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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工十九大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16-04-25 15:41

有哪些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哪些情形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清华制造”无疑是就业的第一保障,这一地位至今无人撼动。

一直在国内一骑绝尘的理工科所培养的毕业生至今仍然是各个行业的追捧对象,出国率和深造的比例也是国内第一。

清华新兴的文科院系也以学科新,精度高为特点,拥有新闻,社会学,公共管理,金融和法学等一批热门学科,就业出路令人眼热。

多年来清华学子在社会最主流的政界、企业界和学术界均有着极其出色的表现,以基本功扎实,勤奋聪颖和具有团队精神而被评为国内最受欢迎的毕业生。

但清华学生也有着过于依赖清华这块金字招牌的傲气,往往坐等海内外顶尖名企来清华招聘,缺乏走出校园寻找机会的冲劲。

同时因为每年大批毕业生选择出国,也常常被人诟病。

一直以来号称江南第一学府,强劲的理科在出国上极具优势,也是跟清华,北大,中科大并列的四所学分被美国承认的大陆高校之一。

新兴的工科里面的微电子和飞行器制造在全国的高校里面名列前茅。

而这两个领域恰恰是近年来的热点,因此复旦的学子在原本不甚擅长的工科里面也开始崭露头角。

文科的设置以热门文科为主,而且历史悠久,新闻,国际关系这些学科国内高校无出复旦之右者。

尤其重要的是复旦具有在上海的本土优势,一些在上海开展业务的大公司对于复旦学生都是青眼有加。

因此,对于想要毕业后在上海和长三角地区发展的学生,复旦无疑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上交在上海几乎跟复旦齐名,其地位和影响力可见一斑。

上交的学科设置以工科为主,其中制造业相关领域和IT类专业的实力在全国名列前茅,而上海恰恰是中国最大的制造业基地,所以上交的学生也是受到了广泛的欢迎,交大学子脑筋灵活,善于经营,管理能力强,也比较容易进入管理层,尤其是一些在上海的IT类的大外企,每年都会给上交单独留出名额。

但是由于学科覆盖面的影响不够宽广,而且在上海的声誉似乎总是稍逊复旦一筹。

因此暂列第三。

不过上交大的最近十年来的上升势头强劲,随着上二医的加盟和文科的发展,学校整体发展前景非常看好,学校整体形象实力的提升对学生就业出路一定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

北邮在某些排行榜上的排名虽然低,但是因为其在整个通信行业的影响力无人匹敌。

所以就业之好几乎不亚于清华。

每年,,和中国网通所招聘的新人中北邮的学生几乎占了一半以上。

甚至这几个公司每年的招聘笔试主会场就放在北邮。

而四大公司的领导层75%以上都是北邮毕业的。

所以虽然北邮的出国比例稍逊,但是通信行业的超高待遇,无疑是吸引众多学子的巨大魅力所在。

曾经在90年代很火了一阵子,当时文科的分数线之高几乎可以跟北大抗衡。

后来因为经济的调整有些走入低潮。

但是最近几年也开始有了强劲的抬头趋势。

国内以外贸作为导向的经济结构每年都会制造出对于国际贸易及相关领域的巨量需求,而无疑是其中的执牛耳者。

再加上整个学校的教学体制相当先进,毕业生的外语水平在国内高校中名列前茅,因此也成为就业市场上的抢手人才。

每年进入德勤,毕马威等国际知名会计事务所的人数有35%来自于。

关键词:   毕业最有出路  十大高校  发表于:2008-02-01 15:18 引用 再高30分,可以换个什么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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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匿名访客中国毕业生出路最好的十所大学 人大最近几年已经从前些年中的衰落走了出来,其优秀的生源保证了学生的高质量,人大的毕业生仍然是国内高校就业市场最强有力的竞争群体之一,在公务员、法律、金融保险、新闻等众多热门行业的录取名单中都可以看到大批人大学子的身影,人大在政界的中层实权校友国内高校无出其右,每年人大考取的公务员是最多的。

这主要得益于人大至今仍然牢牢把持着国内高校社会科学总体实力第一的地位,具有社科培养大平台化的优势,而且人大的学生具有强烈的入世精神,深谙实习求职面试之道。

人大的法学,社会学,新闻学,经济学等今年就业的热门学科的实力仍然在国内数一数二。

但是由于人大招收的学生尤其是研究生有点太多,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其精英程度。

北京大学 北大在中国无疑是一个跟清华齐名的金字招牌。

但是在全国的实力数一数二的北京大学在就业上的地位似乎与其排名不太相称。

主要是由于北大校内学科设置主要以文理为主,较为冷门的人文类专业和理科专业毕业生多,与社会需求结合小,类似于考古,地质,气象、力学和马列主义学院以及理科的众多冷门院系在就业上并没有很好的前景。

