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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脓灸心得体会

时间:2017-05-14 11:41

肌肉注射的正确操作步骤

摘要:外科学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论;第二部分 胸部外科疾病;第三部分普通外科;第四部分 泌尿、男生殖系统外科疾病;第五部分骨科。

共114个知识点,外科注重手术的适用症、禁忌症、手术方式以及各项并发症的考查。

  外科学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论;第二部分 胸部外科疾病;第三部分普通外科;第四部分 泌尿、男生殖系统外科疾病;第五部分骨科。

共114个知识点,外科注重手术的适用症、禁忌症、手术方式以及各项并发症的考查。

  第一部分外科总论重点内容为常用灭菌消毒法,无菌操作原则,脱水类型的判断,注意等渗性脱水.低渗性脱水.高渗性脱水的比较.低钾血症和高钾血症的鉴别.代 酸.代碱.呼酸.呼碱的病因.临床表现及治疗.输血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各型休克的治疗.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临床表现, Curling溃疡. Cushing溃疡.慢性疼痛的治疗.术前准备,术后不适及并发症处理.病人营养状态的评价,肠内外营养的适应症及并发症.浅部组织的化脓性感染.脓毒症 的鉴别.破伤风的临床表现及治疗.烧伤面积的估算,烧伤深度的判断,烧伤治疗原则.麻醉前准备及用药.全麻用药.并发症及防治.局麻方法.椎管内麻醉几种 麻醉方法.心肺脑复苏操作要领.  第二部分胸部外科疾病  重点掌握肋骨骨折好发部位,各类气胸血胸临床表现及救治原则,闭合性气胸.张力性气胸.开放性气胸的对比.脓胸的临床表现。

肺癌的病理特点。

食管癌的诊断。

常见纵隔肿瘤。

  第三部分普通外科   重点内容为甲状腺功能的测定,甲亢的分类.甲状腺癌的病理类型及特点.甲状腺结节的诊断及处理.乳房检查.乳腺溢液性质及临床意义.急性乳腺炎的治疗. 乳腺癌的临床表现及治疗.腹外疝一些常考概念.斜疝.直疝.股疝的鉴别.腹外疝的治疗.肝脾破裂的特征及处理.急性化脓性腹膜炎的诊断和治疗.胃十二指肠 疾病为考试重点,胃大部切除术的手术方法,术后并发症.消化性溃疡并发症的特点及处理.胃癌的病理.好发部位.转移途径.诊断及治疗.肠梗阻的病理生理. 临床表现及诊断.各类型肠梗阻的诊断及治疗.急性阑尾炎的临床表现及诊断.直肠肛管检查方法.肠息肉及肠息肉病的鉴别.结肠癌的病因及分期.直肠癌与结肠 癌的比较.痣和肛裂的临床特点及区别.细菌性肝脓肿与阿米巴性肝脓肿的区别.门静脉高压的临床表现及治疗.胆道疾病为重点内容,胆石病的临床表现及治疗. 胆囊炎的病因.各类胆道肿瘤.上消化道大出血的常见病因及鉴别.急性胰腺炎.周围血管疾病的临床表现.  第四部分泌尿.男生殖系统外科疾病  重点内容常见泌尿系梗阻鉴别诊断,泌尿系结石的临床表现.与排尿及尿液有关的症状.泌尿.男外生殖系统的实验室检查.泌尿系统的损伤的部位及临床表现,感染途径.尿石症的临床表现及治疗.肾癌.肾母细胞瘤.肾盂癌.膀胱癌的鉴别.  第五部分骨科   重点掌握骨折总论,骨折的定义.分类.稳定性.成因.移位,骨折的临床表现及并发症均为考试重点.骨折复位的标准.肱骨踝上骨折,桡骨下端骨折.股骨颈 骨折.股骨转子间骨折,髋关节脱位.上下肢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腰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表现及神经系统表现.急慢性骨髓炎治疗原则及病理.脊柱结核,注意考试 中易混概念.几种常见骨肿瘤的临床特点,良恶性骨肿瘤的鉴别.  西医综合考试中的各科考查的都有其不同的侧重点,比如:生理学重在调节; 生物化学重在代谢过程及基因的复制.转录.翻译;病理重在对病理改变的考查以及其代表疾病.外科注重手术的适用症.禁忌症.手术方式以及各项并发症的考 查;内科则更加注重全面细节的考查,故必须全面看书学习.因此,同学们在复习各科时,一定要紧紧的抓住每科的特点,从而才能够做到有效的复习.   西医综合考试中的各科考查的都有其不同的侧重点,比如:生理学重在调节;生物化学重在代谢过程及基因的复制、转录、翻译;病理重在对病理改变的考查以及 其代表疾病。

