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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应急队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4-06-15 19:05

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岗位工作应做到哪些

应急救援队伍及主要职责抢险抢修组负责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1、对紧急事故的控制、处理。

2、设备抢修作业。

3、恢复生产的检修作业。

安全警戒组1、布置安全警戒、保持现场井然秩序。

2、实行交通管制,保证现场道路畅通。

3、加强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车辆通行。

抢救疏散组负责现场周围人员和器材物资的抢救、疏散工作。

医疗救护组1、组织救护车辆及医务人员、器械进入指定地点。

2、组织现场抢救伤员。

3、如有需要的就进行防化防毒处理。

物资供应组1、通知油罐库房准备好灭火器、水袋等消防物资及劳动保护用品。

2、备好车辆、将所需物资供应现场。

题目为 学习《交通安全教育材料》心得体会 写一篇200字左右的文章,我会追加悬赏

5月10日下午,我们聆听了由XX校长及领导们主持的讲座——注意安全,关爱生命。

通过这次讲座,让我们更深层地了解到了生命的价值。

我国每年由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死亡率急剧上升。

就在2005年,事故达35万起,而因车祸身亡的人们足以两次坐满可容纳25000人的体育馆。

多么令人惊愕的数字

闯红灯、超速行驶引发一连串的汽车追尾事件,因此葬送了多少人的生命

川流不息的高速公路是现代人富裕的象征,但每一次出行都是生命的赌博。

生命诚可贵。

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无常的生命和身不可测的命运把我们安排在自己的位置上,每个人都是一样,经历春夏秋冬,体味生老病死。

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勇敢地担当自己的责任,建设好

人生中,无论你扮演什么角色,迟早都会一身清净回归大自然,那一时刻也许遥遥无期,或许近在眼前,但在这之前,我们不能够坐以待毙,要适时地抓住将要逝去的岁月,珍惜每一天,才不枉走这一回。

青山上的花儿告诉我:生命的美丽绽放在春天;田野里的小溪流跟我说:我的生命,在酷暑为行人解渴;校园里的枫树说:我用火红的生命点缀伤感的秋日;门前的雪人说:有我在,冬天不再寂寞

高分悬赏 高速公路公司的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不断增多,隧道自身的结构特点和隧道安全管理已成为新的研究课题。

文章立足于现实,从目前我国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二次事故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并就交通安全管制,消防火灾扑救、二次事故预防等方面探索性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期对我国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有所裨益。

  在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步入了一个历史上空前发展的时期,随着已建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不断增多,如何安全管理好高速公路隧道,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这一问题已明显的摆在了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者面前。

隧道是高速公路的中心枢纽,笔者认为,隧道安全管理,重点是遏制隧道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避免隧道内二次事故发生,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保障过往司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隧道大多位处山脉纵横、丘陵沟壑的区域,高速公路相对平坦的特点决定了多数隧道较长距离的空间近似封闭。

在相对狭窄的空间,高速公路交通量、车型、车载可燃物等因素决定了高速公路隧道发生消防安全、交通事故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可以说,高速公路隧道越长,交通量越多,隧道内发生交通意外、消防意外的可能性就越多、越大。

  一、隧道火灾概率及特点  据国外20世纪90年代的统计资料显示,隧道火灾发生的概率是10次(亿车*km)~17次(亿车*km)。

由于较长隧道近似封闭空间,火灾发生较之于正常界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1.蔓延快,不易控制。

