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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部门宪法监察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7-03-25 11:17

心得体会:深入贯彻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扎实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

心得体会:深入贯彻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扎实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丰硕。

当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组建挂牌成立,人员转隶和内设机构调整工作基本完成,派驻纪检机构更名和职能调整工作扎实推进,如何深入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对行使公权力人员监察全覆盖,是当前派驻机构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和重大任务。

监察法颁布后,按照监察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将赋予派驻机构相应的监察职能,并将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实现对6类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监督监察对象将增加近200%。

省纪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组现负责监督省委统战部等6家单位,面临对7家民主党派省级组织中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的重要改革任务,改革后,将新增被监督单位7家、被监督对象155人,增幅分别为117%和56%,使命光荣,任重道远。

派驻机构要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就要扎实贯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和举措,参与改革、融入改革、支持改革,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派驻监察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把改革精神转化为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

二是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心得体会:做好“加减乘除法”促进纪委监委转隶深度融合

心得体会:做好“加减乘除法”促进纪委监委转隶深度融合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重中之重是职能、人员、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

监委成立后,推进纪委监委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让反腐铁拳握得更拢、反腐利剑更加锋利,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如何及时对标新要求、贯彻新精神、打出“组合拳”,按下从形式融合到内涵融合的快进键,开好局、起好步,蹄疾步稳向前进,快速奏出“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优美旋律,值得思考。

学习培训上要做“加法”,把抓学习作为转隶融合的首要任务监委成立后要及时制定《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暨转隶融合培训方案》,编写业务教材,围绕“三促四融”目标(即通过“以考促学、以学促干、以干促效”达到“思想融合、队伍融合、业务融合、文化融合”的培训效果),分设“政治理论”“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纪检监察综合业务”等板块,充分及时利用工作时间或晚上时间压茬组织开展转隶融合全员培训,力争尽快完成集中培训,建立起系统的纪检监察干部知识体系,实现全体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双提升,促使每位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理解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是政治工作的要求,努力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业化队伍。

关怀关心上要做“乘法”,把抓关怀作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

法律知识学习心得体会(一)    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我有一点体会,就是必须要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树干的因素。

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应当透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觉得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应当透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传法律知识。

在自我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

个性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律观念,帮忙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构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

不仅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方式

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1200字左右

里有很多,搜一篇就可以啦

请教一下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本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而编写,内容涉及与公民切身利益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本章概述、法规解析、本章测试题的体例,书后附有测试题。

既可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又可检验学习效果,二者相得益彰,是各级各类人员开展六五普法的权威辅导读物。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落实上述精神,本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深刻内涵、法律基本知识、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对全体公民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进行了讲述,是全体公民贯彻落实普法精神、提高法律素养、指导自身生活和工作的全面、系统的普法教材。

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六五”普法规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章思考题   第二章 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法的作用   第三节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第三章 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选举法律制度   第三节 立法制度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四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婚姻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继承法律制度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节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务员法律制度   第五节 行政监察法律制度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   第七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六章 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七章 社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特殊人群保障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罚   第三节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本章思考题   第九章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仲裁法律制度   第五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附录:   思考题参考答案要点   普法知识测试题   普法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法律的基本知识是什么

法基本知识内容如下:  1.法的  法是由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

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它不包括国际法和已失效的国内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

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  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的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

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3)社会的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的制约。

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看护辅警是干嘛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

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关于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

《准则》提出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几个关键制度的建设: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这几项制度对于把权力关进笼子,进一步强化权责对应,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

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决不能让制度成为摆设、“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

二是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准则》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做到这点,最重要的就是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明确权力界限,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握权力,掌握大量社会资源,如果缺乏健全完善的用权法规制度,权力失去约束、不受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潜规则盛行,最终导致腐败。

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大爱护。

首先要强化党内监督。

《准则》提出“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正确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通过实行政务公开,公开权力运行的过程和结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方式,具有其他监督手段无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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