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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心得体会

时间:2014-03-21 07:21

法学方法论学习心得

个人认为“法律解释的理念和方法”部分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我想比较的视角(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目前的做法)会使思路清晰,可以从法律解释的演变、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也可以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出发作出阐述。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它一方面体现出法院和立法机构的紧张关系和妥协平衡,一方面又指导着法院对每一个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说服技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多可以探讨的地方。

专业人士请进 围绕法学方法论问题撰写一篇学习心得,字数3000字左右

法学方法论也是我个人特别感兴趣的内容。

个人认为“法律解释的理念和方法”部分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我想比较的视角(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目前的做法)会使思路清晰,可以从法律解释的演变、现状和趋势进行分析,也可以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出发作出阐述。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它一方面体现出法院和立法机构的紧张关系和妥协平衡,一方面又指导着法院对每一个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说服技能,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多可以探讨的地方。

谁能提供两篇关于开展司法道德教育活动的2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那里我们仍不能找到公正,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

全社会希望法院是正义的天堂,里面坐着受人尊敬、正义化身的法官全社会希望法官及时将正义与公正降临到他们身上。

“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

法官职业道德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官是不是社会正义的化身。

如果一名法官的职业道德不良,即使他有高水平的法律知识,那他也只会用娴熟的法律知识,钻法律或法规的漏洞,损害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和法院形象,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危害社会。

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被摆到了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上来。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素 所谓职业,从本质上讲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的统一。

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和社会上层建筑,在它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并被群众把握之后,就变成相对独立的精神力量,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思格斯说:“每一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由于不同的职业在道德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做官要有官德、行医要有医德,从艺要有艺德,经商要有商德,执教要有教德,总之,各行各业都要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是一定的职业通过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及对人们在处理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态度和行为所作出的社会评价,以及通过这种评价来调整人们对社会和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各种观念、规范、原则标准的总和,其实现不是以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

职业道德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

在社会伦理体系中,职业道德处于道德的重要位置上,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它与经济信用一样是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石。

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反映这些原则、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的总和。

法官应该具有正直的品德。

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漏洞的存在,法官必须经常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判决作出抉择。

并且法官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很大,很可能被滥用。

但过分地约束法官让其僵硬地、严格地依法条办事,常常会使判决结果与正义相悖。

对“防止权力滥用”和促进社会正义“这两种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是只能给予法官信任。

正如埃利希所言:“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要使法官充分得到社会信任,并且不滥用社会信任,就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使法官群体接受和遵循其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并按照《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价值标准从业及塑造法官的道德品行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法官施加系统的影响活动。

在法官队伍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能够使法官自觉地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是培养理想的法官人格,造就法官内在的道德品质,形成良好的司法活动氛围和公正司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时期,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常常会因出现某领域没有相关法律任何规定而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某些制定法支离破碎,考虑不周并且不确定的问题。

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必须填补那些或多或少的法律漏洞,必须提供那些忽略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因素,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对统一。

这就必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为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

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

基于以上原因,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应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政治素质教育。

要求法官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

任何一个法官都首先是为自己的国家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来自宪法的授予。

法官行使司法权从根本上讲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法官的基本职责是裁判案件,惩罚犯罪,定纷止争。

而法官履行这一职责的唯一标准就法律。

法官只能唯法,就是宪法、法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只要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是选择了责任和使命,选择了神圣和崇高,必须把自己的职业当作一个执著的理念来追求。

法官职业道德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符合法官司法活动的职业要求,具有我国先进文化特色,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刚正不阿、廉洁自律、谨言慎行、修身奉法、服务人民为基本框架。

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应当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广大法官能够切实遵行,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又具有很强的先进性--既是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能德化于社会,对全社会良好道德的形成产生示范和教化作用。

二是加强宗旨教育。

把人民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正义化身。

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的这些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

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负的重任。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个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

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官才能以对国家、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审理好每一宗案件,以公正司法的实际行为,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官就能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清廉如水、执法如山;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法院就能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导下,激发出巨大的热情和勇气,积极投身于司法体制创新的伟大实践,使人民群众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谛。

