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能发一篇关于检察院法警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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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做法】 今年以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法警大队工作,把法警大队工作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按照政治建警的要求,以队伍建设促进警务建设,深入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
我院法警大队按照市院法警处的工作部署和院党组的安排,不断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使我院的司法警察工作有了新的突破,极大的改变了法警风貌。
回顾法警大队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抓教育,强化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日制度,确定每周五下午为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有计划的组织全队学习政治理论和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读本《司法警察条例》、《人民警察法》、《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标准》,教育大家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打牢执法思想根基。
学习过程中每位警员都要参与讨论,队里有每位警员发言的记录,每位警员必须有详细的学习笔记,每个月上交一份学习心得,队领导随时检查。
二是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专项整改活动,通过纪律作风整顿查找问题,解决问题,对照先进找差距,对照要求找不足,对照他人查自己,写出书面材料,深入剖析原因,每月初召开全队工作总结座谈会和支部民主生活会,每位警员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个人总结,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的方式,找差距、找不足、找对策、定措施。
三是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针对几年来法警大队一直没有发展党员的状况,支部分别找每位同志谈话,采取党员与群众一帮一活动,年初确定三名同志为积极分子,目前一名同志已被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不仅为支部增添了新鲜血液,也极大的激发了其它警员的工作积极性。
今年六月,法警大队开展了主题为“寻找先辈足迹,继承革命传统”党日活动。
全队警员一起前往河北蓟县看望慰问了我院退职老干部李宗元同志,同老前辈一起进行了交流和座谈,体会到了老一代革命前辈博大的胸怀和甘于奉献、大公无私的崇高境界。
通过组织这次党日活动,增强了支部每一位党员对历史的深刻认识,激发了大家爱国爱民意识,增强了大家的历史责任感与使命感,使全体警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
四是坚持正反教育相结合,利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实例,教育队员把个人的追求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联系起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发挥榜样示范激励作用,组织全队认真学习攀枝花市西区检察院法警大队副队长陈建设的发展相适应,用这些规章制度来约束干警行为,对所有警员不偏不倚,一视同仁。
在平时的工作中,根据每个人的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加强人性化管理,广泛征求每位警员的意见,采取谈心的方式,加强队长与副队长、队长与队员之间、队员与队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随时了解思想动态,梳理不良情绪,帮助警员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工作中的问题,营造团结、和谐、协作的氛围。
二是制定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制定了《司法警察警务管理条例》《司法警察精神文明公约》《司法警察警容风纪的规定》等制度,把司法警察的着装配戴、警容风纪、出勤、请假等作为执行纪律的大事来抓,树立形象,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廉洁自律性。
法警执法素质提高最终要落实到自律性上,采取措施在保证法警自律性的提高上下功夫。
抓好法警“八小时以外”和办案一线的监督工作。
一线工作随时检查总结,同时关注法警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组织法警开展八小时以外问题大讨论活动,引导法警树立正确的休闲观。
每月由法警如实填报廉政报表,着重就案件保密情况,接触当事人情况、八小时以外情况等内容,如实填写上报,层层把关,同时采取走访当事人、发案单位以及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最后由纪检组建立廉检档案。
使法警绷紧廉洁这根弦,对进一步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大提高,保证法警的廉洁自律,公正执法。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加大惩处力度。
按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才能纯洁司法警察队伍,发展检察事业。
由于强化了纪律作风建设,全队的组织纪律性有了明显改善,今年以来,今年八月,由区纪委和我院共同举办的“加强廉政建设,创建和谐通州”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在我区举行。
展览开幕式上法警大队派出六名警员,平时每天指派三名警员,负责安全保卫,车辆停放,维持展览现场秩序等工作。
在展览过程中,三名警员做到了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到位,着装整齐,警容严整,纪律严明,姿态端正。
体现了良好的组织纪律性,通过良好的形象和姿态展现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形象,受到参观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三、抓培训,强化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采取内部培训与外出参观学习相结合、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训练相结合的方式,抓好岗位练兵,掌握法律知识。
5月18日,组织参观了第二届中国国际警用装备及反恐技术装备展览会,进一步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
9月17日,我院法警大队组织全体司法警察进行了司法警察理论考试,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考试内容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司法警察条例》。
重点考察司法警察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和业务的掌握能力,考察司法警察的理论水平。
二是采取与相关业务部门相互交流的方式,邀请本院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处等业务部门干警开展案例式教学,讲解案例,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职责。
8月3日,我院法警大队邀请反贪局、公诉处、反渎局三个部门的负责人为全队进行了一次案例式教学活动,各部门负责人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了讲解,结合各自办理的案件,充分阐明了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具体职责、作用;详细论述了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与检察官发生的职权职责关系;指出了犯罪嫌疑人提讯、押解工作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法警大队与办案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了建议。
三是着眼于司法警察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效率,吸取、分析办案中的教训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从“安
法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法警全面参与障民事审法定的职责,不能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
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
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
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
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
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
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
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
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
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
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
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
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
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
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
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
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
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
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
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
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
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
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如何提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突发性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有一定影响力或破坏力的不可预测事件。
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
随着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法院依法解决,随之人民法院成为当事人间矛盾纠纷的集结地。
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突发性事件,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确保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司法警察面临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类突发性事件。
