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法警心得体会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轰动,是提高司法警察能力素质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司法警察,爱护司法警察的具体举措,具有十分重要和深刻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直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这次充分体会到了司法警察是在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后盾。
日前,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上强调“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从这里本人认识到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要求。
以下笔者结合工作谈几点体会: 1.对司法警察的认识: 我从这次教育后充分认识到了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必要性,体会到了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全局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所以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把自己的整体素质摆到最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如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难题给自己及时“充电”能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高警惕,决不被污染: 在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习惯普通的生活水平,不高消费,预防在思想上长出崇拜金钱的苗子,把钱花在好事上,决不搞用不正当的方法来占用他人利益,在工作中全心全意努力为人民创造幸福,为单位创造进步,在工作中始终提高警惕绝不上敌人的当,思想始终保持健康。
3.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人民司法警察必须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送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立场方法观察事物,正确,适当,合理的履行任务,所以我以后的工作当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具备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政治性问题是能够看得清,分得清的政治素质。
以政治素质为有力的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尽力利用间隙时间多看政治理论材料,思想上跟党的路线,方针一致,努力完成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加强业务学习 认真学习业务理论,首先要打好扎实办事的基础,作为一名司法警察首先要掌握好各项业务技术,才能有力的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力保障作用,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各业务方面的学习,平时苦练,练出一种随时拉得动,具备一种随时控制不良局面的本事,为法院各项工作提供一种有力的警力保障。
5.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这次教育活动期间本人深刻认识到了按规章制度履行任务的必要性,有认识到了各项规章适度的内涵,我觉得规章制度是长期在实际工作中累积各项工作经验的成果,按规章制度办事也能保护自己,也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所以我以后的工作中有制度按制度办事,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五个严禁”,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按领导的指示去办事,提高工作责任感,提高集体荣誉感,为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协调能力去做贡献。
以后的工作中不断修养自己,多学习同事的好方面,如有缺点及时补充,落实“全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 的会议精神,更佳发挥本身的警力保障作用。
那里有户口整顿工作总结
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办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厅于2008年12月3日至2009年2月上旬,在全省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厅工作部署,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项目更加齐全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为准确翔实的户籍数据,为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支撑作用。
二、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自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2月10日,分为动员组织、集中宣传、集中整顿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8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
逐级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户口整顿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成立工作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确保户口整顿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集中宣传阶段(2008年12月11日至12月14日)。
通过媒体报道、街面设摊咨询、在社区设立户口政策宣传窗、印发宣传资料、入户讲解、答疑解惑等措施,全面宣传户口法律政策规定,加深群众对户口政策的理解,增进公众与的交流,争取群众对户口整顿工作的支持,全力营造群众广泛参与的舆论氛围和工作格局。
(三)集中整顿阶段(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31日)。
各派出所结合本地实际和年终人口统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组织专门人员走访小区、单位和入户调查、利用现有户籍数据自查、人口信息数据分析、受理群众举报、开展交叉检查等方法,最大程度地摸排潜在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
对摸排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逐户逐人逐项进行核实、查证。
对查实后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解决、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户口未销、未落和重复、遗漏等问题,力争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顺序码登记表、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月10日)。
