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教育心得体会
县区司法局七五计划 2016贯彻落实“七五”普划的开局之年,在整个“七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切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我区“七五”普法规划,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2016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一、 提高认识,明确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2016年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高对普法工作的思想认识;要科学规划,不断创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普法工作全局,以人为本,普法为民,不断创新普法工作的机制与方法;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深入贯彻三项重点工作,仅仅围绕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工作中心,加大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法律需求的普法力度;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认真学习和领会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2016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精神;要创新形式,注重方法,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普法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和加快“和谐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平安开发区”建设,为促进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制定措施,全面部署“七五”普法启动工作。
1、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成绩,大力推广“六五”普法工作经验。
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做好“六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要深入研究普法工作的困境与难题,探寻解决这些困境和难题的方式方法,制定新形势下“七五”普法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好“七五”普法的启动准备工作,进一步整合普法工作资源,积极争取市司法局法调办的支持与配合,使人、财、物在“七五”普法工作中得到有力的保障,实现与“七五”普法的无缝对接,促进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纵深发展,为建设和谐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平安开发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做好动员部署,加大工作指导力度。
今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动员,加快工作部署,营造良好普法氛围与舆论环境。
2016年4月份,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下发全区2016年普法检查验收各项指标,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全区“七五”普法的实施具体内容、步骤、措施和方法。
三、围绕重点,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1、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继续加大与经济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大力开展有关经济社会秩序尤其是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知识需求,提高全民法律意思与法治观念。
2、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加强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主题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 “3·15”、“6·26”“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采取普法联动机制,整合全区法律资源,即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单位,实行“普调结合、以虚促实、以虚做实”的方法,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和谐化解。
四、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不断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力度。
1、提高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水平,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培训与法制讲座,提升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2、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乡村”活动。
对城乡居民学法内容年度有计划、有安排,组织经常性的法律进社区以及法律下乡活动,散发学法手册,建立好社区(村)民法制教育基地;认真做好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我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的特色工作。
3、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要加大对青少年学生普法工作的调查研究,探索青少年学生能听懂、能记住、能运用的法制宣传教育方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部分师生到市禁毒教育基地和我去军山普法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发挥我区七个普调基地的作用,着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
利用我区七个普调基地法制宣传教育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职工法制教育、法律顾问等制度;在每个基地成立调解委员会,采取诉调结合、普调结合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和谐化解;促进普调基地工作常态化,确保每个基地每个月开展一大一小两次活动;同时,充分发挥军山普法教育基地的作用,有计划的组织各普调基地到军山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开展现身说法、以案说教、交流学习、用法体会等活动,并举办两期普法宣传员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采取多种寓教于乐的形式,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区的“七五”普法进程。
5、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深化“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重点做好7个普法行政机关的带头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人员执法能力培养,提高行政机关普法和依法行政水平; 6、开展“法律进工地”活动,通过法律图片巡展、法律咨询、现场开庭、以案讲法等生动具体、通俗易懂的普法方式,拓展普法工作外延。