主要发生在刑事、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
表现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抓扯执法人员佩戴的执行公务证,撕毁执行卷宗材料。
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
3、集体、个人缠访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事件其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印广告、喊口号,个人采取跪喊,静坐,堵车、堵门,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机关的事件。
4、危险人物报复类突发性事件。
这类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满,意图报复,往往通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有毒腐蚀液体等进入法院机关,在审判现场、办公场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司法警察遇突发性事件处置时面临的问题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但法警队伍建制始终不健全。
从法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各级法院领导都极为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将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但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加之法院担负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到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法警部门也成了法院内设机构中的后勤综合部门,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
以目前的司法警察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应占全院编制的12-15%,法警员额严重不足,是法院的普遍现象,以商洛市法院系统为例,全市法警的实际员额基本不到编制员额的7%,占法警编制不到40%。
二是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操作性不够强。
目前各单位制定的预案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技术、战术方面涉及的较少,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
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准备还不十分充分。
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开展不够。
法院基本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
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不够。
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不少,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交流总结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与建议第一、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各项职责,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提审、押解、看管、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到法院上访上诉的群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
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不仅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发挥审判职能的需要。
因此,要重视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缓解司法警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
第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体系。
一是建立应急预案。
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一要细化,即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进行细致制定,优化操作,涵盖全方位确保处突有案可依,打好有准备之仗。
二要全面,即预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职责、目的、要求,处置程序、原则及具体措施、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纪律要求等内容。
三要灵活。
在面临突发情况时,以预案为指导,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性运用,在处突实战和演练中一旦发现预案缺陷,及时修正,确保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是建立联动机制。
通过与公安、信访机关等部门建立长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广泛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迅速联动,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
三是建立预警机制。
审判业务部门在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对各类司法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预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警部门报告,以便法警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培训,保证头脑冷静。
树立“抓大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理念,明确“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执法理念,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培养干警不怕危险、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使干警在思想上正确对待突发事件,破除处突的畏惧情绪,提高处突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警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战斗力。
通过组织法警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业务理论,从中获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每次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通过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和应对方法,树立处突信心,增强处突底气。
三是加强业务经验传授,做好“传帮带”工作。
由具备丰富处突经验的老法警向年轻法警或新进院法警认真介绍传授处突经验,紧贴实际需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演练,着力提高警务基本技能,提高理性思考、综合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科学训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是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
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法,用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提高法警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使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随时能拉得出、关键时刻派得上、任何情况下都过得硬的拳头队伍。
二是加大物质保障投入。
尤其是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把警务装备建设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总体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购置、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的保障。
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都是服务性和配合性的工作,也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如法官考核评价来得客观,准确,基层法院的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
因此,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应当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对司法警察予以关心和照顾,对司法警察面临的疾病、危险配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风险。
综上所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始终坚持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大局,以安全防范为重点,以规范执法为基础,以履行职能为动力,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多方面加强探讨和实践,不断总结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法院法警是否收归公安
不归。
法警的正式名称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 1997年5月4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执法能力建设
恪守职业道德和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除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之外,更要强调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这是最为根本的执法能力。
因此,在较为系统地探讨和掌握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有关理论的基础之上,寻求和把握增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途径方法,是一个具有现实而深远意义的时代课题。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
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
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较之其他职业活动,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职能。
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
