
党建工作档案怎么归类
一般的按照六大类归类:党组织建设(包括党组织换届、审批成立基层党组织、党组织设置调整等)、党员队伍建设(包括发展党员工作、关怀激励帮扶党员工作、党内表彰工作、处分党员等)、党代表工作(包括任期制、党代表提案、意见建议办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内统计和重大党建工作专项档案(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等)。
辅警面试的问题和回答
辅警面试会问的问题一、对辅警这作你有什么看1、简要介己了解的辅警岗位知识。
2、 具体讲解如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3、从期盼的角度讲,希望辅警各方面的制度和流程能够在大家的努力下逐渐完善,以便于更高效的辅助警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们安居乐业。
二、你为什么要当交通辅警
1、表明就业生存的需要,家庭责任的承担。
2、谈谈对自我的认知,与岗位相匹配之处,以及自己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接受工作挑战。
3、从奉献社会的角度讲交通管理的需要,光凭交警是无法适应当前交通管理需要的,交通辅警可以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
三、如果你是一名辅警,进行巡逻,你应注意什么
1、开篇说明巡逻的重要性。
2、抽出几点具体说明。
3、强调自身还应该继续学习和提高。
四、当前我国是法治社会强调要“严格执法”,但群众说目前我国法律“法不责众”,对此你怎么看?1、对“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关系进行判断。
2、 逐个分析本质,然后论述两者统一关系。
3、展望国家和社会能够解决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你在单位很优秀,但是同事仍然对你有意见,甚至排挤你,怎么办?1、讲明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2、阐述自己的具体处理措施。
3、总结经验,提高自己
公司档案管理方案怎么写
档案管理方案第一节总则为规范元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利益,防止重要文件、资料的遗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节管理体制和职责公司设置档案室及专职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须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须对档案装具、设备和档案库藏进行清点并制作移交清册,并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具体职责为:(1)负责公司档案和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借记等;(2)负责公司成立、兼并、机构重组、对外交往等重大经济合同和工程档案的跟进;(3)负责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负责档案提供利用服务;(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划控和守密、解密。
第三节档案分类分级1、行政人力部提出档案分类分级及归档管理要求,明确档案的分类、保管方式、期限、移交责任部门和密级等,编制《公司档案分类分级管理目录》,经行政人力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各部门和项目公司执行。
2、档案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制度性文件: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2)会议性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会议形成的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档案管理员须熟悉所保管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公司各项工作,搞好档案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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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在集中主要力量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上,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七)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存、毁制度。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九)负责厅机关大事记的搜索、整理和编印。
二、立卷归档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均应立卷归档。
(二)归档要求 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2.厅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在档案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各处室必须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立卷要求整理预归成卷,经档案室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
3.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照片档案应将照片和底片分别整理归档。
4.会议审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5.档案室接收案卷时,各处室必须将归档的案卷编制好移交目录,一式两份,档案人员按照目录清点无误;验收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份存档案室,一份本处室留存,以备查找。
(三)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在次年五月底以前接收完毕。
2.会计审计档案在年终之后,为方便工作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于第二年六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保管。
3.基建档案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基建部门整理成卷交档案室保管。
三、档案利用 (一)本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可查阅本处室形成的档案资料。
因工作需要查阅其它处室形成资料时,在征得其它处室领导同意后经厅办公室主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摘抄档案,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
未经档案室同意,不能复印、复制、公布档案材料,一般不能将档案带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要借出者需要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三)不准在文件材料上涂改、剪裁、加圈、画线、折叠,不得随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
(四)需要利用党组、厅务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厅长或副厅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本厅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人经办的会计档案,需征得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财务人员或其它同志因工作需要查阅他人经办的会计档案时,需征得本处科领导同意并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档案保管 (一)档案库房门窗要坚固,并安装防护设施,下班前关好锁牢。
(二)档案工作库房要随时加锁,钥匙妥善保管,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三)档案库房要有防火设备,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及时修理,保持完好状态。
