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
反家庭暴力法学得随着第一部反法的正式实施,我省第一个家暴庇护所也成立了,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这无疑是多了一种庇护的方式,是一个可以暂时缓解伤害的驿站。
更重要的是于反家暴有效实施,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是一种社会化的救济途径。
有此庇护,善莫大焉。
其实,从全国来看,近几年,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各地都在建设,有的省份甚至已经有近百个反家暴庇护所,可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却并不理想,一些反家暴庇护所数年内的受助人次仅有十来次,这与逐年增加的家暴投诉、家暴案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而在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很低,公共部门也无法强制实行干预,家暴受害者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实在不行就让亲人调解,很少有人会向政府寻求庇护,更不会诉诸法律。
这不但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滋长,更是家庭暴力难以有效干预解决的症结所在。
如此看来,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成立只是初步,要让家暴受害者真正免予伤害,要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还需要依靠法律解决。
首先,法律制度必须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舆论共识。
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并未意识到可以向亲人以外的诸如社区、妇联、派出所等公共机构进行求助。
这就需要大规模的普法宣传,加强道德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扭转人们的错误认识,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
反家暴心得体会
暴心得体会篇一:反家暴活动总结反对家庭暴进社会和谐——玉潭小反对家庭”活动总结11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区工会的统一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反家庭暴力建设和谐家庭“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
田校长在解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权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校长亲自培训,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通过这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为平安和谐家庭、社会创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二:反家庭暴力总结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
总结如下:8.
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条文,谢谢
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情况汇报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为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贯彻实施,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海门市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反家庭暴力法》落地生根。
一、深入学习,夯实基础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妇联利用办公会议的机会,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系统学习,对《反家庭暴力法》六大章、51条逐章逐条进行了精读细学,全面阐释和解读了反家暴法中公安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诸多亮点,重点学习了家暴的取证、认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在乡镇妇联qq工作群中开设反家暴知识专题学习活动,召集全体妇联干部进行新法的学习、讨论、解疑,确保对新法全面掌握、准确运用。
5月底,又安排全市基层妇联主席参加了南通市妇联系统维权干部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培训班,系统学习《反家 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300字
在当前,我规对家庭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
虽然从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层级上都有待提升。
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
此次立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
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
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
可以预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
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
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终获得立法通过,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反家庭暴力读后感4oo字
“如果人人都献出一点爱,这个世界将会变得更加美好。
”是啊,爱在我们之间无所不在:父母亲对你的爱;亲朋好友对你的关怀……可当我读了《爱的教育》后,对它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爱的教育》采用了日记体的形式,讲述一个名叫安利柯的小男孩的成长的故事,详细地记录了他一年之内在学校、家庭、社会的所见所闻,字里行间洋溢着对祖国、父母、师长、朋友的真挚的爱,有着感人肺腑的力量。
《爱的教育》全书100篇,其中《仁慈的花朵》最让我记忆犹新,历历在目。
它描述了女子学校的女同学们帮助一个因在扫烟筒时丢了三十个铜板的小少年,并且还瞒着校长——做了一群“无名英雄”。
英国哲学家洛克说得好:“我始终认为人们的行动是他们的思想的最好证明。
”这个故事中闪耀着的崇高的品质和道德的光辉,给我的心灵以强烈的震撼。
而如今的社会上,有些人则非常势利,他(她)们的行为准则是看是否对自己有利,即使在道义面前也不放弃讨价还价。
这种人是非常渺小的,他们的处事哲学必然会遭到人们的鄙弃。
因为虚伪换不来真情,冷酷换不来热忱。
冷漠自私者失去了做人的道义,他们就很难得到别人尽心尽力的帮助,有失道之因,必然有寡助之果。
人生的错误,往往在于“自私自利”四个字,私利不去,公道则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什么类型法律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
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
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
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
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
(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
(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
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
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
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
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
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
(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
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
(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和地方人大的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等等。
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
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
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
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
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
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中应包括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
二是行政干预层面。
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层面(。
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
(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