因此网上常常炒作诸如北大学子卖猪肉和糖葫芦的爆料新闻。

但是除掉这些之外的光华,经院,国关的就业实在足以让绝大多数的学校眼红。

而北大理科院系的竞争力也在国内名列前茅,每年去国外一流高校深造的学生数量在大陆高校中遥遥领先。

同济大学 在上海的同济大学是一所具有雄厚实力的老牌大学,其专业设置的三个杀手锏足以保证同济在就业排行榜上占据一席之地。

汽车,建筑和土木是同济的三个王牌强系,除了在北京的清华,国内几乎没有可以与之抗争者。

在蓬勃发展的中国建筑业行政部门和大型企业的高层中,同济学子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

而最近几年汽车制造业和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无疑让每个毕业的同济学子都能获取一份让自己十分满意的职位。

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号称“银行行长的摇篮”,目前各大银行的管理层超过三分之一出自中财。

中央财经大学离北邮不远,在行业内的地位也类似于北邮。

其毕业生在金融行业内的影响力无人可以匹敌。

而执全国高校同类学科牛耳的货币银行学和金融学等学科也给每个毕业于中财的学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证他们能够在行业内获得长足而稳健的发展。

最近几年,金融领域的热度持续升温,而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离不开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

所以有理由相信,今后几年,中财在就业榜上的排名还会进一步攀升。

上海财经大学在金融中心的上海也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但是仅仅在上海及长三角地区认可度较高,因此在排名上要逊中央财经大学一筹。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也有一个美誉,就是“中国外交官的摇篮”,中国超过三分之一的外交官出自北外。

这是因为北外确实有其先天的优势,尤其是在英语,法语,德语等一线外语语种的教学实力在国内遥遥领先。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高端外语类人才也必然会越来越抢手,目前同声传译的月收入一般都在三万元以上,比较好的同声传译年薪百万也不是很困难的事情。

所以要是说学习外语类的专业,北京外国语大学是当之无愧的第一选择。

学校一般会给什么处分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

第九条 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一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处分程序。

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第十三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

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

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

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必须事先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由相关管理机构受理。

相关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学校接到答复后,方可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七条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不论处分是否撤消,应当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未完成规定学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修改或增设处分种类、违背处分程序、增加被处分学生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校长和主要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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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令第45号公布)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推广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应当向本级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编辑本段]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编辑本段]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

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编辑本段]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排前十的大专是哪些

这些学校的专业有哪些

学校情况如何

以及毕业后的就业情况

满意给分

你好,我就是江西的,现在也在读大专,大专院校并没有什么排名的。

可以说各有特色,各种专业都包括了,我给你发些资料吧

还有问题请问。

1. 2. (公办)3.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4. 5. 6. 7. 8. 9. 10. 11. 12.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3.江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14.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 15.江西艺术职业学院 16.江西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17.江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18.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19.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0.江西青年职业学院 21.江西行政管理干部学院(成人高校) 22.江西省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 23.南昌市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 24.南昌教育学院(成人高校) 25. 江西大宇职业技术学院(民办) 26. 江西城市职业学院(民办) 27. 江西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民办) 28. 江西赣江职业技术学院(民办) 29. 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民办) 30. 江西先锋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民办) 31. 赣西科技职业学院(民办) 个人感觉不全面还有好多没有的,像蓝天,还有一些大学有专科的,像江西理工的南昌校区。

等等,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zhidao.baidu.com\\\/question\\\/102767878.html?fr=qrl

