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18防空防灾疏散演练心得体会
应急避险逃练心得体会为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来临我们能够很好的保护自防患于未然,学校组织了一次地震、火灾应急避险演练。
坐在敞亮的教室里,我的心情既兴奋又害怕。
铃声响起,我们班的同学蹲下,第二个铃声响起,这时,老师大声说:“同学们,有秩序的往下走,不要慌
”我们走下了楼,整个队伍鱼贯而出,飞速逃离了“险象环生”的教学楼。
“哎,终于成功脱险了。
”我长吁一口气。
在老师的指导下,整好队伍,并全体下蹲。
这时,放眼望去,整个学校鸦雀无声,整齐划一。
终于,校长宣布“演练”结束。
学校将定期组织逃生演练。
此次“应急避险演练”,我们掌握了紧急避险的方法,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逃生能力。
3月21日下午3点40分,我们班一共55名同学参加了地震、火灾逃生演习。
开始前,老师介绍逃生方法。
第一声警报声响,全体同学要捂住口鼻,马上蹲在桌子底下保护自己的头,要不掉下来的物体会砸伤我们。
第二声警报声响,同学们按照自己的座位有序地跑出教学楼来到安全的地方——大操场。
当时我听到哨声特别紧张,彭老师告诉我只要听从指挥就会安全、快速地逃出去。
我们一定要珍惜眼前的一切美好生活,好好学习,长大做一个有用的人才来回报我们的祖国!经过这次演习,我明白了火灾的危险性。
火,带给人们光明;火,赋予人们温暖。
但是火也吞食了无数生命,留下了累累伤痕。
近年来,火灾灾害非常多,光是一年全国就发生几千次,死了很多人。
我们不应
防震救灾的心得体会
地震到来时在各种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地震时的应急防护原则 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的地方是应急防护的较好方法。
所谓就近躲避,就是因地制宜地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对策。
学校人员如何避震? 在学校中,地震时最需要的是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冷静与果断。
有中长期地震预报的地区,平时要结合教学活动,向学生们讲述地震和防、避震知识。
震前要安排好学生转移、撤离的路线和场地;震后沉着地指挥学生有秩序地撤离。
在比较坚固、安全的房屋里,可以躲避在课桌下、讲台旁、教学楼内的学生可以到开间小、有管道支撑的房间里,决不可让学生们乱跑或跳楼。
地震时,在街上行走时如何避震
地震发生时,高层建筑物的玻璃碎片和大楼外侧混凝土碎块、以及广告招牌,马口铁板、霓红灯架等,可能掉下伤人,因此在街上走时,最好将身边的皮包或柔软的物品顶在头上,无物品时也可用手护在头上,尽可能作好自我防御的准备,要镇静,应该迅速离开电线杆和围墙,跑向比较开阔的地区躲避。
车间工人如何避震? 车间工人可以躲在车、机床及较高大设备下,不可惊慌乱跑,特殊岗位上的工人要首先关闭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阀门,及时降低高温、高压管道的温度和压力,关闭运转设备。
大部分人员可撤离工作现场,在有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少部分人员留在现场随时监视险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地震发生时行驶的车辆应如何应急
(1)司机应尽快减速,逐步刹闸; (2)乘客(特别在火车上)应用手牢牢抓住拉手、柱子或座席等,并注意防止行李从架上掉下伤人,面朝行车方向的人,要将胳膊靠在前坐席的椅垫上,护住面部,身体倾向通道,两手护住头部;背朝行车方向的人,要两手护住后脑部,并抬膝护腹,紧缩身体,作好防御姿势。
楼房内人员地震时如何应急
