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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时间:2019-03-23 21:00

2篇800字的关于纪律的心得体会

安全教育视频观后感火灾,具有极大的破坏危害性,它不但会使辛勤的劳动果实付诸一炬,而且还会夺去人们的宝贵生命。

许多火灾现场中,有的人能火里逃生,而有的人却葬身火海,或着致残。

这固然与火势的大小,起火时间,楼层高度,建筑物内有无消防设施等因素有关,但这也取决于受困者的自救,互救能力和逃生知识,身处火场,如果被困者能积极采取措施自救和互救,相信是可以突出火海重围成功逃生的。

一旦发生火灾,我们该如何面对,能否顺利逃出火海呢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除了由火灾引起的突发性爆炸,坍塌以及爆燃事件以外。

多数的火灾现场被困人员是可以自救的,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掌握一些互救的知识和技能,一旦落入火口,便可以顺利逃出危险,甚至可以营救其他被困人员。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视频中列举的火灾案例,有些人在面对火灾的时候是如何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逃出火海的,而另外一些人又是如何因为无知而葬身火海。

1983年,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发生特大火灾,涉及三条街道。

但有几户人家非但没有人丧生,连家具都保存下来了。

其中有一户人家住在六楼,他们发现大火扑来时已无法逃生,便机智果断地将阳台的可燃物搬进屋里,同时向阳台上泼水,接着关闭门窗,拿着被褥,棉衣等用水浸湿后蒙住,再往地上、墙上泼水,不断地巡视每个窗口,不断地往上面泼水。

这时,整栋大楼烈火凶猛,但始终没有烧进这户人家。

夜半时分,火势变小,他们向外发出求救信号,终于获救。

1985年同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天鹅饭店发生的火灾中,一位日本客人首先想到的是报警,然后把床单撕成条,连接成绳子,顺着窗口下滑,最终逃出火海。

然而同在此次火灾中,几位中国职工和朝鲜客人在看到着火,楼道已被大火封锁时,在没有冷静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逃生的情况下,就惊慌失措下采用了开窗跳楼这种最危险,最万不得已的方法,结果大多被摔得粉身碎骨。

此次大火死亡的10人中,就有9人是跳楼身亡的。

这就告诉了我们,在遇到火灾的紧急状况下临危不乱,讲究自救逃生的方法来保障生命的安全是多么地重要。

所以,为了以防万一,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掌握一些自救逃生的方法。

比如说,要更多地熟悉一下自己工作和生活建筑物的结构以及逃生的路径和方法。

来到宾馆酒店等自己陌生的设施后,首先要确定自己的位置,然后按照门口的指示图留心一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位置, 以便在紧急关头快速逃离火场。

火灾是人类共同的敌人,假如火灾真的发生在你的身边,是坐以待毙还是主动出击呢

答案相当简单,因为生命只有一次,要靠社会力量更要靠我们自己。

那么身处火场应该怎样的逃生与自救呢

一:保持头脑冷静。

惊慌失措是最致命的弱点,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思考是做出良好自救方式,快速反应的关键。

二:果断逃生。

如果火势已经比较大,超过自己的扑救能力时就不要再尝试灭火了,这时的任务就是果断逃生了。

逃离时要随手关门,这样可以控制火势和延长逃生的时间,然后从背火的方向按照疏散指示标志从最近的安全通道迅速离开火场。

千万不能乘坐电梯。

三:智闯浓烟区。

据统计表明,丧生火海的人大多1972年日本“前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的118人中,93人因烟气中毒而死。

1980年没过“米梅饭店”大火死亡84人中,67人因烟气中毒而死。

1993年唐山林西百货大楼大火死亡79人中,78人因烟气中毒而死。

由此可见遇到火灾时,防止烟雾和有毒气体的侵袭尤为重要。

由于现代装修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造成火灾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扩散蔓延,严重威胁着被困人员的安全。