五、稳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创建“法治开发区”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1、根据省、市普法《关于开展法制城市(区)创建》的具体要求,我区各级党委和各派出机构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法治开发区”的创建工作,要积极完成省、市区普法办及上级普法机关交给的普法工作任务,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为我区“法治开发区”提供组织保障。
2、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依托普法宣讲团,整合一切普法资源,积极开展法治单位、法治学校、法治企业、法治社区(村)的创建活动,做好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和农民工法制宣传,培养一批普法骨干,充实普法宣讲团、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法制宣传新闻工作者队伍,为创建“法制开发区”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3、在推进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结合综合治理工作,继续抓好“和谐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平安开发区”创建活动。
总结2010年创建经验,为2016年综合治理各项指标任务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学校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根据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法理工作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2016年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2016年,我校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围绕社会稳定开展普法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今年,我校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总结和普法验收工作,启动“七五”普法,做到开好局、起好步;按照上级的部署,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六进”活动;继续加强干部学法,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将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推进我校依法治理工作,维护和促进我校稳定。
一、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七五”普法规划及启动工作。
1、结合我校实际认真做好“六五”普法的各项工作。
今年,按照区普法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做好“六五”普法及验收工作。
紧紧围绕全市普法活动要求和我校发展的总体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服务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2、认真抓好“七五”普法的启动工作。
总结“六五”普法的好经验、好方法。
加强领导,抓好“七五”普法启动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
要把启动并实施“七五”普法启动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到位,措施落实。
二、普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推动普法工作不断发展。
1、抓好《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通过法制讲座和板报等普法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促进我校各项工作依法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加大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
坚持和完善我校的各项学法制度,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维护社会稳定、守法维权。
3、结合系列活动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要结合“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国儿童节”、“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一定时间,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法制学习活动,形成普法的规模效应。
三、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工作。
1、学校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采取讲座、研讨、自学、调研、咨询等形式,提高干部教师学习的针对性。
教育行政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3、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坚持学法与解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相结合,把法制教育融入日常工作要加强交流,不断创新学法用法的形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远程教育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干部教师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效性。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学校一定要将干部教师学法用法作为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学法用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保证学法用法工作的经费、资料、时间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干部教师普法合格证制度;要把干部教师是否具备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教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学法用法情况与考核评议、任职、晋级结合起来。
对干部教师学法用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和考试结果将予以通报,个人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邵伯中心小学 2016.3 水务局2016年“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
201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和科学发展这个主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做好“七五”普法启动,推进普法依法工作发展,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局属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要认真依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把“七五”普法启动年的各项工作做好做扎实,为“七五”普法开好局,为创建法制机关、法治社会,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确保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2016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职责,建立机构。
