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现阶段,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有何积极作用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4年福建省考公告还没出,所以笔试时间也没有出来,可以参考下2013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
2013年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安排:报名时间:3月12日8:00—3月19日22:00缴费时间:3月13日8:00—3月21日17:30准考证打印:4月3日9:00—4月12日12:00笔试时间:4月13日,具体安排如下: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笔试科目类别:报考A类职位的报考者,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报考B类职位的报考者,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各职位将标明A类或B类。
笔试地点:报考者在报名时可自行选择在全省各设区市9个考区中的任何一个考区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查询:5月10日,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
若仍有疑问,欢迎到中公教育厦门分校官网进行提问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对审委会委员适用回避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是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修改补充法律关于诉讼程序不完备或者不合理的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合理,更加符合公正的要求,从而实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我们的现行程序法律存在很多问题,这里我想谈一下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它需要加以补充完善。
《民诉法》回避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表现于该制度不能适用于未参加案件开庭审理,但又不申请自行回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不开庭审理案件,但有权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讨论并作出决定。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且不说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能是否合法、合适或多此一举,现实是审判委员会所进行的讨论案件的活动具有正式的审判活动的性质。
因此在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我国《民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根据这一规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
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判。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这项诉讼权利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如何使审判人员的回避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和审委会委员们的工作性质,审委会委员也属于审判人员,也理所当然地同属于回避的主体,回避制度同样适用于他们。
但长期以来,由于《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如何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也没有规定告知当事人本院审委会委员姓名,当事人一般都不知道某法院哪些人是审判委员会委员,某案件是否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且审委会委员也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参加庭审,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而现实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却又都在庭外和法庭辩论结束后秘密进行,直至判决、裁定宣判前。
因此,除非该应当回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自行回避或者亲自参加合议庭,否则,回避制度几乎不能适用于这些审判委员会委员。
因为《民诉法》也未规定当事人如何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因此,当审判委员会委员中有人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自行回避时,就无法将回避制度适用于他们。
这样,他们仍能参加某案件的讨论,这就使该案可能因该委员参加讨论而影响公正处理,我认为我国《民诉法》应解决如何将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问题,即从程序上规定,当事人如何申请具有法定的应当回避情形而不自行回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使审判人员的回避真正落到实处。
二、解决问题、完善回避制度的考虑 (一)最先考虑到的理想的方法,是撤消审判委员会。
因为它的设置严重影响了案件一审、二审程序的判决、裁定的作出,审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的确起到重大作用,但它不是审理,也最终不能超越法庭审理,但事实它却起到了审理的作用,每遇重大、疑难案件就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降低了合议庭、独任庭的审判独立性和权威性,庭审法官的审判意志受到审委会的意志的影响,他们要听从且必须执行审委会的讨论结果,案件的评议不再是独立且秘密的,最终判决书、裁定书体现的是审委会意志的判决、裁定,也不利于庭审法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
但鉴于目前情况,这种考虑只能是理想的,暂时还不会实现。
但由解决回避制度的缺陷,它是最有效的,连同法院审判工作的其他相应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二)修改现行的《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把该条款规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修改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对重大、疑难、复杂,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将本院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并告知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本院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作此修改,第一,解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的问题。
诉讼中,当事人有权知道除了合议庭以外还有哪些人是这起纷争的裁判者;第二,使审委会的审判活动,也受到监督。
当事人得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委会某委员也将参与本案的讨论时,可依法申请其回避,还当事人予平等地参与诉讼的权利。
第三,完善了回避制度。