外科注重手术的适用症、禁忌症、手术方式以及各项并发症的考查;内科则更加注重全面细节的考查,故必须全面看书学习。

因此,同学们在复习各科 时,一定要紧紧的抓住每科的特点,从而才能够做到有效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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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健康科的实习心得

(一)性思想工作是树立官兵安全理重要途径理念的转变并非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它是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培养、熏陶和实际锻炼的结果,安全理念的转变的过程既是个人自我锻炼、自我改造的过程,又是一个外界帮助教育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官兵受主观上的思想觉悟、认识能力的制约,客观上受家庭、社会环境和现实问题的影响,常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思想认识问题,干扰其思想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个别的甚至会使思想偏离正确的轨道。

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式下,官兵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部队安全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从当前的情况看,由于消防部队的性质决定了官兵大都在为地方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城市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各种新潮的生活方式不断呈现,社会环境十分复杂的地方,部队内外的悬殊特别大,外在的诱惑特别多。

一些官兵在思想上往往会不自觉地被潜移默化,经济和攀比意识不断侵蚀着广大官兵的思想。

导致部分官兵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有所削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淡化,把个人利益看得较重,工作中怕吃苦,加大了部队安全管理的难度。

这就需要通过经常性思想工作、结合各种现实思想问题的解决,通过一点一滴的养成教育,帮助官兵逐步懂得怎样工作、怎样生活、怎样做人的基本道理;培养官兵健康向上的思想情趣,不断用正确的思想克服错误的思想,从而使官兵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断朝着“五无”目标迈进。

(二)经常性思想工作是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法部队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相辅相成。

管理中有思想教育,思想工作中有管理。

离开了思想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将无从谈起。

抓安全管理,首先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克服松散现象。

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官兵的免疫力,充分发挥调令条例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调令条例的有关规定,堵塞不良事物侵入的渠道,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和侵蚀;预防案件、事故,及时化解矛盾的工作,有效的落实有关制度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在基层中队,安全管理工作可以说大量的是通过经常性思想工作来实现的。

这项工作做好了,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真正的落实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每个人员。

(三)经常性思想工作是调动官兵安全防范意识的重要保证公安消防部队的根本职能,决定了基层中队在完成以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中无可避免的从在着安全问题,必须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基层官兵积极的安全防范意识。

经常性思想工作渗透力强,贯穿于基层建设的各项任务中,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训练、执勤灭火以及执行“急难险重”等任务时所产生的安全问题,最大限度地克服困难,遏制安全事件的滋生,从而保证以执勤灭火和抢险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增强部队官兵法制观念,杜绝各类事件发生军队的安全是以铁的纪律来实现。

而这种铁的纪律通常是通过部队条令、条例以及各种法规来维系的。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部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官兵的行为,实施正规、严格的管理,增强部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有利于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加强和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的全面建设,需要方方面面的工作来做保障,而《纪律条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及其重要的纪律保证。

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革命化建设,也就是保证公安消防部队一切的绝对领导,保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长期稳定。

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现代化建设,提高部队在现代条件下特别是高科技条件下的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求部队必须具有更加严格的组织纪律,以保证现代化器材装备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训练,严控训练事故的发生,有效的完成各项任务。

这些都是《纪律条令》特有的功能。

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更离不开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

因此,严格执行《纪律条令》,加强纪律建设,既是部队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部队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

认真排查在思想认识、履行责任、制度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不断的增强部队官兵的法律意识,杜绝违禁问题的发生。

三、严格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公安消防部队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的安全工作,是平时安全管理工作的延伸和发展。

