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荐几部电视剧,最好是自己看过的,谢谢
进几年的电视剧,都是比较不错 特别的国产的比较好看 《神探狄仁杰》你已经看过了`那就推荐点别的吧 军旅的就看《士兵突击》《武装特警》《亮剑》展现了军人的精神 武打的《天龙八部》就是进年央视拍的哪个其他的,什么神雕啊,鹿鼎记啊,还是别看的好,黄晓明,演的相当的做作,如果说他演的不错的电视居,也是比较推荐的就是《新上海滩》(上海滩,看过老版的,在品位一下新版也是不错的) 还有《莲城决》 古装政治题材《汉武大帝》,《贞观之治》还有部比较老的是《雍正王朝》 系列型的电视居,有两部比较推荐的《少年包青天》1 2 3 《铁齿铜牙纪小岚》1 2 3 还的超级经典的《大宅门》1 2 本来还有狄仁杰123的``` 古装的其实邓超演的电视句都还是不错的,少年包青天3就是他主演,在跟你推荐他的另外一部《少年天子》 还有李幼斌的 《闯关东》 何冰的《大宋提刑观官》 香港其实也有比较好的电视剧的如,如《开创世纪〉,和《大唐双龙传〉其他的看的比较少,陈小春版的《鹿鼎记〉也很不错了 现代的电视剧《故事1999》《黑洞》《国家公诉》《玉观音》 国外的很多电视居,也很不错``就是拍一集放一集,也相当的好看 美居 《越狱》《超能英雄》 韩居 《我叫金三顺》 日居 《一公升的眼泪》《太阳之歌》 总结下来就是 军旅 《士兵突击》《武装特警》《亮剑》 武打 《天龙八部》《新上海滩》《莲城决》 古装政治《汉武大帝》《贞观之治》《雍正王朝》 古装 《闯关东》 《大宋提刑观官》《少年天子》 系列型 《少年包青天》1 2 3《铁齿铜牙纪小岚》1 2 3 《大宅门》1 2 香港 《开创世纪》《大唐双龙传》《鹿鼎记》 现代 《故事1999》《黑洞》《国家公诉》《玉观音》 美居 《越狱》《超能英雄》 韩居 《我叫金三顺》 日居 《一公升的眼泪》《太阳之歌》 其实电视居主要看剧情,紧凑的最好,还有就是演员能不能把人物拿捏的好 其实还有许多的比较不错的电视居也很不错``就是一时忘记了,所以说能记得的都是比较经典的,估计这么多也够你看一阵的了 ,着绝对是我看过的,没粘贴,就是头一次回答,写的有点多 希望你看的过瘾,轻松,愉快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
1、对法院起到纠错作用: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
2、对公安机关起到审查作用:公安机关在批请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其它疑点,可以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以免误抓好人。
3、作为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的作用:一般的民间案件是民不诉官不究,但是,在审判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等行为时,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
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
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
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6月15日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
切不要全案事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
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当,而且会造成死无对证,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员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还应审查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是否追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附带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
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一旦发现侦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诉,而应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决定是否起诉,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对不宜移送的证据,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等等。
步骤方法基本要求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
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
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
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
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
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
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听取被害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办案人员直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询问被害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二是情趣被害人关于案件1处理的意见以及对惩罚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因此,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须程序,对相关口头意见应记录在案,对相关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进行。
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侦查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
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作出决定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
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
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到检察院要多长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时依法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的职权,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积极角色。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并没有规定详细的审查程序。
检察机关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主体,是与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相结合的创新,目前没有现成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因此,检察机关适用何种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仍有待于国内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积极探索并总结先进经验。
\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在法官主持的听审程序中实现的,公诉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听审中只是充当被动应诉者的角色。
与之不同的是,由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承担着公诉任务,还承担职务犯罪等案件的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中具有独特的作用。
