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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管理心得体会

时间:2018-01-26 13:26

国家实行公务员什么对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解读: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

公务员法在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总之,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机关对特殊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公务员法的心得怎么写

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心得体会总结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50多年来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据宪法,结合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实践,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

建立和实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一项重大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依法治国,一方面要求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级党政干部,将他们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另一方面,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各级党政干部的行为,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党和国家各项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我国50多年来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干部人事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

因此,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法制建设,实现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依法保障,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二)制定公务员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入,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明显地暴露出来。

主要是:国家干部的概念过于笼统,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致使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等。

为此,同志早在1980年就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

同时,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

10余年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1995年2月,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2000年6月,中央批准并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2年7月,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这些制度。

各地围绕着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扩大了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创造了许多新鲜的经验。

这一系列探索实践,为制定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打下了基础。

(三)制定公务员法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然进程。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对推进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优化干部队伍,促进机关的勤政廉政,增强机关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工作效能,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10余年来的实践证明,公务员制度是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1)干部队伍分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既是干部分类管理的结果,也是推进干部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对于形成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各具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

(2)凡进必考机制基本建立。

各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1994年以来中央党政机关共考试录用3.1万人,2000年至今全国各地共考试录用63万多人。

(3)考核机制运行良好。

自1994年起,各级机关每年都有98%以上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得到初步发挥。

(4)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推开。

各地各部门把竞争机制引入公务员晋升工作中,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

从2000年至2004年底,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共有64.5万人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

(5)交流、回避制度初见成效。

从1996年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90多万公务员进行了轮岗,有3万余人进行了任职回避。

(6)干部队伍的出口初步畅通。

退休制度正常施行。

从1996年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1.6万余名公务员被辞退,3万人辞职,初步改变了能进不能出的局面。

(7)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1994年以来,全国参加各类培训的公务员超过了2000万人次,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员的基本素质。

(8)奖惩制度发挥有效作用。

通过对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进行惩戒,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

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制定公务员法十分重视,保证了公务员法立法工作顺利开展。

公务员法研究起*工作从2000年8月启动,历时近五年,*案经过20余次修改。

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

公务员法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及特点 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公务员法在制定过程中,贯彻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宗旨: (一)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遵循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根据机关人事管理的特点,建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使公务员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同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并建立健全保证其义务和权利落实的制度措施,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和防止官僚主义,努力为人民服务;通过健全法制,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使其不受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时能得到有效的救济,以保护和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三)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证。

公务员的素质与能力决定着党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决定着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的管理水平。

公务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都必须以制度建设作保证。

制定公务员法,就是要通过健全制度,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以科学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善于治国理政的公务员队伍。

(四)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

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决定着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制定公务员法,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机关工作系统,保证机关有效运转,提高工作效能,从而卓有成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促进经济社会的改革和进步。

公务员法的制定从我国国情出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要求,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我国的公务员法强调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二是我国的公务员法坚持党政机关干部的统一管理,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其工作性质是一致的,把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不作政务类与业务类的划分,不实行两官分途。

三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政治中立。

四是我国的公务员法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务员是人民公仆,不是特殊的利益集团。

三、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及发展创新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

主要是两方面规定: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单项性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

公务员法在基本内容上,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个机制。

一是新陈代谢机制。

公务员法从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到出口都作了明确规定,严格进口,畅通出口,做到能进能出。

二是竞争择优机制。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与集体实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要降职等,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精神。

三是权益保障机制。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并明确任何机关不得擅自降低公务员的这些待遇,不得扣减或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四是监督约束机制。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和不得违反的16项纪律,健全了考核制度、惩戒制度、辞退制度、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作为对公务员严格监督的制度保障。

公务员法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和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凡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范围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二)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

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一般公务员;按任用方式,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促进党政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三)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公务员法改革完善了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

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有利于解决挤职务这个独木桥的现象,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四)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设专章对职位聘任专门作出规定。

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对一部分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职位人员的需求,有利于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增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

另外,公务员法在总结吸收十多年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成果的基础上,对一些制度作了较大的补充完善。

公务员法还创设了执行公务责任规定、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

四、深入学习、积极宣传和全面贯彻公务员法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并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二是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科学合理的管理规范,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三是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四是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

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将正式实施。

我们要抓紧时间,认真负责地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使广大公务员认识到公务员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从而自觉地深入学习、积极宣传、全面贯彻公务员法。

(一)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是新形势下组织人事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广大公务员要把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原原本本地学习、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功夫,深入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加强公务员法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为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围绕涉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公务员法、实施公务员法、依法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建设,健全公务员法律体系。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

