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5月13日,市纪委组织全市各乡镇办及市直部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到襄北监狱开展警示教育。
在襄北监狱,我们参观了服刑劳教人员队列训练成果和监舍管理情况,了解了罪犯在监狱里的改造情况,,听取了3名职务犯罪人员的现场忏悔和现身说法。
这次警示教育使我们这些干部受到了强烈的震撼,短短一上午的活动,特别是服刑人员的报告流露出的真情实感,使自己真切体会到了监狱高墙与现实生活的巨大反差,就象黑白照片与彩色照片的反差一样,令人触目惊心,极大的震撼了我的心灵,更使我感受到要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时刻保持警醒的头脑,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作为党员干部应该时刻以党员的身份提醒自己,约束自己。
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通过实地参观监狱和高墙电网、通过听取现行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能够深入人心、能够经久不忘。
监狱现身说法的服刑人员,他们所犯罪行,都是职务犯罪和贪污腐败,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曾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
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监狱中现身说法的服刑人员,只因一时私心起,想借职务之便打点“擦边球”,捞点好处,结果“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赔了钱财,获了重刑,害了家庭,确确实实发人深省。
无论在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永不沾。
二、要知足常乐,甘于平淡,乐于奉献。
三位服刑人员都因贪欲之念,没有珍惜手中的权力,葬送了美好前途,毁掉了幸福家庭,失去了可贵的自由。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己决不可贪图财富,决不可贪图享受,不能一切都向“钱”看,不能搞“攀比”,要“攀比”也只能“比”工作、“比”成绩,“比贡献”,“比”人格,要甘于清贫,甘于平淡,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在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力时,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才能做到以清风明月般的淡然心境去演绎漫长美好的人生。
三、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塑造自身“不坏”之身。
监狱中现身说法的几位服刑人员,无一不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逐渐丧失了反腐警惕性,最终走向了腐败犯罪的深渊。
作为一名部门负责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我深刻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因此自己更应该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知识的学习,更要加强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管好下属,把好食品药品监管这个“民生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无论在什么时候,自己都要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才是真的道理。
在权利的应用上,如果滥用职权,甚至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必然与党纪国法相违背,必然走向犯罪,一旦违法犯罪,‘铁窗’就是必然的最终归宿。
四、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扎扎实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要按照省、襄樊市局和老河口市第十一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认真搞好三结合,即把警示教育与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相结合,树立正确的理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加强自我约束意识,严格要求自己,慎用手中的权利;要把警示教育与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相结合,对照“八条禁令”、52个不准的要求,认真学习,对照检查,及时予以整改;把警示教育与本职工作相结合,通过警示教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谐老河口的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预防犯罪心得体会
预防犯罪心得体会【篇一: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改革开放以来,由腐败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于是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视教育预防上来。
俗话说:“防患于未然”,《世说新语》释义:“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可见,加强预防职业犯罪,对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危害极大。
职务犯罪的猖獗与严重,突出暴露了我们国家的部分党员干部党性不纯洁、不坚定,政治思想和政治觉悟低下,拜金主义思想严重,他们见利忘义,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忘记了自己的职务道义,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抛于脑后,把个人的享乐和索取看得很重。
所以,他们在金钱和享乐的诱惑下导致了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最终把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当成了自己谋求私利的筹码和工具,并滥用职权违法犯罪。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行为。
职务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了正常的管理秩序,破坏了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了政府的威信,损害了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和教育等管理职能
求关于铁路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这是一项全新的、开拓性的工作,也是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层次和水平的一次尝试。
因此,撰写好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此谈点粗浅认识。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主要特点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是指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本地区全年职务犯罪总体状况、特点规律、演变趋势等进行深度综合考量和实证分析,着重从完善体制、机制、制度角度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供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参考的一种书面文书。
其主要特点是: 全局性。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不同于一般的检察建议或专项预防调查报告,也不同于年终总结或向人大的工作报告。
年度报告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正视职务犯罪总体态势,分析判断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和规律,从有利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以供决策参考。
针对性。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应贴近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贴近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针对苗头性、倾向性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进行深度分析和预测预警,有的放矢地提出防控措施。
针对性越强,指导意义越大,报告作用就越大。
系统性。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应紧紧抓住职务犯罪发生的总体状况和决定其性质的发展趋势,完整系统地分析和反映其起因、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以及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对策。
年度报告既要防止零打碎敲,又要克服面面俱到,避免一般化和表面化,使其收到预期效果。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基本内容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基本内容应大体包括职务犯罪性质、危害和总体状况,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规律等。
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其滋生的背景、条件和危害,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同时,年度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般概念,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简要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改进意见。
笔者认为,其基本内容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职务犯罪的总体状况。
这是年度报告的重要前提,也是供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