地震一旦发生,首先要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及时判别震动状况,千万不可在慌乱中跳楼,这一点极为重要。
其次,可躲避在坚实的家具下,或墙角处,亦可转移到承重墙较多、开间小的厨房、厕所去暂避一时。
因为这些地方结合力强,尤其是管道经过处理,具有较好的支撑力,抗震系数较大。
总之,震时可根据建筑物布局和室内状况,审时度势,寻找安全空间和通道进行躲避,减少人员伤亡。
在商店遇震时如何应急
在百货公司遇到地震时,要保持镇静。
由于人员慌乱,商品下落,可能使避难通道阻塞。
此时,应躲在近处的大柱子和大商品旁边(避开商品陈列橱),或朝着没有障碍的通道躲避,然后屈身蹲下,等待地震平息。
处于楼上位置,原则上向底层转移为好。
但楼梯往往是建筑物抗震的薄弱部位,因此,要看准脱险的合适时机。
服务员要组织群众就近躲避,震后安全撤离。
震后自救 地震时如被埋压在废墟下,周围又是一片漆黑,只有极小的空间,你一定不要惊慌,要沉着,树立生存的信心,相信会有人来救你,要千方百计保护自己。
地震后,往往还有多次余震发生,处境可能继续恶化,为了免遭新的伤害,要尽量改善自己所处环境。
此时,如果应急包在身旁,将会为你脱险起很大作用。
在这种极不利的环境下,首先要保护呼吸畅通,挪开头部、胸部的杂物,闻到煤气、毒气时,用湿衣服等物捂住口、鼻;避开身体上方不结实的倒塌物和其它容易引起掉落的物体;扩大和稳定生存空间,用砖块、术棍等支撑残垣断壁,以防余震发生后,环境进一步恶化。
设法脱离险境。
如果找不到脱离险境的通道,尽量保存体力,用石块敲击能发出声响的物体,向外发出呼救信号,不要哭喊、急躁和盲目行动,这样会大量消耗精力和体力,尽可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或闭目休息, 等待救援人员到来。
如果受伤,要想法包扎,避免流血过多。
维持生命。
如果被埋在废墟下的时间比较长,救援人员未到,或者没有听到呼救信号,就要想办法维持自己的生命,防震包的水和食品一定要节约,尽量寻找食品和饮用水,必要时自己的尿液也能起到解渴作用。
震后互救 震后,外界救灾队伍不可能立即赶到救灾现场,在这种情况下,为使更多被埋压在废墟下的人员,获得宝贵的生命,灾区群众积极投入互救,是减轻人员伤亡最及时、最有效的办法,也体现了救人于危难之中,的崇高美德。
抢救时间及时,获救的希望就越大。
据有关资料显示,震后20分钟获救的救活率达98%以上,震后一小时获救的救活率下降到63%,震后2小时还无法获救的人员中,窒息死亡人数占死亡人数的58%。
他们不是在地震中因建筑物垮塌砸死,而是室息死亡,如能及时救助,是完全可以获得生命的。
唐山大地震中有几十万人被埋压在废墟中,灾区群众通过自救、互救使大部分被埋压人员重新获得生命。
由灾区群众参与的互救行动,在整个抗震救灾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震后救人时间要快 震后救人,力求时间要快、目标准确、方法恰当,互救队伍不断壮大的原则。
具体做法是:先救近处的,不论是家人、邻居,还是陌生人,不要舍近求远;先救容易救的人,这样,可迅速壮大互救队伍;先救青壮年和医务人员,可使他们在救灾中充分发挥作用;先救生,后救人。
唐山地震中一农村妇女,每救一个人,只把其头部露出,避免窒息,接着再去救另一个人,在很短时间内使几十人获救。
救人的方法 应根据震后环境和条件的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施救方法,目的就是将被埋压人员,安全地从废墟中救出来。
通过了解、搜寻,确定废墟中有人员埋压后,判断其埋压位置,向废墟中喊话或敲击等方法传递营救信号。
营救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埋压人员的安全。
一是使用的工具(如铁棒、锄头、棍棒等)不要伤及埋压人员;二是不要破坏了埋压人员所处空间周围的支撑条件,引起新的垮塌,使埋压人员再次遇险;三是应尽快与埋压人员的封闭空间沟通,使新鲜空气流人,挖扒中如尘土太大应喷水降尘,以免埋压者窒息;四是埋压时间较长,一时又难以救出,可设法向埋压者输送饮用水、食品和药品,以维持其生命。
