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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征收工作受贿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3-12-10 18:17

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受贿一方找什么样的律师最合适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因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了

公务员最严重的行政处分是什么

一、对廉政风险防控重大意义的认识 (一)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加强基层局的客观需要。

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的目的,在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科学管理方法,加大预防腐败力度,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水平。

(二)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有利于深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通过排查廉政风险点,让干部从思想上确立“从政有风险,防范除隐患”的意识,变上级要求防范风险为自身需要而自觉防范风险。

(三)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监督的有效手段。

针对权力运行中的风险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动预防,超前防范,可以有效实现监督关口的前移。

二、基层局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分析 自古以来,权力与腐败就像一对孪生兄弟难舍难分,税务行政执法活动历来就是防腐拒变的薄弱防线,基层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征管的机构,具体工作中有一定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和其它行政部门一样具备行政权力所带来的廉政风险。

主要表现在: (一)税收执法权 一是税款核定征收风险:利用执法权力,任意扩大企业核定征收范围,有可能存在关系税。

对个体评定税实际应纳税额与核定的应纳税额差额较大,造成有税不征或少征税款、收人情税、关系税等违纪问题产生。

二是税款解缴及票证管理风险:征收税款未按正确级次入库。

逾期税款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不处罚,擅自变更、变相或变通执行税法税率,违规提退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

易发生票证缴销不及时、不按规定代开发票征税、混淆入库级次,造成税款逾期压库或延压税款、截留、转移,挪用、贪污税款等问题。

三是减免税审批风险:税务干部不按规定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纳税人有关减免税事项。

在减免税审核审批后的跟踪管理阶段,随意变通或变相执行税收政策。

帮助相关企业利用税收政策的缺陷钻税收政策的漏洞,以谋取利益。

四是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风险:税务干部未按规定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事项。

延期缴纳税款审核审批后的跟踪管理阶段,随意变相或变通延长税款缴款时限。

对超过缴款时限的税款违规免课滞纳金。

五是税务登记风险:由于人为因素,可能会出现违规办理税务登记或刁难纳税人的不廉洁行为。

应办证而不予以办证所造成的漏征漏管,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六是停歇业、非正常户认定风险: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为纳税人办理假停歇业、假非正常户认定,造成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七是税务登记注销风险:税务人员对注销企业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应纳税款不追缴,注销企业的正(副)本和发票领购簿不收回。

八是发票管理风险:发票发售岗人员不按规定核发,不按规定发售发票。

发票审核岗人员对纳税人缴销的发票不认真查验,对违规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不进行简易处罚。

对发票超定额部分不及时补税,造成税款流失。

开具发票时,不按规定征税或挪用、贪污税款。

(二)权 一是干部任用廉政风险:培养考察干部存在片面性,只重视培养考察对象的税收业务能力,而忽视思想道德品质的考察培养。

考察干部不按规定程序而自行简化程序。

在干部管理中,应上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而不上会集体研究决定。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深入细致的研究,做出的考察意见存在片面性。

对有问题的干部不能及时作出组织处理,从而造成“带病提拔”问题的发生。

二是经费支出廉政风险:不按政策规定随意支出经费。

日常开支不严格按程序、权限办事。

对票据合法性、有效性审核不严格。

三是基建工程廉政风险:在基建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及基建项目款项支出使用、招投标、基建财务管理等岗位,易发生吃回扣、行贿、受贿等问题。

三、基层局应采取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廉政风险防控主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责任追究五个方面。

针对税收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基层局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堵塞漏洞,促进税收工作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 (一)以加强为根本 增强廉政意识 干部队伍的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廉政工作是事业发展的政治保障。

基层局应从和反腐倡廉教育着手,引导干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通过理想信念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社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积极开展“警示教育”、“评学典型”等活动,潜移默化的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通过对先进典型的深入学习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在税务系统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抓好制度落实,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核心内容,既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按照“抓落实、具体化、责任化”的要求,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根据地税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税收执法责任制、行政效能、效能投诉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制度,把管理职能、工作责任、工作标准、任务要求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做到清楚、任务标准具体。

在此基础上,推行岗位目标责任过错追究办法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细化“两错”追究考核办法,按部门、按岗位细化、量化责任和处罚标准,对出现过错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促使行政行为和税收执法行为受到制约和监督。