总体状况包括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罪名分布情况、犯罪动机和特点等情况。
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
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数、提起公诉数,查处不同级别国家工作人员数和年龄、文化、职务、政治面貌分类数,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
查办大要案数,这可以考察和衡量职务犯罪严重程度,大案是数额指标,要案是级别指标。
立案侦查数、提起公诉数、挽回经济损失数、查处大要案数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
本地区易发、多发案件的查处情况要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反映,并标明有关数字和百分比,同时列举少量的有代表性的重大典型案例,这样更有说服力。
职务犯罪罪名分布情况。
要注意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范围,依照贪污贿赂类、渎职类、侵权类三大类案件列举不同罪名,并标明此类案件的百分比,以及涉案人员、年龄、文化、身份等不同层次的分布情况。
从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数量约占查办贪污贿赂类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年贿赂案件呈上升趋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案件约占查办渎职侵权类案件的一半以上。
诸如此类案件罪名分布应以数字形式交代清楚,有关数字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办理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概括,指出职务犯罪的特点。
比如:职务犯罪要案数量上升,犯罪金额不断增大,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卷入犯罪;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突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系统职务犯罪增多;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多发,团伙犯罪、单位犯罪突出;职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把手”犯罪、秘书犯罪、“家族化”犯罪、“低龄化”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结合、贪官外逃等,这都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应写入年度报告。
第二,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与危害。
职务犯罪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内在动因,系包括动机、心理、激情等内容的复合体。
诸如轻视学习、放松改造,素质不高、道德低下,崇拜权力、讲究特权,个人主义、私利当头,贪图享乐、权色交易,心理失衡、铤而走险等。
而管理漏洞、权力“寻租”,制度不全、监督无力,腐败文化、乘虚而入,重视打击、轻视预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这都是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在年度报告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分析有关职务犯罪原因,从中寻求解决办法。
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廉洁性,此类犯罪背离社会公平正义,波及公众工作和生活,危害性极大。
一是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影响政治稳定;二是破坏法治建设,危害法治基础;三是危害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公正;四是败坏社会道德和良好风俗,降低道德水准等。
这些都可以视情况写入年度报告,还可以根据本地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对危害状况进行专门阐述。
第三,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科学地、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尤为重要,这是年度报告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目的。
在年度报告中,一要从宏观方面有针对性地对职务犯罪情况提出预防对策。
比如:从职务犯罪预防的指导思想、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划分以及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二要从微观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三要从行业或领域,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金融、国企、建筑、交通、教育、医药、卫生、农村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对职务犯罪提出预防对策。
四要根据本地区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使年度报告更具有深度和广度,更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写作要求 总体来说,年度报告要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
因此,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占有素材,精心提炼主题,并在此基础上注意写作技巧,做到层次清楚,条理分明,先后有序,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真正使年度报告具有鲜活感和生命力。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撰写还要善于借助“外脑”。
年度报告的撰写仅靠预防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于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的,预防部门在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扎实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借助“外脑”,主动争取“外援”,齐心协力,并肩作战。
一方面要依靠检察机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依靠反贪、反渎、控申、公诉以及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请他们出主意,提供素材;另一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可听取有关行业、系统和发案单位的意见,也可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还可听取党政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意见。
只有这样,年度报告才有可能出“干货”、有分量、见成效。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操作程序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操作程序一般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报送前应由院党组或院主要领导审定,以院党组或院的名义,正式行文送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纪委、政法委,同时层报上级检察机关。
年度报告还要分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推进这些行业和系统的制度建设及相关廉政措施的落实。
二是年度报告报送后,应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踪评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作者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
部队预防犯罪心得体会怎么写
当前,诱发的因素不断增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必须在狠抓落实上下功用力气。
从近年来发生的犯罪案件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作不落实。
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的单位预防犯罪工作抓得不实。
有的摆不正预防犯罪与中心工作的关系,重视抓中心工作,忽视放松预防犯罪工作,往往是一边出成绩一边出问题,形成两头冒尖;有的把预防犯罪工作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是不放在心上;有的检查指导和蹲点帮带,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掌握情况靠报告,发现问题靠通报,对部队的真情实况若明若暗;有的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违背规章制度,盲目蛮干;有的抓工作图出名挂号,往往是重形式轻内容,重部署轻过程,作风浮漂,搞半截子工程;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违法违纪问题,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
二是有的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强。
有的干部主要心思和精力没有用在工作上,感到年龄到杠,职务到顶,后顾之忧重,分心走神,工作标准不高;有的工作时紧时松,靠上级推动,靠情况刺激,自觉性不强;有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缺乏动力,影响了各级干部骨干工作的积极性;有的执行上级指示打折扣、搞变通、掺水份。
三是一些单位抓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不够清楚。