在进行营救行动之前,要有计划、有步骤,哪里该挖,哪里不该挖,哪里该用锄头,哪里该用棍棒,都要有所考虑。
过去曾发生过救援人员盲目行动,踩塌被埋压者头上的房盖,砸死被埋人员,因此在营救过程中要有科学的分析和行动,才能收到好的营救效果,盲目行动,往往会给营救对象造成新的伤害。
施救和护理 先将被埋压人员的头部,从废墟中暴露出来,清除口鼻内的尘土,以保证其呼吸畅通,对于伤害严重,不能自行离开埋压处的人员,应该设法小心地清除其身上和周围的埋压物,再将被埋压人员抬出废虚,切忌强拉硬拖。
对饥渴、受伤、窒息较严重,埋压时间又较长的人员,被救出后要用深色布料蒙上眼睛,避免强光刺激,对伤者,根据受伤轻重,采取包扎或送医疗点抢救治疗。
避震要点 震时是跑还是躲,我国多数专家认为: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
避震应选择室内结实、能掩护身体的物体下(旁)、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开间小、有支撑的地方,室处开阔、安全的地方。
身体应采取的姿势: 伏而待定,蹲下或坐下,尽量蜷曲身体,降低身体重心。
抓住桌腿等牢固的物体。
保护头颈、眼睛,掩住口鼻。
避开人流,不要乱挤乱拥,不要随便点明火,因为空气中可能有易燃易爆气体。
学校避震 正在上课时,要在教师指挥下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在操场或室外时,可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
不要回到教室去。
震后应当有组织地撤离。
千万不要跳楼
不要站在窗外
不要到阳台上去
必要时应在室外上课。
家庭避震 地震预警时间短暂,室内避震更具有现实性,而室内房屋倒塌后形成的三角空间,往往是人们得以幸存的相对安全地点,可称其为避震空间。
这主要是指大块倒塌体与支撑物构成的空间。
室内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是: 炕沿下、坚固家具附近; 内墙墙根、墙角; 厨房、厕所、储藏室等开间小的地方。
公共场所避震 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要慌乱,不要拥向出口,要避免拥挤,要避开人流,避免被挤到墙壁或栅栏处。
在影剧院、体育馆等处: 就地蹲下或趴在排椅下; 注意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 用书包等保护头部; 等地震过去后,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组织地撤离。
在商场、书店、展览、地铁等处: 选择结实的柜台、商品(如低矮家具等)或柱子边,以及内墙角等处就地蹲下,用手或其他东西护头; 避开玻璃门窗、玻璃橱窗或柜台; 避开高大不稳或摆放重物、易碎品的货架; 避开广告牌、吊灯等高耸或悬挂物。
在行驶的电(汽)车内: 抓牢扶手,以免摔倒或碰伤; 降低重心,躲在座位附近。
地震过去后再下车。
户外避震 就地选择开阔地避震: 蹲下或趴下,以免摔倒; 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 不要随便返回室内。
避开高大建筑物或构筑物: 楼房,特别是有玻璃幕墙的建筑; 过街桥、立交桥; 高烟囱、水塔下。
避开危险物、高耸或悬挂物: 变压器、电线杆、路灯等; 广告牌、吊车等。
避开其他危险场所: 狭窄的街道; 危旧房屋,危墙; 女儿墙、高门脸、雨篷下; 砖瓦、木料等物的堆放处。
强震过后如何自救 1、地震发生后,应积极参与救助工作,可将耳朵靠墙,听听是否有幸存者声音。
2、使伤者先暴露头部,保持呼吸畅通,如有窒息,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3、一旦被埋压,要设法避开身体上方不结实的倒塌物,并设法用砖石、木棍等支撑残垣断壁,加固环境。
4、地震是一瞬间发生的,任何人应先保存自己,再展开救助。
先救易,后救难;先救近,后救远。