人民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中统一的活动方式,在履行职务中经常面临着比其他职业更为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快速、令行禁止、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等品德。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参与民事执行以及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有着共同的性质。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具备超乎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战胜困难的勇气。
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也就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2、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相关性。
在人民法院,法官是审判工作的主体,审判工作担负着裁判各类案件、决定生杀予夺的重要使命,社会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
司法警察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与法官的职业环境、工作对象、职务活动以及接受教育等各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司法警察和法官同在司法机关,虽然处于不同的工作岗位,但职业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运用司法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因此,维护司法权威、服务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警察职业理念的基础。
司法警察的职业理念与法官的职业理念是密切相关的,由此产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也是相通的。
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方面执行参照《准则》有关规定,正是基于法警和法官职业活动相关性的要求。
3、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在具体内容上具有法定性、操作性和实践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是调整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与法院内部其他行政人员不同的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守则、规定等体现出来的,因而具有法定性和操作性。
如《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程序法以及司法警察从事各项警务活动的细则规定等等,这些内容体现了司法警察任务职责的法定性和工作程序的操作性,也反映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办事,严格坚持各项警务活动的操作规程,即符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另外,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从司法警察职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是评价和规范司法警察职业行为的准则,它使广大法警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职业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从而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职业道德从职业实践中来,又要用于指导职业实践,司法警察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将职业道德上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自觉地付诸实践,身体力行,并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与时俱进,使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
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以及其他法院干部的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参照法官和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有关内容,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和职业要求,从事任何职业都必须忠于职守,这是对职业道德最基本的也是首要的要求。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
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
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是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
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规细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
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
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时间点的要求,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有关保障工作。
三是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
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
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是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
司法警察的日常警务活动,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
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首先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安排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善尽自己的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不能有特权思想,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止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在人民法院中,法官是令人向往的职业,法警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辛苦,发展前途也受到一定限制。
司法警察必须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岗位,具有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尽心尽责。
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对于警察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司法警察应当倍加珍惜,时时处处应体现诚实守信精神。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象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职务活动中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业外活动中也应避免公众对司法警察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不为金钱、美色、人情、权力所动,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执法能力是一种综合性和复合性能力。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因此,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前提。
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就是指帮助司法警察了解和掌握职业道德的理论、原则、规范、范畴、品质、修养等内容,实现认识上的从不知到有知,从片面到全面,从错误到正确的飞跃,提高司法警察识别善恶和选择行为的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履行职业道德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就是指司法警察应当普遍遵循的善的行为准则。
当前,这种善就是要通过深刻把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司法工作的规律性,去实现司法为民和依法治国这个司法工作的目的性。
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认识,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是一项具有启蒙性质和定向性质的工作,也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起点和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前提。
根据《准则》的规范概括,它的基本内容就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
二是陶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情感,履行司法警察职业责任,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逻辑起点。
司法警察职业责任和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是相互渗透的。
职业责任是从工作任务上,规定人民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而职业道德是从社会道义上,规定人民司法警察应以什么样的情感和行为对待本职工作。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情感的有无、浓淡,往往表现出一个司法警察职业责任心的强弱、大小。
必须要求司法警察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满腔热情地去履行其打击、调节和保护等职业责任。
唯有奋发进取,恪尽职守,才能提升能力,有所作为。
三是锤炼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意志,严守司法警察职业纪律,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坚强保证。
恪守职业道德,是最高标准的纪律要求。
严守职业纪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纪律严明,意志坚强既是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纯洁司法警察队伍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重要方面,还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重要保证。
司法警察职业纪律具有强制性和法规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组织纪律、审判纪律、财经纪律等等。
纪律,虽然是个很平淡的字眼,但是忘记职业纪律的司法警察,可能就是一个道德意志消沉的司法警察,而且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因此,上班迟到早退、与当事人一起喝茶、吃饭等违纪事件绝非鸡毛蒜皮。