有的工作热情高,干劲大,但对预防犯罪工作怎么抓、抓什么,心中无数,路子不清,重点不明,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工作抓不到点子上;有的工作缺乏计划性,想起什么抓什么,抓到哪里算哪里,不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有的不能有效地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以会议贯彻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使上级的指示和要求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借助上级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和外部的力量开展工作,形不成合力;有的职能部门能参善谋的能力弱,出不了点子,提不了建议,解决不了问题;有的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透,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要下大力加以解决,切实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落实,确保部队安全稳定。
一要端正预防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级党委、领导和机关要充分认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给预防犯罪工作带来严重危害,自觉做到在工作指导上不定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高标准,在工作部署上不搞急功近利、超越基层承受能力的高指标。
要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把预防犯罪工作提上议程摆上位,坚持求实为本,务实为责,落实为荣。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工作、搞建设,既要考虑当前急需,更要着眼长远建设,多做打基础的工作,为预防犯罪工作积蓄后劲。
要深入了解掌握部队的真实情况和思想反映,在“上情”和“下情”的结合上抓落实,防止出现简单化和片面性,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正确看待部队中发生的问题,牢固树立“汇报问题是党性,发现问题是水平,解决问题是成绩”的观念,不以案件定乾坤,对发生案件的单位要积极帮助他们查找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措施,改进工作,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二要建立预防犯罪工作的有效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责任,切实以责任制激励责任心。
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努力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的问题,使大家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进有奔头、干有甜头,争有劲头、懒吃苦头,形成人人想预防、级级抓落实的良好氛围。
要切实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在家属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多想办法、多办实事。
要把人、财、物向基层和艰苦地区倾斜,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要提高抓预防犯罪工作落实的具体能力。
预防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在抓预防犯罪工作中,必须努力提高谋划能力、协调能力、善断能力和领导能力。
首先,要加强学习。
坚持以“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标准,牢固树立“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思想,充分发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不断增强抓好预防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在预防犯罪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要把预防犯罪工作结合渗透到军事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之中,调动军事、业务干部抓预防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要加强对新形势下预防犯罪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提高预防犯罪工作的时效性,尤其是对棘手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长期抓、经常抓、反复抓,做到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见成效不罢休。
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不把会议多、文电多、讲话多,等同于指导力度大;不把检查多、考核多、评比多,等同于作风实;不把照抄照转上级文电,等同于落实上级指示态度坚决,自觉坚持形式
谈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河南省职务犯罪预防网报道: 职务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
它是事前预防,即我国古时候所说的“防患于未然”。
由于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也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
笔者根据10多年来在检察机关工作的经验,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党委、政府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
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所有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等,对预防职务犯罪均负有责任,单纯依靠检察部门开展预防,其预防面是有限的,预防力度是苍白的,预防效果是微弱的。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政治、经济、教育、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
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在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落脚点在依法治吏。
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在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格局的基础上,着重抓好预防职务犯罪的“首长工程”,让党政“一把手”切实担当起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为确保党政“一把手”既作勤政廉政的表率,又认真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负好责、带好头,应采取切合实际的责任落实措施。
一是强化预防意识。
党政“一把手”的预防职务犯罪意识,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只有党政“一把手”建立了比较牢固的预防职务犯罪意识,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拿上手来抓,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否则,将无法顺利、有效开展。
二是强化责任意识。
每年年初,各级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要与所辖部门、单位的党政“一把手”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书,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
三是强化监督措施。
党政“一把手”应将本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和自身廉洁情况定期向本级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汇报,自觉接受监督和制约。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
如果本部门、本单位发生了重大、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查处当事人和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时予以处罚外,应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党政“一把手”的领导责任,直至纪律、法律责任。
\ 二、要加强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
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是基础。
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要通过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让其自觉学法、守法。
在教育内容上,应加强四个方面的教育:\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要加强法制教育,使干部职工充分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庄严,使潜在的犯罪人员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认清犯罪行为及其必然的法律后果,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避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
要让我们的工作人员多学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学习《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有关内容,也就是什么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以及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商业受贿罪,以便了解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职务犯罪,这样就可以增加分辨罪与非罪的能力,这对于我们的干部在工作中有利而无害。
\ 2、加强共产主义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意识。