所以火场逃生必经浓烟区时,逃生者可以戴上平时备用的防毒面具。

如果现场没有防毒面具,我们还可以就地取材,把毛巾打湿水折叠起来捂住口鼻,会起到很好的防毒作用。

实验证明,这种情况下人们在充满强烈刺激性烟雾的15米走廊里,没有刺激性感觉。

四:冲出着火带。

当火场逃生必须冲出火势猛烈的着火带时,为了避免被火烧伤,我们首先可以将身上的衣物鞋袜浇湿,然后把浸湿的棉被披住全身,鼓足勇气,摒住呼吸,迅速果断地冲过着火带也可成功逃生。

五:逃向天台也是路。

当向下的逃生道路被烧塌或被浓烟封堵时,如果能够跑到楼顶的天台,也是一个逃生的机会,在这里可以等待云梯车的救援。

六:利用缓降器自救逃生。

七:利用逃生袋自救逃生。

八:利用自制绳索逃生。

火场逃生自救时,可以利用床单,窗帘等结实得连接在一起,将一端绑在结实的物体之上,然后将人掉下或慢慢滑下。

三楼以上甚用此法。

九:利用自然条件自救逃生,如:阳台、窗台、排水管等。

十:避难自救法。

“火善用之则为福,不善用之则为祸。

”学习了这次的消防安全教育,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了消防安全知识和掌握了自救的知识,也更懂得了小心驶得万年船这个道理。

在此希望火灾能远离我们。

公职人员吸毒处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自 1999-5-1 起执行前言 根据建设部(98)建标工[便]第1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3.检查评分表。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文明施工、基坑支护、模板工程、外用电梯和起重吊装五部分检查表。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安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负责具体解释单位是: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地址:北京西郊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工程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站、嘉兴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杭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北京建工集团、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名单:秦春芳 刘嘉福 戴贞洁 丁传波 姜敏 关海欧 戴宝荣 夏静 姚天玮 孙锦强 叶松荣 唐伟 康琮 1999年2月 目次 1 总则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3 检查评分表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1.0.3 本标准主要采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结合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规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而编制。

1.0.4 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分方法 2.0.1 对建筑施工中易发生伤亡事故的主要环节、部位和工艺等的完成情况做安全检查评价时,应采用检查评分表的形式,分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共十项分项检查评分表和一张检查评分汇总表。

注:1.“三宝”系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

2.“四口”系指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2.0.2 在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八项检查评分表中,设立了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保证项目应是安全检查的重点和关键。

2.0.3 各分项检查评分表中,满分为100分。

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

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0.4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塔吊、龙门架与井字架等时,则该项得分应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2.0.5 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

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2.0.6 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中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2.0.7 汇总表满分为100分。

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应分别为: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装5分和施工机具5分。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目实得分数=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分值×该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数\\\/100(2.0.7) 2.0.8 检查中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按各对应的实得分值之和\\\/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应得满分的分值之和×100 (2.0.8) 2.0.9 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

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专职安全人员与其他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权数为0.6,其他人员的权数为0.4。

2.0.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 应以汇总表的总得分及保证项目达标与否,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 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 汇总表得分值应在80分及其以上; 2.合格 1)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第2.0.6条规定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 2)有一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 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3.不合格 1)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 2)有一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 3)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3 检查评分表 3.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0.1)主要内容应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及“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十项。

该表所示得分作为对一个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依据。

3.0.2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3.0.2)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评价。

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标志十项内容。

3.0.3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表3.0.3)是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评价。

检查的项目应包括: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堆放、现场宿舍、现场防火、治安综合治理、施工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十一项内容。

3.0.4 脚手架检查评分表分为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1)、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2)、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3)、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4)、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表3.0.4-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4-6)等六种脚手架的安全检查评分表。

3.0.5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5)是对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评价。

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作业环境九项内容。

3.0.6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6)是对施工过程中模板工作的安全评价。

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支撑系统。

立柱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存放、支拆模板、模板验收、混凝土强度、运输道路和作业环境十项内容。

