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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时间:2018-01-10 06:12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体会感想

600字左右 急急急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这首广为传颂的诗作赋予了自由以最高的价值。

千百年来,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一直为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所崇尚追求;今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仅充分汲取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体现了人类发展史上的优秀思想成果,而且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成为凝聚社会共识的核心价值追求。

自由、平等、公正都离不开法治。

法治就是依法治国。

法治和人治是相对立的,封建专制社会是典型的人治,“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多变性。

制度才能管根本管长远。

法治是文明进步的体现,是对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

如果说,当年一部《秋菊打官司》的电影,曾让人们充满好奇,那么今天,“讨说法”已经成为社会口头禅。

从主张经济、社会、文化和消费者权利,到捍卫政治、环境、食品安全和纳税人权利,“权利意识”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深入人心、影响社会、改变国家。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

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自由平等意识、网络媒体勃兴提供的多元表达平台、民主政治进步造就的个体意识启蒙,所有这一切,成为人们权利意识的萌发、表达和伸张的“时代注脚”。

与之相伴,“权利意识”的高涨,也为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治观念、发掘公民意识,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成为社会进步的催化剂。

“一元钱”官司的较真,厘清的是社会是非观念;“物权”概念的普及,调动起创造财富的热情;“环境权”的主张,增强着生态文明的群众基础……“在一个多少算得上是文明的社会里,一个人所能够拥有的一切权利,其唯一的来由是法律。

” “权利意识”的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

在法律的条款中去寻找依据,权利的主张才能水到渠成;在法治的框架下予以推进,权利的实现才能顺理成章。

反之,把“权利”当作为所欲为的通行证,认为有了利益诉求,就能够理直气壮地去冲撞底线、挑战规则、突破边界,整个社会又如何做到和谐运转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任何社会行为一旦脱离法治视野,便不可能带来公共福利的实质增进,也难有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今天,如果说,“权利意识”的启蒙我们已经完成,那么“法治观念”的启蒙还在路上。

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层原因所在。

既要“权利意识”,也要“法治观念”,二者彼此砥砺、相互促进,才能让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治理和社会生活,使“权利意识”成为构建现代公民人格、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

就社会公平正义写下自己的感悟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站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本清源,厘清法治要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是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善法是法治的根基。

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

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

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

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健全法律格局。

通常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无论国家还是社会的任何大事小情,都会被纳入法律框架内,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能够在社会很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因为,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

  三是提升法律信仰,培育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深入推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由于内在道德教育、外在法律制约、违法惩戒机制相对不完善,衍生了诸多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有因强拆引发的血案,有因宝马撞人后的殴打,有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有官二代、富二代的肆无忌惮,有弱势群体的求救无门,等等,已数不清有多少这样血淋淋的个案在刺痛世人逐渐麻木的神经,法律信仰到了丧失的边缘。

放任这种现象,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变成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更加遥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手段,着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做到,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绝不能遇到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是强化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其价值得不到落实,只能是文字的堆砌,毫无意义可言。

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告诉我们,他着力把法律推定为人格化的存在,无论法律本身或其执行公正与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即守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不但推迟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给政府威信带来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做到违法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五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司法,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决定,不可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要限制官员、限制权力,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妄加干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含义】:富强、、文明、和谐是国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重要作用】: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集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1-4] 从适应国内国际大局深刻变化看,我国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前所未有的改革、发展和开放进程中,各种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纷繁复杂。

国际敌对势力正在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图谋,思想文化领域是他们长期渗透的重点领域。

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迫切需要我们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扩大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看,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

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好价值体系问题,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整合社会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能力,掌握价值观念领域的主动权、主导权、话语权,引导人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道路。

从提升民族和人民的精神境界看,核心价值观是精神支柱,是行动向导,对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建设民族精神家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

一个人、一个民族能不能把握好自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心价值观的引领。

发展起来的当代中国,更加向往美好的精神生活,更加需要强大的价值支撑。

要振奋起人们的精气神、增强全民族的精神纽带,必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就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国精神。

从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宏伟目标看,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构建具有强大凝聚力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

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有广泛的价值共识和共同的价值追求。

这就要求我们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力量。

【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发挥优秀传统文化怡情养志、涵育文明的重要作用。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

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梳理和萃取中华文化中的思想精华,作出通俗易懂的当代表达,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让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断发扬光大。

重视民族传统节日的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丰富民族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培育特色鲜明、气氛浓郁的节日文化。

增加国民教育中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内容,分阶段有序推进学校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开展移风易俗,创新民俗文化样式,形成与历史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新民俗。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

公平正义法治的力量论文

在和谐社会视角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  讨班上的讲话中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在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专题研究,结合无锡实际和依法治市的内在要求,探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可行路径和有效方式。