必须重视司法警察道德意志的磨炼和纪律约束机制的构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作为司法警察,必须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吃请受礼,不为当事人说情和通风报信,要自觉抵制和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各种各样的埋怨、非难、阻挠和威吓,不为权曲,不为名昏,不为利困,不为情惑,始终意气风华,百折不挠,尽职尽责,令行禁止。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这些话对今天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和增强执法能力仍然是非常适用的。
四是坚定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信念,树立司法警察职业理想,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重要核心。
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信念和职业理想,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行为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柱和前进方向。
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司法理念问题。
理念的缺失、信念的动摇、理想的破灭、支柱的倒塌、方向的迷失,往往会导致职业道德滑坡和执法能力下降的严重后果。
没有理想和信念,就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就没有一切。
因此,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是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中心环节,也是增强司法警察司法能力的核心内容。
应当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这一工作宗旨,始终围绕公正效率这一时代主题,一方面深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理想信念教育,另一方面努力加强司法警察自我职业道德修养。
在教育和自我教育之中,凝聚人心,鼓舞斗志,坚定信念,追求理想,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筑起抵御各种歪理邪说和腐朽没落思想的心理防线,全面激发司法警察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
五是养成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习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技能,是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根本标志。
从司法警察执法能力的角度看,驾驭庭审安全、熟练运用法律、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各项技能,对人民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都具有标志性意义。
技能的提高又是道德习惯形成的重要条件和手段,而道德习惯的养成,又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归宿。
建设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和增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必须养成职业道德习惯,必须周而复始地经过这样一种过程:正确的道德认识切实的道德行为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
因此道德习惯的形成过程,也是职业技能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增强的过程。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疱丁解牛游刃有余,这是实践和学习的结果。
现在是知识奔流的时代,是终身学习的时代。
不努力学习就要落后,就会逐渐失去司法警察的先进特性和职业司法警察的崇高地位。
作为司法警察要自我加压,勇于争先,勤于学习,善于运用。
雄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执法经验都要在实践和刻苦学习中才能获得。
不仅要从书本上学习,而且要在实践中学习;不仅要在总结成功案例中获得提高,而且要在吸取失败教训中获得进步。
要努力做到业务精通,熟能生巧,懂得与司法警察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其他知识。
具有开阔的思路,能够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具有处理各种复杂事件的能力,为庭审和法院工作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警务保障。
四、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一要加强这两项工作的自律性和主动性。
在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建设工作中,要继续防止和纠正把它定位于从属地位的错误思想,防止和纠正将它与司法警察工作脱节的两张皮错误现象,防止和纠正对它轻描淡写的一手硬,一手软的错误行为。
在执法能力的增强工作中,要克服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和日趋繁重的执法工作,所产生的得过且过的消极情绪和见难绕道的畏难思想。
要建立健全由党组统一领导、广大司法警察广泛参与、全社会共同关心的推进两项工作的工作网络。
要努力健全这两项工作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努力强化广大司法警察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改造和自我提高的修身自律的道德风尚和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形成自律与他律、主动与被动、内心动力和外在压力多方面的互动共振的合力约束机制。
要采取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示范引导、争先创优等各种工作方式。
要充分认识到和培育好广大司法警察的自律性和主动性,高起点、高标准地开展好教育培训、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
要大力倡导和培育司法警察良好的精神状态,让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二要提高这两项工作的示范性和典型性。
发挥先进典型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引导作用,从来都是我们搞好各项工作的优良传统和重要途径。
因此必须努力发掘、总结和宣传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可亲、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坚决反对和摒弃抽象地论证和空洞的说教,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示范作用,在法院系统营造出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例如,当前我们学习宋鱼水先进事迹时,就要着重学习她清正廉洁、淡泊名利的职业道德,着重学习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能力。
三要注重这两项工作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思想政治工作和执法能力建设工作最容易也最忌讳的问题分别就是泛泛而论和浅尝辄止。
因此在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中,首先必须坚持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司法警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通过解决现实问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精神境界。
只要政策条件允许,能解决的要尽量和尽快解决,把实实在在的好处送到广大司法警察的心坎上;暂时解决不了的,也要讲清楚说明白,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
要敢于面对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善于调动普通干警的积极性和保护年轻司法警察的上进心,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诸如就业就学就医之类的实际工作,讲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使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由虚变实。
其次对于上述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工作,应当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纸上谈兵,而应见诸实践。
不能机械地按照某种顺序按部就班和人为地厚此薄彼或平均用力,而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兼行并举,循环往复。
要正确认识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克服功于一旦的急躁情绪,树立积善成德的辩证思想。
略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铜梁县法院 叶春内容提要: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保障作用,审判形势的发展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法警如何通过强化思想建设、素质建设、作风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胜任、保障有力、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
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担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看管人犯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重大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性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
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等诸多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法警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1、执法权不明确。
随着法院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提押看管人犯、协助民商事案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
表现在:司法警察地位与作用不明确。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法警工作的从属地位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
司法警察职权规定不明确。
《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具体工作内容而非职权。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没有清楚的职权规定,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2、管理体制不规范。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但不少基层法院虽然按有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却将司法警察分别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相关业务庭的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只有在法院执行全院重大任务时,司法警察才被集中起来由法院统一指挥。