3.0.7“三宝” 、“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表3.0.7)是对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口、通道口及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使用及防护情况的评价。

3.0.8 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表3.0.8)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情况的评价。

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开关箱、现场照明、配电线路、电器装置、变配电装置和用电档案九项内容。

3.0.9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表3.0.9)是对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搭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价。

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架体制作、限位保险装置、架体稳定、钢丝绳、楼层卸料平台防护、吊篮、安装验收、架体、传动系统、联络信号、卷扬机操作棚和避雷十二项内容。

3.0.10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检查评分表(表3.0.10)是对施工现场外用电梯的安全状况及使用管理的评价。

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司机、荷载、安装与拆卸、安装验收、架体稳定、联络信号、电气安全和避雷十项内容。

3.0.11 塔吊检查评分表(表3.0.11)是塔式起重机使用情况的评价。

检查的项目应包括:力矩限制器、限位器、保险装置、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安装与拆卸、塔吊指挥、路基与轨道、电气安全、多塔作业和安装验收十项内容。

3.0.12 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12)是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和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评价。

检查的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警戒和操作工十二项内容。

3.0.13 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表3.0.13)是对施工中使用的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十种施工机具安全状况的评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表3.0.1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 表3.0.2 建筑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考评标准表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说明 分值 得分(一)脚手架安全网设施1 钢管脚手架搭设规范; 脚手架无专项设计或方案扣1分;使用毛竹脚手架扣2分;附墙连接不符要求扣1.5分; 3 2 施工层满铺脚手板或竹笆片,要求绑扎牢固,交接处平整,无探头板。

竹笆片完好无损; 脚手板或竹笆片绑扎不牢固,发现一处扣0.5分;作业层脚手板或竹笆片未满铺扣1分; 3 3 施工层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踢脚板(杆); 未设防护栏杆扣1分;无踢脚板(杆)扣1分; 2 4 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进行封闭; 脚手架的架体里立杆距墙体净距一般不大于20cm,如大于20cm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无防护措施扣1分; 2 5 脚手架应设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剪刀撑设置不符要求扣1分;高度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未设横向斜撑扣0.5分; 2 6 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搭接不严密,一排超过3个空扣,发现一处扣0.1分。

2 (二)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措施1 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规格、材质符合要求; 安全帽未达到GB2811-81标准,扣0.5分;安全带不符合GB6095-88标准并无合格证书,扣0.5分;如发现现场有不戴安全帽的,发现1例扣0.2分;现场有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发现1例扣0.2分;密目式安全网达不到2000目\\\/10cm×10cm或3kg\\\/片扣1分。

3 2 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有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形成定型化、工具化;有安全警示标志; 无警示标志,发现一处扣0.2分;1.5m以内的预留洞口、坑井未用固定盖板防护,扣0.4分;1.5m2以上的洞口,四周未设防护栏杆的,扣1分;栏杆里侧无密目式安全网围护,扣0.4分;洞口处未张挂水平安全 网,扣0.5分;立杆及栏杆未漆醒目警示颜色,扣0.6分; 4 3 电梯井、管道井内每隔两层或每隔10米设置一道水平防护。

少一道封闭措施或封闭措施不符合要求扣0.4分。

1 序号考评内容 评分说明 分值 得分(三)施工机械安全措施1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子架)架体规范稳定,有安全防护装置且灵敏可靠; 无验收合格牌、最大起重量牌和安全警告标志,发现一处扣0.2分;无断绳保护和分层停靠装置或虽有防护装置但不灵敏、不可靠的扣2分;提升钢丝绳有毛刺、断股、变形、缺油锈蚀现象,发现一处扣0.2分; 3 2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设有安全装置和安全防护,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吊笼无安全装置扣2分;未经试验或不灵敏扣2分;进料口未搭设规范牢固的防护棚,扣0.5分;未经安全检测而使用的扣2分; 3 3 塔吊安装、拆卸、作业、指挥符合规范规定,使用前需经有关部门的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基础无设计计算书和施工详图,扣0.5分;装、拆队伍无资质或无施工方案,扣1分;无安全装置或不可靠,扣2分;塔吊作业无防护措施扣1分; 2 4 起重吊装; 无施工方案,扣0.5分;无警戒线和警戒标志扣0.5分; 2 5 施工机具(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打桩机械等)安装施工符合规范规定。