地震谣言如何甄别 1、正确认识国内外当前地震预报的实际水平,人类目前作出的较大时间尺度的中长期预报已有一定的可信度,但短临预报的成功率还相对较低。
2、要明确,在我国,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在政府,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发布地震预报消息。
对待地震谣传,要做到不相信、不传播、及时报告。
3、学习地震常识,消除恐震心理。
4、不要轻信谣言,盲目抢购。
大震来临时,家庭成员该如何避震,专家建议掌握三条原则: 原则一:因地制宜,正确抉择。
震时每个人所处的环境、状况千差万别,避震方式也不可能千篇一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些情况包括:是住平房还是住楼房,地震发生在白天还是晚上,房子是不是坚固,室内有没有避震空间,你所处的位置离房门远近,室外是否开阔、安全。
原则二:行动果断、切忌犹豫。
避震能否成功,就在千钧一发之际,决不能瞻前顾后,犹豫不决。
如住平房避震时,更要行动果断,或就近躲避,或紧急外出,切勿往返。
原则三:伏而待定,不可疾出。
古人在《地震录》里曾记载:卒然闻变,不可疾出,伏而待定,纵有覆巢,可冀完卵,意思就是说,发生地震时,不要急着跑出室外,而应抓紧求生时间寻找合适的避震场所,采取蹲下或坐下的方式,静待地震过去,这样即使房屋倒塌,人亦可安然无恙。
高楼避震三大策略 专家建议,在北京这样以楼房为主的大都市中,居民应该有意识地掌握一些科学适用的避震策略。
策略一:震时保持冷静,震后走到户外。
这是避震的国际通用守则,国内外许多起地震实例表明,在地震发生的短暂瞬间,人们在进入或离开建筑物时,被砸死砸伤的概率最大。
因此专家告诫,室内避震条件好的,首先要选择室内避震。
如果建筑物抗震能力差,则尽可能从室内跑出去。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北京地区居民楼房应具有抵御烈度为8度的地震破坏的能力。
专家建议,地震发生时先不要慌,保持视野开阔和机动性,以便相机行事。
特别要牢记的是,不要滞留床上;不可跑向阳台;不可跑到楼道等人员拥挤的地方去;不可跳楼;不可使用电梯,若震时在电梯里应尽快离开,若门打不开时要抱头蹲下。
另外,要立即灭火断电,防止烫伤触电和发生火情。
策略二:避震位置至关重要。
住楼房避震,可根据建筑物布局和室内状况,审时度势,寻找安全空间躲避。
最好找一个可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
蹲在暖气旁较安全,暖气的承载力较大,金属管道的网络性结构和弹性不易被撕裂,即使在地震大幅度晃动时也不易被甩出去;暖气管道通气性好,不容易造成人员窒息;管道内的存水还可延长存活期。
更重要的一点是,被困人员可采用击打暖气管道的方式向外界传递信息,而暖气靠外墙的位置有利于最快获得救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躲在厨房、卫生间这样的小开间时,尽量离炉具、煤气管道及易破碎的碗碟远些。
若厨房、卫生间处在建筑物的犄角旮旯里,且隔断墙为薄板墙时,就不要把它选择为最佳避震场所。
此外,不要钻进柜子或箱子里,因为人一旦钻进去后便立刻丧失机动性,视野受阻,四肢被缚,不仅会错过逃生机会还不利于被救;躺卧的姿势也不好,人体的平面面积加大,被击中的概率要比站立大5倍,而且很难机动变位。
策略三:近水不近火,靠外不靠内。
这是确保在都市震灾中获得他人及时救助的重要原则。
不要靠近煤气灶、煤气管道和家用电器;不要选择建筑物的内侧位置,尽量靠近外墙,但不可躲在窗户下面;尽量靠近水源处,一旦被困,要设法与外界联系,除用手机联系外,可敲击管道和暖气片,也可打开手电筒。
(蔡文清 傅洋) 家庭避震秘笈 1.抓紧时间紧急避险。
如果感觉晃动很轻,说明震源比较远,只需躲在坚实的家具底下就可以。
大地震从开始到振动过程结束,时间不过十几秒到几十秒,因此抓紧时间进行避震最为关键,不要耽误时间。
2.选择合适避震空间。