公务员管理的一些具体环节还需要通过具体的配套法规来规范,要按照紧扣需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出台配套法规,健全公务员法律体系,同时做好有关法规文件的清理工作。

(四)精心准备,努力做好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

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对公务员法的实施步骤、实施办法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等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在新旧政策过渡过程中突击提拔干部、违规扩充行政编制、违规进人和擅自提高福利待遇等。

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把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来源:《求是》杂志 2005年第20期

公务员心得体会怎么写

政府雇员制”的利与弊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出台了试行政府雇员制的文件,并已招聘了数量不等的雇员。

从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聘用的政府雇员来看,政府雇员是政府面向社会,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技术性、咨询性或辅助性人员。

政府雇员一般承担政府或政府某一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对政府或政府某一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但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按合同管理。

从层次上看,大体可分为辅助雇员、普通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

各地试行的政府雇员制,对于政府引进急需高层次专门人才和辅助性人员有一定积极意义:一方面,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高科技含量的专业性工作,但现有的公务员薪酬水平对高级专门人才的吸引力不够。

政府雇员制通过市场机制确定雇员待遇,从某种程度上能吸引高层次人才。

另一方面,政府机关有一些工作程序相对简单、性质比较单一的辅助职位,存在着一些从事事务性、操作性等工作的辅助人员。

实施雇员制聘用辅助人员,可按市场价格确定薪酬,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但从试行的实际情况看,政府雇员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雇员”界定不清,甚至相互矛盾。

在适用范围上,有的仅限于政府机关,有的则包括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聘用对象上,大多数地方着眼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有的则以辅助和普通雇员为主;在编制管理上,有的占编制,大多数地方则不占编制,容易在管理上造成混乱。

二是难以实现雇员制度的初衷。

部分地区试行情况表明,政府雇员按照合同管理,合同期满自谋出路,在社会缺乏相应保障体系的情况下,高薪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仍然有限。

此外,政府雇员和公务员由于分属不同系列,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要与公务员一起完成某项任务,加上有的雇员工资是行政首长的数倍,这种情况在管理上将带来一系列问题,使雇员在实际工作中关系很难协调,积极性也将难以发挥。

三是对公务员制度形成冲击。

普通雇员和部分高级雇员是政府一般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与公务员职责分工不明确,容易造成公务员人才的闲置与浪费,不利于发挥现有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是可能造成政府人员膨胀,加重纳税人负担。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就业有一定吸引力。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不顾成本一拥而上盲目推行,以高价争夺人才,特别是在部分地、县级机关推行雇员制,容易加重财政负担,将使纳税人利益受损,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政府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政府机关确实需要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吸引高层次的专业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是当前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在公务员制度的框架内,通过不断创新公务员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分类管理来解决。

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制度亦作了一系列创新,相关的试点工作,如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也正在进行。

这些都是提高公务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政府机关对高层次人才吸引力,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举措。

鉴于政府雇员制试行过程中面临的上述难题,SX认为,已经试行雇员制的地方要注意发挥雇员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试行经验,不要盲目炒作;其他地方切忌不顾自身条件与实际需要盲目试行。

如何加强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工作总结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好,首先,认清突发事件的内涵。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它内涵包含了以下核心要素:一是突发事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要解决和应对的是“公共危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国家启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危机。

二是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紧迫性。

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

三是突发事件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

危害性和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一旦发生本法所称的突发事件,就会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应对不当就会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

四是突发事件必须借助于公权力的介入和动用社会人力、物力才能解决。

公权力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力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

其次,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应对突发事件,把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只有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意识,逐步把握规律,主动采取防范准备措施,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简述我国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意义

西方文官制度和我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的共同点 作为一种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先进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 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官制度有共同之处, 主要表现在: (一) 公开考试,择优录取。

不论中西方,公务员的录用都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英国欧密院1870 年规定,凡未经考试并持有文官事务委员会及格证书的不得从事任何事务官职。

美国也于1883 年规定了竞争择优的原则,规定文职人员应通过公开考试,争取首次任用的人员通过竞争性考试。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开始录用制度,无论考试内容还是考试形式和技术,都已发展的十分完备,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已成为现代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原则。

同样地,我国也吸收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来完善本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

而这些科学成分和有益经验,最重要的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这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灵魂和标志,离开这一原则,国家公务员制度就失去了科学的根基。

(二) 对职位进行分类。

为了使人事管理科学化,西方各国大都实行了比较严格的职位分类。

当前西方各发达国家对文官的职位分类一般采用“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形式。

前者以英国为其代表,其主要特征是“因人而分”,其分类依据是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资历、学历) 和身份(如官职地位的高、低所得薪俸的多少) 后者以美国为其典型,其主要特征是“因事而分”,其分类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及所需资格条件。

