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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4-09-04 12:03

恶意破产典型案例有哪些

网络谣言的危害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一定要不避免网络上的谣言,不轻信谣言,这样才是一个比较理性的网友。

防诈骗的心得体会作文怎么写

1、遇到丢包陷阱怎

生活中你可能会遇到这况,一个在你面前无意丢下一西,被丢的包里往往装满假钞票、假金首饰,另一个人上前假意与你一起 发现被丢的包,要求平分你拾到的东西,并花言巧语让你得大部分,但要你拿出身上的钱或佩带的金饰抵押,这时请你不要贪图小利,利令智昏, 应将拾的东西送交派出所或打110报警,  2、遇到假金器、假药诈骗怎么办

骗子们往往利用假金元宝、假药草及电子零件、假邮票 称家里急用钱,希望低价出售,再安排一些媒子假购买,你在对货物判断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轻易掏钱购买。

  3、碰到有人用外币与你兑换人民币怎么办

外币兑换应在指定的银行办理。

如遇到有人要与你兑换时,在辨别不出外币是何币种及真伪情况下,最好不要理睬这些人,以免上当。

  4、遇到热情同路人请你共饮共餐怎么办

不要被他人的盛情迷惑,要谢谢他的好意,婉言拒绝。

  5、遇到免费推销商品中奖怎么办

,当你打开产品,恭喜你中奖时,你可千万别上当。

  或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提防和惩治诈骗分子,除需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法治以外,更主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谨慎防范和努力,认清诈骗分子的惯用伎俩,以防止上当受骗。

  (一) 高校诈骗案的作案手段  高校校园内发生的各类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案手段:1、假冒身份,流窜作案。

2、投其所好,引诱上钩,一些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业等心理,投其所好、应其所急施展诡计而骗取财物。

3、真实身份,虚假合同,一些骗子利用高校学生经验少、法律意识差、急于赚钱补贴生活的心理,常以公司名义、真实的身份让学生为其推销产品,事后却不兑现诺言和酬金而使学生上当受骗。

4、借贷为名,骗钱为实。

5、以次充好,恶意行骗,一些骗子利用教师、学生“识货”经验少又苛求物美价廉的特点,上门推销各种产品而使师生上当受骗。

6、招聘为名,设置骗局,诈骗分子利用学生急于打工赚钱的心理,用招聘的名义对一些无知学生设置骗局,骗取介绍费、押金、报名费等。

7、骗取信任,寻机作案。

  (二)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  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

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

防诈骗的心得体会作文怎么写

乙能够向甲请求赔偿。

首先,甲不是善意的履行,甲明知把钱给了乙,钱会被强盗抢去,属于 你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合同法》第七条)。

第二,甲的行为属于违背了善良风俗,按《合同法》第八条的说法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是《民法通则》58条中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甲之偿债行为是合法行为,但其目的是明知自己的钱要被强盗抢走,而把风险转移到乙的身上,属于《民法通则》58条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综上,甲偿还欠款的行为属于恶意的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7条、第8条,以及根据《民法通则》58条,应该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甲的偿债行为无效,应当善意的履行对乙的偿债义务。

甲的行为不属于趁人之危,因为相对人乙并不知道危险的存在;即实乙知道强盗存在,也不属于趁人之危,因为乙并未因强盗的存在做出违背自己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主要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损失。

小学生教育典型案例

同年八岁了,由于频繁转学而成为问题学在家里是独生父母常年外出打工。

在爷爷奶奶呵护下长大,由于是男孩,更是得到奶奶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溺爱,谁也不能碰他一下,谁也不能骂一句,,再加上家庭优越的物质条件,使他养成了固执、偏激、倔强的性格,办事不爱动脑,我行我素,不计后果,出了问题又缺乏责任感,表现出逆反心理。

学习缺乏自觉性,老师布置的作业完成了事,多一点也不想做,没有毅力克服学习上的困难,根基打得不牢,使学习成绩处于下游。

做了错事,不接受批评,不让人家说,表现出较强的虚荣心和反抗心理。

有谁有合同法任一章的典型案例啊 急急急 要带分析的那种 不少于1000字 最好还有那一章的论文 谢谢

案例分析:改变薪酬方案是不是克扣工资  案情:  甲在一合资公司上班,休假回来,公司突然通知员工,从下月开始,公司的薪资发放将施行新政策:工资构成里的岗位工资只发一半,剩下一半将归入“绩效工资”,每过半年,视员工个人的工作表现再确定发不发。