\ (一)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侦查行为的规范\ 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方面,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讯问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讯问行为,预防发生刑讯逼供。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证据是否合法取得。
由于侦查行为已经发生,双方的举证并不容易,有可能各执一词而无实据,使法庭无法准确判断。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讯问是否合法,将提供直接有力的证据,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的关键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成功与否的标志并不在于排除了多少非法证据,而在于非法取证现象能够减少乃至杜绝。
录音录像本身预防了侦查人员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有助于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在听证过程中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 应当注意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机关侦查部门移送的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时是否应当排除非法证据。
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与检察院自侦案件并无本质区别,都应当保证提请逮捕的证据是依法取得的,不应当区别对待。
而且,由于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职能分工与业务监督,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分别由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承担,审查决定逮捕时依法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也是可行的。
因此,对于自侦案件,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提请决定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也应当对证据是否依法取得进行审查,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决定逮捕的依据。
\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 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监督侦查行为是否依法进行、羁押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现象,这些职能包含了防止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我国的检察机关对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不仅有权监督,而且有责任防止非法取证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受到侦查行为侵害者的申诉,审查侦查行为是否合法,依法追究非法取证者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发现非法取证行为并及时处理,从源头上防止非法取证。
此外,检察机关在执行侦查监督的过程发现非法证据,也有利于侦查部门及时调整侦查布局,更有效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司法这些环节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机关纠正错误,同时确保在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时以合法的方法收集与使用证据。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顺利实施能够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 ■检察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之我见\ (一)审查程序的启动与权利告知检察机关除了在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程序中主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以外,还应设立经由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而启动审查程序。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但是,权利行使的前提是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公众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知之甚少。
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以后,检察人员在权利告知时,还应当依法告知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而对于审查批准逮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时间紧、任务重、检察院与看守所距离远等原因,在批准逮捕程序中,检察人员通常不讯问犯罪嫌疑人,如何告知权利有待探索。
笔者认为,为了贯彻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体现检察机关对逮捕的慎重与对人权的保障,办案人员在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过程中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有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如果在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审查批准逮捕的检察人员可以将包含非法证据排除在内的权利告知书连同《逮捕证》一起交由执行逮捕的人员向被逮捕人出示。
\ 在告知的内容上,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非法取证的行为,有权申请排除该证据,不作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依据;申请时,应当提供何时、何地、何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证的线索,以方便检察机关查证。
告知权利后,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提出申诉并由检察人员记录在案,也可以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决定之前提出申请。
\ (二)检察机关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 检察人员经过主动审查或经由犯罪嫌疑人申请,对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移送起诉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检察人员可以向侦查机关调取所有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证明;调取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时的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
如果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要求嫌疑人同监室人员、相关侦查人员、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作证。
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还可以允许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就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了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侦查阶段)或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其出席审查程序,他们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进行质证、辩论。