隧道因车辆事故,汽车相撞等引起火灾后,除本身携带一定数量的燃油外,有时还运载相当数量的可燃品、化学品、危险品,火势蔓延快,很难加以控制。

  2.通道易堵塞,隧道纵深距离窄长,发生火灾时,隧道内大量车辆难以疏散,极易造成堵塞,火势顺着车辆蔓延,扩大损失。

  3.浓烟高温,扑救因难。

发生火灾后,烟雾迅速向四周扩散,虽有通风设备,也难以及时排出烟雾。

当隧道内因车辆碰撞等事故引起大火时,油料燃烧,温度很高,往往使灭火人员无法靠近,以致延长灭火时间,加之出口少,环境恶劣受空间限制,通信联络因难。

隧道大多远离城市,缺乏可靠的水源,隧道灭火条件有限。

双向交通隧道、特长隧道内容易产生灭火救援路线与疏散路线、烟气流动路线的交叉,救援面和救援途径有限,火灾扑救难度极大。

  4.供电中断,疏散因难,着火后,可能损毁供电系统,造成供电停止,会给扑救工作带来极大的因难。

隧道内通道狭长、照明条件差,着火后能见度低,人员难以及时疏散,易引起人员惊慌,从而造成更大的惨祸。

  5.高温有毒烟雾积聚,不易排出。

隧道密闭环境,一旦发生火灾,隧道内烟雾大、能见度低、散热慢、温度较高、火灾产生的高温、有毒浓烟迅速积聚,不易排出。

这不仅严重危险被因人员的生命,而且使消防队员也难以及时施救。

  6.起火点附近的隧道承重混凝土容易崩落。

由于山区高速公路隧道衬层内含有水分,当火灾发生时,衬层中的水变成蒸汽,在衬层内快速膨胀,从而产生巨大的压力。

国外隧道衬层火灾试验研究表明,混凝土表面温度达到200摄氏度时,10~15分钟内混凝土衬层就会发生爆裂、崩落。

  因此,隧道火灾可能只造成一辆车的损失,也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隧道倒塌、交通中断的重、特大恶性火灾。

  二、隧道交通事故及其特点  高速公路隧道交通事故视隧道交通状况、车流量、设计时速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而具有不可预见性。

根据国内外隧道内交通事故成因统计表明,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有如下方面原因:  1.高速公路隧道路段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据广东汕(头)梅(州)高速公路一则隧道路段交通事故数据显示,在2004年上半年发生在该区域隧道的10宗交通事故中表明,超过60%是因驾驶员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

  2.因为通行车辆自身机械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占绝大部分。

据广东汕(头)梅(州)高速公路隧道路段交通事故数据显示,在2004年上半年发生在该区域隧道的10宗交通事故中表明,其中3宗是因为通行车辆自身机械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

  3.高速公路过往通行车辆抛、洒物,导致隧道内通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隧道交通事故还因隧道交通状况、车流量、设计时速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而具有不可预见性。

  三、二次事故引发隧道安全  综合国内各高速公路多宗二次交通事故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撤离现场且未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后方来车车速过快,注意力不集中,从而引发二次交通事故。

二次交通事故危害性很大,事故现场范围广,涉及车辆、人员多且容易发生重大交通堵塞,经济损失大,并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当车流量大或处于交通高峰期隧道内发生火灾或交通事故,由于隧道内能见度低疏散通道有限,加之驾驶员对烟火及事故现场的恐惧,更容易出现慌不择路而造成交通堵塞或新的交通事故。

可以说,隧道越长,车辆疏散所需的时间就越长,极容易发生二次灾害。

  四、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高速公路隧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高速公路隧道管理部门要加强互动、齐抓共管,提高事故快速反应的速度,数据处理的精度和预测的时效性,降低数据处理的时间。

加强预防,才能有效维护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心脏”,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谋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措施如下:  1.充分认识隧道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完善隧道安全设施建设。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

隧道安全直接涉及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兴衰成败,隧道养护、管理者要牢固树立保护好隧道安全是保护高速公路“心脏”的意识。

要把抓好安全生产,尤其是隧道的安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政治任务,必须真抓实干,常抓不懈。

要确保隧道管理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有效到位。

  (1)加强隧道警示标志、标牌的建设。

行驶高速公路的驾驶员一般都是通过标志、标牌获取前方路面状况信息,保证行驶的安全。

因此,高速公路管理者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尤其是隧道路段的标志、标牌、标线规范,优化。

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了良的安全行车通行环境。

尤其是隧道内的反光立柱、轮廓标、瓷砖等,要定时进行清洁,保证标志标牌的清晰度,使反光设施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

此外,对于隧道内被损坏的设施,管理部门及时安排修缮,保证隧道内标志标牌设施完好。

  (2)加强隧道信息化、数据化硬件的建设,提高高速公路隧道的通行能力。

目前,国内许多高速公路在隧道管理中都拥有实时图像监控和信息诱导系统,基本实现隧道区域无盲区监控。

但是,对隧道通行车辆的通行速度,排气污染车辆等情形还没有明确的约束。

笔者认为,改进隧道通行环境,更应该优化隧道内车辆的安全行驶,优化车辆行驶速度,管控进入隧道的车流量。

达到提高道路通行质量,减少交通事故,缩短由于交通事故(包括车辆故障)所引起的延误。

  (3)维护保养好隧道及机电设备设施 。

有效维持、保障甚至延长隧道、设备正常使用寿命,是高速公路隧道长期有效运行的关键。

预防和减少因为缺乏日常养护或护养不当而产生的高速公路病害,设备故障,是确保通行高速公路车辆畅通的基本所在。

因此,日常工作中,隧道管理部门要定期保养,预防隧道病害、避免机电设备突发故障影响日常工作,使隧道硬件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最大限度的优化有限的隧道养护预算并节约养护成本。