要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端正工作人员的思想,提倡从政道德,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用共产主义道德武装工作人员的思想,培养工作人员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大公无私的优秀品质,是从根本上预防各类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
我们的干部应努力做到:“省身以严,修德以谦,用权以慎,为政以廉”。
省身以严,就是严格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做到“外无愧于人,内无愧于心”。
修德以谦,就是在成绩和荣誉面前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清醒的头脑。
用权以慎,就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必须弄清手中权力的性质,只有弄明白了这一点,才会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
为政以廉,就是固守清廉,两袖清风,一身正气。
如能达到上述境界,什么定势心理、投机心理、自负心理、仿效心理、责任扩散心理、补偿心理、居功心理便不会产生,那么没有内在推动力的外在职务犯罪行为自然也就不会产生。
\ 3、要保持心态平衡,不可盲目攀比。
现在生活中不平衡的事到处都是,哪个单位都有,每个人都有,许多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遇到不顺心的事,心理不平衡时,总想通过歪门邪道找回失衡心理,结果误入歧途,所以,我们要帮助工作人员学会自治、自立,实现自我的心理平衡。
保持心态平衡,不可盲目攀比。
\ 4、教育工作人员切忌侥幸心理。
因为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论犯罪分子隐藏的多深,伪装的多巧妙,最终会暴露无疑。
\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用。
实践证明,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的,也是最可靠的就是对权力加强监督制约。
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真理。
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本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和恪尽职守,只靠个人品格作保证是脆弱的。
坚实和可靠的,应当是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有一套完备、有效的监督制度。
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的行使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关口前移、落实防范、规范行为,达到最终铲除滋生职务犯罪土壤的目的。
一是抓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应是全方位的、立体的、有系统的,不能强调“单打一”,要注重制度的协调、统一,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健全和完善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领导干部考察制度与任前公示、届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单位年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及政务、厂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制定了《鹤山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推动辖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结合辖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鹤山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组织辖区单位认真学习,并把学习情况及时备案存查。
该规定确定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察院组织协调、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全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是应狠抓制度的执行。
制度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只有得到严格遵循,成为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才能体现约束力,产生实际效果。
抓制度的执行,既要抓大,又不能放“小”,特别应注重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重违反的该处分则处分,应法办则法办,以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制度的震慑、约束作用。
三是应着力抓好监督制约。
应着重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应行使到哪里,预防职务犯罪就应开展到哪里,不能留下空白盲区。
四是应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备和切实执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针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议事决策制度、工作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实物采购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制度能覆盖各个方面,从制度措施上堵塞各种漏洞,以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创建了“鹤山特色”预防职务犯罪监督制约机制,形成社会化的预防网络。
我们创造性地建立了“村帐乡管制度”、“会计委派制度”、“监督连带责任制度”等,成为鹤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十大制度”的重要内容,被检察日报誉为“鹤山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模式,中央电视台七套播出了我区“村帐乡管”的经验,为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为巩固和发展“鹤山特色”,三年来建立了“鹤山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资料信息库”、“行政执法处罚案件数据信息库”、“成员单位预防工作资料库”等。
“鹤山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网络资料信息库,行政执法处罚案件数据信息库”经验被省检察院推广。
\ 四、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以打击促预防。
虽然预防是解决职务犯罪的根本性措施,但预防绝不是万能的,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也是极为宽泛和软弱的,只有依靠打击这一惩治的最强硬的一手,才能给有职务犯罪意图和侥幸心理的人以震慑和警醒,才能促使人们去重视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
因此,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前提必须是以打开路、以打促防,实施治标工程的动因就在于此。
治标工程的关键点在于全面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分子,增强打击的威慑力。
一是要严格公正执法。
要纠正执法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只要发现了职务犯罪线索就要去查证,只要有职务犯罪行为,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一查到底,要用查办职务犯罪的新成果展示党和政府反腐倡廉、铲除腐败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认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严格依法文明办案。
查处打击职务犯罪必须依《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做到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提高办案水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让党和人民满意,让当事人服气。
三是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减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黑数”。
司法机关应注重提高侦查水平,努力突破犯罪分子所设置的反侦查屏障,从而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四是提高刑罚的及时性。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涉及面广,犯罪分子社会关系网复杂等原因,对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从立案侦查到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过程往往时间过长,久拖不决,从而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制裁,造成犯罪分子对“犯罪——刑罚”这一对应关系感觉不灵敏,从而降低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威慑效应。
五是加大公开曝光的力度。
对大要案要适时曝光,一方面接受群众对办案的监督,给群众以知情权;另一方面,让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以警示教育,收到惩一儆百的效果。
\ 五、“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创新发展。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经过近十几年的摸索已形成了系统预防、同步预防、专项预防和重点预防等工作措施和办法,但无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一切都在不停的探索之中。
要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发展,一是要大胆实践。
要根据不同的行业、领域和不同类别公职人员、不同职级公职人员的特点,大胆采用不同的预防措施和办法,不断积累预防经验教训。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