回避权长期以来,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此处出现法律真空,回避制度对审委会委员形同虚设,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对审判委员会监督更到位,更符合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二)修改现行《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除外的规定,修改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判决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规定当事人在判决前可以申请回避,就使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得知审判委员会委员中,有具备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仍可行使申请回避权,避免回避制度不能适用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情况出现,使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都受回避制度的约束。
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应当是全程性的,审判活动还在继续,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就不应停止。
否则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之后得知审判人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形却无申请回避的权利,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其合法权益是否还能获得保护,让人产生疑虑。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活动是在无当事人参与的状态下进行的,如果让作为裁判者的审委会委员在与案件或当事人一方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情况下参与对该案的讨论,它的决定公正性会受到怀疑。
三、审委会委员回避的程序 由于审委会委员同属于审判人员,因此其回避的程序,不应有别于其他审判人员。
(一)应首先告知,即人民法院应履行告知义务。
这里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的知情权的问题。
(二)回避程序的启动。
启动回避程序,依《民诉法》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因审判委员会委员提出自行回避要求,即审委会委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要求;二是因当事人申请某审委会委员回避而启动。
(三)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审委会委员主动提出回避要求的,分几种情形:1?鄙笪?会委员参加合议庭的。
如果他是院长,他是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那他应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回避要求,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是否准许其回避本案的审判活动;如果是副院长以下的其他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的,其提出回避要求,应向本院院长提出,由本院院长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其回避的决定;如果是其他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但未担任审判长的,其回避要求,应向合议庭的审判长提出,由该合议庭的审判长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其回避的决定;2?鄙笪?会委员未参加合议庭而主动提出回避要求的。
如果他是本院院长,那他应向本院审委会提出,由本院审委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如果是副院长以下的其他审委会委员,那他应向本院院长提出,由本院院长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其回避的决定。
当事人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的,无论该审委会委员是否参加合议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都应当向本案的合议庭提出。
由合议庭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这里也分两种情形:?1 参加合议庭的。
如果他是院长,应由他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是担任审判长的其他审委会委员的,由该合议庭的审判长提请本院院长审查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是未担任审判长的其他委员的,由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审查决定。
2 未参加合议庭的。
什么是近亲属回避制度
同一部门不同岗位的不能谈恋爱吗
我在国企
是近亲属不能在同一部门担任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职务,近亲属是说血缘关系,恋爱不算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学习三个条例规定心得体会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
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
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
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
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
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
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
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
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心得体会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如何引导人教育人塑造人培养人的工作,是企业必不可少的生命线、向心力。
随着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日趋多样化,职工的活动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方法方式和对象也发生了变化,文秘部落原创 如何面对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是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努力实践的问题。
1 思想政治工作要务求“实” 受传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部分思想政治工作者习惯于灌输式的教育\\r,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思想政治工作游离于企业中心,走形式,图过场,实际效果不佳。
在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不断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职工队伍的构成、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必须由旧变新、由虚变实。
系统性的务虚教育应减少,日常的针对性教育应增多,脱离经营活动的教育应减少,密切经营管理的教育应增多,普遍性的灌输教育应减少,针对性的改革政策教育应增多,改变过去我们讲什么职工听什么为职工关心什么、议论什么我们就讲什么。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强调思想政治工作要抓主要矛盾,抓关键问题,把作用发挥在决策前,落实在执行中,渗透到管理上,增强内容的针对性。
思想政治工作应该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互相渗透,互相促进。