  2.隧道火灾处置的战术要点,灭火措施和行动要求  (1)隧道发生火灾时,隧道管理部门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救人与灭火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救人与灭火同步实施。

积极疏散,抢救被困人员,隔离或封洞灭火,有效地控制火势,消灭火灾。

  (2)火情侦察。

率先抵达现场的人员,要查明火势发展情况及其危害程度,调查起火燃烧的物质、性质,起火部位,是车辆起火还是货物或油箱燃烧,有无爆炸可能。

  (3)灭火措施。

查明灭火路线方向和堵截阵地后,扑救人员要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扑救。

  1)直接灭火法。

当隧道内失事汽车火势较小或处于阴燃状态,且隧道内无爆炸,倒塌危险时,灭火人员可在做好个人防护、照明、通信联络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携带灭火器材深入隧道内灭火。

  2)转移处置法。

当失事车辆位于隧道深处,灭火救援行动无法开展,且有爆炸、倒塌危险时,要采用机车、拖车等将正在燃烧或泄漏的车辆牵引出洞,置于安全地带而后采取灭火堵漏等措施。

  3)封洞窒息法。

当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内部人员已全部撤出,且无法采取进洞或牵引至洞外灭火时,即可采取封堵隧道进出口及其它相关孔洞,断绝空气,窒息灭火。

  (4)火场排烟  1)利用隧道内的固定排烟设施排烟。

  2)利用公安消防队的排烟装备排烟。

  3)利用喷雾水枪排烟。

  (5)积极抢救人员  1)抢救的途径是隧道右侧的人行道。

  2)抢救的重点是已经中毒或受伤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引导疏散到紧急避难场所或安全地点。

  3)如果是载客车辆,要立即打开车门疏散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打碎玻璃,从窗口疏散。

  4)隧道倒塌,有人员被因,可选择距被困人员最近,构筑物较为薄弱的部位,打洞或破拆救人;如果隧道倒塌严重,一时难以打通,应设法先向隧道输送空气。

  3.利用软硬件设施,加强隧道路段突发事件的交通管理制工作,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1)“隧道事故无小事”,隧道路段发生的事故都可能是重大的、恶性的事故。

因此,隧道管理部门要经常加强对隧道路段突发事件防患。

做到“隧道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  (2)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要根据事件的情况、事故特性,有关责任单位要正确履行好自身职责,各施其职,各行其政,及时抵达现场或采取有效避免二次事故发生的措施,率先抵赴现场的人员,要及时将事故的性质、时间等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达到有效管制,确保过往车辆接事故性质、地点、状况的有效指令。

  (3)为避免二次事故,交通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还要做好交通管制工作,摆放好符合警示标志、标牌,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

疏散救护工作要有条不紊,责任到人,要将现场人员引导护送,向安全区(安全通道)疏散,同时要查清现场是否有遗漏人员。

  4.建立隧道管理数据库,提升隧道管理规范化水平  在日常管理中,隧道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翔实记录发生在隧道路段的各类事件、事故,不断总结经验。

建立起隧道管理信息数据,将发生在高速公路隧道路段的重大、有代表性的各类事件进行归类,汇编成易于一般工作人员理解的工作手册或操作规程,指导实际工作。

同时不断更新数据的数量和可靠性。

或者可以将数据纳入计算机及其他隧道管理系统,使其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便于总结、推广。

  平时,高速公路隧道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学习隧道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设想隧道区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制订预防措施,分析一般事故现场的容易忽视的细节,熟练掌握处理事故的要领,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

建立起高速公路隧道路段,隧道群联动应急预案。

  隧道不同于一般的地面建筑,隧道地形复杂,结构封闭,交通拥挤,一旦发生火灾或交通事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高速公路隧道安全通行的设计、施工受到隧道其他专业的影响和制约,是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领域之一。