使用倒顺开关控制机具,扣0.5分;无验收合格制度扣0.5分;无防护设施扣1分。

2 (四)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1 工地临时施工用电,采用TN-S系统;采取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未采用TN-S系统,扣2分;无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扣2分;开关箱未设漏电保护器或参数不匹配的扣1分;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超过30m,扣0.5分;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超过3m,扣0.5分;配电箱周围不足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扣0.5分; 3 2 动力、照明分设;配电柜或配电箱标准化; 动力和照明未分设配电,扣1分;,配电箱安装位置或高度不符要求扣0.5分;使用木质电箱,发现一处扣0.5分;电箱下引线混乱发现一处扣0.5分;有外露带电部分,扣0.5分; 2 3 用电设备布置合理、使用安全、作业规范; 无砂箱和灭火器材,扣0.5分;无避雷接地措施,扣0.5分;无维修制度、禁令标志牌,扣0.5分; 1.5 4 施工现场用电电线、电缆敷设规范,无乱拉乱接、无破皮老化等; 施工现场电缆干线未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扣1分;采用四芯或三芯电缆外加一根电线代替五芯或四芯电缆,扣1分。

架空线未设在专用电杆上,扣1分; 2.5 5 现场照明,并有漏电保护。

室外灯具的安装高度应大于3m,室内灯具应大于2.5m,违例1项扣0.5分,特殊场所未按规定采用安全电压,扣1分;未设漏电保护或设置不规范的扣1分。

2 序号考评内容 评分说明 分值 得分(五)消防安全措施1 配置合理的消防灭火器材; 建筑物每层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发现一处扣0.3分;高层建筑(30m及以上)随层无消防水源管道扣1分;灭火器放置位置不正确或过期,发现一处扣0.5分; 3 2 保证消防道路畅通; 发现一处堵塞,扣0.5分; 1.5 3 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存放。

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

2 (六)现场环境美化1 工地周围设置围档; 墙面无美化措施(包括内外粉刷、标语等)扣0.5分,低于标准高度扣1分;无压顶扣1分;围档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4 2 主入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实行封闭管理,佩卡上岗。

施工现场大门处设置警卫室,出入人员应当进行登记; 未设置“五牌一图”或设置不规范,扣1分;施工人员未佩戴表明身份的胸卡,发现1例扣0.1分,无门卫值班室,扣0.6分;门头无企业标识扣0.5分; 2 3 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 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未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发现1例扣0.5分。

3 4 办公生活区有绿化布置; 裸露地面绿化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苫盖,未超过50%的,扣2分,未超过70%的,扣1分; 2 5 施工工地地面硬化、道路畅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主干道及操作场所应硬化,硬化面积未超过50%的,扣2分,未超过70%的,扣1分;道路堆满散落物,发现1处扣0.5分; 3 6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置堆放整齐。

施工现场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各种设施和材料,扣1分;未悬挂标识牌,扣0.5分。