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研究决策、布置和安排;水政科负责组织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水务局成立以局长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相关计划,督促各部门认真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科、室、队、站、中心负责人,本部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
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推进依法行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在于推进依法行政。
目的于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依法治国目标。
各科、室、中心、站、队全体工作人员,务必深入了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广泛进行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三下乡”活动、行风热线”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简报板报、报刊专栏、宣传车、横幅条幅、上街摆摊设点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节水维护知识,不时增强广大市民的水法制观念和节水维护意识,逐步形成人人珍惜水、维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自觉服从于水资源、水土坚持、水利工程、河道砂石、防汛与抗旱统一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不时提高队伍素质,切实搞好自身学习培训。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培训2次以上。
各部门要灵活安排时间,2016年。
组织职工集中学习讨论,并鼓励职工积极开展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写出学习心得。
同时,要协调好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参与各种形式的培训,保证在2016年底前,完成行政机关在编人员全部培训任务。
全局兴起学法之风,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切实增强依法治理能力。
逐步建立懂法律、守纪律的行政管理队伍,为建法治政府、法制机关打下基础。
四、切实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水政科要强化管理和监督,各科、室、中心、队、站要进一步细化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
及时了解工作机构依法行政情况,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决策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因工作组织不力,出现社会影响恶劣、妨害社会稳定,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决策人和行政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科、室、中心、队、站,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法律权限界定清晰。
立足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市2016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局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
立足全面落实“七五”普法,立足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发展,立足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时创新工作思路、方式,切实做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
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规范性、合法性。
你对依法治国的理解论文1500字
全面推进依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周群文章《法律之我见》近来,常能闻见一些似乎很怀了些怜悯之心的“有识之士”,脸上也很流露出了些不忍之色,然后,再用很带了些责备的口吻教导着那些已然在生活中很受了些委屈与伤害的人:“碰上诸如此类的事情,你决不可妥协、软弱
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之坚决斗争到底
”对于此类极富“打抱不平”精神的“有识之士”之善意,我向来是既深以为然,也颇以为许的。
但是,无庸讳言,我却也始终认为这番循循善诱依稀与“你应该放弃仁慈、宽容,斤斤计较起来
”实有异曲同工之嫌。
当然,尽管如此,倘凭心而论,至刻下我也尚未丝毫怀疑过这类“有识之士”的其心可鉴,甚而至于,心下更是颇感其精神之难能可贵。
因为,倘处身于一个谁都念着要占别人便宜的食亲财黑环境及氛围中,不容置疑,确实很有针锋相对且决不退让之必要,做人更是如之说的:绝不应该心慈手软而任人欺凌、摆布
不过,理虽及此,我却依然顽固于发自内心之深以为:问题似乎都得从根本上去着手解决才更恰当稳妥,否则,贸然地截鹤续凫,实有引足救经适得其反之虑
而像现在这般纯粹靠着“你打我一拳,我必踢还你一脚
”的法子,就妄图解决人性及社会安定方面的系列问题,以我个人的看法,恐怕非仅不是一个什么长久之计,更实隐了得不偿失之后患。
也因而此,凭着自己的若般一得之见,我就更坚定了这样的一个早先还尚有些疑虑的信念:虽然法律应该建设也更有必要得到完善,但却实在不适宜把来作为人们日常行为的导向标志
原因在于:倘把法律姑且看作底线,那么,崇高的道德、思想则就远在之上遥遥相对了。
而我的一己想法之延伸也就是:如果所有的人都蜂拥着那条作为底线的法律准绳,难免就会弄出些有意无意间或愿意不愿意间被挤过了法律准绳的状况,倒不如,引导大家都靠拢了道德、思想,或者景况就会有所改观了:绝大多数人远离了因为太过于拥挤而常常出事的底线附近危险区域,那么,视野宽阔了,也不再人多手杂了,若是谁胆敢在此时再于路断人稀处欲越过法律准绳的话,大抵也仅是个自讨苦吃之举了。
然而,道理固然简单,观点也够鲜明,但我却更深知,若是真想让如今的有些人也明白个中的道理,认同这个观点,事情却绝非那么简单。
因为,问题就出在这个道理实在是太过于简单了,以致于反而会使得那些特擅长于化简为繁之人,更不可能会去关注、重视、思索,并由此而欣然接受了。
我们假设:有一个地方,因为那里人们的道德、思想水平普遍的都很高,因此那地方的犯罪现象就很少,而犯罪现象少也就从而使得正常生活着的人们很少能听闻到法律啊法制啦什么的;而另一个地方,因为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社会又动荡不安,迫于保护自己的无奈或者趋于贪婪的欲望,那里的人们因而无论是唬唬人的还是真干实做的,嘴里就不得不整天嚷嚷着法律、法制了,而这般“法律天、法制地”热闹的“盛况”,自然会令人倍感了法律、法制的“无处不在”与“不绝于耳”了。
倘若于此作个判断:这般的两个地方究竟是哪一个好
哪个地方更适宜人的生活
大概很有人会以为,这种问题岂能成为问题
这还用得着说吗
然而,实际上这问题却恰恰就是个连有些专家学者与教授们都至今糊涂着的“难题”。
而其中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更是,有一些专家学者与教授是非不明、黑白不分或弄来弄去弄不懂倒也罢了,不懂就是不懂,就不要再去厚颜无耻装什么懂了,可这些家伙就是不缄其臭嘴,居然一边赞扬着混乱一边更去讥笑太平盛世的“少法律”“少法制”,似乎社会风雨飘摇人们被弄得焦头烂额,于他们来说,是件挺有进步意义的事情。
日前,着意之下,我就很见识了几个这样的无视道德、思想而单抱着法律、法制就认为已经找到了足以匡时济世良方的专家学者,其幼稚可笑的言论中居然还很夹杂了一些崇洋媚外的由头,不时扬眉提到了一个当今犯罪率举世无双的国家,并把之顶礼膜拜成了凡国家都很该认真学习且效仿的楷模榜样。
那么,这个被些许“国人”高度颂扬的而自己也经常自吹自擂所谓的老牌法律国的法律状况到底是个什么样子的呢
也许,我们也不妨实地去见识观摩一下,或者,我们也就能不只有个大体上的感性认识,更能大致的对之端倪可察了。
在一间搞得外表很“入眼”的大房子里,几十甚至上百个熟悉法律的人士静静地坐着,他们前面有几个仿佛对法律更加掌握得透彻之人在轮番慷慨激昂着法律,而再往前的高台后面还坐着一个对法律几乎是了如指掌的人。
然而,尽管法律就一个,而大家也都似乎胸有成竹,但是,处身于这般浓厚法律氛围之中的被告席上的人,却依然瞪着茫然不知就里的眼睛。