对现有的隧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我国在这方面所开展的工作还不是很系统,人力物力投入不中是很充裕,部门之间的合作及国际间的合作机制尚需加强和完善。

因此,在国家、行业隧道工程、建设、管理尚没有完备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一部隧道运营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工程建设、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对于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_^

高速公路巡查员是干什么的

高路巡查员工作要求:  1、巡查是对对路路基、桥梁、和沿线设施的外观状况进行一般性巡视检查。

日常巡查的主体是各路段养护单位和管理公司养护部门。

巡查频率是日常养护单位每天不少于一次,管理公司养护部门每周不少于两次。

  2、夜间巡查是对高速公路夜间安全状况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防眩、反光效果的专项巡查。

夜间巡查的主体是各路段养护单位和管理公司养护部门,巡查频率是每月进行一次。

  3、特殊巡查是在暴雨、洪水、冰雪、台风、大雾等特殊天气下高速公路通行状况和安全状况的专项巡查,巡查的主体是各路段养护单位和管理公司养护部门,在特殊天气条件下专项进行。

  4、巡查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高速公路全面路容路貌的巡视检查;二是对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例行检查;三是对高速公路病害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四是对所辖高速公路需要重点关注的关键段落、关键点进行检查。

  5、路基巡查内容:主要巡查路基稳定性,边坡水毁情况,路肩是否有杂物堆积,排水设施是否齐全畅通,特别注意检查沿线高边坡、高挡墙是否发生位移变形等情况。

  6、路面主要巡查路面有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

路面是否有新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坑槽、拥包、桥头跳车等明显病害。

  7、桥隧构造物巡查内容:主要检查桥面铺装有无损坏,伸缩缝有无堵塞、破损,泄水孔有无淤积堵塞,防撞护栏有无破损、变形,桥梁示警桩、桥名牌、限载标志等是否齐全整洁完好等。

检查隧道有无明显渗水,隧道洞口上方边坡是否存在落石、塌方,圬工体是否破损,衬砌及内装是否清洁、脱落等。

对全线重要桥隧应进行重点巡视检查,详细记录相关病害情况,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8、沿线设施巡查内容:主要检查护栏等防护设施有无缺少损坏,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含凸起路标)有无残缺、变形、歪斜、污染,里程碑(牌)、百米桩(牌)、轮廓标、防撞桶等设施有无缺损、褪色、剥落和污染等情况。

检查公路沿线绿化植物的管护情况,记录新发现的缺株、死株、病虫害、妨碍视距、影响交通安全、遮挡标志牌等情况。

科目四考试技巧口诀

科目一半小时必过快速记忆法(分类法、对比法、表格法)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道路交通信号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4机动车驾驶相关操作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1)吊销2年,撤3年,醉酒吊销5年,逃逸吊销是终身,叫吊二撤三醉五逃终身(2)不正当手段取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已取得);虚假材料的1年内(还未取得)(3)未悬挂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交通警察对未放置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可依法扣留行驶证,这句话是错误的(行驶证是车子的,驾驶证是个人的)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交通警察给予口头警告(错的,应当扣留驾驶证,罚款)驾驶人驾驶有达到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上路的,交通警察依法予以拘留。

(错误,应当扣留机动车,强制报废)(4)驾驶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子,强制报废,200-2000,吊销驾驶证(注意:不是行驶证)(5)交通信号包括标线、标志、信号灯、指挥等(6)夜间照明不良或雾、雨、雪、沙尘、冰雹等,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近距离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雾天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疏导员、安检员是不是在高速公路上当保安呀

大家都别相信,是骗子,把你从石家庄骗到北京保安公司实习,实习完之后在骗到北京另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大家都擦亮眼睛,我就是背骗的,希望大家转告都别相信中介的花言巧语他们只为赚中介费,,切记

交通警察安全防护常识

黑龙江省高路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第一章 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警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一)执行勤务的警车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警戒带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警戒带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医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手铐2副,警绳2根,电警棍2根。

(三)执行勤务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1个。

事故处理的民警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警示器2个。

(四) 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防弹衣、防弹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枪支按需配备。

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

民警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民警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民警进行整改。

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

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

(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

(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

(四)现场民警中职务高的。

(五)现场民警中警衔高的。

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

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民警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民警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

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执勤执法。

第八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第九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交通警察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

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防弹衣,戴防弹头盔。

(二)驾驶警车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

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十条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

(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民警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一)执勤民警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

