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贸法律实务的学习心得
今天,我旁听了模拟庭审,受到很大的教育。
曾在天津某银行上班的李某通过某班班长吕某获取多名同学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开通多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非法获取五万余元。
庭审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吕某无罪。
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
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
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我们每个人都要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行事,不可越雷池半步。
李某凭借获得的学生信息,心生邪念,恶意透支,走上了歧途。
通过李某,我们是不是受到一些教育呢
我们慢慢地了解社会,最终走向社会。
离开了父母,离开了老师。
在社会上唯一能够约束我们的就是自己。
我们要用辛勤的汗水浇灌自己的生活,不可不劳而获。
总之,人间正道是沧桑。
学习法律,莫贪小利。
吕某,身为班长,为了获得李某给予的好处,擅自把同学的信息透露给陌生人。
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吕同学虽没有构成犯罪,但客观上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起了辅助作用。
从吕同学的身上,我们是不是应该吸取一些教训呢
不要贪图小恩小利,更不要把自己和其他人的个人信息透露给陌生人。
信用卡的确给大学生带来了便利。
但它似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给学生们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并且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获得非法利益,给同学们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
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谨慎小心,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走人间正路,过幸福生活,建和谐校园。
法律讲座心得体会作文200字
在这个星期二的下午,学校组织了一起法律讲座知识普及进校园的活动,我们怀着一颗激动的心,走进了。
开始,警察叔叔先问了我们一个问题,说:“同学们知道我们国家有多少种法律吗
” 我们回答完后,警察叔叔说我们还回答的不够全面,之后还给我们讲了很多有关法律的知识。
通过今天所学习的,我懂得了, 1:不能触犯法律,触犯法律就要付出一定的带价。
2:看见他人正在犯法,一定要冷静,然后拨打报警电话。
3:还知道的,0-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与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法索要发出的带价。
通过今天的学习我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所以,我们一定要知法、守法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关于现代公司理论与实务课程的心得体会
炎炎夏日,火热的炙烤着大地,我刚从离开了酷热的宝鸡又来到了闷热的广州,我将在湿热的空间里享受此次难得的学习生活。
倍加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的我将去打开的锁,推开闭塞的心灵之门,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去学习先进的理念,去接触各企业的优秀人才,去展示年轻人的活力。
短短的数日里老师们难以传授给我们他们那丰富的知识经验,而简短精华的展现却足以让我如痴如醉。
在此,我总结了学习的点滴,归纳了一些收获,并设想下可能的未来。
理论知识篇本次学习是由集团公司发起组织装备制造企业开设的培训班,主要是就现行的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讲解相关惯例条款,各种实例的剖析以及开展形式多样的模拟研讨辩论,真实的体验让我收获颇丰,亲身的参与更是让我对新知识融汇贯通。
根据课表的安排我们的课程分别是:投标策略及相关实例分析,国际贸易法律基础与案例,常规国际贸易、产品试用、租赁、寄售等案例分析,谈判心理与谈判艺术、的实例分析、模拟现场谈判,国际贸易实务,营销中的风险防范,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策略、大客户服务的策略与技巧,浅谈在全球的采购模式及中国的采购战略转型,石油装备及案例,国际先进企业市场介绍及启示,国际化客户关系建立、维护、管理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两次实地参观明星企业:和中集集团新会生产基地。
作为一名入职不久新人的我对业务还不是很熟悉,很多业务知识的欠缺就是我最大的难题。
通过投标策略与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使我了解了相关的基本操作流程,案例的分析让我懂得了商业文字的严谨重大性,同时一些现存的弊病也是给我敲响了警钟。