做好资料整理、汇总工作,填写户口整顿工作统计表,做好情况总结上报。
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上级抽查等方法,开展考核评估,逐级总结验收。
三、 重点解决清理以下七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一)一人多个户口,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个户口信息。
对于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的,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派出所或市局户政科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属于当事人未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应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对已迁出手续并已落户,但未注销原常住户口信息的,由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信息。
(二)应销未销常住户口,包括死亡、服现役、出国定居等未。
依法注销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
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派出所要在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具体程序按照省厅《关于规范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和更正出生日期工作的意见》(苏公厅〔2008〕474号)规定办理。
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的,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XX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公布后,通过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学习,我深刻地体会到,过去企业是“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水环境安全。
新法在法律责任上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
二是综合利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
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部门。
四是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新法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是在强化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基础上,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浅谈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能力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法院的中坚力量。
实明,司法警察通过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障开庭和法院安全,协助法院的判决执行,积极帮助了法院工作的有效展开。
\ 但是目前,我国司法警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
从目前的政策看,从部队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学历普遍偏低,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
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
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
而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
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
\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
司法警察作为执法者,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
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等等。
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因此,为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向着知识化、正规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安全的警务保障,提高司法警察工作能力,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
各级法院要通过切实制定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
\ 其次,重视调查研究,提高理论水平。
警务技能的提升除了实践的锻炼,更需要理性的思考。
由于法警职能涉及面广,需要经常对工作进行梳理,使工作感性向理性深化。
法警的调研能力理应成为警务技能的一个评价因素。
平时法警干部就要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
不能认为调研与工作关系不大,要摒弃“重业务,轻调研”的思想,强化调研意识,加强理论学习。
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地地开展读法学理论书籍、写读书心得体会、写随笔等活动,培养司法警察独立思考的能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字表达能力及理论研究水平。
\ 最后是深化从严治警,建立科学考评机制。
各级法院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和专项教育整顿,每半年开展一次警务评议活动,对在评议活动中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问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督察或检查情况的反馈,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督察和检查的效能,确保不发生司法警察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确保不因司法警察责任发生警务保障安全责任事故。
要建立警务量化考核机制,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实行全程量化,工作实绩与晋职晋衔、评先评优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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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心得体会
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
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
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
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
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
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