要全面、系统地总结预防工作经验,为工作发展提供措施、方法支持,进而逐步形成比较科学的评价标准。
三是国家要加强预防职务犯法,将预防职务犯罪经验上升为法律,用以指导、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诸多现实问题。
如何切实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水平
当前,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正面临“三个并存”的复杂局面:一是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二是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三是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反腐败的能力相对不足并存。
可以说,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但是我们更应看到,党中央目前对反腐败工作的决心和力度(“老虎”与“苍蝇”一起打,“蚊子”也不放过)。
因此,检察院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工作正赶上一个“历史性战略机遇期”,是机遇更是挑战。
“风正好扬帆”,为此,我们必须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全面履行和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与水平,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面临的挑战 查办犯罪方面: (一)侦查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挑战 侦查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有精湛的业务水平。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侦查人员不仅要具有理论知识,而且还有具有强的操作能力。
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是需要在长时间的办案实践中不断磨砺,真正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
同时,新形势下的自侦工作还要求侦查人员是复合型人才,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掌握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会计、医疗,建筑等系统领域内的相关知识。
但现实是从事自侦工作的检察干警的素质却不尽如人意。
有的侦查人员缺乏侦查意识,缺少侦查手段;有的侦查人员的业务知识较为单一,面对复杂的案件就束手无策;一些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怕吃苦。
确实面临“能力不足的挑战”。
(二)侦查模式陈旧,突破案件困难的挑战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其在作案手段上的隐蔽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自侦部门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将案件的突破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上,然后再根据口供、证人证言去搜集相关书证、物证。
这种“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其弊端甚多。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这种侦查模式已难以为继。
(三)侦查装备和技术十分落后的挑战 职务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呈现“更加智能化和专业化,犯罪手段更趋复杂和隐蔽,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网更广、保护层更厚以及反侦查能力更强”特点,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察机关的侦查装备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
侦查装备和技术的落后,致使检察机关很多时候是望案兴叹。
确实存在“硬件配置不到位的问题”。
(四)新刑诉法带来了诸多挑战 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比较复杂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呈现“一对一”模式。
新刑诉法施行后,极大提高了突破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
即使在取得相关证言的情况下,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律师的提前介入、强制措施的限制等规定,使得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较为困难的事情。
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难度增大。
预防犯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的挑战。
“重惩治、轻预防”的执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
普遍认为办案是硬任务,打击效果明显直观,加大查办惩处力度,就能对特定的群体起到威慑警戒性预防和教育,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作用,工作成绩看得见、莫得着,是“显绩”。
而预防工作是一项软任务,伸缩性大,工作实绩难以考核,工作效果难以衡量,工作价值难以体现,是“潜绩”。
形成“冰火两重天”的局面。
(二)工作实效差的挑战。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广度、深度及实效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起步晚,业务基础较为薄弱,专门手段不多,法制保障不够,宣传力度不强。
导致少数部门和单位对开展预防工作信心不足,不够积极主动和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和实效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与强烈的社会需要相比,其差距较大。
(三)工作机制不完善的挑战。
预防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全市检察院尚需进一步完善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工作机制,其他科室与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上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预防合力。
避免预防工作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孤军作战,唱“独角戏”。
面对挑战 我们下一步该如何做 查处犯罪方面: (一)要切实加强侦查能力建设,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 1.强化初查能力。
一要提高线索发现能力,要能在查账、审讯中,从笼统的举报线索、社交场合、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线索。
二要对初查的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初查工作重点。
三要充分利用各种技侦手段采取秘密初查,在不走漏风声和侦查意图的前提下,夯实外围证据。
四要拓宽视野、广泛全面地展开初查,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储存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审讯打基础。
2.强化审讯能力。
要强化对讯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指挥员要与办案人员及时交流,牢牢把握讯问的方向,及时调整讯问策略,加强对讯问工作的协调。
要周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全面了解把握全案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前后讯问要相互衔接、连贯,做到目的清楚、任务明确,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强化取证能力。
一要强化证据合法性意识。
新刑诉法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对证据的要求很高,侦查人员应改变过去以供求证、先供后证的取证模式,突出对其他人证、物证等直接与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
要强调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尽量避免证据存在瑕疵。
(二)创新侦查模式 1.科技强检,加强信息化建设。
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提升查办案件的水平。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有效查处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这种措施的运用,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其重要犯罪证据,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新刑诉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力,如何使用好技术侦查手段从而不再依赖口供是我们自侦部门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完善“人随案走、动态用警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面对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单凭某个基层院的侦查力量是薄弱的,应当加强以市级检察院为主导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运行机制。
要通过整合侦查资源配置,在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有效形成合力,有效排除各种干扰阻力。
在实行侦查一体化的同时,应当开展好支持帮助和指导工作,充分调动基层院的办案积极性。
通过探索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作战水平和作战能力。
(三)加快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技术作用的同时,制定规则,发挥其效。