有谁知道云南大学院士人数

云南大学的院士 1, 冯景兰院士 , 地质学家 1940.8-1942.7 任宋矿专修科主任 ,1942.12 任矿冶系教授兼工学院院长 2. 陈省身院士 . 数学家 1938.8-1939.2 被聘为教学系兼任讲师 ,1942-1943 再次聘为数学系讲师 . 3. 冯友兰院士 . 哲学家 1941.11-1942.4 被聘为讲师 4. 华罗庚院士 . 数学家 1938.12 聘为数学系兼任讲师 1944.9 聘为数学系兼任教授 5. 顾颉刚院士 . 史学家 1938.6-1939 聘为文史系教授 6. 金善宝院士 . 小麦育种专家 1945.7-1947.7 被聘为农学院教授 7. 吕叔湘 院士 1938.10 被聘为文法学院及矿冶专修种副教授 8. 彭桓武 院士 核物理学家 1938 到云大任教 ,1946 底聘为物理系教授 ,1948 他离开云大后多次到云大讲学 9. 秦仁昌 院士 蕨类植物学家 1945.12-1955 被聘为森林学系教授 . 兼任过林学系 生物系系主任 . 10. 汤用彤院士 哲学家 20 世纪 40 年代被聘为云大教授 11. 钱临照 1944 被聘为医学院兼任教授 12. 汤培松院士 20 世纪 40 年代被聘为云大家学院兼任教授 13. 吴晗院士 1941.10-1942.7 被聘为文史系讲师 , 后聘为文 史系教授 14. 吴征镒院士 植物学家 1944.10-1945.6 被聘为生物系兼任讲师 15. 徐仁院士 古生物学家 1939.8 被聘为生物系专任讲师 ,1941-1943 聘为生物系副教授 16. 张青莲院士 1943 被聘为理化系兼任教师 17. 余德浚院士 1938.8 被聘为云大讲师 ,1946 聘为副教授 18. 曾昭伦院士 化学家 1943-1944 为云大兼任讲师 , 后被聘为教授 19. 吴中伦院士 20 世纪 40 年代 , 在云大家学院任教 20. 赵忠尧院士 物理学家 1937.6-1938.8 被聘为云大理化系教授 . 21. 郑万钧院士 1939-1946 被聘为云大森林系教授兼系主任 . 22. 严志达院士 1941-1946 在数学系任教 23. 袁见齐院士 1939.3=1940.7 任矿冶系讲师 24. 郭令智院士 1939-1940 任矿冶系专任讲师 25. 许杰院士 1942 年在云大任教授 26. 钱令希院士 1942-1943 在云大任雨过土木系教师 27. 孟宪民院士 1947 年在云大工学院教授兼院长 . 28. 冯兴德院士 1938 年在云大理化系任肋教 . 29 殷之文院士 1942 毕业于矿冶系 30. 徐祖耀院士 1942 年毕业于矿冶系 31. 戴永年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 1951 年毕业于矿冶系 32. 张国成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 1952 年考入云大 ,1954 年毕业于昆明工学院 33. 陈景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 1958 年毕业于云大化学系 34. 孙汉董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 1962 年毕业于云大化学系 35. 胡永康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 1961 年毕业于云大化学系 36. 严济慈院士 物理学家 原云大物理系教授 37. 陈达院士 社会学家 原云大文史系教授 以上为云南大学各时斯任教和毕业并先后当选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人员名单 . 参考文献 :1.< 云南大学 80 周年校庆纪念画册 >2003 年 4 月版 2. 云南大学教照片丛书 < 东陆回眸 >2005 年 7 月版 .第 262 楼. 2006-04-24 12:41:44 [回复] [转贴] 早行人(172203200) 级别:中级站友 发帖:355 积分:361 来自:202.203.222.103 注册:2003-07-31 :0 :0 云南大学培养的院士共有7人: 29 殷之文院士1942 毕业于矿冶系 30. 徐祖耀院士1942 年毕业于矿冶系 31. 戴永年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1951 年毕业于矿冶系 32. 张国成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1952 年考入云大 ,1954 年毕业于昆明工学院 33. 陈景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1958 年毕业于云大化学系 34. 孙汉董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1962 年毕业于云大化学系 35. 胡永康院士 化工 冶金 材料学家1961 年毕业于云大化学系 .第 263 楼. 2006-04-24 12:45:35 [回复] [转贴] 早行人(172203200) 级别:中级站友 发帖:355 积分:361 来自:202.203.222.103 注册:2003-07-31 :0 :0 可惜啊,现在的云大的确已经不复当年之勇了,目前在校的专职院士连一个也没有,有的两个也是特聘教授:张亚平,陈景. .第 264 楼. 2006-04-24 12:52:01 [回复] [转贴] 早行人(172203200) 级别:中级站友 发帖:355 积分:361 来自:202.203.222.103 注册:2003-07-31 :0 :0 张亚平院士介绍 -------------------------------------------------------------------------------- 时间:2005-12-16 来源:中国科学院 阅读27次 分子进化生物学和保护遗传学家。

1965年生于云南昭通,原籍四川资中。

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1991年获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博士学位。

现任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云南大学教授。

从事灵长类、食肉类等一系列动物类群的研究,澄清了这些类群系统与演化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以线粒体基因组作为主要遗传标记研究东亚人群的遗传多样性,揭示了东亚人群进化的一些规律,并阐述了我国一些民族的演化历程。

系统研究了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遗传多样性,发现遗传多样性贫乏与物种濒危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证明东亚是家养动物驯化的重要区域。