多数员工对该政策产生异议,认为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是很多员工经过努力也很难完成的,公司出台这个政策,目的是变相减薪,但公司领导层对员工的意见不理不睬。

  专家张喜亮解答:  一个“休假”,令人感到多么的温馨,既然是休假,那就不是一般的周末休息起码也是节假、婚假、探亲假、年终假等等;然而,被“突然”通知薪资新政,岗位工资给“绩效“了一半了,却让人感到心寒。

可见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之性格,人力资源管理也有性格

是的,不同的企业文化就有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性格,该公司是个什么性格的管理呢

有点“笑面虎”、“笑里藏刀”、“杀人还想不见血”的性格倾向……  公司的这个决定,是不是一种克扣工资或变相克扣工资的行为呢

尚不好如此武断。

所谓克扣工资,是指那种按照约定或既定的工资标准没有足额支付的行为。

就此案而言,显然没有确定不足额支付。

不过是岗位工资数额“将”分为两种部分依据两种形式支付,最终还是有全额支付的可能性。

仅通知“将”实施薪资新政,尚不够成克扣事实,如果一定是说克扣,那也只能说是有克扣的“可能性”而不是现实,因为这一切还得看“下个月”的工资支付日公司实际支付给员工工资的情况。

  该公司的做法可以说是违约和违法的行为。

  公司有既定的薪资制度,员工接受公司既定的薪资制度,公司依据薪资制度支付工资,这是一种契约行为;从案例本身来看,这个契约事实上是双方业已执行了的。

如果一方单独改变了这种既定的默契,当然是一种违约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法定的必备内容就是明确规定工资标准。

任何一方改变工资标准,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即违约也违法,如果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违法用工的行为,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而公司单方违约,既是违约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都有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

未经协商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作法属于违约亦违法的行为。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该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诉劳动者。

”公司的所谓薪资新政,显然是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范畴,属于本条规定适用的范围。

“新政”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大会讨论,亦未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而“突然通知”,显然违反了本法规定的程序。

按照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适用原则,劳动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定程序即无效。

  就本案而言,认定为“克扣工资”与认定为“违法”有何区别呢

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克扣工资”当然是“违法”行为的一种,但是,两者的认定程序、纠正手段以及法律责任后果则不尽相同。

违法克扣工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依法支付给员工被克扣的部分工资,且须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违约”或“违法”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如果不对当事人造成利益的损害则可能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该案认定“克扣工资”则证据不足,因为只有“下个月”才能知道是否出现“克扣”的事实,尚未发生“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之前,是不能武断认定为“克扣”的。

“克扣工资”与否,需要提请仲裁或诉讼或监察,方可认定且使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不能单方认定公司“克扣工资”且自行追究公司的法律责任。

该案认定公司的所谓新政“违法”则证据确凿。

认定公司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情形,则不必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提出与公司进行协商即可。

当然,如果公司不认同这种协商或协商未果,那么,其法律后果就是公司的薪资新政违法而无效,既然是无效的,公司就不应当执行,如果强力执行既成事实,则“克扣工资”成立。

克扣工资成立,员工提请仲裁或诉讼或监察,公司不仅要依照原规定支付工资且要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适逢经济危机,一些用人单位多采用这种“工资减半考核补齐”的方法降低人工成本。

这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从公司的角度来分析,其实完全可以不这样鲁莽操作。

如果认为员工薪资真的过高或公司真的困难而无力支付既定工资,则可以通过正常程序解决。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工资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减薪问题,据调查,一些公司通过工资协商机制完全可以取得预期效果的。

如果工资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法律的范围内“变通”降低人工成本。

即便是想强制降低人工成本,完全可以不降低“岗位工资”而实施薪资制度“改革”,以改革的名义实施新的“绩效考核”方法。

绩效考核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方法,亦是公司单方的权利。

“工资减半”的做法,显然是缺乏法制观念自恃聪明恶意侵害员工权益的卑劣行为。

当然,无论怎样,公司用这样恶意的方法达到降低人工成本的目的,都是不智的。

企业的效益不是降低工资能够实现的,问题的关键是怎样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使其与企业荣辱与共。

节流莫若开源,员工多干点巧干点勤干点,总比你克扣的那么点儿要多得多,何必用拙劣的手法愚弄“自己”的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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