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心得体会 > 工会观巡视利剑心得体会

工会观巡视利剑心得体会

时间:2014-03-29 08:15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与方法有哪些

兰州交通大学部分知名校友  黄 民 原铁道部总经济师、发展计划司司长现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司长  郭允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党组成员  耿志修 铁道部副总工程师、铁路重载运输专家  戴晓曙 中组部干部一局巡视员副局长  高晓兵 曾任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现任山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聂阿新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院长  董峰贵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董事长  陈务军 上海交通大学博导,教授  马坤全 同济大学桥梁工程系博士导师  徐瑞华 同济大学交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雷乐成 浙江大学系副主任博士生导师  秦世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义亮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荣辉 华南理工大学交通学院教授、博导  张 哲 大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桥梁系主任博导  拾 兵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学院海洋工程系副主任博导  郭进 西南交通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王在华 世界易经学会(WBCA)荣誉会长兼学术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国际易学研究院名誉院长  马建军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富生 日本岐阜大学工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石宗利 湖南大学教授、博导  王克海 交通部桥梁科学研究院博导  田长海 北京铁道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王石 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文一波 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张建国 原中华英才网总裁  白中仁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总裁  赵伟民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  周岳溪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水污染控制技术首席科学家  张曙光 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  鲍继怀 广州市丰凌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力 和光集团总裁  汤建国 青藏铁路公司副总经理  马海民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多旺 兰州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绿色镀膜技术与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丁昆 中国铁路编组站自动化领域业界公认的首席专家  陈后金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刘维宁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博导  赵德安 西北民族大学校长 博导  赖远明 中科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博导  张孟喜 上海大学土木工程系系主任博导  张金荣 杭州地铁公司副总工  谢正光 北京市地铁公司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安同祥 早稻田大学教授  陈东安 兰州军区总医院骨科研究所教授  谭忠盛 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教授、博导  李向前 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杨少林 圳地铁三号线公司总经理  漆宝瑞 中国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黄西华 中铁二局集团公司董事长  晋志毅 西安铁路局副局长  林兰生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继民 辰日中国总部总经理  李 宁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朱本珍 中铁西北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光范 海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  邢 斌 青藏铁路公司副总经理  马步真 天水建筑设计院院长  刘永红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继武 中铁隧道局局长  赵立香 甘肃省团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王猛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英龙 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  姜满金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建新 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拉有玉 兰新铁路新疆公司总经理  刘学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现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苏顺虎 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运输局)副主任兼运营部主任  孟素荷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张 斌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董事长、总裁  张锦跃 原西安铁路局党委书记,现铁道部派驻华沙(波兰)铁路合作组织代表,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副主席  方兰珍 原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司长,现中国铁道学会常务副秘书长  郭民龙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生荣 西安铁路局副局长  郝东周 郑西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朝阳 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世家 兰州航天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康 维 南昌铁路局副局长  刘志江 全国铁路总工会生产宣传部部长  高金阳 兰州铁路局副局长  赵 平 兰州铁路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华国贤 昆明铁路局副局长  李尔涛 吉泰物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汤友富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院长  白晓春 青藏铁路公司党委书记  朱华新 青藏铁路公司副总经理  王在广 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  许翌星 江苏山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宁夏理工学院常务副董事长  汪绍恩 北京巨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邢 涛 兰州铁路局副局长  马叶江 乌鲁木齐铁路局副局长  张喜胜 铁十二局集团副总经理  李布英 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  张陪众 中铁21局集团公司副局长  吴成福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武海光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  刘登科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龙援青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孝文 铁道经济规划院副院长  谌良仲美 中环境基金会副总裁  项志敏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权县民 中交二局副总经理  史柏生 中铁三局 副总经理  谢亚伟 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副总经理  刘永红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荣发 铁三院总工程师  刘林山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处级以上干部,是指哪些级别的干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

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汇报

2019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汇报近日,以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方启雄为组长,省委组织部干部监察处副处长赵志国、省委宣传部理论处副处长王献福、省纪委宣传部主任科员王雨为组员的省委意识形态专题督查第三督察组莅临我校,对学校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专题督查。

14日上午,学校在博园第一会议室召开汇报会,校党委书记孙金锋,校党委副书记杜遂渊、李漪,副校长宋书中、李友军、李全安,校工会主席孟伟出席会议,学校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由校党委副书记李漪主持。

方启雄组长讲话。

他指出,督察组昨日下午到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地走访,听取了学院党委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介绍,与部分教师进行了座谈交流,充分感受到学校的意识形态工作做得深入、扎实。

他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学校在集中精力搞好教学工作的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和削弱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坚持全党动手,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

最后,方启雄组长介绍了本次专题督查将通过工作汇报、专题谈话、查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学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把握“四个关键”,确保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话语权。

一是把握“责任到位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