三是加强法官自身修养教育。

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责在于平停狱讼、判断是非、分清曲直,以便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激浊扬清。

法官要想能够在其司法活动过程中,将法律的正义价值得以实施于社会,其自身必须加强修养,必须具备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为法官这一职业的神圣使命。

首先法官要嫉恶如仇,不能因人情、因金钱、因关系而放弃自己肩负的责任,只有嫉恶如仇,才能真正体现法官是正义的化身。

其次,法官在履行其司法职责时应当是文明的楷模。

当前社会上对法官的不满意程度越来越高,重要的原因不是因为官司的输赢,而是因为我们有些法官自身修养不够,个别法官衙门作风严重,对待群众“冷、狠、硬、推”及“吃、拿、卡、要”,该办的事不及时办,能拖的就拖,特别是有些法官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及举止不文明,如有法官当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时,只会生硬地说:“就这么判,不服去上诉,我有问题你去告好了”,使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对法官有意见,造成上访、缠诉。

如果我们法官对待当事人或群众耐心些,情况就不会是这样。

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在最考验人的耐性的情形下保持耐性,意味着尊重不尊重你的人,意味着对无礼的人彬彬有礼,意味着自信但不自负,果决但不草率。

法官所要维护的司法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应当并且也只能通过每一个法官文明的司法行为来实现。

因此,文明是一名法官展现给公众的外在形象。

第三,作为一名好的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起码对本职工作内的法律融会贯通。

法律方法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技巧,法官尤其要养成依法律思想的好习惯,注重法学方法论的磨砺与训练,实现从经验型司法到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

三、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培养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

通过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可以让法官在对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的遵循上具有高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法官职业道德的修养方法有:一是知行合一、勇于实践。

即作为一名法官不仅仅应当知道法官所应具备的何种道德品质,而且要与实践相结合,在审判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落实法官职业道德。

二是学思结合、严于律已。

道德修养过程中,不仅需要注重学习,也要勤于思考,善于分析,自觉地进行个人道德观念、道德意识的自我更新。

同时,道德修养作为人类精神的自律,必须要有严于律已的精神才能去解剖自己,达到自我完善。

三是内省和兼听。

所谓内省就是自我意识,自我评价。

内省是一种自觉的经常化的自我检查,扪心自问,严格地解剖自己是人们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道德品质的途径。

兼听则明,兼听的最高境界是“闻过则喜”,真正做到兼听并非易事。

它不仅要求实践者应有坚定的道德观念,还要求实践者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更要求实践者有虚怀若谷的襟怀。

四是慎微和慎独。

慎微就是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慎独是指法官独立办案、独立思考、独立行使审判权。

采纳哦

法学与法理学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理象为研究对象。

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

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

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形象。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因素。

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一种新的或学说的兴起,都是从研究方法的突破开始的,方法本身就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我胃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的研究,法理学特别注重研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论具体化为认识法律现象的具体方法;注重总结我国法学工作者在法学研究中积累起来的有效方法,并通过理性化的升华,使之成为普遍有效的认识方法;注重移植其它学科的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鉴国外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

  法学也叫法律学或者,它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自己研究的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是社会科学中一门重要的独立学科。

  再如:法学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

  还可以这样分:法学包括,比较法学,经济分析法学。

  总之,法学包括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学研究生三年应该如何度过

过来人给个建议吧。

感激不尽。

一个的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学法十年自1998河南大学成为一名法科生,我已整整十载。

从还充满的 “小青年”,到已近而立之年;从一名中学生,到现在的硕士研究生;从对法的近乎无知,到后来的系统研习;从走出河大园,到再次步入明伦街85号,我人生的十年过去了----也许是我一生中最重要的十年。

