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何意义
议强调,深化国税、征管体制,要坚持依法治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同共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发挥国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要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要把和创新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
对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
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将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内容。
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在今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一个利民利企利税利国的好方案,坚决拥护、完全赞同。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重要意义、将带来的积极影响机构合并符合法治政府目标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这意味着国税、地税“分家”24年后,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再“联姻”。
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肇始于1994年。
当时,中央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
20多年来,这一税收征管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十几年税收体制有两个较大的变化:一是营改增,地方政府最大的税种被增值税合并,地税负责征收税额大幅降低;二是税收征管系统的完善与电子化,增值税等税种完全实施税控开票,尤其是金税三期的实施,可以完成全部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等征缴,通过一套系统掌握绝大多数税收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对称。
”因此,从技术上讲,地税已经没有设立之初的作用了。
这个时候,在税种上,中央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税制格局,但征管上不再需要国税地税两套系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水到渠成。
此次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顺应国家机构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政府建立的目标,是基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来推动整体营商环境的改善。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
”两个机构的合作实际上早已开始,“在执行基准方面,国税地税之间联合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力争做到同样情形同等对待。
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后,国税地税合作越发深入。
申报、缴税的检查逐渐一体化,这充分说明通过消除国税地税的分立所带来的不利是社会的共识。
不过,合作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唯有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所以,此次明确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顺理成章”。
配合税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我国新时代税收征管体制一项根本性改革。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是配套进行的,征管体制改革是为了让税法得到更好地实施。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税制经过了几次改革,直至今日确立了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以直接税为主。
那么,相应的征管体制也需要调整。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利于法律统一实施、征税效率提高。
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例,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办理登记、报税、缴税、税务稽查,从原来跑两家变成跑一家,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执法标准、共享社会信息、提升征税能力。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两个机构都有各自不同的征税信息系统,也掌握着不同的执法标准。
本应统一的资源被人为分割,导致征管资源浪费,这与我国的税种变动和税制改革是不相适应的。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成本。
之前很多纳税人要同时缴国税、地税,存在“多头跑”等问题。
同时,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资源重置。
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实行一套机构对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好处。
“合并之后的一大推动便是便利纳税人。
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国税地税的征管程序是一体规定的,并没有因为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从纳税人保护方面来看,无论是权利内容还是保障的程序,税种的差异都不具有决定性。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同一纳税人要分别针对不同的税种,由两个机构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检查。
通过合并,可以减轻纳税人在程序上的负担,向纳税人释放改革红利,对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这种积极影响首先表现在利于加快各税种立法,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
“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任务。
目前还有一部分实体税存在于行政法规的层级,这两年有关机关加大了力度,但由于过去长期以来是地方政府为了地方财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种税收性文件,各个地方标准不同,差别较大。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在统一机构的背景下理顺各税种征收的范围,统一征收防止重复征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另一个积极影响表现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也能推动一些实体税种立法的整合。
”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经将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6部税法列入立法计划中,敦促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
以房地产税为例,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解决房地产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房地产涉及很多税种,有时候信息沟通不畅,国地税合作有些困难。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就不会存在一个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关税种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和优化。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新变化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推行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税规范,推进税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持续动态升级更新,推动税收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
一是推行纳税服务规范。
做到全国税务机关服务一把尺子、办税一个标准,使纳税服务走向统一、规范。
二是推行税收征管规范。
对具体税收征管事项的操作标准、处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表证单书等基础性、事务性工作进行规范,实现前台纳税服务与后台税收征管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税务人员据此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准确办理涉税业务,让纳税人在体验更规范的服务同时,感受更规范的管理。
三是推行出口退税规范。
将各种出口退税规定
如何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1、《方案》主要聚焦四方面内容:便民办税、厘清征管职责、优化管理服务和征管信息化。
2、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
话题: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 推进税收
机构合并符合法治政府目标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这意味着国税、地税“分家”24年后,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再“联姻”。
据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介绍,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肇始于1994年。
当时,中央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
20多年来,这一税收征管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十几年税收体制有两个较大的变化:一是营改增,地方政府最大的税种被增值税合并,地税负责征收税额大幅降低;二是税收征管系统的完善与电子化,增值税等税种完全实施税控开票,尤其是金税三期的实施,可以完成全部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等征缴,通过一套系统掌握绝大多数税收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对称。
”聂日明说,因此,从技术上讲,地税已经没有设立之初的作用了。
这个时候,在税种上,中央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税制格局,但征管上不再需要国税地税两套系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水到渠成。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次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顺应国家机构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政府建立的目标,是基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来推动整体营商环境的改善。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
”刘剑文说,两个机构的合作实际上早已开始,“在执行基准方面,国税地税之间联合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力争做到同样情形同等对待。
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后,国税地税合作越发深入。
申报、缴税的检查逐渐一体化,这充分说明通过消除国税地税的分立所带来的不利是社会的共识。
不过,合作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唯有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所以,此次明确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顺理成章”。
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刘剑文看来,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这种积极影响首先表现在利于加快各税种立法,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
“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任务。
目前还有一部分实体税存在于行政法规的层级,这两年有关机关加大了力度,但由于过去长期以来是地方政府为了地方财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种税收性文件,各个地方标准不同,差别较大。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在统一机构的背景下理顺各税种征收的范围,统一征收防止重复征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刘剑文说。
“另一个积极影响表现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也能推动一些实体税种立法的整合。
”刘剑文说,在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乌日图明确提出,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经将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6部税法列入立法计划中,敦促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
刘剑文进一步分析说,以房地产税为例,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解决房地产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房地产涉及很多税种,有时候信息沟通不畅,国地税合作有些困难。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就不会存在一个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关税种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和优化。
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有哪些问题
一要防范强化征管彰显公共服务不对称的风险。
《方案》的终极目的依然是强化征管,任何旨在强化收入征管的措施背后,都需要各项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相应跟上。
这不仅仅是指《方案》中提到的纳税服务质与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方案之外的其他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同步改善。
随着各项强化征管措施,如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深化税务稽查、推行电子发票、税收信息系统建设、跨部门税收合作等等的逐一落实,如果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不能同步改进以满足社会需求,极有可能唤起纳税人对政府“收钱不办事”的遐想,甚至引起社会不满,决策部门应当考虑以更有效而公正的公共物品与服务供给,来应对和防范这一风险。
二要防范国税、地税合作中的可能风险。
《方案》并未就国税、地税合作给出进一步的设计,因此,二者合作的内容与方式仍将以去年7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 “合作规范”)为蓝本执行。
既是《合作规范》,自然要立足于如何合作,这本无可厚非。
然而国税、地税自1994年分立以来,早已形成两套完全独立的征收管理体系,其工作思路、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差异,使二者之间不仅需要寻求建立合作界面与接口,更需要强烈的合作动机与激励,惟此才能使合作免于流于形式,真正地在业务上便利纳税人。
因此,下一步仍需加强调研,在总结各地落实《合作规范》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发现问题并使之完善,而对于某些通过合作解决不了的问题,则需探索其他的解决思路。
三要防范《方案》可能被教条化的风险。
征管体制毕竟只是一国税制以及财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其改革不可单兵突进,应与税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同策划、共协调,方可事半功倍。
未来地方税制、乃至整个收入体系面临重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面临调整、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仍在推进之中,上述诸因素均可给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方案》本身应保持必要的开放性,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检验中完善;实务部门亦应避免将《方案》教条化,在落实和执行《方案》中要敢于发现和提出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