继续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服务对象评议制”。

完善内外监督制度,将服务承若、执法依据、办事程序、赔偿标准、监督电话、执法证号等上墙公示,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营造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的良好氛围。

(三)以执法监督为重点,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一是建立廉政投诉机制,增强地税机关公信力。

设立地税机关廉政投诉热线和投诉箱,制定投诉处理办法,理顺投诉处理程序,规范投诉处理工作,力争形成“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为主要内容的投诉工作机制。

坚持对办理投诉情况定期公布,努力增加工作透明度。

对群众举报和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对违规违纪行为,区分情况严肃处理,确保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是实行风险告诫。

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影响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问责和告诫。

对暗访和日常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不及时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及时实施风险告诫,责令限期整改。

上级地税机关既要对下级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问责和告诫,也要对违法违纪,为政不廉的问题进行问责和告诫。

通过推行廉政问责和风险告诫,可以促使下级机关真正把廉政建设摆上重要日程,促使税务人员增强廉政意识和风险意识,更好地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

要结合基层局潜在的廉政风险点,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

明确具体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的范围、承担责任的具体单位、责任追究的具体种类、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机构、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将责任追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责任人员。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对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要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首先要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以提升服务质量为宗旨 巩固廉政成果 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是加强党风廉正建设的具体体现。

从本质上讲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

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同时,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理念,积极打造情民、便民、执法为民的税收队伍,不断巩固廉政建设成果。

一是转换角色定位。

由“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

始终把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第一标准,把纳税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纳税人的需求作为第一追求,在思想理念上彻底转变“三个观念”。

第一,变“官本位”为“民本位”,做到执法为民。

要强化民本观念,紧紧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个核心来展开,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和赞成,作为检验工作效率、管理效果和社会效益的根本标准;第二,变“管制型”为“服务型”,真正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要建立以服务经济、服务群众为主要职能的新型行政体制,防止行为错位、缺位和越位。

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把调控、管理、监督等职能寓于服务之中,着力打造“服务型”机关;第三,变“允许型”为“禁止型”,做到依法行政。

要强化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直接管理的做法,更多地用法律手段去引导,做到法无明文允许不得为,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

二是优化服务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

加强税法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开展纳税服务援助,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畅通诉求渠道,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阳光作业,着力解决纳税人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纠正办事拖拉、作风漂浮、执法不严以及损害纳税人利益等不正之风。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完善局、所长“接待日”制度,通过发放“协税护税协议书”、“廉政监督卡”,“征求纳税人意见表”等形式,营造和谐税收环境,推进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总之,廉政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一项创新性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

需要我们加强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边推进、边总结。

对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提出对策,加强指导,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作风有问题,怎么处分

1、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的,属于受贿行为,可构成受贿罪。

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非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的,也属于受贿行为,数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可构成。

不满5000元的,不以犯罪论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执法应遵守哪些规定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是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执行者。

税务执法情况的好坏,不仅关系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人的好坏。

因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税务机关、税务人民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所谓“秉公执法”,是指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秉公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

税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即忠实于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本职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积极、认真、努力、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贪、不拿、不要,一心为公、两袖清风。

现在各行业都在大力提倡文明、优质的服务,税务机关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纳税人,影响面大,更应如此。

在执法工作中礼貌待人、文明服务,才会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支援国家的四化建设。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例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只有保护了其权利,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机务、税务人员要依法接受监督,这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广大税务人员的主流是好的,他们能够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为政清廉,但确有少数为政不廉的腐败分子,因此,有必要将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索贿受贿,指以种种方式、手段、借口索要各种贿赂和接受各种贿赂。

对税务人员来说,在向纳税人征税过程中,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上的便利向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索要贿赂(包括现金、物品等),不得接受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贿赂。

徇私舞弊,指为谋取私利,采取种种手段,违反法律、法规和原则的行为,例如:税务人员把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变相挪用或贪污,再如,税务人员为从纳税人方面获得好处而对纳税人少征、不征税等,都是徇私舞弊的表现。

玩忽职守,指不忠实于本职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待本职工作不关心,不负责,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因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明确规定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这是因为,多征税款既不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也有损于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而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则更为法律所不允许。

所谓“故意刁难”,是指有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挑毛病、设障碍、出难题,给他们造成经营或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以达到某种目的。

此类行为,往往直接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正当利益,败坏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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