十年了,每忆往昔,总不免感慨颇多;十年了,该有一个总结了。

真的好感谢老师们给的机会和教诲----正是这份机会和教诲,使我十年中的最后一年幸运地获得了无比丰富的意义,阻止了我因多年来的碌碌无为而欲对自己的痛骂。

就读研究生的第一年,是我人生思考最多和认识提高最快的一年,就专业来说,尤其如此。

小学生只学习知识和生活的基础,中学生则仅仅是建立了对事物 “对或错”的简单二元判断(这或许与他们平时的考试训练有关----题答对了就得分,否则就不得分),即使大学本科生也不过是借助于概念、命题较为系统的掌握了一门知识框架----他们掌握的概念、原则、命题往往是没有语境的,生硬、孤立、抽象、形式化而又程式化,这种知识框架充其量只是“教科书”的知识体系。

依赖教科书,每天看得也是教科书,甚至把专业学习理解成是对教科书的掌握----教科书掌握住了,专业就学成了,到工作岗位上就可以大展宏图了。

他们认为教科书,尤其是知名教授编著的教科书,讲得就是对的----顶多有一点对“来自其他学者或任课教师的批评”的认可;他们也同样迷信老师,认为老师讲的也都是对的,殊不知,老师讲的仅是他自己认为是正确的东西,结果他们往往欠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也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独立学习的习惯和素养。

他们还没有意识到:事物是复杂的,有时无法通过下确切定义的方法来理解;事物有许多侧面,掌握这些不同的侧面也许就是对事物的正确理解;非要下个定义,看似准确,实则谬误。

结果,他们不知不觉养成了一种“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或许,从许多学生递交的论文中“概念+特征+作用+历史+意义”的套路和将近80%的篇幅占有量就可以发现这一点。

不幸的是,我曾经就是“他们”的一员;但幸运的是,通过任瑞兴老师的指导和一年来的学习和思悟,自己意识到了这些,并着力进行了矫正。

一、一年来的收获第一年的收获之一是,补充了法哲学和法律史知识。

法理学其实无非是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把各部门法的共性东西抽出,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一个合理的体系,并成为各部门法均可以找到指导原理的基础学科,但这还是从法律自身认识出发去解释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而法哲学是一种用外在于法的哲学视角和高度来审视法,给我们提供了更广泛的遐想空间和参照系,并带来了抽象的概括能力和勇于探求深度的决心及习惯。

立法规定的是条文,课堂学的是规范,而我们却要理解法的精神----法哲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通过对法进行哲学分析进而找到法之精神的方法。

研究法,不仅需要共时性的思维还需要历时性思维,去比较不同概念、原则、制度,发现现象背后的本质,找出一定的规律,进而获取对问题的通透理解,提出有价值的观点,丰富对法的认识,所以,法律史知识很重要。

并且,法律史学习中强烈的史料意识,对提高我们的资料收集能力、训练掌握较好的整理方法和获取较多的研究资料和相关信息都大有帮助。

收获之二是,确立了明确的学术兴趣和方向----民法法典化。

法典化相关理论可谓是最为宏观且最具哲学思维和高度的民法理论,就中国的语境而言,它还是立法和民法理论界现在和今后一段时间关注的中心点。

法典理论提纲挈领式的高度,使我们可以去俯视鸟瞰民法体系的整体面貌,明晰各具体制度的功能及相互之间的联系,进而获取对民法的体系化认知,领略民法作为私法之理念和精神。

法典化程度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

中国正式的民法法典化从1998年(民法起草小组的成立)就开始启动工作。

当下的法典论战持续激烈,从“绑联”、“现实”、“浪漫”三种思路,到“梁慧星版”、“ 王利明版”、“徐国栋版---《绿色民法典》” 三个学者建议稿;从“物文主义”、“旧人文主义”、“ 新人文主义”三种精神,到“法国”、“德国”、“国产” 三个模式;从“九编”、“七编”、“五编” 等编数设计,到“人格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 等内容的位置安排,等等。

以往的经验证明:论战越激烈,民法典越先进;分歧越多,法典越科学。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这种争吵,真可谓是我国法学界的一大盛事,也是难能可贵的一种法学上的进步。