两者难辩伯仲,各有千秋。

目前,两者有相互吸引,互相补充,逐渐融合的趋势。

“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是在吸收和借鉴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优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分类制度。

在职位设置职位调查职位评价类别划分以及编制职位说明书等方面,主要采取职位分类的原则,在列等归级方面则主要采取品位分类的原则和方法”。

(三) “考绩制”的广泛应用。

西方各国一般都根据文官的工作能力、努力程度、工作成效来决定文官是否受到晋升、奖惩等。

考绩制的广泛运用,能健全人事制度,完善行政系统,改进领导,鼓励竞争,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人才,做到知人善任,给予文官或公务员以公正的待遇;同时考绩是衡量工作成绩的主要手段,也是作为对文官的晋升、奖惩、调转的依据。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为主要依据,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考核公务员本人的实际工作表现评定等级,给予晋升或降级。

西方文官制度和我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的不同点 国家性质的不同, 决定了国家职能的不同。

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管理的需要。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及具体国情不同, 公务员制度也存在差异。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在不断自我完善的基础上, 汲取了大量西方文官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也决定了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官制度相比, 有本质的区别, 具体表现在: (一) 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社会政治背景不同。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多党或一党多派相互竞争、轮流执政, 在此条件下, 为了保证政策的延续性, 政局的稳定性, 提高行政效率, 官吏被分为了与政党共进退、掌握决策大权的政务官和不与政党共进退、专门处理日常政务的事务官。

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是西方文官制度形成的标志之一。

这种划分是为了避免政党政治中产生的政党分赃制所造成的门阀政治、士族政治等腐败现象, 把政治与行政相对分离。

而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前提下, 在同志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思想指导下, 逐步总结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 并吸收借鉴了国外人事管理的一些科学合理的做法形成的。

所以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 是对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一些弊端的改革。

它不是对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全盘否定, 而是依据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对各类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将政府工作人员从以前庞杂的干部队伍中分解出来, 从而达到强化政府机关职能、提高效率的目的, 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二) 对公务员的政治要求不同。

西方文官制度实行所谓“两官分途”。

“两官”即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或称政务官和事务官, 他们是截然不同的两个体系, 相互之间不能互相转任, 强调政务官所谓“政治化”,事务官所谓“职业化”。

政务官由选举产生, 代表执政党领导或参与政府的工作, 对选民和执政党负责。

他们实行严格的任期制, 与政党共进退, 一般不以官员为终生职业。

而事务官则通过竞争性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 实行职务常任, 非因法定事由不被解职, 他们对首长负责, 要求“政治中立”, 不得参加党派活动, 不与政党共进退, 只能依据法律和政令执行任务, 不得夹杂偏见,也不得对决策的成败负政治责任。

而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具有明确的政治要求, 是党的组织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并且接受党的领导和人民的监督。

我国的公务员可以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 可以参加这些政党的活动; 公务员作为人民的一员,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以而且应当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 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在我国政府机关中, 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虽然在方式上不同, 但所有工作人员, 不论职位高低, 都是人民的公务员, 党和国家对他们的要求是一致的, 他们必须既懂政治, 又懂业务。

(三) 对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同。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 不受政党干预, 与党派脱钩, 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

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主要表现在: 党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 策, 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同时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 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和其他重要公务员, 由党的组织部门考察, 党委讨论决定, 依法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各级政府任命。

(四) 公务员的价值取向不同。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相对于老百姓来说是政府官员, 而相对于政府来说则是雇员。

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特别强调维护公务员的特殊利益。

其公务员系统是封闭的, 其他行业的人难以进入, 而一旦进入, 便可以终身任职。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 常常会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团体向政府提出要求, 与政府进行谈判, 政府还设置了专门机构, 协调与公务员的关系。

而我国公务员法在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同时, 也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 要求公务员: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遵守纪律, 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接受人民监督。

这就从立法上确定了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 而是代表人民执行国家公务。

我国的公务员系统不是封闭的, 而是开放的, 其他行业的人只要考试合格, 就可以进入, 因此不可能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

(五) 对公务员的淘汰管理不同。

西方文官制度不强调公务员的辞退问题, 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甚至没有辞退的规定。

这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对业务类公务员实行职务常任制度。

即使规定了辞退制度的国家, 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也很少发生。

而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辞退条款, 打破了干部“能进不能出的”传统做法。

允许行政机关依法辞退少数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丧失公务员条件的人员, 从而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 保证公务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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