那么,作为主角的被告,为何会是这么一副犹如置身云雾中的神态呢
因为,面前的那几个穿戴整齐的人尽管讲的都不外是些不知被讲了多少遍的同一法律,但是,被告却在他们未能停止“这么讲来讲去”时,其命运究竟如何竟然尚且是个充满了无穷变数的谜。
而尤为重要的更是,被告的命运居然也恰恰正是由这几个人的“这么讲来讲去”所决定:被告可能会就因为“这么讲来讲去”而无罪,但也可能就因为“这么讲来讲去”而小罪,或者中罪、大罪甚至超级巨罪都“得当”成立。
一旦“这么讲来讲去”完了——通常时间都很长很长,那么,法庭就会让另一些始终在一旁呆听“这么讲来讲去”的人,根据这个听来的“这么讲来讲去”的自己听了多少与自己的理解能力再加上自己的想法,来得出一个结果——被告的结局——也就是法律的宣判。
换言之,进了庄严肃穆的法庭,被告曾做过些什么,其实相对而言已经不再是那么重要了,反倒是最终在法庭上真正起了关键作用的,除了次之的在一旁呆听的都是些什么人之外,主要的却居然就正是那个“这么讲来讲去”。
而更令人匪夷所思也势必感叹其深不可测的是,无论是那些懂得法律的抑或不懂得法律的,却每个人心中都竟然雪亮着:钱多找个“好”律师与没钱只能靠“坏”律师,其间,虽然还是同一法律同一被告,其结果却往往会就因为“好”律师与“坏”律师间的“这么讲来讲去”之有所不同而差了天壤之别,有的时候,甚至更是生死之分
法律,本该是用来伸张包含公平、公正在内的正义的,这一点大抵也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然而,现在居然被搞得非只是模糊且具弹性,最后更使得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也反而受其拖累而成了贫富立判的待价而沽之商品,——在老实巴交的老百姓面前,堂而皇之地把至高无上的正义,通过所谓的“法律”“光明正大”地给彻底扭曲了,——使得法制也陡然变成了人制与钱制
或许,这听上去实在令人难以置信,更似乎像是个天大的笑话或者讽刺,但事实上这却正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公认的治理社会之无上法宝了。
究其恶醉强酒之原因,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与体制决定了其无可奈何只得紧抓着这根“救命稻草”,明知于事无补却也不得不然,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都是以钱来说话,钱凌驾于正义、真理之上,人人都渴望着自己能够尽量剥削压迫别人,最终成为剥削阶级把正义、真理掌握在手里听凭自己玩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就无法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对道德、思想的重视
所以,清楚并明确了法律与道德、思想间的关系,也知道并肯定了本末位置的重要,更明白且确定了只有在道德、思想的引领下法律才能够真正成为正义的之一工具,我们就不难看出那些外表道貌岸然,刻意不谈道德、思想而大喊大叫唯法律、法制能救国、治国,实质却正是在企图败坏人们的道德、思想,使得社会礼坏乐崩人欲横流,导致法制成为人制与钱制,以便达到其彻底毁坏法律、法制目的之人的居心了。
也因此,倘若今后再有人摆出了一副一本正经的样子,——一看就知又来哄骗老百姓了,故意绕开或撇开道德、思想大谈法律、法制,那么,有了一份清醒认识与警惕的我们,或者就能即刻透过装模作样的外表,直视其心底之险恶了。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在改革开放中走向社会的一个很重要的锻炼环节, 也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当今社会的竞争是人才素质的竞争, 随着人才被推向市场, 大学生的自我优越感将逐渐消失, 发展方向更加扑朔迷离。
因此要适应时代的要求, 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业务水平, 更必须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
大学生参加实践活动, 对德智体本身来说是课堂教育的延续。
大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条重要渠道, 使他们按着现代社会的要求健康成长。
当代大学生要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就不能闭门读书, 而必须敞开大门, 走向社会, 与工农相结合,积极投身到改革的洪流中去。
目前, 相当部分的青年在注重实现自我的同时, 往往忽视和拒绝贡献社会, 从而削弱了社会责任意识, 在自我与社会之间横着一条不浅的鸿沟。
社会实践能萌生责任意识, 只有到实践中去, 才能迸发出炽热的社会责任感来, 才能为社会做贡献。
社会实践是教育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巩固所学知识、吸收新知识、发展智能的重要途径, 它不受教学大纲的限制, 大学生可以在这个课堂里自由驰骋, 发挥自己的才能, 开创自己的基业, 充分利用在校期间的以学习为主、学好和掌握科技知识的有力条件, 在社会实践中磨炼自己, 真正锻炼和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和适应能力。
很多高校多年来一直坚持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专业与非专业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 在实践中注意学生各方面素质的提高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培养了一大批多面手和全方位人才, 充实了教学内容, 活跃了教学气氛, 拓宽了社会视野, 掌握了实践技能, 使大学生们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 掌握了在学校中学不到的技术, 同时也缩短了理论与实践脱离的距离。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为促进大学生尽快成长, 给大学生多创造施展技能和才华的条件和环境, 必须切切实实地把实践活动纳入到教学中去。
人类发展进入21世纪的脚步已经来到, 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给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 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业务水平, 还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 除了要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外, 更需要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所以只停留在书本上是远远不够的, 要求学生们具有较强的应用能力,实践活动则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必由之路。
现在许多在大学校建立的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体系, 越来越成为整个在校学生学习和受教育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新时代的青以从的几个方面来践行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认真学习马主义指导思想,深刻领会其内涵及精神实质。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
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大势,正确认识社会思想意识中的主流与支流,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中看清本质,明确方向。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理论内化为青年群体的普遍价值标准和自觉意识,就是要引导青年把内化了的价值观念外化为具体的价值行为,就是要引导青年将被动、一时的外化行为固化成持续、稳定的自觉行动,从而全面提高青年思想道德素质。
二、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使青年时刻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获得独立、赢得尊严的精神支柱。
我们可以从尊重国旗,尊重国歌做起,来体现我们的爱国之情;我们可以像周总理那样“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来表达我们的爱国之情。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需要我们——时代的接班人来发扬光大。