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

(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民警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

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民警撞伤。

(三)正在执勤的巡逻警车,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民警应立即下车,持枪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

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

(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民警突然行凶。

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民警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

(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

(六)执勤民警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民警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民警,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枪支、匕首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民警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民警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

(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发生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现场民警应迅速了解和查明群体性事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

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

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

(二)交通中队民警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三)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

(四)交通中队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民警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民警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民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

(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警示器,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

(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

(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

(五)视情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警车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

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察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

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车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

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

设置警示标志时,民警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

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车停放处面向来车方向负责警戒,现场区域较大的应设置多名民警负责警戒,发现险情立即通知勘查现场交通警察迅速撤离。

第二十一条 具备通行条件的,负责警戒的交通警察须指挥疏导来往的车辆,减速通过。

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迹时必须采取短时间断流措施。

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在不影响现场勘查取证的前提下,做好标记后,可暂时移开一些物品开辟通道。

处置复杂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封闭全部车道、现场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条 现场警戒的警车应停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

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出现场划定范围和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条 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员减速或绕行通过现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等车辆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的道路右侧,并引导急救车、消防车停放在事故车辆附近便于施救的位置;告知现场勘查车、指挥车、急救车、消防车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驾驶员等非直接参与事故现场处理的人员应当在车外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对抢救出的伤员及时转运,等待转运的需移至安全地带等候。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发现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

指挥中心(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支队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机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

(二)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尽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种类、属性和泄露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

对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随意践踏,也不要任其流淌,应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应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三)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在距离中心现场前后1000米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指挥公安、消防、急救、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要注意将巡逻车、勘查车停在安全地带,避开泄漏物和有害气体。

(四)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

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将所有围观人员劝导、疏散至防护范围以外。

(五)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交通警察予以协助。

(六)遇有发生危险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交通警察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疫情”时,遇有与“疫情”有关人员的交通事故现场,民警必须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现场。

到达现场后,须强令车辆内的所有人员不得下车;在距事故车辆前后50米以外设置警戒线,及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阻断交通,禁止一切车辆、行人通行;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运送车辆可以继续行驶的,由当事司机标注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运送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要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调集车辆转移事故车辆内的人员,待事故车辆消毒后再由清障车拖移;办案民警待现场消毒后再进行勘查。

第二十八条 当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发生火灾时,应首先通知消防部门,同时用灭火器灭火或用沙土、棉被、折叠的棚布等蒙盖。

如果是燃油着火,切勿用水泼而助长火势。

发生火灾时,人员还在火场内的,用不易燃烧的衣物等护住头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肤后迅速逃离现场,注意在火场内不要张嘴呼吸或高声呼叫,以免烧伤口腔和气管。

第二十九条 当了解到事故现场存有爆炸物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到现场处理险情,同时迅速疏散现场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切断交通。

在爆炸发生时,应立即选择在土堆、树木和建筑物后方就地卧倒,并用手护住头部。

第三十条 事故现场如有濒临倒塌和坠落的建筑物、电杆、树木、车辆和其他物体时,应首先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疏散建筑物内人员和围观人员,然后再设法固定。

对要倒塌的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可以用木棍铁架等支撑,对无法支撑的应划定警戒范围,禁止人员进入,或者予以拆除。

对要坠落的车辆、物品可以用起重车起吊,用绳索捆绑或者用石块塞垫,在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绿化、广告牌等设施损毁,妨碍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和过往车辆、人员安全通行的,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尽快消除危险源。

第三十一条 事故现场中遇有人员伤、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护过程中须按规定戴好医用橡胶手套,防止接触血液感染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交通中队的现场勘查民警可以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勤务中队民警应组织有关人员从事故车辆处,由内向外清理现场,由近及远依次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疏导受阻车辆,恢复交通后驶离现场。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征得事故处理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及时将事故车辆和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

妨碍交通而又暂时无法移开事故车辆、较大物品时,不得撤除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大队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支队报告。

支队接报后应当视情派员赶赴现场,并向总队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事故的,支队要认真组织责任倒查,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安全防护装备、器材不符合配备标准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追究大队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安全防护器材、装备日常检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大队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现场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管理、使用、设置不规范,未达安全防护规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四)现场安全防护监督、指导不力的,追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执勤执法时发生伤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的评选,负有责任的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的评选。

支队应当对模范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为内部规定,对外无效。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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