对于明显落后、过时、没有改进价值甚至容易造成侦查失误的器材,及时更新换代;对那些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确有实效的新技术、新设备积极引进、吸收、使用,努力达到职务犯罪侦查所要求的配置水平。
同时,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以及对办案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侦查指挥网络系统在组织指挥办案和协查、追逃等工作中的运用。
预防犯罪方面: (一)坚持 “打防并举”,建立健全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要牢固树立“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理念、“打击犯罪是成绩,预防犯罪更是成绩”观念。
大力开展专业化、系统化职务预防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
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严惩各种腐败行为,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只有依法惩治犯罪,才能及时遏制和震慑犯罪,才能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有力地配合和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三要不折不扣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精神,把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融入到反腐败工作大局中,把预防工作放在与查办案件同等重要的位置,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提高预防工作实效。
一要结合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个案预防,深化系统预防,加强专项预防,找准预防工作的切入点,增强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当下,按照十八大确定的反腐方针,应以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把查“四风”刹“四风”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查”四风“刹“四风”寻找职务犯罪的风险点,通过查”四风“刹“四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向深入。
二要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提出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供党委决策参考。
三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与警示。
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制资源优势,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及公众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咨询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
(三)立足检察职能,实现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的有机结合。
一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主动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的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配合,努力形成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将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部署,把预防工作从“软任务”变成“硬指标”,推动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社会化“大预防”的工作格局。
二要密切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多沟通协调,共同探讨预防工作,共同部署预防工作,共同检查指导预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要进一步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防工作指导,整合各预防主体资源,健全预防工作网络,加强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
尤其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配合联系,形成信息共享,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来的看法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诚然,能力与水平的提升永远是一个在路上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
但我们相信,只要持之以恒、从点滴做起,必然会取信于民,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 徐旭】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张石坤
(一)完善预防立法,推动预防工作法制化进程。
一是推进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院应密切关注,积极参与、支持地方人大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为地方人大制定该法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研究,总结各地预防立法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境外、国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建议案,以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预防地方立法。
各地人大常委会适时将制定地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纳入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领导、工作原则、权利义务、职责任务、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促进预防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二)推动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预防的实效性。
一是建立侦防工作指导机制。
为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有较高的起点,在研究论证基础上,由省级院结合实际制定《侦防一体化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施行,从而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预防介入侦查机制。
规定侦查部门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预防部门都应派员介入。
特定案件不宜同步开展预防工作的,经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不派员介入。
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可以采取查阅案卷、参加审讯、预防调查、案件剖析等形式。
深入了解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完成案件预防各项工作。
侦查部门积极协助预防部门开展预防活动,共同研究措施,检察建议等内容。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建设。
二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注重发挥侦防一体化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协作作用,运用网络办公、网络信息、预防职务犯罪管理系统等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三是建立信息采集管理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要求侦查和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采集,对于在办案中形成的与预防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统一交由预防部门管理。
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受理线索应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
四是建设预防信息共享系统。
在检察院、纪委监察、审计、工商、税务、财政等预防信息采集和保存部门之间搭建起一个预防信息共享系统,则有利于克服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采集与保存、分散管理其信息的弊端,有利于健全社会诚信网络,使信息高度流动,资源得到共享。
(四)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预防力量。
一是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
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主要体现两个方面:1、通过对社会公众施行权利教育和提高公众对腐败现象的认识,使更多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职务犯罪预防工程中。
2、增强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信心,包括线索提供人和举报人身份的保密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对举报人保护制度。
二是加强警示教育的常态化建设。
1、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和行政学院工作。
2、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的支持,把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活动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规划,作为反腐倡廉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积极争取将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是推进法治文化、廉政文化建设。
