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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十不准规定心得体会

时间:2015-08-10 01:48

国家电网干私活红线十条

国家电网新三个十条内容包括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和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

    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1. 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0%,居民客户端96%;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经核定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公布承诺指标。

  2. 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3.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

对欠电费客户依法采取停电措施,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书,费用结清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

  4. 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价和收费政策,及时在供电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

  5. 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 装表接电期限: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居民客户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5个工作日内送电。

  7. 受理客户计费电能表校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

客户提出抄表数据异常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

  8. 当电力供应不足,不能保证连续供电时,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实施错避峰、停限电。

  9. 供电服务热线“95598”24小时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电力故障报修。

  10. 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员工服务“十个不准”  1. 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2. 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3. 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4. 不准违反业务办理告知要求,造成客户重复往返。

  5. 不准违反,推诿、搪塞、怠慢客户。

  6. 不准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

  7. 不准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上岗。

  8. 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 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10. 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之便谋取。

    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  1. 规范和的签订与执行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交易,依法维护电网运行秩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

  2. 按规定、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调度交易信息;按规定、按时向发电企业和社会公众披露调度交易信息。

  3. 规范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流程,健全服务机制,进一步推进调度交易优质服务窗口建设。

  4. 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发电量调控目标,合理安排发电量进度,公平调用发电机组辅助服务。

  5. 健全完善问询答复制度,对发电企业提出的问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问询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发电企业,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日。

  6. 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严格遵守政策规则,公开透明组织各类电力交易,按时准确完成电量结算。

  7.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小火电关停计划,做好清洁能源优先消纳工作,提高调度交易精益化水平,促进电力系统节能减排。

  8. 健全完善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与用电客户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技术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保障电力可靠有序供应。

  9.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优化新机并网服务流程,为发电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新机并网及转商运服务。

  10.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机构服务准则》,聘请“三公”调度交易监督员,省级及以上调度交易设立投诉电话,公布投诉电子邮箱。

学生在学校十不准

转学学生需准备资料:⑴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函》和《学生素质评价手册》或《成绩单》⑵《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⑶户口本、学生本人身份证(儿童证)⑷房产证或合法购房(需查看缴款、银行按揭手续)或现居住地街道租赁办出具的在本学区租房一年以上的⑸计划生育证明 凡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禁止左拐的地方有时间限制,左拐了怎么处罚

在一些不允许转弯或掉头、又没有设置标志牌的路段,车道上可能会施划一种黄色的禁止标线,警示驾驶员此路段不允许掉头或转弯。

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路段掉头转弯,将扣3分,罚款100-200元。

各地规定有差异,以当地交规细则未执行标准。

当兵家属有什么待遇的吗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

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

已满16周岁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

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

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

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

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

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

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

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

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

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

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

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

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医疗包干待遇。

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领取。

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

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牺牲、病故军官、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的配偶、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军官、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临时来队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

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  驻边疆国境县、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

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

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

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

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

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

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

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

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

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

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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