人的思想矛盾和问题不是无缘无故产生的,在很多情况下,来自自身工作和人际关系中的矛盾。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理顺矛盾和情绪,提高人的思想觉悟,对各项工作能起到非常直接的促进作用。
所谓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一个直接的重要方面,就是表现在对工作的促进上。
要想把本部门的工作做好,就必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做思想政治工作,就能有的放矢。
比如:每年评奖、评先进等,本来纯属好事,但弄不好,反而会惹出一大堆矛盾和意见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办事公道、程序规范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工作做实了做细了,道理讲通了,关系摆平了,矛盾也就减少了,这样好事才能真正办好。
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离开物质利益这个原则,我们要看到观念的背后是利益,观念受物质利益的制约,利益得失是观念转变的重要动因。
因此,要在职工中大力宣传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思想,并用制度来加以保障。
同时,要积极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把全部心思都放在工作上。
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单纯地就事论事,抓职工的观念转变要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加国家、企业、职工的共同利益为目的。
以此来引导职工观念的转变。
2思想政治工作要突出“细” 在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注重针对性。
针对性是实现经常性的具体细化,实践中把握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针对任务定内容,旨在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企业生产建设、业务发展任务均十分繁重,工作中要做到针对任务定内容,在每完成一项任务中,把握宏观控制,在做好动员的基础上,及时宣传先进,表彰好人好事,提倡奉献和奋斗精神,形成人心向上的好风气。
有针对性的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针对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前预测组织教育\\r。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依据思想形势分析提出问题,对在完成生产任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树立超前意识去预测,把容易出现的问题做为政治教育的内容,用以保障单位的思想建设健康发展。
在平时工作中,应及时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的教育\\r。
在职工中进行“假如我是一个用户”的教育\\r,启发职工遵章守纪的意识,用以加强企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性。
针对不同人员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在做好旨在加强整体素质建设的同时,也必须做好具体人的工作,而且要真正做到点子上,因此应掌握具体方法和正确处理几个关系:一是细心观察分层次,调查研究讲方法,职工年龄大小、知识结构、个人经历,男女性别这些不同方面带来的思想问题也是千差万别的,思想问题所表现的形式也是不一样的,应细心观察,采取不同方法,就一般来说:老同志在沉默不语的时候、技术人员在情绪不高的时候、青年职工在不说不笑不高兴的时候,这时正是需要做好思想工作的时候,要通过谈心拉家长等了解掌握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解决职工思想和实际问题。
二是大道理和小道理的关系。
坚持大道理管小道理、小道理服从大道理,该讲大道理的时候,必须要讲,只有在道理上讲清楚,才容易收到好的效果。
三是处理好主动做与被动做的关系,对于主动找上门来,找领导谈思想解决问题的,应热情接待耐心听。
针对不同情况给予疏导、解释、批评、鼓励。
对于不能马上解决和答复的,要研究后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在平时工作中还要主动做好不同层次人员的思想工作,在对党员教育中,重点强调党员模范作用,针对实际情况,组织党课教育\\r,对外勤人员要以表扬为主,肯定他们吃苦耐劳的精神,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在实际工作中才能收到一定的效果。
3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情” 情,是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起点,是协调人际关系的动力。
在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环境、渠道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思想政治工作除了从内容上加强针对性外,还必须从方法上加强和改进。
要由过去的强制性、指令性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参与性、指导性,与有情管理相结合,创造出丰富多彩、形式多样、职工广泛参与并乐于接受的活动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建立起与员工深厚的感情,要真心实意,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象对待自己亲人那样无微不至地关心人、体贴人,使对方切实感受到温暖,感受到你为他好。
要放下我是来教育你的架子,以平等的姿态与之交流。
要学会换位思考,倾听不同意见,只有设身处地,以心换心,才能真正理解人,说服人,达到教育人的目的。
要坚决克服那种方法简单,急于求成,带着情绪做思想工作的弊端。
具体工作中,要善于将大道理转化为与具体的人贴的更近的小道理。
思想政治工作虽然最终是要让人明白大道理,但最好是把大道理贯穿和渗透在小道理中,转化成与具体的、感性的人贴得很近的小道理,以小道理的形式出现,娓娓道来,让人感到平实可亲,听得实在,觉得有理。
无论大道理还是小道理,都要通情达理,富有人情味。
思想政治工作着眼的是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但同时也是对每一个个人的关爱。
无论谈哪种道理,无非是帮助人提高认识,解开疙瘩,抚平情绪,认清方向。
这本身就是很有人情味的事情。
但如果忽视这一点,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就会让人感到思想政治工作似乎都是生硬的、强制的、不得不听的,反而失去了人情味。
为了防止这种扭曲,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就应该大力提倡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
尽量设身处地地为人着想,帮助解决具体的困难,从实际的思想认识问题出发,有的放矢地讲明道理,解开疙瘩,提高认识,在温暖和煦的气氛中促进人的内心世界的升华。
讲道理最好多用讨论式,少用训诫式。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简单地用是非对错、非此即彼的方法,用我对你错、我讲你听、我训你受的方法,就不仅达不到预想的效果,还可能起到反作用。
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多用讨论式、探讨式,以平等的地位和态度,在切磋交流中共同寻求正确的答案,促进双方思想觉悟的提高。
当然,这并不是说不能训诫了。
严格的批评就是一种训诫,在不少情况下也是需要的。
只不过要用得对路,用得适当。
4 思想政治工作要致力于“帮” 为了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应注意在帮上下功夫。
帮助员工正确认识形势,增强信心。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应多到员工中去,通过举办各种报告会,对员工进行形势教育\\r,引导员工站在宏观的高度,从社会发展大趋势、改革开放大格局、企业生存的大环境中知形势,明方向,增强工作的干劲。
帮助员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改革意识。
最重要的是要用理论教育干部员工。