将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的五进活动。
结合派驻检察室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预防联络点、预防自愿者制度,延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触角。
(五)加强预防专业化建设,提升预防能力。
一是加强预防队伍与机构建设。
二是以惩治与预防年度综合报告为载体,加强预警预测能力的培养。
三是以强化理论研究为基础,提升预防专业化建设。
检察机关通过聘请各个领域、行业的专家,设立预防咨询专家库、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及协会,为预防工作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体现法律与技术监督的完美结合,提高预防工作的技术的含量。
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表彰激励制度》
一、我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与重典治吏 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目的并非只是对罪犯的简单报复,也不是为了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他说:“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然后他明确肯定并提倡刑罚的预防功能,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我国学界通说也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
我国古代亦有“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的说法。
上溯尧舜时期便有“冒于货贿,侵欲崇侈”的说法,及至夏朝则有了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左传》引《夏书》言,“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其中“贪以败官为墨”,犯此罪者处重刑。
商朝开始针对具体行为设置具体的罪名——“三风十愆”,在《尚书•伊训》对职官的渎职行为进行界定,认为职官沉迷于三种不良风尚(巫风、淫风和乱风)即为贪污、渎职行为。
西周时期更是有了针对司法官吏贪赃枉法行为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所谓“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的“惟货、惟来”是指接受钱财、接受请托。
夏商周时期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对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为日后春秋战国争霸以及秦汉时期的职务犯罪立法奠定了基础。
商鞅改法为律,借鉴《法经》制定秦律,秦二世而亡,汉律继承了秦律的内容并有所改革。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看出已经有不直、失刑、纵囚、不胜任、不廉、吏见之不举等罪名,汉代更进一步发展,对文书管理、边境管理、审判活动等皆有了详细规定。
及至隋唐,中国古代职务犯罪立法继续发展,并基本定型。
《唐律疏义》中有:“在律,‘正脏’唯有六色: 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自外诸条,皆以此六赃为罪。
” 以后诸朝关于职务犯罪的立法仍有所发展,但基本以唐律为蓝本,如明朝:“视唐简核”,故不一一赘述。
立法之外,对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官员,笔者认为我国古代有重典治吏之传统。
首先是量刑重。
秦朝有“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汉朝时规定:“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吏坐受贿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答罪者,皆弃市”。
弃市就是公开处死,曝尸大街。
即便是在较为宽容的唐朝,《唐律疏议》规定,作为负有领导、主管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的“十五疋绞”,而常人盗窃,即使五十疋,才是加役流而已。
及至明朝的刑罚种类达到恐怖的巅峰有凌迟、挑筋、剥皮实草等。
其次是遇赦不原及禁锢。
自唐代始对受财枉法,监守自盗等性质严重的贪污行为有“遇赦不原”的规定正式定型化,宋及以后多沿用不改。
所谓禁锢,就是中国古代对犯罪官吏本人及其亲友终身禁止其做官的制度,属于资格刑,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政治权利。
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罪的附加刑而存在。
晋律中规定官吏贪污,罪不至死者,虽遇赦,仍禁锢终身,轻者二十年。
有时禁锢的人,即使解除仍不能与平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能住在京城。
唐代没有规定禁锢,却有类似的免官之法,它的调整范围也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而扩大到官吏犯罪的各个方面。
后世各朝改禁锢为永不叙用,如元朝时成宗曾下诏“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再犯,终身不叙。
” 由此可看出我国古代对官员职务犯罪的立法之详尽,查处之严厉,犯罪成本之高,以此威慑官员不敢犯罪。
(二)注重官员的道德教化与考察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曾被长期奉为正统思想,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
其内涵便是通过道德去教育感化人,从心理上改造,使人心向善,知荣辱。
德治大致可追溯至周代的“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发展于两汉以董仲舒为首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确定于唐代,唐律中明确规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方针,此后历代均是尊崇。
德治中最主要的一点便是要求统治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勤政,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因此,在历朝历代都十分注重对官员的道德教化与考察。
夏商周的奴隶制度时期,选拔官员主要是以宗族血统为主的宗法制和世袭制。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因争霸需要,开始注重真才实学,如秦国开始按军功授爵。
至汉代封建大一统的稳定发展时期,在官吏选拔制度上逐渐形成了察举、征辟、考试的荐举制度。
其中察举便是由公卿、列侯、郡守等官吏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通过考核,授予该人官职。
察举科目主要有孝廉、贤良方正、秀才等,从科目设置上可以看出选拔时对官员品德修养的重视。
不过随着荐举制度的发展,最后被推荐的人往往不是品德、才学高尚之人,而是世家子弟门第高贵之人,因而出现了“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现象。
荐举制发展的结果便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官吏的选拔上采用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荐人才九品中正制。
为消除以前选官制度的流弊,从隋朝开始,绝大多数官吏选拔均通过科举考试,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成熟的标志。
虽是科举,但对官员的品德考察依旧受到重视。
以守丧为例,汉时有“不为亲行三年服者不得选举”,唐律有“冒哀求仕”“释服求仕”等罪名,见微知著。
(三)通过监察制度预防职务犯罪 加强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建设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条重要举措。
他们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夏至春秋战国时期,是行政监察的萌芽时期。
至先秦时,不仅建立了监察机构,而且对于举报贪官也很重视。
例如,商鞅变法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奖励告奸,对官吏犯法,知而不举者处以严刑,而对告奸者不仅本人免罪,而且重奖告奸者。
隋唐宋时期为成熟阶段,封建监察制度已是相当完备,御史监察体系和谏官言谏体系已形成。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各司其职。
明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以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地方,设有独立的六科专门监察中央六部,各省有按察司为地方监察机构。
但由于台科分立,往往造成相互牵制乃至对峙,监察功能因内耗而削弱。
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划归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实现了监察组织的空前完整和统一。
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通过设置监察机构来限制权力的做法对于今日反腐败斗争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仍有可供借鉴之处。
(四)采风观政与上书告诉 所谓采风就是统治者派专人负责到民间采集四方风俗善恶,代语歌谣通过采风,统治者可以观政之清明,官之勤廉。
采风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调查活动。
采风始自西周,目的一是观俗,二是观政,前者是考察民情、风俗、习惯,后者则是通过民情来观察统治者的德行。
最早的《诗经》及至两汉时期流传的“乐府诗”均是当时采风所流传下来。
上书通常是指臣民向皇帝递交报告,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鸣冤喊屈或举报违法犯罪等行为。
相传尧舜为防止政令失误,曾相继设置了“进善之旌”、“敢谏之鼓”、“诽谤之木”,以广泛听取臣民对政务的建议、批评,周朝亦效仿设置“路鼓”、“肺石”,魏晋则设有“登闻鼓”。
唐武则天时期更增设有匦使院,著铜匦于朝堂外,让天下人投匦言事,这可说是今天信访制度的前身。
此后朝代亦继承发展前制,允许平民上书告诉。
清朝更规定了各部门均不得扣压平民上书,违者“全家族诛”。
