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分析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动向及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方案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认识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对本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全院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
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分管党务和宣传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庭室和联系点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每年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党组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并作为班子成员个人述职重要内容。
二、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牢固树立抓党的意识形态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履责、担责尽责,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制度执行,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
如何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1、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实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制。
2、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3、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4、党委(党组)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5、制定政策、出台措施、开展工作时考虑对社会宣传思想文化的影响,考虑价值导向、舆情民意、社会效果。
6、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7、党委(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专题汇报,并对重要情况进行通报,了解掌握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8、 建立健全形势政策教育制度。
我们应该怎样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推动社会发展而做出自己的贡献
1思想上增强民族团结意识,珍惜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并付诸行动。
2自觉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3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多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法院民一庭廉政工作
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法院作为维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廉政文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党的廉政建设,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就法院廉政文化建设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中的司法特色 先进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灵魂,支配着法院群体的价值取向,决定着法院群体的战斗力。
法院廉政文化则是法院文化的根基,从根本上决定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方向。
法院廉政文化具有廉政文化的共性,包含了制度、物质、思想三个层面。
另一方面,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存在于人民法院这一特定领域,贯穿于司法活动中,有特定的建设主体和对象、特定的建设目的、特殊的建设手段,因此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又具有了不同的个性。
(一)以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为根本目的人民法院所从事的司法活动,是评判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目标。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和天职。
司法活动只有具备权威性、公正性,才能实现正义的职能,最终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从这一点来说,法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是绝对不允许存在不公正因素的。
但是在民间仍有“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让我们体会到司法腐败带来的严重后果。
加强法院的廉政文化建设,就是要通过思想、制度、物质等多种途径,筑牢人民法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廉政根基,确保法官和法院“守住公正底线”,树立起司法权威。
(二)以树立“尚法、公正、中立”的正确司法观为内容法院廉政文化的对象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干警群体。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忠实捍卫者。
“一朝法袍穿,朝朝明镜悬”。
司法的理论可以容忍一个才智平平但廉洁的法官,却无法容忍一个才智超群但腐败的法官。
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通过或潜移默化,或振聋发聩,或警钟长鸣的作用,来推动和监督法官树立起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三)紧扣法院工作特点设计建设形式当事人由于存在各种矛盾冲突才诉至法院,诉讼的基本特征就是基于不同利益需求而产生对抗。
法官作为高度对抗的居中裁判者,决定着当事人利益的归属。
因此,法官的工作、社交、娱乐、生活、人情等各个领域,都可能存在影响公正、中立的因素,人民法院处于腐蚀与反腐蚀、诱惑与反诱惑的前沿阵地。
文化建设的形式设计只能来源于司法工作实际,其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提高法官廉洁的实效性。
二、当前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对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的程度不够。
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总认为经济工作是硬指标,看得见抓得着,而廉政思想政治工作范畴是软任务,难以直接产生效益,因而缺乏对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有力支持。
2、廉政文化的导向作用发挥不够。
当前法院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个别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弄权渎职,徇私枉法;一些领导干部生活方式不健康,甚至腐化堕落。
这些消极腐朽文化在一些地方仍有市场,直接与廉政文化形成冲突。
3、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的方式方法比较简单。
由于社会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影响,与种种腐朽思想文化交织在一起,给廉政文化建设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
而不少干部的思想观念落后,教育形式单一,思路老一套,进行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方式方法过于传统简单。
4、廉政文化建设的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每年廉政文化都有确定的主题教育,但确定的主题教育实质内容有重复性,部分干部存在应付心里,尤其是一些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身居要职,权力大、工作忙、应酬多,在日常工作中很少能坐下来安心地学习和接受教育,内心存在应付心态;上级法院到基层法院检查,听汇报的多,发现问题的少。
正是由于廉政文化建设上内容针对性不强,以致真正抓落实不够,主题教育得不到真正的体现。
三、法院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探索 作为基层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在廉政文化建设领域展开积极的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具有特色的以“教育、制度、监督”为体制化的廉政文化建设体系。
(一)抓学习教育,注重干警个人素质的提高 廉政文化的核心是人的思想理念,廉洁从政理念的形成重在教育、引导。
将提高干警廉政素质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来抓,通过营造廉政氛围、加强廉政理论知识学习、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活动逐步夯实干警的个人廉政素质基础。
1、努力营造廉洁从政氛围。
廉政文化建设是思想领域的建设,目的是要帮助法院干警筑牢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以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抓手,积极创新教育载体,通过占领思想阵地,营造浓厚的“以廉为荣、以廉为美、以廉为乐”的廉洁从政氛围。
倡导开展以“党员自廉、亲情助廉、青春倡廉、文化促廉、制度督廉”为主要内容的“五廉”活动,投资建立局图书室、荣誉室,使干警有所学、有所思。
组织学先进典型、“反面教材”活动,反思和剖析个别干警违法违纪根源,使广大干警全方位接受优秀廉政文化的沐浴,冲洗思想上的污秽。
2、加强廉政基础知识学习。
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教育。