在脊椎动物中首次发现微进化时间范围内DNA异速进化的现象。

对基因起源进化的研究,揭示了一些新基因的形成和基因的变异在生物适应进化中的意义。

2003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 265 楼. 2006-04-24 13:04:29 [回复] [转贴] 早行人(172203200) 级别:中级站友 发帖:355 积分:361 来自:202.203.222.103 注册:2003-07-31 :0 :0 云南大学,小心受骗 ——揭露陈景“金蝉脱壳”的“人才流动” HSY 一,奇怪,陈景成了云南大学的工程院院士

在《新语丝》上看到“做化学工程的院士就能做理论物理特聘教授吗

”一 文(XYS20041023),文中说:云南大学理论物理博士点聘陈景为特聘教授。

该博 士点有“活动星系核与宇宙学”“高能天体物理与宇宙线”和“统计物理与激光” 三个研究方向。

陈景院士能在这里做什么

实际上只是挂名拿钱

在其它网页上看到,陈景打的不是云南大学理论物理特聘教授的招牌,而是 打云南大学工程院院士的招牌。

例如2004年10月17-20日在西安举办“第四届国 际湿法冶金会议(ICHM’2004)”向全世界征文的通知中,详细介绍了会议的各项 人事安排。

会议的国际组委会有主席2人,委员21人,陈景是委员之一。

陈景一 栏是这样写的: “陈景 云南大学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 中国工程院院士”。

他首先隶属和 代表云南大学。

且在所有委员中,是唯一一位同时隶属和代表两个单位的人。

大会副主席14人,陈景是副主席之一,陈景一栏是这样写的: “陈景 云南大学 中国工程院院士”。

显然,陈景成了完全代表云南大学 的工程院院士。

二,陈景院士桂冠的由来及近几年的拙劣表现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是国内外知名的研究单位。

建所半个世纪来,经过几代贵 研人的艰苦创业和拼搏奉献,在铂族金属的所有相关专业领域,为国家做出过卓 越的贡献,被誉为中国的“铂族摇篮”,并形成了一个人才优势群体。

在这一科 技领域产生一名工程院院士作为该领域的代表理所当然。

1997年陈景申报院士, 在申报前后贵所一些知情人对他学术不端行为有过数次揭发和举报,不少贵研人 也并不认同他的业绩和水平。

他获得这顶桂冠后,大家承认历史,把这视为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的集体荣誉, 把这顶桂冠看作贵金属学术领域的代表,而不完全是陈景的私人财产。

大家放眼 未来,期望他有自知之明,总结经验教训,为昆明贵金属研究所及贵金属科技事 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这也是他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然,如果他背弃信义,离开了贵金属研究所和该所代表的科技领域,陈景 的院士头衔就失去了基础和价值,他就只是一个普通的研究员。

后来的事实证明,评上院士反而助长了他故伎重演、继续弄虚作假的侥幸心 理。

从1997年至2002年的六年多时间里,他在错误的路上走的更远,背离科技工 作者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的虚假行为更露骨,影响更坏。

工程项目有两件: ①花费数千万元的铂族金属二次资源再生回收利用工程项目成了摆设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陈景吹嘘发明了“国际首创”的从汽车尾气净化废催 化剂提取铂族金属的新工艺(成为陈景申报院士的业绩之一),已完成90公斤批量 验证试验,回收率达到98%,要求建设工业性生产试验基地。

1998年列入总投资 4648万元的“国家重点工业实验项目—铂族金属二次资源再生回收利用”,陈景 是负责人。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要求“该工业性试验项目2000年底完成并鉴 定验收。

形成年处理等离子富集物5t,一般失效催化剂300t以及生产600kg铂族 金属的能力”。

该项目国家投资800万元,云南省配套400万元,其余由昆明贵金 属研究所贷款和自筹。

后来证明,陈景吹嘘的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工艺,实际上 并非如此,工程施工设计时,工艺还三天两头改,搞得设计单位无所适从。

勉强 建成后,应进行批量100公斤验证试验,但投料20公斤的试验都不能顺利进行, 也得不到满意的指标。

该项目前后历时6年,国家和单位投入数千万元,至今未 正式生产出一克金属、创造出一分钱效益,而他的奖金可能拿了不少。

②在陈景负责及唯一署名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研究报告中,大量伪 造数据,拼凑假科技成果,公开虚假专利,欺骗国家和社会(见《新语丝》 2004\\\/10\\\/12 “刘时杰,院士造假 该当何罪—公开揭露陈景学术道德败坏的典型 事例”)。