采风观政是统治者自上而下主动的深入民间,了解舆情;上书告诉则是人民群众自下而上的向统治者发出自己的声音,两者有机结合,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二、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启示 我国古代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是一份珍贵的历史遗产,本文亦试图从中找出对现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可资借鉴之处,但笔者认为应先看到其固有的历史阶级局限性。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纵然严峻的立法贯穿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但依旧无法根除职务犯罪,并最终导致一个个王朝的覆灭。
其次,我国历史上曾出现的“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所谓“太平盛世”与当时的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我们应当在充分重视历史经验与教训,以史为鉴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完善立法,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我国现行刑法自97年制定以来,历经八次修正,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惩治职务犯罪立法体系。
但是,跟一千多年前的《唐律疏义》相比,在许多方面仍有所不足:(一)在涉及范围上。
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列举式方法规定职务犯罪,导致内容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当前反腐倡廉的需要;反观唐律,其涉及范围广、内容详尽,几乎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官员借用所管辖者的财物都有具体规定。
(二)在法律地位、法律结构上。
现行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集中在第八、第九章;而唐律主要规定官员职务犯罪的《职制》一篇位于《名例》《卫禁》之后,即仅次于刑法总则和皇帝、社稷安全之后,可见地位之高,统治者之重视。
(三)在量刑上。
唐律的量刑明显重于我国现行刑法,而且对于一些如今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无故旷工,都规定了刑罚。
前文说过: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笔者亦不认可过于严峻的法律,但犯罪成本太低则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观现今职务犯罪愈演愈烈的趋势,不得不考虑职务犯罪的量刑规定是否合适。
检察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以促进立法的完善,方能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
完善立法之后,更重要的在于法律的执行。
我国古代关于职务犯罪的量刑立法在今天看来未免过于严苛,但其严厉查处职务犯罪的思想值得借鉴。
由于权力的扩张性和私有观念影响,职务犯罪行为的产生在目前看来难以避免,故有必要通过严厉的查处,增加行为人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同时加大对他人的震慑,以提高警惕。
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始终保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发挥预防功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发展预防文化,加强公务人员道德教育 在新的历史时期,引发职务犯罪的内在原因主要是个人思想道德滑坡,放纵个人私欲。
如果一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高,纵使给他再大的权力,他也会自觉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
反之凡是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都是由于忽视思想教育,放松自身的改造和学习,往往在美酒、美物、美色的诱惑面前,特别是在巨大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因此,加强公务人员的道德教育尤为重要。
文化是行为的先导,我国古代德治思想能够加强官员的道德水平,与儒家文化的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
正是通过全社会的文化熏陶,不断明示、暗示官员要加强自身道德建设,以此达到从源头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预防文化,之所以冠以文化的名称,是因为它不同于以往的检察预防,检察预防主要是利用法制教育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检察预防文化则利用哲学、政治、经济、艺术、社会道德、伦理等几乎全面的历史文化的力量,来提升掌握特殊权力人员的思想,消除犯罪观念,根除犯罪观念产生的思想根源。
在当前反腐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仅仅局限于过去检察预防的模式,应主动领导、组织检察人员和社会各界人才共同构建、发展预防文化,以此激发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热情,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加强公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的氛围,给腐败行为造成巨大的社会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公务人员形成良好的廉政修养和生活方式,从源头上自觉抵制腐败。
(三)扩展检察监督范围,打造高素质预防队伍 细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监督并不局限于对下级官员自上而下的监督。
自秦汉至清末在中央权力机构中,御史之类官员监督的对象上自皇帝下至百官,无论职位高低。
如清代设十三仓监督,崇文门左右监督,主要是履行对同级官员的监察督促之责。
监察范围也比现今的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广阔不少,甚至允许“风闻弹人”。
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都是监督,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注重关口前移,充分发挥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延伸检察触角,创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措施,努力实现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和现代化。
预防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协作机制,并促进各方力量整合和工作衔接,形成预防工作合力;要探索建立与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审计以及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增强预防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为保证监察机构的清廉、高效,我国古代对监察官员的挑选十分严格,有时甚至皇帝亲选。
宋代曾规定:若未经两任县令,不得为御史,以保证御史具有实际的施政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
这对我们今天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预防队伍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首先是作为法律的监督者,检察机关应保证自身的清廉,这便需要不断的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廉政教育,形成廉洁文化。
其次是专业化的构建,在面对日新月异的高智商、高科技职务犯罪手段,检察预防队伍专业化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要根据预防工作特点,加大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力度,提高预防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四)重点关注舆论民声 中国自古至今都有民众积极参与反腐的优良传统。
据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公布的数字,在已查处的大要案中有60%~70%的大要案件都是由民众的举报发现的,民众的参与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至关重要。
因此检察机关除了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外,更应该注意主动关注舆论民声。
同时,根据《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4.57亿,手机网民数量达3.03亿。
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可以预见到网络将成为民众表达意见、诉求的最重要渠道的时代,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切实加强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拓宽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结语 通过对我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大致梳理、分析,笔者从中得到了一点对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检察职能的启示。
值得说明的是,我国古代预防职务犯罪基本是在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前提下进行的,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是相互联系的共同体,很难单纯的割裂开来。
由此视之,笔者在所提出的几点启示,亦是相互联系,不能割裂的:完善立法与扩展检察监督范围自是密不可分,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与提升检察预防队伍素质、重点关注舆论民声同样关系密切,发展预防文化更可包容于检察职能行使的全部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