(四)档案库房要有温度计、干湿计,根据季节和气候的变化,注意通风,力争将湿温度分别控制在14-24度,相对温度45-60%的范围内。
(五)档案库房要有防光、防虫、防尘、防鼠等用品和设备,并及时检查,如发现药物失灵要随时更换。
(六)档案室每季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五、档案统计 (一)为了给本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最有效的档案服务,协助业务处室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档案人员需认真做好机关档案统计工作。
(二)按档案统计制度的规定,需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及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
(三)建立健全档案数量统计,借阅及其效果统计,鉴定情况登记,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
(四)统计工作应随时进行。
将收集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登记入库,随时做好建立,年末对前一年归卷数目进行一次全面汇总,并填报上级机关。
(五)定期统计利用情况,每年末统计当年档案借阅人次,总结档案利用效果。
六、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使用价值为鉴定依据,由档案员鉴定,将鉴定情况交档案室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档案鉴定组鉴定后,对需销毁的档案编造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即可销毁。
(二)保管期满的档案(长期和短期)如还需使用,由鉴定小组鉴定,提出销毁意见。
(三)销毁档案时,到指定造纸厂销毁,必须有两个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七、保管期限 (一)办公室文书保管期限 1.上级机关下发的由办公室承办的文件材料 永久 2.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我厅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等重要的文件材料 永久 3.人事厅工作总结报告及计划、规划 长期 4.人事厅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办公室承办的文件材料 永久 5.由办公室承办的厅务会议记录、纪要及筹备组织的人事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典型经验等文件材料 永久 6.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省人大、省政协提案议案的答复 永久 7.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汇报、会议记录 长期 8.办公室编写的《河北人事信息》 长期 (二)机关党委、人事处文书保管期限 1.党组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2.人事处工作计划、总结、汇报、会议记录 长期 3.本机关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沿革、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信材料 永久 4.厅机关干部任免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文件材料 永久 5.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职称评聘、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 长期 6.本厅职工调动工作行政工资介绍信存根 长期 7.本厅职工花名册及党员统计表 永久 8.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及上级机关下发并需要执行的重要文件及落实材料 长期 9.厅年度考核目标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长期 (三)纪检、监察室文书保管期限 1.上级党纪、政纪有关法规、准则、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2.本厅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材料 永久 3.清理超标准住房工作有关文件、报告、结论等材料 长期 4.对本厅干部党纪、政纪处分材料 永久 (四)综合规划处文书保管期限 1.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宏观管理政策性文件 长期 2.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及管理文件 长期 3.全省干部计划(包括增干和公务员考录)等文件 长期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及管理文件 长期 5.干部统计资料、报表 永久 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统计报表 永久 (五)政策法规处文书保管期限 1.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工作的规划、请示、报告等 永久 2.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永久 3.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和意见 永久 4.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批复及其他重要文件 永久 5.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实施方案、通知、规定、办法等 永久 6.有关工作的省委、省政府和厅领导重要讲话 永久 7.人事制度综合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的规划、通知、规定、意见 永久 8.重要调研资料和报告 长期 9.省行政学会章程、组织机构及学会组成人员名单等 永久 (六)录用聘用管理处文书保管期限 1.有关录用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永久 2.重要工作向上级的请示及领导批示 永久 3.本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全省录聘用工作会议材料 长期 4.审核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办理录聘用审批手续有关材料 长期 (七)考核任免奖惩处(政务公开办公室)文书归档期限 1.省直单位非领导职务评定情况 永久 2.有关省政府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评定文件 永久 3.行政职务任免报告,省直单位任免材料,省政府任免阅办笺,省人事厅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呈报表。
省政府向省人大报告的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议案,省人大任免通知 永久 4.系统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永久 5.有关全省奖励升级的文件材料 永久 6.有关全省政务公开的文件 永久 (八)人才流动开发处文书保管期限 1.本处年度干部调配、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永久 2.有关干部调配、毕业生分配的政策规定 永久 3.本处组织召开全省工作会议安排、通知、讲话、发言等有关材料 永久 4.本处有关重要工作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复、领导批示等文件材料 永久 (九)培训教育处文书保管期限 1.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 永久 2.全省人事系统干部教育工作会议的领导讲话、典型经验等文件材料 长期 3.本处有关重要事项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复、指示等有关文件材料 永久 4.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长期 (十)工资福利处文书保管期限 1.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 永久 2.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文件规定 长期 3.关于工资政策向人事部的请示及对下级请示的批复 长期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 长期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政策 永久 6.