同时,青年还应该积极主动的去了解社会动态,国际新闻,了解社会的发展方向,积极思考创新,对社会现象提出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三、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与社会生活接轨,将“知”与“行”结合。
“观其言而察其行”,当代青年应从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在青年价值观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增强劳动观念,掌握劳动技能,锻炼意志品质,培养吃苦精神和节俭意识,提高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在此基础上促进青年核心价值观的形成。
另外,还要倡导当代青年通过服务社会来体验奉献的乐趣,培养他们高尚的品德。
要倡导和推动当代青年更多地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公益劳动、“三下乡”活动、帮贫扶贫活动等,把价值观的构建从课堂延伸到社会,由理论转向实践,并在实践中深化。
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增强青年的社会责任感,养成谦虚谨慎的品格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只有在实践的真枪实弹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闪现出它的价值。
把社会主义道德实践融入青年日常生活、衣食住行。
作为青年,在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做到勤俭节约,“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并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勇于指证他人的错误、不规范行为,为创建良好的社会风气而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四、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
学校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接受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
要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学生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和文明风尚的感染,在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中陶冶情操,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总而言之,当代青年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和希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责任,应当要以十八大提出的“三个倡导”为重要指引和基本遵循,坚持崇高理想追求,塑造文明道德风尚。
谈谈你对七五普法认识
学法用法心得体会透过学法用法,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
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乡镇基层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
一、领悟学法的重要性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
我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
因此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
我不仅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
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2、坚持学法的自觉性作为一名乡镇基层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潜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
我深深体会到,开展基层行政工作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
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务必构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3、用心推进依法行政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一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紧,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
党和国家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关系”与“党政关系”是我国政治学研究中广为人们运用的两对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所要思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这两对概念或范畴所揭示的社会—政治现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在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对于我们思考和运用这两对范畴具有什么意义
就此一主题而论,文章具有较强的理论色彩。
不过笔者讨论的进路是具体的,确切点说,这一讨论基于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政治的背景。
文章首先反思乡村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运用脉络,其次围绕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两委“一肩挑”现象,解析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的交织(注:本文的观点最先发表在拙著《当代中国农村“两委关系”的微观解析和宏观透视》(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一书。
2004年5月曾作为会议论文提交在复旦大学召开的“中国政治与政党发展”研讨会。
此次在杂志上发表,笔者作了一些技术处理。
)。
一、乡村研究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既有反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能主义政治的消退,“国家与社会”关系逐渐成为国内学界普遍采用的一个分析术语(注:这一范畴首先是通过市民社会的讨论而引入学界的。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的一系列专题文章在大陆学界开启了这一学术话语。
从理论上说,市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的一种特定型式,关于它是否适用于分析中国社会存在一定的争论。
不仅如此,有的学者对国家与社会二分法是否适合于中国也提出相应的疑问。
对此,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尽管如此,随着自由主义著作在国内的大量引介和影响日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范畴越来越为人们普遍接受。
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方法及限度》,二十一世纪,(香港)1995年第12期。
黄宗智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载于甘阳主编、哈贝玛斯等著《社会主义:后冷战时代的思索》。
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导论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
在乡村政治(尤其是村民自治)的研究中,无论是理论文章,还是经验研究,它几乎成为一个主导性的研究范式。
