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公职人员兼职规定
行业协会引入竞争机制,突破“一业一会”限制,允许跨区域组建、合并组建和分拆组建,同时要接受严格的监管……12月21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区首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法规《广西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促进与支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规范行业协会制度建设、明确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就《办法》涉及的主要问题,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梁维平做了解读。
去垄断化 鼓励行业协会实行“一业多会” 《办法》:规定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者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服务类型,可以实行一业多会。
同业企业较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特色的行业或者产品,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发起组建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
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解读:截至去年12月31日,全区共有行业协会(商会)1757个,涉及众多领域。
一直以来,一个行业成立一个协会已经成为惯例,让各行业协会、商会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竞争压力。
这就造成一种“占山头,先到先得”的现象。
一方面,有的行业协会已蜕化为“空壳”,日常事务开展不多,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真正想为行业出力的,却往往因为政策原因,难以登记注册新的协会。
如今引入竞争机制,就是为了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允许同行业申请成立登记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并在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
同时,放宽设立标准,打破行业协会现行设立标准的限制,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
例如,一个行业可以有燃气协会、石油协会、化工协会等多个协会。
梁维平认为,打破行业垄断,突破“一业一会”限制,对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同样也是一个好消息,“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时候也需要货比三家,如果只有一家缺乏竞争,那么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也无法提高”。
去行政化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 《办法》:明确要实行政会分开,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坚持自主办会,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其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
规定在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
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事项制定协会章程。
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解读:过去,我区80%以上的行业协会专职人员构成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或返聘的离退休人员,他们的人事、党团关系大都在原工作单位。
但在2008年,全区行业协会完成了与政府部门的脱钩工作,通过“政会分开”,使得行业协会彻底褪去官方色彩。
《办法》的规定,意味着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要与行业协会彻底分离;无偿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资产的,要予以返还。
行业协会财务必须单独建账,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必须分离;不得无偿使用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等。
据了解,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梁维平认为,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接下来,要重新构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重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体系,让社会组织和政府成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
行业协会不仅需要自主办会,更需要政府的扶助与支持。
为此,《办法》规定了几项扶持与促进行业协会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业务工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有偿的方式购买服务。
公职人员经商是否合法
你好,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
1992年中央办公厅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公务员不仅不能兼职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如果要经商、办企业就应当辞去公务员职务。
1993年国务院颁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祝你愉快
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兼职做保险吗
公务可以做保险。
1、根据《人民共和务员法》第9章 惩戒部分 第53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第14款很明确的写出了(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