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比较低,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3、人员结构不合理。
法院成立司法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以来,没有司法警察录用的统一规定,各法院录用的方法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书记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
加之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养,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再有就是法警数量缺编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一名女法警。
按照此规定,许多基层法院警力配备不足,在押解、值庭和看管上警力匮乏,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时有发生。
4、法警素质不够高。
由于司法警察的进出口不通畅,许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素质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警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
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
二是业务知识水平不高。
现有法警多数是法院其他部门(多数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转行,以及部队转业干部安排入法警队伍。
总体上文化层次较低,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不多,难以适应法警队伍建设要求,致使执法活动中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乱用警械、警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
在法院内部,法警多数被视为“看家护院”的角色,忽略或不重视法警的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即使抓也是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做的不到位,对法警的学历、人员构成、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重视不够,法警队伍综合能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
5、技能训练不经常。
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
但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甚至一些基层法院从未开展过技能训练。
二、法警队伍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第一、有碍于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也就是说司法警察的职责是法定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
而现有司法警察中人员身份繁杂,严格讲是有些不具备法警身份,不是司法警察职责的执法主体。
此外,相关法规对人民司法警察的职权未加以明确与限制,法警在平常的警务活动怎么开展工作、如何履行职能、责任义务的承担等都没有相关法规界定,致使司法警察开展工作有“无法无据”之嫌。
第二、有碍于法警队伍长远建设。
司法警察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干警、职工转行和军队复转人员,由于法警队伍成分复杂,结构不合理,身份不一致,日常管理中对其要求标准很难一致,造成责任高低不等,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
加之,多数法警未经系统专业岗位培训,执法过程中因业务不熟,而无法迅速开展工作。
还有就是一些没经过规范化训练的法警,修养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责任意识,难以担负起法警工作的重任,影响和制约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
此外,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是服务、服从审判,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法警队伍中低人一等的思想严重,甚至一些法院领导也认为法警工作是配角,未认真解决法警的待遇(职级、津贴、补助、保险)等问题,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并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收不到优秀人才进入法警队伍。
第三、有碍于规范化的科学管理。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模式,但一些基层法院现将司法警察分散到庭室、由法警实际所在岗位领导管理、做法警工作范围外的事情、不参与司法警察直辖机构考核等等,这种“块块管理”的做法使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管理混乱。
加之,基层法院法警年龄普遍偏大,素质参差不齐,在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上很难达到较高标准,有些强度大、难度高的体能训练、业务技能训练难以实现,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四、有碍于司法警察职能履行。
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从事的是“急、难、险、重”工作,特别是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危险性、机动性大,承担责任重,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严明的纪律;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素质;就必须拥有拉得出打得赢的体能保障,然而部分司法警察业内素质低、年老体弱、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保护不了法官和装备的安全,无法保证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五、有碍于法院改革整体推进。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法官、法警、书记员三大序列队伍管理模式。
法官队伍已经逐步向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发展,法官队伍建设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但目前的法警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于法官队伍建设,机构不健全、进出不严谨、管理不规范、考核不落实,与法院整体队伍建设不一致。
随着当今形势发展,以及入世后对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执法活动更加文明规范,现有法警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法院改革形势极不相适应。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法警职权明确化。
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保证。
司法警察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司法队伍,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
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使司法警察职权同公安警察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
二是队伍管理规范化。
这是司法警察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严格司法警察进出,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
完善司法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系统教育培训的问题。
三是警务活动效能化。
这是司法警察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落脚点。
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是服务、服从于审判,担负着法院“急、难、险、重”工作,其作用发挥的好坏只能从工作绩效上体现。
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必须克服使用警力时随意性,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保证当事人及法院人、财、物的绝对安全,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这支法院的“武装力量”价值所在。
四是理论研究系统化。
这是司法警察队伍谋求发展的关键所在。
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致使法警的工作一直囿于值庭、押解、安全保卫的圈子里。
面对新形势,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一)强化学习意识,用先进思想武装法警头脑,在打牢思想理论根基上下功夫。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服务于审判工作却又相对独立于审判工作,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带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
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
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个法院工作主题,对全体法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法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司法警察敬业精神,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此外,尤其要克服在反腐倡廉上的糊涂思想,那种认为反腐败是法官的事,司法警察不存在腐败的土壤,不存在滋生腐败环境的思想是有害的,要通过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
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情况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出法院的执法水平,对树立法院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警察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要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促使其执法行为更具有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
就目前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对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权限进行详细的、规范的界定。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尽快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和法院警务任务的规范全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法规。
根据法警工作特点,建议在制定司法警察职责权限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时(特别是在执行公判大会、执行死刑、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可享有交警、巡警、治安警等公安民警职责权限,这有利于防止因警力不足或与公安各警种发生不必要矛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严格执法。