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分析乡村政治时,所谓“国家”更多地是指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乡镇政府。
在普通农民眼中,国家是与“官”联系在一起的,而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大量接触到的“官”便是乡镇干部。
而“社会”则指村庄和村民,在概念上与国家相对分。
是故,乡镇与村庄的关系被视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乡政村治”这一术语典型地代表了这一分析思路(注:“乡政村治”这一术语是张厚安教授对实行村民自治后乡村关系的一种概括。
所谓“乡政”是指乡镇为一级政府组织,属于国家的范畴;而“村治”指村庄实行村民自治,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属于社会的范畴。
可见,“乡政村治”是从组织性质和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观察乡村关系的。
乡村之间的实际关系远比这一术语丰富和复杂得多。
)。
在此,国家与社会的区分是根据政府(行政)组织的边界来确定的。
这一做法自然有一定的理据,尤其是对于一个曾经历了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来说,“乡政村治”格局的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另一方面,这一区分只反映了复杂事像的一个方面,如果忽视其他面向,显然有过分简单化之嫌。
笔者以为,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乡镇政府在扮演上级政府的代理人角色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定利益。
当这种特定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或有效约束之时,就有可能出现各种搭便车和越轨行为。
各种形式的土政策虽然以政府的名义出台,但其实可能是完全违背中央政府的法律和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与村庄发生的矛盾若要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范畴来分析,一定要非常谨慎。
因为此时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往往与农民站在一起,在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上,我们就经常能遇到类似的事例。
可见,政府并不总是以整体方式来行动的,相反它很可能解裂为许多的行动者,因此在运用“国家”的帽子时,应当有所谨慎[1]。
其二,虽然在组织性质上,村庄不属于政府系列,但由于村庄的特殊性质,它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此亦作了明文的规定。
村干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同样扮演了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即使他们的身份并非国家干部。
这样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有时也可以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范畴来分析。
这意味着从方法论角度看,乡镇与村庄之间的组织边界并非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天然边界[2](p213)。
诚如徐勇所说,“由于乡镇属于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其管理的事务体现着各级政府的意志,通常被称为政务,即政府下派的任务。
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自治的范围主要是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务,通常称之为村务,即社区自身的事务。
由于村隶属于乡,由乡所管理的政务必然会延伸到村。
这样,在村的范围同时存在着政务和村务”[3](p212)。
因此,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式不能仅仅停留在组织结构的层面,我们还必须从利益代表和功能履行这两个角度来把握这一范畴的含义。
如果我们的认识仅停留在此,显然是不够的。
当我们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来分析当代中国农村的乡村关系时,还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乡镇政府
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中,讨论国家与社会关系而忽视政党组织的角色与作用是缺乏现实性的。
问题是如何从学理层面来解析党、国家、社会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
说得更具体一些,我们是否应该将乡镇党委包括进广义的乡镇政府范围之内(在宏观层面,这一问题的表述是:是否可以将执政党作为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
(注: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具有不同的类型,对此,有学者区分道:“一般而言,在历史上执政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曾经有过三种方式:一是执政党位居政府之上,由执政党作出决策,而政府成了直接执行党的决策的工具;二是执政党根本不通过国家政权机关,而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及一切社会事务的职能,即所谓‘党国’政治;三是执政党通过国家政权行使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即通过国家代议机关制宪、修宪及其他立法活动,以及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法令的贯彻实施来实现领导。
”张志明:《从民主新路到依法治国》,江西高校出版社2000年版。
)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一种辨证的研究视角。
一方面,必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特殊地位以及相应的党政关系结构。
一如胡伟所说,“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政府过程的中枢。
中共组织实际上已把国家机关的权力统一于自身,而且掌握着军事力量,决定着利益表达、综合、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
无论从其结构上看还是功能上看,它已经不同于世界政治现象中的一般政党的意义,事实上构成了一种社会公共权力,相当于国家组织而又超越了国家组织。
只是,中共并未完全取代国家组织,而是使国家组织的存在更加有助于自身功能的发挥。
这既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特征,也有中国自己的特点。
”[4](p98) 另一方面,尽管中共组织与国家机器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在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林尚立从功能角度将国家等值于广义的政府概念(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认为“在中国,把党这样一个特殊的政治力量纳入国家这个范畴是不合适的。
政党是现代政治的主角,但是政党并不因此成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政党只有作为政治制度的实际操作者——执政党,才拥有实际的政治力量,而这种政治力量也只能借助于政治制度即国家才能实现。
在这样的情形下,政党(执政党)自然可以归入国家这个范畴。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既是执政的力量,也是领导的力量,作为执政的力量,是政治制度的实际操作者,作为领导的力量,可以不依赖政治制度,即国家制度,而拥有实际的政治力量。
所以在中国,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虽有部分重叠,但两者之间还是相对独立的。
