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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罚通知心得体会

时间:2016-09-08 09:31

员工不及时交学习心得体会处罚通知该怎么写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公司员工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几万块钱,处罚通知怎么写

安全生产整顿学习心得体会电力事业是个充满危险的工作,但只要掌握电力运行规律、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警惕性,防微杜渐,认真对待每一次工作任务,是完全可以驯服电老虎的。

我们手里的《安规》和种种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就是给这只凶恶的电老虎设计的层层牢笼和枷锁。

事故都是因为不重视安全不按规程办事以及长期习惯性违章所造成的,正是因为参与工作的人员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根本没有把电力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危险性看在眼里,这种习惯性违章存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如不及时提醒和纠正,事故的隐患就潜伏在我们工作当中,因此我们很有必要深思和反思自己的习惯性违章,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去掉侥幸心理。

这次在全局进行的为期三天的安全生产整顿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领导用心良苦以形式多样图文并茂的情景使我们感受颇深,回放了发生的那一桩桩不安全事故,哪一个不令人触目惊心。

哪一件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造成。

瞬间马虎和大意,给家庭造成久性灾难和无尽思念。

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安全事故的成本越来越大,安全生产不是口号,安全生产这是我们从事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看到的警句。

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更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

不同于往届任何一次的安全生产整顿,这次安全生产整顿学习使我们从中真正的感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切实关爱全体员工的生命的,倾注了领导对员工的真实感情所在。

领导反复强调安全工

未放置保险标志处罚500字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我们可写,【】在头相内。

交通违章心得体会怎么写

我们幸福的生活着,我们辛勤劳作而衣食无忧,我们家庭和睦,但是有那么一天如果“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在我们身上,无论是人身的还是设备的, 我们的事业就会毁于一旦,我们的生活就会笼罩上散不去的阴霾,我们的心会流血,我们的家人会流泪。

违章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是不是我们每个人都认识到了呢

即使后果认识到了那是不是针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工作行为进行过深刻的反思查找过隐患呢

发生在5月28日的的**微波站通信中断事故是近二十多年来,我所发生的一件令全体职工痛心疾首的一件极不负责任的失职安全事件,在事故的背后尽管存在着管理体制的问题,但也直接暴露了我们平日里有章不循、制度不落实和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一切事故的发生均缘于人对工作的态度不认真、业务知识不熟悉,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人。

通过这次事故,我想我们按以下几点进行深入思考一下会对我们自己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一、你有多长时间没有认真学习过“安规”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是我们每一个电业工人的护身符,是从无数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谁违反他去工作无异于飞蛾扑火,尽管他内容不多,虽薄薄一卷但条条重于泰山

孔子说的好“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因此我们应经常的学习安规对照总结自己的安全行为就会使我们的安全意识日渐提高,在生产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认识。

二、你是否能真正认识到现场的危险点

“现场危险点控制单”是对《安规》有益的补充,其最根本的意义就在于工作负责人及工作班成员到达生产现场后根据现场的人员设备及工作内容实际情况判断最易发生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隐患并针对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后让所有工作班成员确认。

因此不同现场、不同工作内容、不同的工作班成员具有不同的危险点, 认真填写危险点实际上等于对工作在头脑中进行了预演,而对危险点的认识如果是仅局限于履行一般手续那就会犯形式主义的错误,深刻认识危险点的内涵,认真总结、填写、执行危险点控制单内容对每一个现场工作人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今后,我要在每一天审批的检修工作申请票、每一个保护整定计算稿和下发的每一张定值通知单上都要应寻找“危险点”,确保审批的检修工作申请票、保护整定计算稿和定值通知单准确无误,不存安全隐患。

三、你对检修操作的设备了解多少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仅仅是一名成为合格电业工人的必要条件,但真正做好现场工作必须对工作现场的设备性能心中有数,因此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积累检运经验,对每天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务必搞懂,才能做到“一日清、一日高”,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身、设备安全。

四、你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了吗

我们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的一些对安全生产最有实效的经验,在平日的工作中严格遵章守纪,既是我们对工作认真负责的一种表现,更是敬业精神的一种完美体现,养成了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就可以使我们防微杜渐,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是我们事业的基石,是我们生活的保障,搞好安全生产需要我们真正杜绝形式主义、脚踏实地认识领会上级领导指示,学习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行动不忘安全。

写到这里我不禁要自问:今天我违章了吗

今天我攻读专业了吗

今天我认真对工作进行了安全总结了吗

“一日三省吾身”才能保证杜绝违章。

痛定思痛从我做起 认识安全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感的作文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

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

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

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3月4日,胡锦涛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

对此,我们可以在班级开展系列教育活动,运用教室宣传栏刊出八荣八耻内容,并通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学生的精神教育,推进班集体精神家园的创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 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

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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