引导干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保持廉洁勤政的公仆意识。
3、积极开展“三德教育”。
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三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干警的从业道德对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起着示范和导向作用,用先进的道德理念培育人、塑造人,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深入开展“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文明监管、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主题活动。
通过召开家属座谈会、廉内助谈心活动、家庭走访等方式,倡导法院干警既要做好公仆又要做好父母、好儿女、好家属,做到“家庭设防线、常敲廉政钟”,使家家把好廉洁关。
(二)抓制度建设,注重保障体制的健全、完善 廉政文化建设,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是不够的,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为廉政文化建设取得实效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廉政文化建设长效化、长期化。
1、完善廉政制度建设。
要把廉政制度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廉政制度体系。
同时,注重在廉政制度执行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不断完善,防止因“制度性缺陷导致腐败”,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
2、强化廉政制度执行。
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就等于一纸空文。
而制度执行的关键又在于领导,一些事实证明,制订制度的是领导干部,率先破坏制度的往往也是少数领导干部。
因此,廉政制度的执行当从领导抓起,从树立制度意识、学习制度做起。
领导干部要树立“一岗双责”、“第一责任人”意识,坚持廉政制度执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以一个人带动一班人,以一班人带动一群人,切实成为廉政制度的规划者、倡导者、实践者和传播者。
(三)抓督察机制,注重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监督是廉政文化建设体制化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通过教育、制度、法律等途径可以预防和惩处腐败,但不能杜绝腐败。
因此,只有通过监督的途径予以揭发并得以查处。
(1)增强监督意识。
认真行使监督权利,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勇于揭露缺点、错误;树立监督就是爱护干警的意识,在同志身上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形成上下监督、相互监督、自我监督的良好风尚。
(2)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明确以纪检监察部门为廉政建设督察的主力军,建立立体监督网络;在外部,积极拓宽监督渠道,继续加强监督员队伍,对法院的各项工作及法院干警进行监督。
(3)明确监督重点。
积极改进监督方法,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关口前移,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监督效能。
(4)严格执纪执法。
将督察结果与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干部提拔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制”,做到违者必究、执法必严,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以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始终保持廉政建设高压态势。
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前途。
新形势下,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党和政府的重要举措,不仅是反腐倡廉的基础工程,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简述上层建筑的两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
上层建筑可以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两部分。
政治上层建筑指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军队、警察、法院、监狱、政府机关等设施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一套组织;观念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艺术、道德、宗教、哲学等各种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
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之间既互相区别,又互相依赖、互相作用、互相渗透、互相转化。
首先,观念上层建筑决定政治上层建筑。
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的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统治阶级的有意识的行动的产物,它随观念上层建筑的变化而变化。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政治上层建筑看作是观念上层建筑的物质附属物或物质设施。
其次,政治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又会成为一种强大的现实力量,反过来虽影响观念上层建筑。
例如,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以来,就广泛地传播马克思主义,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武装人们的头脑。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如何理解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执政能力在意识形态的具体体现
一、从执政能力建设角度来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满了改革精神,反映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贯彻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治国理政的思路和方略,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总结党的执政经验、指导全党担负起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党为完成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任务而加强自己、完善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新觉醒。
与会者还认为,《决定》在第六部分第四点和第七部分第五点分别对思想政治工作作了专门论述,合计600余字。
在党的全会文件中有这样份量的阐述是不多见的,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1.从党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高度来把握思想政治工作,并提出新要求。
《决定》第四部分就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进行论述时鲜明提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理论指导、舆论力量、精神支柱和文化条件。
意识形态领域历来是敌对势力同我们激烈争夺的重要阵地,意识形态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从党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高度来审视思想政治工作,就更能增强我们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决定》还对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新要求。
粗一看,好像只是讲了方式、方法问题,仔细分析,提出了加强理念信念教育、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有针对地解决不同社会群体的思想问题、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切实抓好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教育这五项任务。
目标明确,抓手实在,体现了党中央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和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的要求;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发展趋势。
从实处抓起,注重三贴近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探索的突破口,《决定》给予我们的启示,值得深入思考。
2.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出发定位思想政治工作,并赋以新功能。
《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它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三位一体拓展为四位一体,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归根到底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的要求。
去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突破1千美元,正在向人均3千美元跨越。