在技术上有了学习是不够,法律上的空白更是恐怖的,所以国际贸易法律的学习填补了这一空白,了解了基本的法律常识,为日后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石油技术开发公司的老师给我们做了如何代理国内企业去做外贸的简单介绍,让我了解了现在企业外贸订单的由来,也从中学到些许点滴的精华。
如何识别潜在的客户,如何做好大客户,如何在谈判中占得主动权,如何能够避免国际贸易中潜在的风险都是我们切身实际所要面对的。
短暂多形式的学习,恰当的模拟实战都让我更快进步,行业的惯例与事件分析的方法老师都一一相传。
万变不离其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大的战场在向我们招手,等待我们去拼搏去努力。
在有一定积累的基础上,一些成功人士开始掀起了国际市场那神秘的面纱,壳牌、伊拉克鲁迈拉、国民油井、IBM等世界知名企业的部门主管都纷纷讲述他们的经历,分析对比国内外贸易的区别,国际公司管理制度运营方式,都让我们大开眼界,在赞叹的同时也发现并找寻出自身的差距,给我们今后的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只有课堂上的学习是不够的,纸上谈兵怎能打江山,怎么走出去占领全球市场,所以我们要去工厂参观实践,理论实际相结合才能真正掌握知识。
广汽丰田汽车合资企业的体现了先进制造水平,一辆辆动力十足的汽车就是在一条条先进的生产线上的“变”了出来,更多的是日本先进的管理模式以及先进的检测设备都是我们学习和研发的榜样。
中集集团是一个我们自己新生代的优秀企业,数年的发展中在集装箱领域不断地前进,全球市场占有率早已过半,中集集团根据现在的发展趋势不断拓展新领域而且都是行业的排头兵,他们争取的就是“进则必最好,否则莫入门”的理念,力争做到所在行业的一把金交椅。
给我们很大的启发,由当初的被收购到今天的国际化集团,这个飞跃的历程不得不让我们钦佩。
学习生活篇刚刚迈出校门的我没出过什么远门,从小一直在北方学习生活,借助这次学习的机会来到了中国经济两大引擎之一的珠三角地区的中心广州。
首先,我要面对的挑战就是气候,闷热潮湿的环境让我很难适应,变化无常的天气更是让我难耐,如今我感受最深的就是“天有不测风云”,艳阳高照蔚蓝的天空转瞬间就会倾盆大雨,狂风闪电之中远处缺碧空万里,一时间对于我挑战胜于对新知识认知的挑战。
其次,饮食文化南北差异更大,潮粤菜系以清爽淡口的甜食为主,偶有湘菜的火辣搭配给我呈现一幅诱惑的场景,但是北方人口重加上我又不食辣味,这又是一个颇有挑战的大事。
最后,简单零散的营销基础来接受高层次的国际贸易培训就我而言难免有些困难。
但是我有信心去挑战自我,挑战新的领域,让自己尽快的接受新事物新知识,去适应多变的大千世界,为了企业的发展而去奋斗。
作为为数不多的入职新人,在这里有机会接受如此精英的教育,与众多企业的优秀人员交流学习,让我倍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
在课堂上积极主动的学习使我收获众多,与此同时也与各企业优秀人员结下了同窗之情,这是我又一种财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珍惜利用这笔财富为企业更好的工作。
装备制造企业中有同行的对手也是并肩的队友,但大多都是油井设备制造相关单位,与他们的交流学习中我增长了石油行业的知识,了解了市场环境,也渐渐的发现未来市场的趋势。
与此同时也发挥了年轻一代新的活力,展现了自身企业的部分特色,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我们宝鸡钢管,在不同方面打响BSG的品牌文化。
学习是紧张的,生活是轻松的,在劳逸结合的节奏中充分享受这年少的时光,感恩企业领导的关怀与厚爱
职场实务课学习心得
学到什么主要还是看你个人了,在这里我只能告诉你职场工作中能给予我们什么: 1、职场是一个煅练自我的场所,从中提升自我,从中学习社会知识,从中得到想得到的东西; 2、职场是一个人与人交流的场所,存在交心、交友、合作、协作、争斗、对斗
结合会计专业,以及目前对企业法律知识的理解,谈谈学习企业法律实务的必要性和感受
会计工作因为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自然要接受很多法律知识的学习。
比方说税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毕竟,企业在其经营过程,势必会受到法律规定的挑战或障碍。
要想减少或杜绝这方面的违法成本,接受这样的学习很有必要。
虽然作为财务人员,不必像专司法学的专家或律师一样,对所有法律掌握的炉火纯青,但是,打好这样的法律基础,进行基本的操作也是有益的。
比方说,拿财务人员“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税收法律来说,就需要好好学习。
首先,税收对于企业的影响,不仅仅在于对现金流、收益这些可计量的指标上,更重要的,还关乎企业未来的战略发展、社会形象等诸多问题。
一些知名公司因为偷逃税款而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势必给自己未来前程上丢下了一块“绊脚石”。
那么,如何解决好这些关系
自然是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捍卫企业的权益。
如果这样的权益都保护不了,企业存在的价值何在
因此,与企业息息相关的法律,要重视,要视作一把利器。
现在咱们国家把“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这面旗帜再次挂起,明确了这样的方向,给咱们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领域的人们一个重要的指令--法律是企业治理的重要指针。
既然如此,这样的观念就要不断根治,形成一种自觉的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