  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话题。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①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历史的、具体的,内涵是十分丰富和不断变化的。

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比较接近,不至于差距过大。

从法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

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者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满足。

胡锦涛同志关于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论述,概括了当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平等、分配公平、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

  二、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国家与维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  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的精髓都在于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则。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说:一定要公正。

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

当前,在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认识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辩证统一、协调互进。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法治繁荣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

只有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制度安排和创新、各项决策和措施才能取得各界广泛认同、广泛支持,法律才能得到普遍服从,社会资源才能得到有效整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才能从中受益,真正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与法治繁荣的内在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公平正义是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就不可能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

同时,也要认识到,只有在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中,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实现。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社会不公的现象,如贫富、城乡、区域差距较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稳定。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通过经济发展,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

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当前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危害性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必须直面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

我国改革开放20 多年来,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不公平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配不公。

同志提出的富民政策包含了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思想,但有些地方不讲辩证法,造成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过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 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一书的相关调查显示,在领导干部对2002 年所存在的社会问题的判断中,收入差距问题被列在第一位。

  (二)就业和用人不公。

就业过程普遍存在着一些歧视性的做法,如性别、户口、生理等方面的歧视,安徽芜湖就曾发生过受到各界广泛关注的乙肝歧视案。

买官卖官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已构成职务犯罪,如近两年查处的少数党政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以权谋私,买官卖官,造成权力和地位方面分配不公。

  (三)教育不公。

主要表现为:不同社会群体在各级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入学率上的不公平,同一社会群体的个体在发挥其潜能方面的机会不公平,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农民子女所占比例下降,贫困生比例上升。

就无锡而言,在高等教育方面,既享受不到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入学率,也享受不到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低入学标准。

同时弱势群体子女教育问题更为突出,贫困农民和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严重。

  (四)社会保障不公。

相对而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情况逐步改善,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很不理想,政府提供的相应保障非常有限。

可以说,农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看病难、因病返贫问题相当突出。

有的地方国家机关医保改革比较彻底,但配套措施并没有跟上,同时有的单位仍实行老办法,医疗保障不公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五)立法不公。

主要表现在:立法机关人员构成不够合理,相当一部分人员是从政治、经济和知识精英中产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色彩比较浓厚,以贫困农民、民工和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很难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不利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有的法律规定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不相适应。

  (六)司法不公。

有些地方不严格执法、不重视程序和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

突出表现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罚不当罪,罪刑不适应,权钱交易,以钱抵刑,徇私、徇情枉法,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如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某市中级法院就查处了多起法官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反映的司法不公、不廉问题令人深思,发人深省。

  (七)私权保障不力。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公共利益为名,侵占私人权益和私人财产,或在私权受到侵犯后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如有的地方政府以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名义,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低价转让给开发商,或虽然按公开的市场价格将农民土地转让,但从中获取差价,从而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对策思考  深入认识和分析当前无锡经济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当前加快推进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构建进程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树立科学的和谐正义观。

所谓和谐正义,就是为了达到万有存在共同体的和谐发展而调适互为对象性存在的诸方面关系的共同法则。

集真善美于一体的和谐正义是平衡万物价值的金规则,是整合程序上的和谐正义和实质上的和谐正义的平台。

②具体来说,要着力做好三点:一是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平的实现程度。

把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作为追求和实现公平的过程,在动态发展中提升公平的实现程度。

二是以强化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监督是文明社会进行社会关系调适的最基本的手段,它的发挥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

针对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种种侵犯社会公共资源的行为和一些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非正常现象,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

通过有效的监督,逐步消除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政策性障碍和人为性障碍,同时加大反腐败力度,降低因以权谋私行为对贫富差距和弱势群体的心理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是全面认识公平的历史性和相对性,防止把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或脱离具体历史条件追求公平。

  (二)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放到社会发展更为突出的位置。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分配的公平属于生产关系领域的问题,权利平等和司法公正主要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

因此,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如何,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

③而且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强调发展是硬道理,深化各方面改革的同时,必须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为突出的位置来抓。

只有把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好、实现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才具有坚实的基础。

否则,就难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影响经济社会和法治的健康发展。

  (三)维护和实现行政公平。

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

从市场经济的逻辑上看也应如此。

因为真正的市场经济逻辑是:效率由市场去安排,公平则由政府管理。

④实践表明,政府不主持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就会严重缺失。

当前,应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即:将注意力由集中于国有企业改革转向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建设,注重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从制度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及相关问题,如三农问题和土地、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问题等;协调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源头上解决好初次分配问题,强化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在法治建设中率先垂范,公平正义需要通过政府来维护和实现,而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讲,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就是实现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为此,必须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

当前,应高度重视司法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尊重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构建和谐无锡与法治无锡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司法机关也应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满足人们的合理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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