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
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
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吗
如果不是写这篇作业,也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
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
2016年主任:副主任:人口主任培训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参考一下这片文章的后半部分来写,应该着重写思想健康转化,希望对你有帮助
河南舞阳:一位监外服刑人员成为维护治安先进个人 核心提示:他有一个雅致的名字--郭文兴;他有一个沉痛的教训--故意伤害被判刑;他有一段难忘的经历是转变--从监外服刑人员成为深受群众信赖的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他有一个愿望是做个带领乡亲奔小康的新时代农民--用感恩之心作生命的动力、用法律约束自我、用智慧创造财富、用奉献赢得尊重。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吴建业是一位工作严谨且善于思考的老检察官。
他在对监外执行人员回访时,发现舞阳县太尉镇西郭庄村郭文兴的事迹非常典型,引发了他对监外执行工作的深入思考。
4月10日,记者到舞阳采访。
吴科长拿出一份文件颇有成就感地说:“郭文兴在监外执行期间,积极参与河道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得了一大撂奖状,村里人对他赞不绝口,我们已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给郭文兴予以减刑,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
如果得到批准,在全省尚属首例呢!根据这种情况,我院还专门补充完善了《关于加强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准备报政法委”说完,他找出拟起草的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指给记者看。
一个监外服刑人员做出什么样的成绩能够让检察院专门提出建议为其减刑
记者满怀好奇地在吴科长的带领下采访了当事人郭文兴、帮教他的派出所干警和众乡亲。
公众评价:郭文兴是个大好人 郭文兴的“家”是在舞阳县太尉镇西郭庄村东头路边搭建的临时住所。
周围是碧绿的麦田、金黄的油菜地和数百亩挺拔粗壮的白杨树。
这个临时住所是郭文兴为看守这数百亩的网格林而建,别看地处偏僻,人气却很旺,渐渐地成了“村头哨所”。
派出所出警、村干部义务“游夜”(巡逻)、群众调解纠纷、乡亲们聊天议事都喜欢在这时歇脚或停留。
因为郭文兴是个聚人气的热心人。
郭文兴中等身材、面色黑红、体格健壮,举止言谈间透着质朴善良和爽快耿直的个性。
但问起他的事迹时,他显得木讷而内敛。
来这儿看热闹的太尉镇五虎庙村村民朱振兴看到郭文兴对记者的提问难于作答,便抢着说:“他可是个十里八村都知道的热心人、大好人。
他自筹资金给村里修路、照顾村里的孤寡老人、帮助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还是沙河北舞渡修防段太尉河段的护堤员,年年得奖状呢。
他在村里的威信可高了,要不是犯事,村民非得还选他当村长不可!”顺着朱振兴提供的线索,记者一桩一件地去落实,终于解开了心中的疑团。
郭文兴原来是西郭庄村的村主任。
2008年1月25日,他因哥们义气带上两个儿子帮朋友“打架”将人打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这是一次深刻的人生教训,郭文兴在舞阳县检察院和太尉派出所民警的不断教育疏导下逐渐走出心理阴影,找到了人生的坐标,重新振作起来,开始新的创业。
除了防堤护林之外,他还借钱买了两台铲车,经济条件很快得到改善。
他当村主任时,曾经承诺过为村里修一条水泥路,但是修了1公里多,他就因涉嫌故意伤害进了看守所,并且因把对方打伤,赔偿了对方不少钱,家里己债台高筑。
回来后,每当想起给村民修路的承诺,尤其是每逢下雨看到群众在泥泞中行走,郭文兴心里就很难受。
他说:自己是个男子汉,要说话算数,不管多难也要把村里的路修好。
因此他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又自筹资金15万元,修了1.7公里的水泥路,结束了全村人走泥路的历史。
2008年3月,西郭庄村进行村民换届选举,村里80%以上的人都找到郭文兴,说愿意推选他当村主任,郭文兴谢绝了乡亲们的好意,因为他知道自己没有了当选的资格。
对此他没有怨天尤人,而是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来回报乡亲们的厚爱。
村上83岁的郭金海老汉孤独一人,郭文兴多年来一直无微不至地照顾他。
郭老汉对记者说:“我原来住在一个八面透风的破草棚里,文兴跑前跑后帮我盖了一间平房。
平时还给我送钱送东西,照顾得可好了。
文兴可是个一百成的好人啊!”围观的村民说,郭文兴帮助的人不止郭老汉一个,他只要看到别人有难,肯定会出手相助。
提起郭文兴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情况,太尉派出所所长董海军如数家珍。
2008年4月份,派出所在西郭庄许庄村抓捕一名网上逃犯左某时,遇到不明真相群众围攻。
郭文兴闻讯立即赶到现场解围,通过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使派出所民警顺利把逃犯带走。
今年春节过后的一天,派出所在凌晨2点接到五虎庙村女村民郭某的报警,称有人跳墙闯入她家。
当时天降大雪,派出所出警途中,警车滑进路沟里,一时无法到达报警现场。
民警怕报案人着急,便给郭文兴打电话。
郭文兴立即赶到郭某家中,及时处理了警情。
2008年冬天的晚上,郭文兴和同村的两个村民义务巡逻,行至五虎庙村西头的乡间公路上时,发现有人影晃动,一辆拖车正摇晃着向前蠕动。
“有人偷车!”郭文兴立即冲上前去,两个年纪较大的同伴也吆喝着为其助威。
小偷看到有人来,弃车而逃。
郭文兴紧追不舍,追出约有500多米时,他脚下被绊了一下,差点摔倒。
打开手电一看,原来是盗贼跑掉了一只鞋。
此时,几个盗贼己在黑暗中消失得越来越远。
郭文兴只好回到被盗现场,把情况向派出所汇报。
现场有一辆盗贼丢下的机动三轮车和没被偷走的拖车。
董所长说:“郭文兴的事迹不胜枚举,村民之间有化解不开的矛盾、村里有解决不了的棘手事,只要给郭文兴打个招呼,他二话不说就去办,既给派出所减轻了许多工作量,又让群众满意,派出所需要更多像郭文兴这样的热心人!” 心理历程---从盲目到理性的跨越 既然郭文兴有如此好的口牌,那么他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
犯罪之后又是如何赢得群众的谅解和信任的呢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听郭文兴说出他的心里话。
郭文兴说,他自幼失去父母双亲,吃百家饭、穿百家衣长大,乡亲们给了他太多的帮助。
成年之后,他在做生意挣了些钱,想为群众办点好事,回报乡亲。
2003年被选上了村主任之后,也只是想着多办点好事、当个好干部,落个好名声。
但他只有小学文化,平时也不注意学习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都很有限,特别是缺乏法律观念的约束,干什么事都凭一腔热情哥们义气,缺乏理性的深思熟虑,工作上也显得盲目被动。
2007年6月15日是他一生最难忘的日子。
那天,他的朋友汪某某因与张某发生争执,打电话向郭文兴求助。
郭文兴闻讯,叫上两个儿子和其他两个朋友,掂刀拿棒地找到张某,把张某及其朋友杨某某打伤。
郭文兴和两个儿子因此都被刑事拘留和判刑,昔日的村主任成了罪犯。
这种巨大的心理反差让郭文兴非常痛苦,一度思想消沉、万念俱灰。
在看守所,县检察院监所科的吴科长经常来找郭文兴谈心,让他冷静反思“法制意识淡薄、江湖义气重、遇事不冷静、鲁莽行事”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帮助他解开心结,指明今后的人生方向。
为感化郭文兴,监所科的吴科长告诉他,在他和两个儿子羁押期间,村民们自发帮助他家里收麦种秋,看护网格林,万棵林木一棵也没遭到毁坏,就连赔偿受害人的钱都是乡亲们三千五千地凑出来的。
郭文兴听后深受感动,面对铁窗高墙,他第一次深思人生:人为什么活着
人生的价值是什么
今后做个什么样的人
他忽然感到自己的心灵像打开一扇窗户般透亮,温暖的阳光照进了他的心房。
乡亲们的宽容和无私的帮助让他真切地感到人间的温暖和关爱。