严格落实各项按去安全管理制度,对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的执勤训练工作,提高灭火救援的作战能力,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严明组织纪律,保证执勤制度、规定的落实为了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执勤条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如战斗班、等级战备制度、作战计划、灭火作战指挥、接警出动、灭火行动战评总结、抢险救援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制度规定是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执勤安全工作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对保证正规执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圆满完成执勤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必须教育全体官兵,充分认识落实有关制度、规定的意义,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事。

(二)严格维护和执行灭火救援纪律和秩序严格维护和执行灭火救援纪律和秩序,实施科学有效的灭火救援。

消防中队在灭火救援作战过程中,要针对针对实际需要制定科学的作战计划、科学的任务分工,避免作战现场的“乱”、“慌”,要针对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或整顿。

教育全体官兵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盲目施救,不误战机。

对于个别在危机时刻,拒不执行命令,不按计划方案施救,造成贻误战机和损失的人,要严肃处理,彻底保证灭火救援的正规化、科学化。

四、严抓饮食卫生制度,预防疾病传播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收集有关N1H1流感等疫情的资料,让官兵了解和掌握传播途径、预防方法,增强官兵的防疫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

厨房、食堂应保持清洁,要有防蝇和洗手设施,炊事用具放置有序,用后必须洗净。

要严格炊事员个人卫生,出事人员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肠道传染病、肺结核和化脓性疾病患者,要立即调离诊治。

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食物得人采购、制作、存放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实行分餐或公筷或公勺制,食堂的公用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个人食具洗净或消毒,防止传染病和杜绝食物中毒,加强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

如何预防感冒和易发疾病的小常识的心得体会范文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

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 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

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 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

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

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冷链销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 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 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

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

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

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烧伤烫伤最有效应急方法

烧烫伤烧烫伤是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伤害,沸水、滚粥、热油、热蒸气的烧烫是常会发生的事。

对某些烧烫伤,如果处理及时,就不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别称烧伤常见发病部位全身初步处理烧伤后第一时间用冰冷敷降温程度划分按严重情况划分一、二、三度救护烧烫伤的程度不同,救护措施也不同。

1.对一度烧烫伤,应立即将伤口处浸在凉水中进行“冷却治疗”,它有降温、减轻余热损伤、减轻肿胀、止痛、防止起泡等作用,如有冰块,把冰块敷于伤口处效果更佳。

“冷却”30分钟左右就能完全止痛。

随后用鸡蛋清或万花油或烫伤膏涂于烫伤部位,这样只需3~5天便可自愈。

应当注意,这种“冷却治疗”在烧烫伤后要立即进行,如过了5分钟后才浸泡在冷水中,则只能起止痛作用,不能保证不起水泡,因为这5分钟内烧烫的余热还继续损伤肌肤。

如果烧烫伤部位不是手或足,不能将伤处浸泡在水中进行“冷却治疗”时,则可将受伤部位用毛巾包好,再在毛巾上浇水,用冰块敷效果可能更佳。

如果穿著衣服或鞋袜部位被烫伤,千万不要急忙脱去被烫部位的鞋袜或衣裤,否则会使表皮随同鞋袜、衣裤一起脱落,这样不但痛苦,而且容易感染,迁延病程。

最好的方法就是马上用食醋(食醋有收敛、散疼、消肿、杀菌、止痛作用)或冷水隔着衣裤或鞋袜浇到伤处及周围,然后才脱去鞋袜或衣裤,这样可以防止揭掉表皮,发生水肿和感染,同时又能止痛。

接着,再将伤处进行“冷却治疗”,最后涂抹鸡蛋清、万花油或烫伤膏便可。

2.烧烫伤者经“冷却治疗”一定时间后,仍疼痛难受,且伤处长起了水泡,这说明是“二度烧烫伤”。

这时不要弄破水泡,要迅速到医院治疗。

3.对三度烧烫伤者,应立即用清洁的被单或衣服简单包扎,避免污染和再次损伤,创伤面不要涂擦药物,保持清洁,迅速送医院治疗。

安徽省狱警体检的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 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汞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自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 2.00一一1 8.66千帕(90一一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一一11.46千帕(60一一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 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参考资料:安徽监狱网-人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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