许多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在这个关键的发展时期,如果政策把握得当,就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反之,就会出现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导致各种社会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经济发展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
这就是所谓魔鬼时期。
《决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着眼于争取前一种发展结果,避免后一种发展结果。
要通过发展增强物质基础,通过法制建设来提供法制保障,通过文化建设来构筑精神支撑,通过群众工作来协调关系、凝聚人心。
《决定》给予群众工作以新的定位,赋予新的功能,要求进一步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做好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工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思想政治工作是大有作为的,它是社会和谐的润滑剂,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担负着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社会职能。
构建和谐社会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领域、新天地。
它呼唤着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发展。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探索,形成了八个管的社会管理模式,即宗教管思想、警察管行为、政党管平衡、舆论管监督、政府管调控、社会管保障、法院管对错、个人管挣钱。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模式在实践中探索完善,作为社会协调机制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样要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任重而道远。
3.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五大执政能力之中是党执政的基础性能力。
与会者认为,党的执政地位的取得,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这一优良传统;党的执政绩效的获得,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的推进与支撑;党的执政骨干的成长,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的灌输与传承;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与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它不但是先进文化的保证、和谐社会的机制,而且是贯穿于各项执政能力之中,是基础性能力。
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思想政治工作为先导,帮助干部群众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思想政治工作为前提,引导干部群众认识走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性;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需要思想政治工作为基础,加强对外宣传,沟通各国人民思想文化。
总之,五大执政能力都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这一基础性能力。
在三个文明建设和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发人的创造力,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
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项工作之中,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成为一种基础性能力,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当掌握的一项基本功。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其一是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建设是实现执政使命的重要环节。
时代前进需要向上的主流思想来引领,社会发展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有三贴近的思想政治工作来凝聚与激励人民。
其二是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建设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手段。
通过持续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巩固党执政的思想基础和政治基础,加强基层党组织思想建设,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其三是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建设是营造党的执政环境的重要途径。
用一元化的指导思想引领整合多样化的社会思想,为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思想前提,确保国家的文化安全。
其四是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建设是发挥党的执政资源的重要方面。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势资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协调力资源,要充分发挥好和利用好。
二、从执政能力建设角度来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 思想政治工作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全局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要求,既有内容创新,又有方法创新,概括起来,其内涵包含以下十方面: 1.理论指导力。
坚持不懈地用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大力提高理论思维能力,增强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效用,将理论转化为方针政策,将群众的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发展着的实践。
2.价值共识力。
在大变革、大发展、大跨越的战略机遇期,面对人们的思想日趋活跃,呈现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在多元中求主导,在多样中成主体,在多选择中争主流,强化主流意识,倡导价值共识。
3.舆论主导力。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舆论为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积极稳妥地引导社会热点,提高舆论监督的公信力,以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影响社会,凝聚群众。
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拓宽思想政治工作的渠道和空间。
4.文化渗透力。
充分发挥先进文化的社会教育功能,坚持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化的统一;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统一,使人民群众得到教育和启发,得到娱乐和美的享受,促进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机结合。
5.典型引导力。
典型引导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方法。
要善于在群众中、在平凡中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总结推广典型,使典型可近、可亲、可学,让典型丰富精神世界,激励人心,发挥其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风气,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思想政治工作者要身教重于言教,以自身的人格魅力激励群众。
6.教育灌输力。
正面灌输仍然是思想教育的基本方法,要紧密结合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把道理讲清,让群众听懂,多用群众的语言,多联系群众身边的事例,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浅出,以理服人,使群众听得明白,听得进去,适应群众的接受能力,增强教育灌输吸引力。
7.道德规范力。
坚持法德结合,积极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倡导基本道德规范,推进各种形式道德实践活动,倡导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新风尚。
8.矛盾化解力。
发挥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团中介组织作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形成化解矛盾和协调利益的新机制。
9.人际凝聚力。
倡导新型人际关系,做好凝聚人心工作,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注意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多用疏导的方法、群众参与的方法、民主讨论的方法,增强人际关系亲和力、凝聚力。
10.环境感染力。
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用日新月异的社会进步和健康向上的主流意识,引导和激励人们,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创新活动载体,扩大社会参与,增强文明环境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建设是一门科学,从执政能力建设角度来研究它,层次更高,要求更严,内容更广,须不断地创新与深化。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建设是个很紧迫、很现实的课题,必须加以系统地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建设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