人活着的意义就是因自己的存在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幸福和快乐,而他却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害人害己,牵连六个家庭遭受痛苦。
惭愧和悔恨是一支清醒剂,让他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
带着这副良药,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回到家后的郭文兴开始了新的人生里程。
刚回村的郭文兴带着一个监外服刑犯的身份和几十万元的外债,如何重新赢得群众的信赖
如何鼓起创业的信心
都是他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检察院监所科在郭文兴被宣布执行缓刑那天起,就专门为其建立了回访考察档案,每季度吴科长都到派出所,了解和督查派出所对他的管教情况,亲自到郭文兴家对其考察,适时引导郭文兴干大事、创大业,并给予他充分的信任,让其协助派出所调处民事纠纷、维护治安、宣传法律等等,把郭文兴引导到一个懂法律、善协调、能办事的理性人生轨道上来,逐渐改变了他原来粗鲁莽撞的公众形象。
现在村里人都说,郭文兴变得稳重成熟了,更让群众信任了。
人生理想:做个守法奉献的新农民 从村主任到监外服刑人员,从监外服刑人员到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两次身份的变化,让郭文兴经历了人生最深刻最痛苦的磨砥和锤炼,也成为他抛弃旧我、重获新生的重要契机。
乡亲们都说,以前那个耿直鲁莽、动不动就打打杀杀的郭文兴不见了,现在变得更加理智、稳重,也更有爱心和责任心了。
对于今后的生活,郭文兴充满信心地说:“我目前重要的任务是先把村里的路修好。
同时要扶助两个儿子多挣钱,打好经济基础,将来才能为群众多办点好事。
” “如果你专心做生意,一天可以挣几百元钱。
可是你不仅自己出钱,还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护堤修路上。
现在你己经不是村主任了,为什么还要做这些事呢
” 面对记者的提问,郭文兴爽快地说两个字:“感恩!”他说,自己从小父母早逝,如果没有乡亲们的帮助,就没有今天的幸福。
特别是他进了看守所之后,乡亲们对他不弃不离,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没有对对他另眼相看。
县检察院和派出所的同志都及时伸出热情之手,从精神上鼓舞他,物质上帮助他,让他感受到人间的真爱。
他决心干出一番事业,回报家乡父老,回报关心帮助过他的人,尤其不能辜负县检察院和派出所对他的耐心帮助和殷切希望。
郭文兴还满怀信心地描绘了他的人生蓝图:首先是踏踏实实地干好眼前的工作,当好护堤员,管好网格林、帮助派出所维护好村里的治安。
同时认真学习政策和法律,好好改造自己的思想,争取赢得更大的信任。
如果自己还有机会当选村主任,他将给村里多引进几个致富项目,带领乡亲共同致富奔小康;加大投入整顿村容村貌,把水泥路修到每户群众的家门口,还要让家家户户都能吃上纯净的自来水;成立村里义务巡逻和法制宣传队,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教育村民懂法守法,构建平安和谐的新农村。
采访结束时,郭文兴深有感触地说,他有幸生活在这样的好年代,有党和政府的好政策,有关心他、爱护他的好检察官和好公安民警,有与他心息相连的好乡亲,还有一个令他倍感温暖的幸福家庭,他将用感恩之心作生命的动力、用法律约束自我、用智慧创造财富、用奉献赢得尊重,做一个遵纪守法、奉献社会的新时代农民。
基层法律服务所目前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宁等地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
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
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
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代理117013件,非诉讼代理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代写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
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
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
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
2000年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国办发(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
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
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
截止2000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1999年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99年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
然而到2001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
200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01年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
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
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
1996年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
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
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
根据2000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
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02年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
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
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1999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
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
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
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 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
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
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
比如,2002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2003年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
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
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
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