不管未来的民法典有多少“徐国栋成分”,我觉得我们都应该感谢他所荡起的“学术涟漪”、善意的“鄙视”和理性而又歇斯底里般的“叫嚣”。

自己原本就比较关注法典化问题,又受到魏磊杰师弟的启发,所以我现在的研究路向首先选择了法典理论,而且我觉得作为民法方向的研究生应当置身、跟进和融入到民法法典化----目前最主流也最富时代意义的民法理论潮流中。

收获之三是,从“学习英语”到“利用英语”思想意识的转变。

这个假期,有幸跟着魏磊杰翻译了篇文章,并荣幸能得到了魏磊杰的充分肯定。

这是我第一次去系统的翻译一篇文章,英语算不上好,再加上专业英语知识的欠缺,说真的,自己最初的心态可谓是如履薄冰,生怕有负所托。

但经过一个月以来的尝试,我感觉到:外文的译介实属不易,然大胆去做,“则难者亦易乎”

外文的译介对我来说是一种新鲜的工作,其实也是一种新的学习方法。

社科院渠涛教授在其《最新日本民法》的后记中提到中国人在学习外语问题上的一个共同认识是“英语是哭着进取,笑着出来;而日语是笑着进取,哭着出来”。

这一个月以来的经历使我非常认同此言。

而且,对我来说,努力的结果不仅仅是把英语文本译成了中文文本,更是掌握了一种研读、翻译、利用外文的学习和科研能力。

彭小龙师弟说现在北京的学者都不屑于搞翻译----太浪费时间,而且外文的翻译已不再看成是科研成果,不如搞文章或写专著,象王轶等青年才俊都不去搞翻译。

我本人并不认同他的观点。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都是 “西方舶来品”,因此,对西方语言的良好认知应为法律人的基本素养。

翻译外文可以提高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而且也只有先熟练掌握翻译----这种准确理解外文的能力之后,才可以在直接引用外文时做到准确和得心应手。

实际上,日本大村敦志所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就是由王轶校对的。

当然我也深知,不是靠翻译一篇短文就可以掌握一种外语能力的。

我给自己制定了今后的训练计划:我已通读了《民法通则》、《法国民法典》的英文版,基本把民法中的概念、术语和用语习惯给掌握住了,接下来争取在一至两年的时间里,与他人合作去翻译3、4篇文章和一本书,学会如何去选择所要翻译的文本、如何组织一个志同道合的团队、怎样去联系文本的原作者并争取他的翻译授权和如何把这些辛苦的工作转换为成果。

最后一年,自己开始去翻译德文文本。

收获之四是,跳出了教材的包围圈,学会了读书,尤其是读好书。

就像不能老觉得英语还没学好就一直去“学”英语,而应学习如何使用、利用英语,我们也不能把专业没学好当成是教材还没掌握的足够牢,其实专业没学好,也许反而是我们教材看得太多了。

认识到这点之后,我决定除非有必要否则不再去看教材,要看好书。

何谓好书呢

我觉得教授们写作时经常引用的往往就是好书、好文章。

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正确的。

这个假期,专程去了两趟郑州,又委托北京的同学选购了一批,还通过当当网、卓越网买了多本。

好书的确不一般,象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茨威格特、克茨著的《比较法总论》、约翰•亨利•梅里曼的《大陆法系》、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梅因的《古代法》、大木雅夫的《比较法》、弗朗茨•维亚克尔的《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艾伦.沃森的《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纪坡民的《商品社会的世界性法律》和《产权与法》、谢怀栻的《外国民商法精要》、我妻荣的《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苏永钦的《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星野英一的《私法中的人》、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等等,这些好书给我带来了巨大的震撼

收获之五是,搜集和整理了许多资料。

学会整理和收集资料,是为学的基本功,除了购置多本书籍外,还通过互联网收集了许多好资料。

首先,找了几个同学,进行分工,把民商法学界还包括许多法理法史专业的大家的文章,都从不同的网站上找到了,然后分门归类,大家资源共享。

其次,找到了几个非常有用的网站,从中下载了许多好资料,如:史尚宽、王泽鉴的所有力著;法学家茶座全集;民商法论丛大部;法律出版社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梅迪库斯德《德国民法总论》)系列全部;德国、法国、日本、台湾的民法典中文版、多个国家民法典的英文版和几乎全部的其他国家的西班牙、葡萄牙等语言版;还有德、法、美、英、日、意等国家的多本也已翻译过来的名著;关于民法典专题的所有在网上能够找到的文章。