室内较安全的避震空间有:承重墙墙根、墙角;有水管和暖气管道等处。
屋内最不利避震的场所是:没有支撑物的床上;吊顶、吊灯下;周围无支撑的地板上;玻璃(包括镜子)和大窗户旁。
3.做好自我保护。
首先要镇静,选择好躲避处后应蹲下或坐下,脸朝下,额头枕在两臂上;或抓住桌腿等身边牢固的物体,以免震时摔倒或因身体失控移位而受伤;保护头颈部,低头,用手护住头部或后颈;保护眼睛,低头、闭眼,以防异物伤害;保护口、鼻,有可能时,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灰土、毒气。
地震时的10条须知 1. 为了您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请躲在桌子等坚固家具的下面 大的晃动时间约为1分钟左右。
这是首先应顾及的是您自己与家人的人身安全。
首先,在重心较低、且结实牢固的桌子下面躲避,并紧紧抓牢桌子腿。
在没有桌子等可供藏身的场合,无论如何,也要用坐垫等物保护好头部。
2. 摇晃时立即关火,失火时立即灭火 大地震时,也会有不能依赖消防车来灭火的情形。
因此,我们每个人关火、灭火的这种努力,是能否将地震灾害控制在最小程度的重要因素。
从平时就养成即便是小的地震也关火的习惯吧。
为了不使火灾酿成大祸,家里人自不用说,左邻右舍之间互相帮助,厉行早期灭火是极为重要的。
地震的时候,关火的机会有三次: 第一次机会 在大的晃动来临之前的小的晃动之时 在感知小的晃动的瞬间,即刻互相招呼:地震
快关火
,关闭正在使用的取暖炉、煤气炉等。
第二次机会 在大的晃动停息的时候 在发生大的晃动时去关火,放在煤气炉、取暖炉上面的水壶等滑落下来,那是很危险的。
大的晃动停息后,再一次呼喊:关火
关火
,并去关火。
第三次机会 在着火之后 即便发生失火的情形,在1-2分钟之内,还是可以扑灭的。
为了能够迅速灭火,请将灭火器、消防水桶经常放置在离用火场所较近的地方。
3. 不要慌张地向户外跑 地震发生后,慌慌张张地向外跑,碎玻璃、屋顶上的砖瓦、广告牌等掉下来砸在身上,是很危险的。
此外,水泥预制板墙、自动售货机等也有倒塌的危险,不要靠近这些物体。
4. 将门打开,确保出口 钢筋水泥结构的房屋等,由于地震的晃动会造成门窗错位,打不开门,曾经发生有人被封闭在屋子里的事例。
请将门打开,确保出口。
平时要事先想好万一被关在屋子里,如何逃脱的方法,准备好梯子、绳索等。
5. 户外的场合,要保护好头部,避开危险之处 当大地剧烈摇晃,站立不稳的时候,人们都会有扶靠、抓住什么的心理。
身边的门柱、墙壁大多会成为扶靠的对象。
但是,这些看上去挺结实牢固的东西,实际上却是危险的。
在1987年日本宫城县海底地震时,由于水泥预制板墙、门柱的倒塌,曾经造成过多人死伤。
务必不要靠近水泥预制板墙、门柱等躲避。
在繁华街、楼区,最危险的是玻璃窗、广告牌等物掉落下来砸伤人。
要注意用手或手提包等物保护好头部。
此外,还应该注意自动售货机翻倒伤人。
在楼区时,根据情况,进入建筑物中躲避比较安全。
6. 在百货公司、剧场时依工作人员的指示行动 在百货公司、地下街等人员较多的地方,最可怕的是发生混乱。
请依照商店职员、警卫人员的指示来行动。
就地震而言,据说地下街是比较安全的。
即便发生停电,紧急照明电也会即刻亮起来,请镇静地采取行动。
如发生火灾,即刻会充满烟雾。
以压低身体的姿势避难,并做到绝对不吸烟。
搭乘电梯的话 在发生地震、火灾时,不能使用电梯。
万一 在搭乘电梯时遇到地震,将操作盘上各楼层的按钮全部按下,一旦停下,迅速离开电梯,确认安全后避难。
高层大厦以及近来的建筑物的电梯,都装有管制运行的装置。
地震发生时,会自动的动作,停在最近 的楼层。
万一被关在电梯中的话,请通过电梯中的专用电话与管理室联系、求助。
7. 汽车靠路边停车,管制区域禁止行驶 发生大地震时,汽车会象轮胎泄了气似的,无法把握方向盘,难以驾驶。
必须充分注意,避开十字路口将车子靠路边停下。
为了不妨碍避难疏散的人和紧急车辆的通行,要让出道路的中间部分。
都市中心地区的绝大部分道路将会全面禁止通行。
充分注意汽车收音机的广播,附近有警察的话,要依照其指示行事。
有必要避难时,为不致卷入火灾,请把车窗关好,车钥匙插在车上,不要锁车门,并和当地的人一起行动。
