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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心得体会

时间:2016-06-10 00:39

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治治: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法律德用不同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

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

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

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

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正确对待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论述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

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但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

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

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1」“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

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

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2」 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

“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3」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

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

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

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道德则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道德的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和摒弃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之外。

……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的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和感情;法律规则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4」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

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

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

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5」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

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

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早在西周时,“德”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

“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礼”和“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

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

明朝在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

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基本指导思想。

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法。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

其结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

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

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

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

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

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

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

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

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

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

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

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

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的范畴。

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

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

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

“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

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6」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

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

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律广泛。

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

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

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

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

  三、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7」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主要表明法律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的密切关系。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搞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或法治。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

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虽然法律对经济和社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是巨大的,但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概括的,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而实际生活却是具体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法律的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8」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道德。

道德就是渗透于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

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不具备思想道德水平,又如何能正确执行与道德紧密联系的法律呢,也就很难想象法律会得到有效实施。

另外,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

再者,法律的不健全和存在漏洞,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最后要提及的是,官僚腐败的滋生,一是法治观念的淡薄和官本位思想的突出,认为法律是”专管老百姓“的,二是道德约束下降,心理防线溃堤。

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和法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通过法律推动和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 治理社会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圣经》管灵魂和内心。

“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通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

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

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治理社会靠的是综合治理。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

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和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

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我国的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道德中来。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其原则就是要求等价交换,即交换的商品应是货真价实和双方的互利互惠,同时又绝不允许搞权钱交易。

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

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

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

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

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无票乘车”问题。

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

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之网,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

对此现象,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一般的问题显得苍白无力。

因而,随着中国经济进入全面的“系统整合”阶段,而全面的市场整合需要全面的伦理道德建设为基础,制度整合更需要以伦理道德观念整合为必要条件,社会对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道德观念的呼吁已经越来越强。

  全社会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

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

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浪潮和西方文化的冲击,以儒家伦理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传统已经崩溃,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体系也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而失去其社会约束力和整合力。

儒家的以人性论为基础的“德教为先”思想涵盖从政治到日常生活的基本道德秩序的内容,是与儒家的“德治”思想及治国方略紧密相联的,儒家的思想道德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的思想。

其优点在于强调人是可以教化而且必须教化的,这种教化,包括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其缺点在于它的立足点在治民,即教化老百姓对封建统治者安分守己,顺从封建专制和等级剥削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道德同传统社会是完全不同的。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德治”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服务,在于通过道德和法律两种手段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

道德教育不是奴化和愚民的教育,而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所有的人在不损害他人的条件下有权利追求自己生活的满足;道德规范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能够生活在一种实用化和功利化的道德环境和法治环境中。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

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

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

为改革发展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谁能详细告诉我法治与德治的区别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

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体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

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

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

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

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

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正确对待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

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

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

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

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

中国古代的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

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不论是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

所谓“有道德”,就是注意“修身”,即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在家庭中,要孝敬父母;在孝敬父母的同时,还要“推己及人”,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一个“有道德”的人,不仅应当帮助他人和关心社会,最重要的是忠于国家及其根本利益。

第二,要求统治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

所谓“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以及“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

”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行为中的作用。

正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认为人们只有有了“羞耻之心”,才能从内心中构筑起抵御一切诱惑的坚固防线。

第四,强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运用道德激励的方法,通过道德教育,使道德在改善社会风气、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特别重要的作用。

孔子说的“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强调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化和激励作用,强调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的重要意义。

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江泽民同志强调的这两个“坚持不懈地加强”,是我们确立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

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

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

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 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

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

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

更重要的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以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基本内容的,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的,这就同中国古代儒家所谓的“德治”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以德治国”,但决不是也决不能过分地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把道德说成是“万能”的,而只是要给予道德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以应有的地位,使它与“法治”并行不悖,并驾齐驱,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那么,如何才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呢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所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我们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

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

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二,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当自觉地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联系起来。

立法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同时,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则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对那些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出现的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现象,比如“见死不救”、“虐待父母”、“破坏家庭”等,就可以在立法时予以适当注意。

这对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改善社会风气,进一步推动法制建设,都是非常有益的。

第三,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这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于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等等。

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为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而努力。

德治比法治重要的观点

德治与法治,两个途径,同个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

今天我们讨论当代中国,德治与法治哪个更重要就是要比较哪一个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德治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定义。

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其目的是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使其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而法治。

德治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而法治则是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

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方面陈述当代中国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一, 从对人的约束作用看。

法治和德治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前者侧重于治法而后者侧重于治人,而治人应重于治法。

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 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

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

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

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

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

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所以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二, 从对人的引导作用看。

法治只能告诉人们什么是错的,并在人们犯错之后进行惩罚。

而德治不仅会告诉人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还会告诉人们那些为什么是错的又为什么是对的。

使人从内心接受,进而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不论德治还是法治都是为了引导人们去做应该做的事情,去做好的事情。

而在这一点上德治做的远远要比法治多得多也好得多。

故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三, 从作用范围看。

德治的作用范围要比法治的作用范围广得多,所以德治的覆盖面就更大,受众更多,包含的内容也就更多。

许多法律没有涉及或者或者法律无法涉及的地方道德也都会存在。

例如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再如在与外界联系及困难的地方哪里的人们或许不知道法律规定了什么,但是他们一定知道道德要求他们什么。

所以德治比法治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我方并不否认法治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我方也承认法治以其清楚明朗,刚性严格的特点做了一些仅靠道德所无法做到的事情。

但是基于中国当代的国情出发,基于对长远的发展考虑,我方坚持认为当代中国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德治比法治重要的观点

德治与法治,两个途径,同个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

今天我们讨论当代中国,德治与法治哪个更重要就是要比较哪一个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德治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定义。

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其目的是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使其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而法治。

德治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而法治则是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

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方面陈述当代中国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一, 从对人的约束作用看。

法治和德治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前者侧重于治法而后者侧重于治人,而治人应重于治法。

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 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

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

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

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

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

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所以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二, 从对人的引导作用看。

法治只能告诉人们什么是错的,并在人们犯错之后进行惩罚。

而德治不仅会告诉人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还会告诉人们那些为什么是错的又为什么是对的。

使人从内心接受,进而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不论德治还是法治都是为了引导人们去做应该做的事情,去做好的事情。

而在这一点上德治做的远远要比法治多得多也好得多。

故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三, 从作用范围看。

德治的作用范围要比法治的作用范围广得多,所以德治的覆盖面就更大,受众更多,包含的内容也就更多。

许多法律没有涉及或者或者法律无法涉及的地方道德也都会存在。

例如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再如在与外界联系及困难的地方哪里的人们或许不知道法律规定了什么,但是他们一定知道道德要求他们什么。

所以德治比法治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我方并不否认法治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我方也承认法治以其清楚明朗,刚性严格的特点做了一些仅靠道德所无法做到的事情。

但是基于中国当代的国情出发,基于对长远的发展考虑,我方坚持认为当代中国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如何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

1.: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2.法治作用: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3.实现途径:法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德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如何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

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

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

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

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

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正确对待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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