收获之六是,学习了第二门外语----德语。

德语(Deutsch)是德国、奥地利的官方语言,也是瑞士的4种官方语言之一。

德语是1亿多人使用的母语(总计约为1.1亿)。

它最初在德国、奥地利、瑞士北部、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意大利南提洛尔,比利时的一小部分地区,部分波兰地区和部分法国阿尔萨斯地区内使用。

另外,在这些国家的殖民地内,例如纳米比亚拥有大量的说德语的人口,在东欧的一些国家中,仍有少量的说德语的少数民族。

此外,苏联和罗马尼亚等国的德国移民区、以及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等地也有少数人使用德语。

所以,德语是欧洲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语言,三个典型的民法典,其中两个都是德文的。

况且加上中国的德国民法血统,我觉得学习德语非常必要。

上个学期,跟着学校的博士生听了一个学期的课程,现在继续学习中。

现今的德文著作和文章相对还很少,学好了肯定很有帮助的。

再者,王老师说推荐我考中国社科院孙宪忠老师的博士,他是一个德国通,我觉得,学好德语,考他的博士应是一个很大的优势。

收获之七是,也是最大的收获是,自己学会了如何学习。

研究生三年的学习,不应当是本科之后的简单的时间累进,更重要的是掌握如何去学习、去发现和研究一些问题的方法。

除了发现并努力纠正“概念+特征”式的学习方法外,我还拓展了利用外语创造科研成果的能力。

自己翻译的文章将作为“转型时期的私法发展与法典编纂”一书中的一部分将由魏磊杰联系清华大学的高鸿均老师出版。

我觉得,研究生阶段了,决不应该是再闷头苦读、自我封闭,应该多与他人和外界交流,看看其他同学,瞧瞧其他学校尤其是重点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人家在做些什么。

其实,经验证明,与他人进行交流总能获得或多或少的知识,交流本身就是一种学习方法,只是被大多数人忽略了。

我还认识到,一年级打了基础之后,从二年级就应该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了。

民法理论太广博了,不可能每一个内容都学的很精深,而且,学术成长的一般规律和道路也往往是抓住较小的范围和方向,做大、做强、做精,然后再从面上向其他范围拓展。

树立专业兴趣和方向之后,应该围绕主题写一些相关的文章。

学习,不仅向老师学习,更重要的是自己学习。

上课是学习,交流是学习,自己看专著和文章是学习,写读书笔记是学习,撰写文章是学习,翻译外文是学习,搜集和整理资料也是学习。

其实,只要用心,我们可以经常进入到一种学习的状态中去,即使看电视、逛街,只要带着一种理性和思考的心,我们会发现许多有意义的问题,特别是与专业有关的课题,这也是在学习。

通过思考和学习,我们可以把我们的一个个知识点得以串连,并按照某种规律和逻辑形成体系。

我认为,对于一名硕士生,于本科的基点上,再打一下基础,学会如何独立学习,找到自己的学术方向并进而作出些成果,写一篇不错的学位论文,就是一名非常合格的学生,带着这些进入到博士阶段的学习就已经做的很不错了。

学习民法,两种思维应并进。

一是微观思维。

民法的概念、制度等知识点很多,也很琐碎,要把所有这些知识点都要搞清楚,不仅需要功夫、耐心,而且需要我们养成一种细心、善于具体分析、从细微处着手的思维习惯。

二是宏观思维。

民法不仅广博而且最富体系性,同样的内容给予不同的顺序安排,可能背后体现的立法意图、民法精神、价值取向就大不相同;民法制定和修改时往往因为“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缘由变得十分困难;王泽鉴先生把“无权处分”喻为“法学上的精灵”,对该问题的处理,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水平。