8. 务必注意山崩、断崖落石或海啸 在山边、陡峭的倾斜地段,有发生山崩、断崖落石的危险,应迅速到安全的场所避难。
在海岸边,有遭遇海啸的危险。
感知地震或发出海啸警报的话,请注意收音机、电视机等的信息,迅速到安全的场所避难 9. 避难时要徒步,携带物品应在最少限度 因地震造成的火灾,蔓延燃烧,出现危机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时,采取避难的措施。
避难的方法,原则上以市民防灾组织、街道等为单位,在负责人及警察等带领下采取徒步避难的方式,携带的物品应在最少限度。
绝对不能利用汽车、自行车避难。
对于病人等的避难,当地居民的合作互助是不可缺少的。
从平时起,邻里之间有必要在事前就避难的方式等进行商定。
10. 不要听信谣言,不要轻举妄动 在发生大地震时,人们心理上易产生动摇。
为防止混乱,每个人依据正确的信息,冷静地采取行动,极为重要。
从携带的收音机等中,把握正确的信息。
相信从政府、警察、消防等防灾机构直接得到的信息,决不轻信不负责任的流言蜚语,不要轻举妄动。
平时的准备工作 1. 自己家的安全对策是否万无一失
平时的准备工作,是将受害控制在最小程度的基本。
对大衣柜、餐具柜厨、电冰箱等做好固定、防止倾倒的措施。
在餐具柜厨、窗户等的玻璃上粘上透明薄膜或胶布,以防止玻璃破碎时四处飞溅。
为防止因地震的晃动造成柜厨门敞开,里面的物品掉出来,在柜厨、壁橱的门上安装合叶加以固定。
不要将电视机、花瓶等放置在较高的地方。
为防止散乱在地面上玻璃碎片伤人,平时准备好较厚实的拖鞋。
注意家具的摆放,确保安全的空间。
充分注意煤油取暖炉等用火器具及危险品的管理和保管。
加固水泥预制板墙,使其坚固不易倒塌。
2. 紧急备用品准备好了吗
(1)饮用水 (2)食品、婴儿奶粉 (3)急救医药品 (4)便携式收音机、手电筒、干电池 (5)现金、贵重品 (6)内衣裤、毛巾、手纸等 3. 从平时起,建立邻里互助的协作体制 发生大地震时,可以预计在广大区域造成巨大灾害。
在这种情况下,消防车、救护车不可能随叫随到。
所以,,有必要从平时起通过街道等组织,与当地居民进行交流,建立起应付发生火灾、伤员时的互助协作体制。
从平时起,邻里之间应就一旦有事时互助协作体制进行商谈。
积极参加市民防灾组织。
积极参加防灾训练。
临震应急准备 在已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的地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应急工作: 1.备好临震急用物品, 地震发生之后,食品、医药等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和供应都会受到影响水塔、 水管往往被震坏,造成供水中断。
为能度过震后初期的生活难关,临震前社会和 家庭都应准备一定数量的食品、水和日用品,以解燃眉之急。
2.建立临震避难场所 住的问题也是一件大事。
房舍被震坏,需要有安身之处;余震不断发生,要 有一个躲藏处。
这就需要临时搭建防震、防火、防寒、防雨的防震棚。
各种帐篷 都可以利用,农村储粮的小圆仓,也是很好的抗震房。
3.划定疏散场所,转运危险物品: 城市人口密集,人员避震和疏散比较困难,为确保震时人员安全,震前要按 街、区分布,就近划定群众避震疏散路线和场所。
震前要把易燃、易爆和有毒物 资及时转运到城外存放。
4.设置伤员急救中心 在城内抗震能力强的场所,或在城外设置急救中心,备好床位、医疗器械、照 明设备和药品等。
5.暂停公共活动 得到正式临震预报通知后,各种公共场所应暂停活动,观众或顾客要有秩序 地撤离;中、小学校可临时在室外上课;车站、码头可在露天候车。
6.组织人员撤离并转移重要财产 如果得到正式临震警报或通知,要迅速而有秩序地动员和组织群众撤离房屋。
正在治疗的重病号要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对少数思想麻痹的人,也要动员到安全 区。