(三)建立严格准入制度,畅通法警进出渠道,从源头治理法警素质不高的现状。
解决法警素质不高,应从源头治理。
目前没有法规和文件对法警进入及退出条件、标准进行硬性要求,各地法院标准不一,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繁杂、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司法警察“先天不足”,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
必须严格法警准入制度,畅通法院进出渠道,参照招录法官的办法凡进必考、择优录用,招录的范围应面向社会,面向高等院校、警官学校,招考的办法、条件、标准必须统一由最高院或省市高级法院制定,体现统一性和严肃性。
招录法警必须突出法警职业的特性,所进法警的身体条件、业务技能、学历要求应做为主要的前提条件,招录法警一律实行聘任制,严格业绩考核,推行优胜劣汰,凡不不能胜任法警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罚的,坚决予以清出,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走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道路。
研究制定老警退役、转岗相关制度。
为了使法警队伍能始终充满朝气,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应当对年老体弱、不易在法警岗位继续工作的同志的退警、转岗问题作出妥善安置,从制度上解除法警后顾之忧,使在岗的同志能安心工作。
(四)理顺法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分散管理等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录入和退出,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警察的相互交流和联系,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全面掌握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充分发挥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指挥、命令、调动、管理、检查、监督职权。
同时借鉴法官遴选(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优秀人才)办法,从基层法院遴选业务精、身体好、业绩显的法警,充实上级法院法警力量,激发基层司法警察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将双重领导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
(五) 切实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警法律和专业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基础。
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警法律理论、业务技能、军事本领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要有计划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法律知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重点是要学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为依法执法奠定法律理论基础。
方法上可以采取分期分批选送至警官学校或者出台政策鼓励司法警察进行法律学历教育,从而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
司法警察是法院的“武装力量”,战斗力提高的根本途径就是强化业务技能及军事本领培训,要根据《训练大纲》,周密计划、科学实施、细致组织、严格要求、施行考核、斗硬奖惩,保证技能培训和军事本领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以此提高法警体能和熟练掌握押解、值庭、看管、警械装备使用规范等,使干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更为干警灵活、正确、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真正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
此外,完善警务装备也是提高法警实战能力的有力保障,要着力改善法警办公条件,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办公自动化,为快速出警、全面履职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防卫能力。
检察院的法警是干什么的,说具体点。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本条授权除公安机关外的其他警察机关有权规范本系统人民警察职权,并非某些人所谓两高法警条例违法。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照、的规定包括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照、的规定包括 (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二)执行传唤、拘传; (三)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四)参与搜查; (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六)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七)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八)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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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现有警力已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充实警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法警“进口”不畅,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目前的政策看,已暂停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法警。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
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
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
(二)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
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职数满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
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待遇较差,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四)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
事实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数没有达到此要求,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办法 (一)关于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 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
实施此项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择优原则 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人员充实法警队伍。
2、“进出口”畅通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专业化,保持进出口畅通,充满生机和活力。
3、专业法警与聘任法警相结合原则 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稳定性、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应保留法警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员聘任。
(二)关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来源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
(三)关于聘任法警工作应参照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党、政纪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
2、主要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6)参与诉讼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活动; (7)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3、任职要求: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手段,拓展知识面,加强个人修养; (4)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切行动听指挥,机智灵活,勇敢果断; (5)认真遵守法院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6)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维护法院形象; (8)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着法警制服。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
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70%; (2)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3)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
(4)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5)聘用司法警察必须经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依照《人民法院训练大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
(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 (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 (7)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8)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对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二)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
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四)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司法警察评定警衔。
(六)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七)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