这是因为“无权处分”攸关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体系,与所有权、合同效力、不当得利、侵权等制度和问题也密切相连----这充分说明了民法强烈的体系性。

王轶教授还专门撰文研究了民法的体系强制问题。

学习民法,尤其要注意对民法的这种体系化认知。

郭明瑞教师在其主编的《民法学》教材中也指出:学习民法,要使用体系化的方法。

我们要了解民法的体系,理解其博大精深的丰富内涵,就需要有一种不光停留在某一细节的宏观思维方法和习惯。

当然,二者决不是截然对立的,相反却是相辅相成的:研究宏观问题往往需要具体制度的支撑;而对具体问题的关注则需要用宏观的、抽象的概括捕捉其共性、发现其中的症结所在、进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所以,我也要求自己不仅要去写一些关于民法法典化的文章,也要具体研究民法中的具体制度,两个方面都不可偏废。

学习要有方法。

星野英一教授在《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的中文版序中指出:我妻荣教授之所以取得那样巨大的成就,同先生先在青年时即以写就了方法论的论文和确立了方法论、然后一生一世追求这种方法,有密切关联。

好的学习方法可使我们受到事半功倍之效。

看了卡尔•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黄茂荣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胡玉鸿的《法学方法论导论》、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任成印的《民法方法论》、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林立的《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以及贺卫方、梁彗星、季卫东、王利明等关于如何学习法律的讲演稿。

基本了解了研究民法的方法问题,大有“眼前一亮、豁然开朗”的感觉,相信这会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二、努力的方向以前觉得自己啥都敢写,来读研究生之后,又觉得啥都不敢写了,可能是因为发现自己其实很无知。

看得书越多,越觉得自己的浅薄和无知。

所以,这一年来我一直处在一种因自己浅薄而心虚的意识当中,我对自己的能力深深怀疑,内心愧疚。

尽管比磊杰高一个年级,但却发现自己的巨大差距。

反省是为了使自我获取进步,自己深知自己是一个愚钝的人,没有磊杰的聪慧,唯有加倍努力,才能减少这种差距。

成果意识也很重要。

付出努力和劳动的工作,尽可能把它变成有说服力的成果。

对于要考博者,尤为重要。

通过这将近半年的潜心读书,已掌握了一定的素材、有了一定的知识积累,下面就要结合自己的兴趣写上几篇文章了。

我也已把商法课的作业《浅论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关系----以一个对公司解读的合同路径为视角》(现在题目是《公司的合同解读》)进行了修改投了出去,期待好的结果。

《论民法典总则的技术构造》也已完成,修改之后,也准备投出去。

磊杰这次回来,给我带来了珍贵的、从台湾复印的《奥地利民法》。

这部法典大陆好像还没有公开出版的书籍,几部好的《比较法》谈到的也不多,我手头的近20本有关民法典的专著和论文集也都对此毫无专门谈及,网上查到的相关文章也极少。

我想好好研读之后,写一篇关于奥地利民法典的文章。

这些都是较为宏观的内容,还要写一些较为微观的,如特许经营合同、物上请求权与债权、侵权行为的关系等,我总共列了10个题目,争取在二年级全部完成。

我觉得,经过一个较为充备的积累期后,已经有了许多的想法,“专业嗅觉”也增加了。

之后,在写文章时,选定题目之后,看两周与之相关的书和文章,第三周开始动笔写,边写边看,第四周完成并修改。

这样,如果全身心投入的话,一个月左右就可以完成一篇文章。

我对自己专业兴趣的思考是:首先,近期的目标是:通过德国、瑞士、奥地利三个国家的民法典和相应的资料,去研究茨威格特、克茨“法样式论”中的德意志法系。

其次,长远的目标是:要建立起一个以“查士丁尼皇帝罗马法法典编纂时期----中世纪----《法国民法典》编纂前启蒙时期----近现代”为时间纬度、以罗马法的建立、变种、继受、沉沦、发展为连线的知识脉络。