农村的大牲畜、拖拉机等生产资料,临震前要妥善转移到安全地带,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要开出车库,停在空旷地方,以便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作用。
7.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城市发生地震可能出现严重的次生灾害,特别是化工厂、煤气厂等易发生地震 次生灾害的单位,要加强鉴测和管理,设专人昼夜站岗和值班。
8.确保机要部门的安全 城市内各种机要部门和银行较多,地震时要加强安全保卫, 防止国有资产损 失和机密泄漏。
消防队的车辆必须出库,消防人员要整装待发,以便及时扑灭火 灾,减少经济损失。
9.组织抢险队伍,合理安排生产 临震前,各级政府要就地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救人、医疗、灭火、 供水、 供电、通信等)。
必要时,某些工厂应在防震指挥部的统一指令下暂停生产或低 负荷运行。
10.做好家庭防震准备 在已发布地震预报地区的居民须做好家庭防震准备,制定一个家庭防震计划, 检查并及时消除家里不利防震的隐患。
⑴检查和加固住房 对不利于抗震的房屋要加固,不宜加固的危房要撤离。
对于笨重的房屋装饰 物如女儿墙、高门脸等应拆掉。
⑵合理放置家具、物品 固定好高大家具,防止倾倒砸人,牢固的家具下面要腾空,以备震时藏身; 家具物品摆放做到重在下,轻在上,墙上的悬挂物要取下来成固定位,防止 掉下来伤人;清理好杂物,让门口、楼道畅通;阳台护墙要清理,拿掉花盆、杂 物;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⑶准备好必要的防震物品 准备一个包括食品、水、应急灯、简单药品、绳索、收音机等在内的家庭防 震包,放在便于取到处。
⑷进行家庭防震演练 进行紧急撤离与疏散练习以及一分钟紧急避险练习。
震时应急 一、地震具有很强的突发性。
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震区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内容的应急工作: 1.按照当地《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宣布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震情通告,紧急动员 各方面力量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
2.调遗抢险救灾队伍和调配抗震救灾物质,组织医疗、工程抢险、救援、物质应急运输队等, 有秩序地开赴灾区,抢救生命、财产和排除工程险情。
3.抢修被破坏的交通、通信设施,保证灾区政府特别是指挥系统与外部的通信畅通,恢复供水 、供电设施,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核工业等要害工程。
4.及时扑灭已发火灾,防止有毒及易燃、易爆气体的泄漏,严防瘟疫发生。
5.迅速鉴定可居住宿舍,搭建临时防震棚,指定疏散点,分发救灾物质和食品,妥善安置灾民。
加强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维持社会秩序。
6.及时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特别是人员伤亡数字,迅速报送上级政府,同时要稳定 和鼓舞灾?br>参考资料:
自救行为 与 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自救行为是指出现侵犯自己的事情后,若此时放弃的话,以后会很难挽回损失(这是基于客观判断)被害人采取的积极的挽救自己的损失的行为。
此时必须在犯罪已经终止的情况下采取,否则的话,则有可能为正当防卫。
自救注意的是:第一,针对的是自己的损失,若见别人法益受害帮忙也许就是正当防卫或者见义勇为了。