施工备用渣土、砂石料等散体物料存放高度超过围挡高度,扣1分;未采取洒水、苫盖等措施,扣0.5分。

3 序号考评内容 评分说明 分值 得分(七)现场生活卫生设施1 临时办公用房符合规定要求,并配有美化措施; 临时办公用房无设计或无产品合格证扣1.5分,无美化措施扣1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活动板房的扣1分;无安装合格验收证书,本项不得分; 3 2 临时宿舍通风、采光良好,卫生整洁; 无美化措施扣1分;采用预制混凝土活动板房的扣1分;室内通风、采光不好的扣0.5分;卫生差的扣0.5分,在建筑物中住人扣1分; 5 3 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和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 未配备医药箱和急救物品扣1分;无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扣1分; 2 4 食堂有卫生制度、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有健康证; 食堂无卫生许可证扣1分,炊事人员未持有健康合格证,扣0.5分;施工现场无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消毒等设施,扣1分; 2 5 设有水冲式厕所及化粪池,厕所铺贴瓷砖等措施; 厕所未采用水冲式,扣1分;厕所便槽未贴面砖,扣1分,地面未用水泥砂浆或地砖,扣1分;高层建筑施工休息层未设置临时便溺设施,少一处扣0.5分; 3 6 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 无明显隔离措施,扣1分,无区域划分图,扣0.5分; 2 7 宿舍内有防暑降温措施和淋浴设施。

夏季无防暑降温措施和防蚊虫叮咬措施,扣1分;工人宿舍无电风扇扣1.5分;现场无淋浴设施扣1分。

6 (八)环境保护设施1 在建建筑物四周设置排水沟,工地无积水; 有排水沟堵塞现象,发现一处扣0.2分; 1 2 施工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城市下水道; 泥浆、污水、废水外流,发现一处扣0.2分;施工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扣1分;下水道和排水道堵塞,发现一处扣0.2分; 2 3 及时清理建筑、生活垃圾,无泄漏; 生活垃圾未采用封盖密闭容器,扣0.4分;生活垃圾分类未收集处理,扣0.4分; 2 4 施工现场有防噪音、防扰民措施。

施工现场未经批准晚十点至次日早晨七点施工作业,违规一次扣1分,超过二次该项不得分。

3.5 总计 100 考评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和哈尔滨一共有几个监狱

2013年新的123号令明确规AB类驾驶证当年周期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审验。

说,分就不用管它。

有记分哪怕是记1分,要去车管所参加警示教育学习3个小时,但不用体检,也不缴费。

驾驶证有效期到了需要换证时,必须提交体检证明。

C类驾驶证只要不记满12分就不用管。

如果你被扣分了,在驾驶证清分期满后一个月内,到当地车管所参加三个小时的警示教育学习,学习后发给你一份通知,再到业务大厅录入微机,证明已经参加审验了,就OK了。

AB类驾驶证尽量不要扣分,没有扣分也不用参加审验了。

如何进一步加强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

加强民小时以外管理的方法1、思想教育,提高宗旨意识。

首先抓好思想教育入手,想道德防线。

不间断地开展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警示教育,使民警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牢记自己的职责,提高民警八小时以外遵纪守法、遵守禁令、遵守制度的自觉性。

把严格科学的管理建立在说服教育、启发自觉的基础上。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启发自觉,把管理与教育融为一体,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相得益彰,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个别民警之所以存在八小时外生活圈不严肃、娱乐圈过滥、遵纪守法意识淡漠、自我控制力欠缺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理想信念淡化、价值取向偏移、是非美丑不辨。

为此,要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学习,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健康的生活格调、高雅的生活情趣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

要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自制能力,自觉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做到慎独、慎始、慎微、慎终,切实做到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

2、完善基础管理机制,增强民警的自我约束能力。

抓小、抓早、抓苗头。

落实“六必谈”措施,即:民警有违纪苗头时必谈,群众来信来访投诉时必谈,民警行为反常、情绪低落时必谈,民警工作有过失时必谈,民警受到组织处分、通报批评后必谈,民警家庭有矛盾时必谈。

建立健全民警社会生活监督制约制度,将民警八小时以外的表现纳入民警年度综合考核,促使民警增强八小时以外社会生活的自束能力。

严格执行制度是贯彻条令条例,实行科学管理、依法治警,加强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民警队伍八小时以外管理的可靠保证。

为切实加强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应制定和完善《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制度》。

尽量做到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警思想动态分析会,及时掌握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