这可以使自己建立起一个以罗马法为源头、以当代的普遍民法典编制为结果的呈纵向的私法知识系统,以期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课题。

我只是关注了近现代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到晚近的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罗马法的知识还很薄弱,中世纪时期罗马法的状况如何知之甚少,而且这方面的研究资料也不很多,增加了学习和研究的困难。

今后更需要努力。

帮忙做做法律考试题,15号要用,速度,拜托各位哥哥姐姐们了 《法理学研究》、《民法总论》、《法学方法论

我很辛苦的答到一部分,但是觉得越答越没信心了,你的问题太多,如果要完全的答出来可能要一整天了,建议你一个一个提问,不要这么一下子全问出来,实在麻烦,等我全总结出来,你的问题可能都关闭了,什么时候你一个一个提问了,可以再来找我帮忙,这么多问题,我答到一半就感觉痛苦了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意义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般法”即整体法律理象究对象。

所谓“一般法”,首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

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法理学要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

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形象。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因素。

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或学说的兴起,都是从研究方法的突破开始的,方法本身就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我胃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的研究,法理学特别注重研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论具体化为认识法律现象的具体方法;注重总结我国法学工作者在法学研究中积累起来的有效方法,并通过理性化的升华,使之成为普遍有效的认识方法;注重移植其它学科的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鉴国外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

法学也叫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它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自己研究的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是社会科学中一门重要的独立学科。

再如:法学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

如何学好法理这么课程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

如何确定“好”是很难的,因为这是一个诠释性范畴

所以,我给你的建议是:你究竟想要学习法理学做什么

是为了司法考试呢

为了实践

还是对于某些思想学说感兴趣

弄清楚这些方面,很重要

1,如果你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我的建议是你找几本写的比较清楚的教材看看、总结一下就可以了。

建议的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那个小薄本,东西写的很干净、便于初学

在此基础上可以看看北大、高教社、人民大学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内容大致相同,但表述有所不同,支持观点也不完全相同,整理的好的话,拿他复习考研都是可以的。

2,但是还是强烈建议你关注一下“法学方法论”

这类教材也是不少,建议还是由浅入深,不建议你直接看拉伦茨和阿列克西的书,对于该方面内容 山东大学与政法大学做的很好。

学好法学方法论对学习部门法是有帮助的,毕竟对于现代哲学而言,本体论已经成为过去,我们能够研究的只有方法

3,但是如果你真的喜欢思想与思辨,那么研究一下法哲学与法哲学与法社会也是挺有意思,如果是初学 读一读《 法治与本土资源》、《中国法与中国社会》、《乡土中国》、《法律是什么》、《西窗法雨》之类的书是颇为有益,尽管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些书太简单了,但是对于初学者而言兴趣是一切的前提

如果你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那么我估计你应该是大一的,大一学法理的确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我给的建议如下:1。

你可以等到把刑法,民法,民诉刑诉等法学完了后再回过头来学法理学,因为法理学是总结性的学科,所以要以由总到分的学习方法来看,有点困难,不如先把握了部分,再看总体。

2.至于应付学校的期末考试,应该说不难,有良心的老师会在考前勾画重点,考前一周熬两个通宵,没问题了,如果没勾画,就在校园网上下点往届的考试题目来看看,法理学的重点,说白了就是法的渊源,两大法系,法的功能,法的移植等等,总之重点比较明显。

3.真要想学好法理学,还要看一些书,我给你推荐一些书吧,都是我当年看过的,刘星的《法理学导论》,德国一个叫魏士德还是魏德士(名字我记不清了)的《法理学》,美国庞德的《法理学》,另外你在看一下房龙的《人类的故事》还有一本书叫《送法下乡》作者我忘了,这些书都对你学法理有用,如果用心看一遍了,你的法理学的水平,也就算有小成了。

4.其实学法理学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对付司法考试,我不知道你会不会去考,如果要去考的话,那么方法是看一下万国的司考资料,然后做历年司考真题,多做多看,有得五六遍,应该就可以了。

那么,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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