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更好地发挥妇女志愿者在参与妇女工作,推动中心工作上的作用
1、 向广大妇女宣传妇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社区的三个文明建设。
2、 负责上传下达工作信息,掌握各妇代会服务站工作,活动进展情况,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3、 负责向妇联汇报,沟通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服务站工作开展。
4、 负责培养和选树下岗工及志愿者个人和集体的先进典型总结工作。
5、 为妇女儿童办好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 开展“三八”红旗手(集体)和“五好”家庭活动。
7、 配合有关部门对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
8、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家庭、及争创双合格”四大主题活动活动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
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
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
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
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
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
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
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
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
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
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
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
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
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途径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3.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妇联主席具体干嘛
一、对被害人进行走访调查并与其进行深入交流。
2010年8月5日,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解某进行了走访座谈。
受害人解某,今年36岁,因受家庭暴力侵害,于2010年3月向当地妇联反应了相关问题。
其述称如下:解某与其丈夫张某结婚已数年,和丈夫结婚时家庭非常困难,经夫妻俩多方筹措资金工借款几万元开了个胶合板厂,由于勤劳能干,诚实守信,厂子生意十分红火,并先后生于了两名儿女,其为了更好照顾家庭,帮助其丈夫,便专职在家照看孩子操持家务。
但是好景不长,自从其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后,从2003年开始,其丈夫边开始不按时回家,到最好净公开与情人在外姘居,不但对妻儿不管不问,回家后还多次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解某多次被打成轻伤。
最后,其忍无可忍,到妇联进行求助。
虽然其多次被丈夫毒打,由于其对丈夫情深意厚,加之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能力、子女抚养、夫妻感情、家庭完整、婚后丢人现眼等等不忍不愿离婚,宁肯忍辱负重的与其生活,而丈夫却不体谅,不珍惜夫妻情缘,始终持不离婚便不罢休的态度,对妻子变本加厉的殴打折磨,使妻子身心疲惫,苦不堪言。
婚外情的产生严重地影响夫妻感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甚至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二、 赴当地妇联查询相关案件卷宗 此次到我县妇联对相关案件的案宗和调查问卷进行了调查,发现在23.1%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在今年年初—6月份信访数据统计中,妇联工接待来信来访23件,其中17件涉及婚姻家庭纠纷,15件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也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也对该问题十分重视,并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等法律文件和法规中,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现象仍屡见不鲜,它不但严重地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且,现在的家庭暴力现象有越发严重的趋势,过去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向高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家庭暴力的涉及范围越来越广,表现形式越来越隐蔽、程度越来越严重,施展周期越来越短,目前家庭暴力的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国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大毒瘤,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发现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家庭暴力的根源。
我国5000年的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造成了的社会观念,受“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在许多家庭还存在。
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依仗先天的身体优势,将身体处在劣势的女性大多数为其妻子作为出气的对象,加之有些男性性情暴躁、社会压力大、经济状况不佳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家庭暴力现象屡见不鲜。
2、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婚外情与腐朽的生活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断的提升,而“一切向钱看”的观念也使得很多人丧失了人性与道德。
充裕的金钱不但为人们追求和谐、幸福、富裕的家庭生活带来了宽松的环境,而且滋生了部分人群腐朽的生活方式。
有卸任当上了大老板,找情人、包“二奶”成为他们生活的时尚;有的见异思迁,家花不香野花香;有的缺乏家庭责任感,妻子小小的过失就成为他们出轨的理由…… 婚外情的产生和腐朽的生活方式成为了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破坏家庭和谐,导致家庭暴力不断的主要原因,更有甚者,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3、部分妇女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导致家庭暴力重要原因。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的法律观念意识都有了极大的改善,但是仍有很多妇女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认为丈夫打骂自己妻子,外人管不着,是理所应当的事情,自己应该忍受的。
现代家庭有一大部分人认为夫妻吵架、打架是个人的家务事,不会触及法律,别人也无权干涉。
甚至一些基层干部及执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也是模糊不清,对待家暴侵害问题时,持消极观望态度,不能履行应尽的职责予以制止,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不好管,管不好,管不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越作调解工作越参与事态越复杂,任由暴力继续发展,这也是导致了家里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4、家庭暴力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是表现形式较为隐蔽。
有的男性性格扭曲、性情暴躁,无论是大矛盾还是芝麻黄豆的小矛盾,养成了出口就骂、伸手便打的发泄方式,虽然侵害行为真实存在着,可是由于影响范围小而导致除夫妻上方外,都无“第三者”知情。
而女性生性比较好面子,受“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的影响,一般不会将这种事情进行批露,遇到性格比较遇到内向、温和的妻子,她们更多的会选择忍气吞声,独自承受着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其结果是不仅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情,反而为下次家庭暴力埋下了隐患,这也成为了家庭暴力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之一。
5、相关法律制度缺失,使家庭暴力的不到应有的惩罚,助长了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
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健全,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等现象,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
司法人员仍被传统观念所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使得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但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出现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
正是这种现象的“放纵”是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6、妇女经济地位的不独立性和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
大部分农村妇女结婚后依赖家庭和丈夫,知识和技能的缺乏制约了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缺乏自强自立的意识,女方无经济来源,依赖丈夫的收入养家糊口。
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当她们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谋生技能,缺少独自生活能力,她们无法选择离婚,只能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维持着生存。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加大的摧残了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的发生,一方面妇女身体上受到了极大的摧残,由于妇女天生在身体机能上就处于劣势,因此,当其受到侵害时,身体上的伤害会是极为巨大的。
另一方面妇女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损害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由于长期生活在压抑、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畏惧和不安全感,对生活毫无信心。
当其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时候又不知道如何去找到正当的解脱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破坏婚姻家庭稳定。
充满暴力的家庭,会导致家庭成员幸福指数低下,引发多重的家庭矛盾。
即使起初女性会因顾及孩子,保持家庭完整的观念支配盼望丈夫能改掉暴力恶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生活的琐碎、工作的压力常常会导致夫妻双方的矛盾不但不会减退,反而会加重双方的矛盾。
因此,当她们对家庭产生不安全感、对婚姻失去信心时,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
可以说,家庭暴力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的一大杀手。
3、制约社会和谐发展。
家庭是一个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和谐、能够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平安家庭能够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但是,当一个家庭出现家庭暴力情况的时候,一方面男女双方家庭为此担忧,特别是女方父母、兄妹等亲人会十分气愤,极容易参与到这场纠纷中来,加剧了大家庭的矛盾恶化,有的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家庭不和谐,会导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将会不同程度影响各自的工作,被暴力侵害的妇女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她们长期笼罩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势必会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阻碍。
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立法。
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从源头上抓立法,建立专门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健全有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实行专项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增加相关内容,并加大惩治力度,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制裁机构、鉴定机构、救助机构和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专项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切实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公正公正,依法的处理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
使妇女受到暴力伤害时有门进、有人管,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二、发挥社会各界力量,互相协调、综合治理,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 。
切实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到范畴。
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派出所、民政、妇联等各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单位、妇联要积极做好调解,司法机关对发生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坚决处理,民政部门对受到伤害的妇女要给予适当救助。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
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舆论、道德法律的反家庭暴力的网,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协调各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
结论:家庭暴力是人类社会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亟需解决但是又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并能单纯的依靠伦理道德,必须加强依靠法律法规等具有强制性的、能够体现明显效果的法制手段。
切实将与相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的法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杜绝这种现象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