注意把学习理论同学习十五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员工了解具体政策,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具体政策是党的路线、方针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与员工切身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员工如果对具体政策不理解,很容易引起思想上的疑惑、情绪上的波动。
随着医疗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和公司三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具体政策的陆续出台,帮助员工学习这些政策、掌握这些政策、用好这些政策,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每一个干部都应深刻领会政策,并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员工,帮助他们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掌握和熟悉政策内容,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帮助员工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凝聚力。
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首先要重视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员工反映的实际困难,不管能否解决,都不能回避,应当满腔热情、主动关心。
特别是事关企业、员工利益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我们更应该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清理各类需解决的问题,尽最大能力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总之,只有深入调查研究,了解职工“所思”、“所盼”、“所想”,积极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才能使职工心情舒畅的干好工作,为企业发展奉献聪明的才智。
5 思想政治工作要力争“新” 创新是发展的灵魂,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新形势下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适应变化的新情况,大胆进行探索和创新。
在思路上,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在内容上,由单一的思想教育向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转变;在形式上,由集中、统一、大型的活动向小型、灵活、多样的方式转变。
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专职政工人员要消除工作的“时间差”和滞后性,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加强和职工的沟通和交流,做到以情感人,让职工产生信任感、成就感、温暖感和舒适感;要注意把握职工的情绪,主动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要坚持做到让思想政治工作进车间、入班组、上一线、到现场,及时把握职工的思想动态,针对职工中出现的思想实际问题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引导职工做好本职工作。
应当肯定,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的许多探索和创新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效,抓住了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一些带规律性的东西。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这些探索还需要继续深化和拓展。
当前,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正在进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变革。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繁重、工作更艰巨。
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和切实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联系实际,积极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式,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渗透力,努力开创一个生动活泼、扎实有力、促进企业长久发展的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
要采用新工作方法,以换位的方式思考问题,想职工群众之所想,急职工群众之所急,多做得人心、稳人心的工作。
少说大道理,多做实事。
这样,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会更有说服力,感召力。
6 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到“活” 思想政治工作要利用科学手段与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在轻松愉快的环境和气氛中陶冶情操,提高觉悟。
人的思想观念的形成,不仅是抽象思维的过程,也是形象感化的结果。
开展各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可以增强大家的参与兴趣,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调整人的思想情绪和心理情感。
这种形式既易于为人所接受,又能在不知不觉中培养和引导人的价值取向,对思想政治工作能起到很好的帮助或辅助作用。
因此,思想政治工作不必处处摆出一副正儿八经的面孔,有时候不妨把形式搞得活一点,乐一点,美一点,轻松一点,尽量把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结合起来。
当然,活动形式要有品位,不能流于庸俗。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思想政治工作的渠道和载体发生了变化。
思想政治工作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着重从三方面开拓。
一是向市场领域开拓,进行超前教育\\r。
企业改革深化,市场竞争加剧,使职工的经济观念、利益观念日益突出,如果引导、处理不好,就会同我们一贯倡导的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精神发生矛盾。
因此,我们要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做好超前引导工作。
二是开拓视野,多方面、多角度地进行渗透。
随着股份制改造和公司上市,企业走向市场以后,职工和社会接触更加广泛,特别是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甚至种种丑恶现象会侵蚀职工队伍。
因此,我们既要做好内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又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净化矿区社会环境,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三是向企业文化领域开拓,尽量满足职工的文化和精神生活需求。
职工思想观念的更新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了新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对职工进行培植企业文化、塑造企业精神、树立企业形象的教育\\r,另一方面要研究职工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广泛开展多功能的企业文化活动,促进职工素质的全面提高。
总之,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只是简单地重复过去的老办法是难以奏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