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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20-02-18 02:41

有读《工伤保险条例》心得体会

我是企业做安全工作的,工伤保险对我来说是很有用处的一个工具,可以帮助我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非)\\\/工伤。

保护员工和自己的利益。

学习工伤保险条例的体会

简单来说就是“扩大了范围、缩短了时间、增加了待遇”,但是即使是新条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期待与实践中逐步完善,在各地的实践中还是经济基础决定一切,在实际执行中受到上层领导及当地所谓富商的干扰和压力,执行的力度都会不同程度的打折扣。

年度工伤总结

20XX年度工伤保险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们紧紧围绕市局下达的全年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探索工伤保险工作新思路,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从基本概念、实施范围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待遇支付等方面对工伤保险作了明确的阐述,提高了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后的维权意识;也为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认定工伤事故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围绕市局下达全年目标,20XX年我局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自己组织并配合市局走上街头、走进社区举办大型宣传活动5期,接待群众咨询300多人、次,发放工伤保险宣传资料2000多份;对全区规模以上私营企业进行全方位调查、梳理,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全年累计新增XXX人。

截止到年底,我区工伤保险应参保人数XXX人,实际参保XXX人,参保率XX%以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XX万元,完成目标任务。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私营企业)在我区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内所占的比例较大,建筑安装、染料化工、交通运输等高风险以及餐饮、经营服务等流动量大企业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技术技能培训、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的不规范,以及部分私营业主、劳动者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给工伤事故调查、认定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我们组织了两百余人的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以书面形式强化企业经营者以及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

对申报工伤认定的案件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本年度共处理工伤信访案件X起;参与协调因伤残引起的矛盾纠纷X起;受理工伤申请认定X起,已办结X起(,待认定一起;报市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X起。

三、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工作。

在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基础上,工伤保险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统筹层次低、参保规模小、基金结余少、经营者劳动保障意识淡漠、劳动者缺乏专业技能培训、安全防范意识差等不利因素严重制约着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如何克服种种不利因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是职能部门下一年度以至若干年度要精心研究、尽力解决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20XX年我们要在市局领导一如既往的关心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党组的带领下,围绕新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宣传力度,开拓进取,强化依法行政手段,抓住重点,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参保人员的结构、动态、规模,千方百计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会同相关部门从劳动用工、技能培训、安全设施防范等方面入手,规范工伤申报、认定程序,逐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力争使我区工伤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工伤带来的教训所以抓好安全生产,

法院的判决我不做分析,我只作为个人只提几点自己的看法:1、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超过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应该涉及到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这个你可以主张2、单位是否为个人及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若缴纳了保险,住院的相关医疗费用应该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是我看到这个里面只是法院判了单位承担,那是否就可以说单位未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这样的话,个人可以要求单位帮个人补缴社会保险。

3、现在我就谈及重点问题了,因为工伤级别达到了6级伤残,所以除非你个人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是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你个人提出辞职,而你在工伤发生期间,单位又未为你缴纳工伤保险,那这个中间涉及的三个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由单位全额承担,如果单位帮你个人缴纳了保险,其中有两项费用为工伤基金支付。

下面一个问题工亡的话,直系亲属可以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具体每项费用的算法,你可以查看下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相关规定

因公醉酒工伤

替老板搞接待喝死了算工伤?职工本人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遭受伤亡,单位将不会赔钱。

昨天,市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修订版,今后工伤行政诉讼案将更加规范化,市民的权利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据悉,今年的前11个月,我市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410件。

因醉酒而酿下的伤亡如何认定?如何赔付?这一热门话题一直存在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早有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市高院表示,由于这一规定较为笼统,实际生活中有因公醉酒和非公醉酒两类,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高院指出,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有不够明确的地方,此次进行了较大修订,特别对醉酒作了说明。

修订后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市高院行政庭王必伟解释,醉酒的情况较为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职工自己喝醉了,在上班时间出事,喝酒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则不认定为工伤。

但是,职工受单位领导安排去搞接待陪酒,或销售代表受单位指派为工作宴请客户喝酒,如果喝醉甚至喝死,醉酒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则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工伤。

一句话,是否属于工伤,就看醉酒与死亡之间,是否属于履行职责,确系因公醉死就要算工伤,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参照标准赔付。

醉酒诉讼案件 5年来我市有一起市高院透露,自2004年《暂行规定》出台以来,我市仅受理一起因醉酒引起的诉讼案件。

2年前,永川一工地施工员下班后喝了酒,次日上班时遇塔吊突然垮塌被砸伤,该工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不予赔付,认为施工员是醉酒。

市高院终审认定,施工员醉酒与受伤之间没有关系,遂认定为工伤。

法官还举例说,比如职工喝了酒去上班,走到单位时,突然因围墙垮塌受伤,其受伤与醉酒毫无关系,也应认定为工伤。

修订挂靠车驾驶员工作中受伤 算工伤在新公布的《暂行规定》中称,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而在以前的规定中,如果这类车的驾驶员或售票员在工作中受伤,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是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

在该《暂行规定》中,市高院还对原来的“建筑企业”修改为“建筑、采掘业等企业”。

因为“建筑企业”规定范围较窄,而目前在我市还有大量的矿山和采石场,工伤情况也时有发生,把这部分纳入,更有利于保护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增无证开车酿祸 不认定为工伤而在公布的修改版的《暂行规定》中还明确提出,职工本人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遭受伤亡,法院将不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驾驶证未携带,以及驾驶证超过应年检期限不满一年的除外。

《暂行规定》中还规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侵害,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因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仲裁、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市高院行政庭王必伟法官解释称,关于工伤的认定时限,是有相关规定的,市民和单位都要注意。

其中,单位是一个月,个人或近亲属是一年。

而《暂行规定》中还新增加了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径直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应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事实依法进行审查。

新闻链接六种情形认定劳动关系1.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终止或续订合同而延续劳动关系的;3.双方对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并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4.单位发放了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5.试用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解聘;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种情形不算劳动关系1.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但用人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2.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劳动报酬的;3.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4.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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