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配套政策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长期 7.离退休、工龄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第二次人才开发方面的政策、规定、意见 长期 (十一)职称管理处文书保管期限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政策法规 永久 2.组建(调整)中、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批复 永久 3.破格晋升高级职务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永久 4.向省委、省政府、职改领导小组的汇报、请示及批复,职改领导小组成员的任命和调整 永久 5.省直各单位高、中级职务聘任方案的审批意见 永久 6.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审核意见 永久 7.职改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意见 永久 8.省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职改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及经验材料 永久 9.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职称工作的建议、提案及答复 长期 10.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名单及软盘 永久 11.各种数字统计表(汇总表) 永久 12.职改信息 长期 (十二)专家管理处文书保管期限 1.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的有关文件、批复及专家扶贫的有关文件 永久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与管理有关文件材料 永久 3.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方面的政策法规 长期 4.跨世纪人才选拔的有关文件材料 永久 5.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选派与回国人员管理的有关文件材料 长期 6.河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有关文件材料 长期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培训处文书保管期限 1.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 永久 2.省军转工作小组、军转办文件、简报 永久 3.军转办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永久 4.省军转年度转业干部花名册定向名单、领导批示 短期 (十四)职称考试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及职称外语考试规定、报考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标准、合格人员名单和软盘 长期 (十五)录用考试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1.全省招录公务员考试考务的规定和办法 长期 2.具体考试过程中制定的考试方案、编制的招考简章、发布的招考公告、印发(编排)的准考证(号)、考试成绩登统表 短期 3.笔试试卷、面试题本、题库 长期 4.全省面试考官队伍培训、管理及等级评定等有关文件材料 长期 (十六)人才交流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1.人才流动宏观管理政策性文件 永久 2.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市场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 永久 3.人事代理、人才测评及流动人员社会保险、职称、工资和流动人员争议仲裁工作的政策法规 永久 4.组织召开的全省工作会议及培训安排、通知、讲话、发言等有关资料 长期 5.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复、领导指示等文件材料 永久 (十七)人事信息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1.事企业单位干部统计报表 永久 2.国家公务员统计报表 永久 3.退休干部统计报表 永久 4.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干部统计报表 永久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 永久 6.推广GPMS有关文件 长期 (十八)工考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1.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培训考核的政策法规 永久 2.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审批人员名单 长期 (十九)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书保管期限 1.全省机构编制工作计划,总计报告 永久 2.省编委、编办关于省直各单位和市级行政机构,省直事业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职权范围及人员编制等批文 永久 3.有关重要事项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复等文件材料 永久 4.省机构改革工作小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办公室会议纪要 永久 5.机构编制工作会议及联席会议材料 长期 6.本单位负责办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文件材料 长期 7.本单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职权范围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永久 8.本单位印发的《机构编制简讯》 长期
求广东省2012县级以上公务员考试的面试真题,6月26号上午的面试真题
2012年6月26日上午广东省考题1.节能低碳,发改委提倡1公共里步行,3公里自行车,5公里公共汽车,如何得以保障。
【简析】定位不要局限于公车,公车只是答题的一个点,对象应该是全民。
思路主要是组织活动型,重点在于如何宣传,采取什么有效的措施来保证,比如从政府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做起等,加强监督,树立典范。
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定,鼓励群众环保出行。
2. 政府征求民意,通过网络投票,要保证得到充分的反映,你如何组织开展。
【简析】组织活动型。
重点在于宣传,监督,有效统计。
3. 社会上种种最美现象,如最美的妈妈、老师、司机都受到了人们追捧,你怎么看
【肯定观点型2】要提升到社会道德层面,运用逆向思维法,从反面举例子,比如小悦悦事件等负面新闻。
4. 换了新的接送幼儿校车,要接幼儿的小巷狭窄,车进不了去,群众意见很大,你怎么处理
【简析】主要思路还是先易后难,先说服,先想办法解决,实在不行再换车。
采取应急突变型的思路和人际关系型相结合。
学校方面:车进不去,老师可以走到学生家门口领着上车,或家长送到路边等待。
群众方面:交流,一切为孩子着想。
询问他们有什么好的办法。
还可以采取分情况分析的方法,比如,如果这些接送的学生离出口确实很远的话,人数又较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建议校方考虑采用型号较小的校车接送。
党建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公安部个人三等功有什么用
警察立三等功主要是精神上的奖励,立功表可以装入个人档案,一次性发两千元奖金。
规定:对个人的奖励实施后,个人的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奖章由获得奖励的个人保存,并可以在参加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时佩戴在左胸前。
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个人三等功两千元, 奖励批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积计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