第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假设你被抢了200元,结果第二天你在街上遇到该歹徒,你不仅冲上前去把对方制服拿回200元,再把对方打成重伤,那么200元拿回来叫自救,另外的行为就是犯罪。
至于紧急避险,注意的是,第一是合法权益正面临危险的时候(可以是人为的,也可以是自然的)。
第二是危害正在发生,若已经发生完了,则叫避险不及时。
第三:避险对象无辜第三者权益(这里同正当防卫相区别),另外你还必须具有避险意识。
最后一点最重要:就是你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具体说来,你的损失利益必须小于你的挽救利益。
9.18防空防灾疏散演练心得体会
学校防演练篇一沂小学学生预防踩踏事件演练总结探沂小学学生预防踩踏事件应急演练总结为使大家了解疏散等应急避险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在密集场所紧急避险、自救自护和应变的能力,掌握紧急疏散最有效的逃生方法,20XX年12月9日下午3点半全校师生举行了预防踩踏事件应急演练。
这次演练搞得比较成功,具体做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学校重视,演练活动组织到位为了确保演练活动落到实处,学校专门成立了由校长任总指挥,各班主任为组员的演练活动领导小组,在演练期间明确职责,制定详细的演练实施方案;召开全体老师集中学习演练方案,要求全体教师首先从思想上要引起重视,增强安全意识;各位班主任老师要以演练为契机,在学生中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
学校领导反复强调两个“一定”,即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安全,保障措施一定要到位。
正是因为领导重视,演练活动组织到位,才确保了这次演练活动顺利进行二、筹划缜密,演练方案安全可行在预防踩踏事件应急演练实施方案中,就演练机构设置及人员职责、演练的时间、内容、地点、疏散路线、程序、要求都作了具体的说明。
同时由张汝明老师负责画好警戒线及班级位置。
为了确保演练活动按方案顺利进行,要求班主任叮嘱学生,听到警报后,立即快速、安全进行疏散,不能再收拾物品;不得拥挤、推搡,抢先下楼,不得重返教室,更不得喧哗、开玩笑;如发现有人摔倒,应将其扶起,帮助一起逃离危险地。
要求每
给小学生进行紧急避险的安全教育活动,你是主要负责人,怎么做
首先要制定计划,设计紧急避险的活动(如地震或是火灾),设计实施细则,然后就是组织安排,人员分工,最后是演练.
给小学生进行紧急避险的安全教育活动,你是主要负责人,怎么做
是计划组织类是如果只按事前中、事后的步骤来说,很容易模式化。
应该稍加变化。
本人答题:导语:(省略若干)第一,明确活动的主题。
这是一次校园安全教育,旨在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师生遇到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时的处理能力,因此必须明确。
第二,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在方案中,除了要明确方案的时间等常规要素外,还要要明确活动的内容、方式等。
如活动内容,这次的安全教育活动需要涵括师生的消防急救知识、火灾急救知识和地震急救知识等常规的紧急避险知识、活动方式上,可以多种多样,既通过校园海报宣传,图文并茂,又可以请相关专家开展讲座,普及安全教育知识和自救常识,同时还可以举行一次演习,以真正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救意识和能力。
第三,活动方案制定后,交领导审批。
通过后,严格按方案的内容开展活动。
作为负责人,必须全程跟踪,处理并记录紧急突发事件。
第四,活动后(略,大概就是提交文字报告、反思不足、总结经验等)总之,(再自己加几句废话,就好了。
)本题回答完毕。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