”[5](p153-154) 由此,我们得到了一个硬币的两个图面:一方面,作为执政党,中共占据着国家机构的核心地位,而且政党的高层组织事实上是作为广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而运作(因此党中央国务院经常联合发文)。
“由于……党和政府在人员组织上是一体的,所以,体制内领导和体制外领导在许多方面是互通的。
在这种领导方式下,党和政府关系具有很强的内在统一性,党是决策核心,政府是政策执行主体。
党对国家领导所形成的党和国家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国家全面主导社会是在党对国家全面领导的基础上实现的。
同时,党对国家的全面领导为国家主导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组织资源和体制资源,因为,在党全面领导国家的条件下,政府内的许多关系,如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与社会团体关系,都同时具有党内组织关系的性质,而党内的组织关系是强调组织间的领导与服从关系的。
”[5](p167)另一方面,中共党组织又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政府系统之外存在着广大的党员以及渗透于整个社会的党的基层组织。
中共组织的这一特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与社会范式的局限性。
对此,林尚立指出,“……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作为中国社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我们可以把党作为政治力量归结到国家的范畴,并由此来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但是问题在于党作为一种组织力量,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
这就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权力关系与一般国家(包括西方国家)有很大差别。
这种差别决定了我们不能像研究其他国家那样,直接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来研究中国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党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3](p152-153) 这一观点对于中国政治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
它提醒我们,不能孤立地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来分析当下的中国政治现实,而必须考虑政党的因素(注:笔者写下这句话也是对自身研究反思的一个小结。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村民自治”一文中,我曾使用“单结构双功能”这样的术语来描述村委会的组织性质与承担功能之间的关系。
所谓“单结构”是指村委会的性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双功能”是指作为一种自治组织,它既要承担自治功能又要承担行政功能。
这样的叙述在方法论上显然无视村党支部这一最为重要的组织之存在,故注定是片面的、不切合现实的。
今天看来,除了其他因素外,导致这种认识偏差的方法论原因是没有处理好党与国家的联系,没有关注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景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村民自治——读徐勇教授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香港)中国书评1998年5月12日。
)。
由此,国家与社会二分法被政党、国家和社会三角关系所丰富。
二、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的交织:两委关系的实践 不过,笔者在这篇文章中试图要说明的是另一意义上的党、国家和社会关系——即使在考察国家体制内的政党活动时,也有必要将党组织的角色加以特别的处理。
我们以村民自治中两委“一肩挑”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从逻辑上说,两委关系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党政关系(注:杨光斌指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具体表现为它对国家各个方面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在领导的实现形式上,党的组织存在于广泛的政治生活中,不论是构成政治权力中枢的中央政治机关,还是基层的乡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都有党的组织。
在这一背景下,形成了当代中国政治关系中最根本的‘党政关系’,也就是我们习惯上所说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中的‘国家’……。
因此,在中国,很多政治关系和重要政治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党政关系’的内容。
即使那些不直接关系到‘党’或‘政’的政治活动,最后也会或多或少地反映出‘党政关系’的内容来。
”杨光斌:《中国政府与政治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乡村关系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分析范畴。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范畴以及它们所描述的经验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在党政合一体制(西方称之为PARTY-STATE)下,政党组织被高度科层制化了(bureaucratization)。
在政府的每一层次都有居于权力核心地位的党的机构。
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构性后果是,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连接在一起,亦即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渗透着党与国家(政府)的关系以及党与社会的关系(注:严格地说,“党国关系”与“党政关系”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本文论述的脉络内,“忽视”这一区分不会导致大的问题。
对此笔者将有专文进行讨论。
)。
在基层政治中,这种联系表现为:党组织的角色既存在于纵向的乡村关系之中——乡镇党委与村庄党支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也存在于横向的两委关系以及乡镇层面的党委与政府的关系。
党组织作为一个中介将村庄的两委关系与乡村的国家—社会关系联结了起来。
在全能主义政治时期,党政不分与国家—社会不分是同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
实行村民自治显然是对公社体制的一种解构,国家与社会的边界由模糊开始变得清晰起来,但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社会要素的成长实现的,而在党政合一体制方面并没有大的根本性变化。
因此,党政关系与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依然是制度性的,而且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重叠/交织。
在村庄政治层面,“村支部不仅仅是对村庄公共生活进行政治领导,即实现政治领导权,更重要的是扮演了国家行政机构的角色,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因为几乎所有上级下达的任务,即‘政务’,如计划生育、征兵、征购粮入库、收缴税费等都是由村支部组织实施的。
乡镇与村里每年签定目标责任书的第一责任人往往都是村支书。
乡镇干部下乡布置或检查工作也是直接与村党支部书记打交道。
”“从某种意义上讲,‘两委’关系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权力的关系,是政务与村务的关系,是国家和农民的关系。
‘两委’冲突的实质就是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冲突,政务与村务的冲突和国家与农民紧张关系的外显。