\ 检察人员在审查证据合法性时,尤其要注重发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的作用。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规定驻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如果在押人员提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提供了证据,检察人员有义务固定证据;调查看守人员、讯问人员是否有非法取得口供的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违法或提出检察建议。
驻所检察官的检察记录,最直接地反映了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能够有效排除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 ■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问题审查后的处理\ 经过依法审查,如果能依法确认提请逮捕的证据与移送起诉的证据系非法取得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不作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依据;如果确定不是非法证据的,应当不予排除。
\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法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其原因主要因为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各执一词,缺乏讯问时录音、录像和其他证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应当强化驻所检察官的监督职能。
侦查人员在看守所讯问时,驻所检察官有权在场并独立制作笔录;看守所的讯问室,应当安装视听监控设备,该设备应当连接到驻所检察官的办公室,检察官可以实时对讯问情况进行监控;在结案之前,驻所检察官应当妥善保管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以备随时调用。
这些措施将对证据合法性起到关键证明作用。
在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时,这些文字或视听记录可以作为直接的证据使用,以方便查证口供取得的合法性。
\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而该证据仍作为指控有罪的证据使用的,其可以在法庭审理阶段再次提出排除的申请。
\ 应当注意的是,证据因确认系非法取得而被依法排除,并非意味着该案件无法办理,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其他合法的证据继续办理案件。
如果其他证据达到了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标准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如果没有达到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标准的,则应当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杨宇冠 孙军
如何对公诉人比赛的论文写作进行准备
多看往期的,吸取吸取经验1、对话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游小琴 一副黑框眼镜,一头齐肩短发。
干练,是游小琴给记者的第一印象。
采访中,游小琴每聊开一个话题,总要跟上“一、二、三”的梳理总结,极大地方便了记者的采写。
善于分析,讲究逻辑,这是游小琴留给记者的第二感觉。
最令记者感动的,还是她自始至终所强调的“公诉人要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理念。
参赛是享受“盛宴” 记 者:“十佳公诉人”的参选和获选经历,带给你的收获是什么
游小琴:首先感谢高检院和我们院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参赛的机会。
最大的收获是业务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和各省顶尖公诉人同台竞技,更多的是享受一场公诉“盛宴”,开阔眼界,学习他人之长。
心态也得到一个更高层次的锤炼。
在司法界、学术界权威人士面前答辩论辩,这让我在以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日子里,能有一个更加沉稳的心态,自信心大增。
还有就是广交良友。
收获是多方面的,影响是长远的。
记 者:通过参赛,你认为合格的公诉人应该是怎样的
游小琴:底线是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次是拥有正义感、良知和责任心,因为公诉人面对的是他人的自由、他人的生命。
我最欣赏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句话。
不停地用规范考量事实,然后又用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允许草率。
对内外工作关系的协调也是必修课,这包括与系统内的办案人员、系统外的法院公安人员、当事人双方等人员的沟通协调。
另外,还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
公诉带来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记 者:工作带给你最快乐和最痛苦的事是什么
游小琴:能真正为他人的自由作出努力,这是工作带给我最大的快乐。
最痛苦的事就是错诉。
我不允许自己的职业生涯里出现“佘祥林”现象,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
记 者:公诉成功时的心情怎样
如果失败了呢
游小琴:成功时,正义感和良知得到满足,很快乐。
失败说明审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应当汲取教训。
我要强调的是,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所以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
记 者:工作中如果遇上法和情之间的博弈,你最真实的感想是什么
游小琴:如果是变味人情,坚决抵制。
另外,司法是讲究亲历性的活动,在接触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投入自己的感情,这个时候,怎么把握
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职业,对他人的自由持有正义感和敬畏感,这是激励公诉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
“舌战群儒”展我公诉风采 记 者:庭审中,你一次一个人最多辩战几位律师
游小琴:2004年的一个案子,一对七,上午下午整整一天,最后全部有罪判决。
我是“遇强则强”这一类人,所以法庭上很兴奋,逻辑分析、口头辩诉等发挥得比平时好。
总的感觉是非常舒畅愉快,让我坚信公诉工作不仅体现公平与正义,而且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充满了自我挑战的乐趣。
记 者:累了怎么办
游小琴:运动,工作之余我总爱运动。
喜欢力量型的运动,比如跑步、爬山。
一方面能锻炼身体,另一方面能改善精神状态。
我只要一上山,无论情绪如何低落,都能在短时间内重振精神。
多运动,才有强健的体格和良好的心态,才能一个人对战多位律师嘛。
记 者:检察官和对阵的律师相比,后者的收入似乎更为可观。
对此,你怎样看待
游小琴:不能做简单的对比。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诉人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保障,在人才的教育、培养方面花了大力气。
公诉人工作、成长在一片沃土之中。
同时,公诉人得到的是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所有这些,都不能用钱衡量。
记 者:谢谢,再次祝贺你当选全国“十佳”。
游小琴:我会继续努力,谢谢。
2、公诉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检察院,就有机会现场观看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诉人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