这一严重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最坏,他否认不了,也无法自圆其说。

事件揭露后,他居然把美国专利的技术重新包装在他的项目中,改换门庭继续申 请立项攻关。

群众议论说,他这样做的目的之一是为他儿子争经费、创效益。

出现这种情况并不令人奇怪。

当上院士后他不是谦虚谨慎,团结协作,而是 在所内忘乎所以,目空一切,不搞团结,大搞分裂。

他带着几名研究生,在所内 形成一个“小独立王国”,甚至与所内专业分工从事贵金属冶金的冶金研究室 (后称高纯事业部)都没有任何联系。

这些事害了单位,害了国家,也害了他自己。

在贵金属研究所名誉扫地,待 不下去了,选择了背弃和逃避责任,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的策略,自己“金蝉脱壳” “人才流动”到云南大学去了。

2002年以后他已很少在贵金属研究所露面。

三,陈景在公开场合有资格代表云南大学吗

在互连网上打开云南大学网页,看看他在云大做什么

在历任、现任校领导名单中,没有陈景的名字。

在《云南大学2004年行政工 作要点》中,没有陈景的任何具体事务。

说明他没有云南大学的任何行政职务。

在学校重点学科、博士导师及著名教授名单中,在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 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及省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名单中,皆没有陈景的名字。

在云南大学“十五”“211工程”建设项目中,没有陈景所从事的专业。

在云南 大学精品课程中没有陈景的课程设置。

说明他没有具体的学术职责。

也未在任何网页文件中见到云南大学有陈景院士的文字记载。

说明云南大学 并未将他当成本校的院士。

寻问贵金属研究所的领导得知,他们未曾接到任何单位商调陈景的口头联系 或书面函件,也未曾接到工程院或省政府等上级单位调动陈景的调令,他也未办 理离开贵所的任何手续,仍在贵所领工资,他去云南大学属私人行为。

显然,这 不是正常的人才流动。

社会上早就流传,他在云大得到的额外待遇是80万元的一 套翠湖边的高级住房和20万元年薪。

如果仅仅是云南大学下属某个学院聘陈景为兼职教授,并不表明云大要聘他 为代表学校的院士。

但他却主动出卖“院士桂冠”,在重要的公开场合自命为代 表云南大学的工程院院士。

这种欺骗行为,恐怕云南大学的广大师生员工也接受 不了。

令人有理由担心,如果有什么公司或老板要高价购买“陈景院士”这顶桂 冠作形象代理或支撑门面的广告,说不定他还要把院士桂冠当商品变卖多次。

陈景自己将院士帽子当商品出卖,以及已经揭露的学术道德败坏问题,都是 他人品道德不好的必然表现,是玷污院士荣誉的恶劣行为。

如果他的能力和学术水平不能代表贵金属科技领域,或者说昆明贵金属研究 所及相应的学术领域限制了陈景才华的发挥,那么强迫他作为贵金属学术领域的 代表戴上院士桂冠这件事本身,就是一场历史的误会,应该改过来。

看来已经到了中国工程院从陈景头上收回这顶桂冠的时候了。

.第 266 楼. 2006-04-24 13:09:33 [回复] [转贴] 早行人(172203200) 级别:中级站友 发帖:355 积分:361 来自:202.203.222.103 注册:2003-07-31 :0 :0 要澄清上篇文章作者的几个错误: 陈景受聘云南大学特聘教授确有其事,在云南大学80周年校庆纪念册上面,就有陈景和张亚平二人,当时张还只是研究员,不是院士;而且云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现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设有院士办公室;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的简介中也有:学院有教职工近 120 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 1 人(云南大学特聘教授); .第 267 楼. 2006-04-24 13:21:56 [回复] [转贴] 早行人(172203200) 级别:中级站友 发帖:355 积分:361 来自:202.203.222.103 注册:2003-07-31 :0 :0 陈 景(1935.3.9-)。

贵金属冶金专家。

云南省大理县人。

1958年毕业于云南大学。

昆明贵金属研究所研究员,云南大学特聘教授。

长期从事贵金属化学冶金及其应用基础理论的研究。

60年代,完成了国家急需的硝酸工业废铂催化网再生和工业试验研究;80年代初,在金川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中,发明了活性铜粉置换分离金钯铂铑铱方法并成功应用于生产;解决了“铑铱分离及提纯”的技术难题;90年代以来,研究含铂族金属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及低品位铂矿的全湿法处理工艺。

理论上提出了“重铂族配合物的热力学稳定性及动力学惰性均高于轻铂族配合物”的规律;归纳提出铂族金属氧化还原反应、沉淀反应、亲核取代反应及络阴离子的溶剂萃取分类等规律。

多次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1984年国家人事部评为第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从二次铜镍合金中提取贵金属新工艺”获1985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发表学术论文160余篇,专著2本。

1997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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