”[6] 事实上,在面临村民自治的冲击时,乡镇政府正是利用这一关联机制,通过(甚至强化)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关系,来弥补由于实行村民自治而出现的失控可能。
“一肩挑”恰好成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中介。
它成为不同制度安排的连接点和交汇区,因此,也注定要成为一个矛盾冲突的场域。
我们可以通过对乡镇干部的行为描述来把握/理解这一点。
在某种意义上,乡镇干部是从自身的利益角度来看待村民自治的,其利益关注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来自人事安排方面的挑战。
村干部的传统产生方式主要体现了乡干部的意愿,因此任何新的人事制度变动,都意味着是对既成安排方式的一个挑战。
在干群关系紧张的村庄里,村民自治很可能意味着乡镇喜欢的村干部下台,而村民喜欢的“刺头”上台。
第二,与人事问题紧密相关的是行政管理任务的落实问题。
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最迫切需要的是听话和负责的村干部。
由于乡镇规模和管理幅度的制约,乡镇干部无法亲自对村庄进行日常管理,以及亲自完成国家的行政任务,村干部对于乡镇干部来说是自己的一条腿。
而且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乡镇的行政成本日渐增长,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乡镇干部更加需要村干部的支持与配合。
但村民选举上来的村干部会如何看待乡镇布置的行政任务
是否听话
很大程度上是未知数,这给乡镇行政工作带来了一种不确定性。
第三,乡村于部在公务与私交中结成的利益连带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虽然不能拿到桌面上来,却是实实在在起作用的政治变量(注:在村委会直选之初,新当选的村主任挟民意而查帐,往往引发激烈的冲突。
在大多数情况下,乡镇干部以不同的方式和程度卷入这一冲突,从而凸显了乡村干部之间的这种利害关系。
随着乡镇干部的换届和村庄班子的变化,这种利害钮结渐趋淡化。
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是,乡村干部之间的讨价还价或博弈越来越具有功利色彩。
)。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乡镇干部一般都不会由衷地支持村民自治。
相反在更多的情况下,村民自治被看作一个外来的危险变量,是对“乡村权力结构复合体”的一种颠覆和挑战(注:所有的乡镇干部都不喜欢村民自治这当然是一个非常武断的说法,笔者在最初的几年中几乎没有遇见内心支持村民自治的乡镇干部,但在2003年秋夏之交的两次走访中,遇见了几位开明之士。
何包钢与郎友兴在浙江的研究也发现乡镇干部对于村委会选举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尽管如此,作为制度层面的分析,只要基本结构与宏观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乡镇干部的基本行为模式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何包钢、郎友兴:《寻找民主与权威的平衡》,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它可能导致既有权威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双重解体。
前者意味着乡镇对村干部人事权的失控,以及由于这种失控而导致的行政管理的瘸腿;后者意味着非正式关系网以及在这一网络上发展出来的利益格局有可能受到冲击。
基于上述理由,在两委关系的矛盾与冲突中,乡镇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者,相反是这场游戏中倾向于与村支书结盟的一个玩家。
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各地两委矛盾的报道中,乡镇干部一般都站在村党支部书记的一边。
对此,何增科分析道:“实行村委会直选后,村委会干部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村庄当家人角色意识和维护村民利益的保护人角色意识明显增强,而国家代理人角色意识和赢利型经纪人角色意识显著淡化。
而支委会特别是支部书记则更多地扮演着上级政府‘代理人’和‘盈利型经纪人角色’,村干部双重角色的矛盾和冲突外化为村两委特别是书记和主任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在与乡镇党委和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村委会在完成上级任务和维护村民利益有矛盾时,往往站在维护村民利益一边,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推掉,使乡镇领导甚感头痛。
乡镇领导在这种情况下,更多地依靠村党支部来完成各种工作任务,同时在两委争执时有意无意地站在党支部一边。
”[7](p76) 从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的交织视角来分析两委矛盾,包含着双重意义:一方面,在两委冲突的背景下,村党支部是如何诉诸于乡镇干部支持的,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威;另一方面,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乡镇干部为了完成行政任务以及满足政绩冲动,是如何依赖于村党支部的。
在这一双重动力机制的作用下,一肩挑的做法受到了乡镇政府的普遍欢迎——它有利于降低乡镇的行政成本。
一肩挑不但从结构上解决了两委冲突的组织基础,而且通过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的领导关系,可以有效地消解来自村民自治的挑战和潜在威胁。
图1和图2表示实行“一肩挑”前后,乡村权力结构复合体的变化。
图1 “一肩挑”之前的乡村组织结构 图2 “一肩挑”之后的乡村组织结构 图1和图2的对比显示,在实行“一肩挑”的情况下,乡镇与村庄的关系被简化了,法律文本规定的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关系以及乡镇党委与村支部的领导关系在理论上还可以区分,但在实践中却难以辨识(注:项继权在村庄调查中发现,乡村关系的实际情形远远超出了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范畴。
他指出,“‘乡政’对‘村治’的影响既有制度化的组织渠道,也有非制度化的人情往来;既有政治上、政策上的支持,也有行政上的参与和协助。
这显然并不能简单地归为一种‘指导关系’或‘领导关系’”。
项继权:《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国家法律与中央文件对两委职能的模糊界定恰好为这种关系替代提供了最好的屏障。
在这一“乡村权力结构复合体”中,村党支部成为一管非常重要的黏合剂,其功能状况直接影响到乡村复合体的有效运作。
事实上,为了便于控制,在实行“一肩挑”的地方,乡镇政府开会常常以各村党支部书记会议的名义来召集,从技术操作的角度来淡化村民自治的影响,强化(党组织内部)下级服从上级的领导意识和领导关系,并利用这一点来贯彻乡镇政府的意志(注:在没有实现一肩挑的村庄,乡镇政府也有自己的控制办法。
例如,由包村干部决定村庄事务、对村主任实施架空法(乡镇开会不通知他)、任命村庄助理,执掌实际权力、村财乡管等等,类似的土办法可谓五花八门。
)。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前提时必须保证村党支部书记顺利地当选为村主任。
在不少地方,“一肩挑”再次刺激了乡镇“管选”的动机。
例如,对候选人资格的限定越来越严格,将实现“一肩挑”的比例作为一种行政任务来下达(注:许多地方在村委会选举时,将实行“一肩挑”作为硬性指标来加以落实。
有的地方要求70%,有的地方甚至要求高达90%
在南方某省,以政府文件的方式要求乡镇控制候选人的提名权。
),在选举过程中强调加强组织领导等等,从而将海选或直选产生的民主政治的活力和生气再次堵塞在瓶子里面,可以观赏,但不能实用。
三、小结 从制度设计来看,“一肩挑”结合了双重关系:它既包含了乡镇与村庄的“行政”关系,又反映了乡镇党委与村支部的党组织关系。
乡镇政府普遍欢迎“一肩挑”制度安排的奥秘在于: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乡镇政府利用乡镇与村庄党组织之间的领导关系,来淡化甚或取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这一事实表明,在既有政治体制的背景下,党、国家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加以通盘的考虑,而党政关系和国家—社会关系的联结是考察这一问题的一个具体进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