有必要情况下还可签定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责任状,党支部成员每月与民警要谈话一次,切实掌握民警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民警每月书面向单位汇报一次八小时以外活动和遵纪情况,重点解决好棘手和倾向性的问题,以促进和带动全局的管理。

对查出和发现的苗头或倾向性问题,要本着反复抓、抓反复、不解决问题不撒手的原则,使民警在八小时以外做到“慎思”“慎行”“慎独”,管住自己,达到不愿、不能、不敢违法违纪的目的,从而逐步提高和加强民警的自我约束能力。

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仅仅靠制度来约束是有限度的,而且是远远不够的,要确保民警八小时以外不出问题,必须把工作的着重点始终放在八小时以内强素质、抓养成、树形象上通过培养行为养成来进一步促进管理更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在工作生活中稳抓理想信念教育,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上解决问题,把理想信念教育融入其中。

拥有崇高的理想信念,是人民警察的立身之本和精神支柱,如果背离了正确的理想信念,就会抵档不住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诱惑而蜕化变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往往会有偏离轨道的时候。

那么,单位定期开展抓警示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注重日常的警示教育,从各种八小时以外违法乱纪反面典型案例中剖析原因,吸取教训,使民警认清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问题上容易犯错误、跌跟头,启发民警进行自我反思,管住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

反之正面典型的宣传教育也不是说就微不足道。

在对在八小时以外一贯遵纪守法、团结邻里、助人为乐的人和事要大力宣传,浓厚倡导,从而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民警在八小时以外的自控、自勉、自醒、自律。

3、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单位、周边、家庭“三位一体”的监督网络。

通过定期谈心、家庭走访、发放《致民警家属的一封信》和召开民警家属座谈会等形式,发动民警家属配合单位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监督,让家属当好监督员,筑牢民警的家庭防线。

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仅仅靠自身是不够的,必须严密组织、主动协调,重视发挥周边、民警家庭的作用,使之形成严密的组织监督网络,依靠各个环节的联动,促进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的落实。

主要抓了以下环节:一是加强与民警家庭、社区的联系。

比如向民警家属下发《致全局民警家属的一封信》、《民警家属反馈意见表》和与民警家属联系卡,公布单位举报电话。

要求民警家属积极协助对爱人或亲属八小时以外的社交活动、娱乐活动以及贯彻“五条禁令”情况进行主动监督和管理。

二是请社区负责人进行座谈。

向他们介绍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共同研讨做好民警八小时以外的措施和办法。

三是健全组织。

聘请有关单位的干部、职工担任“三风”监督员,诚恳地请他们共同做好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把群众监督管理与家庭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行之有效的内外管控体制。

最大限度的了解和掌握民警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形成岗上有检查,岗下有监督。

强化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的管理,促进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双丰收。

控制吸烟措施的评价制度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

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香烟的警示图形将上香烟的外包装,卷烟包装上的图形警示是向公众宣传烟草危害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

而截至今年1月,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已经满十年。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

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

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

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

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

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

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

《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

《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12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

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

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

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

2008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

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

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全国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

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

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二、《送审稿》主要内容《条例》内容共分七章,即:总则、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经费保障、奖励措施、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

要求在烟草制品包装上设置文字和图形警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

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

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监测评估。

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个人、执法管理部门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阐明有关定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及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问题。

《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

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

参考《公约》要求和国际和国内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规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

第十二条规定室外可以设立吸烟点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场的室外区域。

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规定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

(二)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

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多种执法模式。

如上海、广州、天津、哈尔滨等采取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深圳、长春、香港、澳门等采取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部门执法模式。

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例》拟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

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

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此外,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工作。

(三)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加强宣传教育是控烟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烟服务是后续措施,均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措施。

规范管理与宣传教育并重,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是本《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特点。

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权的意识,可以使控制吸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七条对戒烟门诊设置、戒烟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

(四)关于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

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

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

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

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 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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