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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载测试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8-11-19 14:19

我们公司是做车载镜头的,但是老大要让我写MTF和光晕测试的工作总结,

可以

汽车电控系统学习总结

汽车电控系统检测学习总结《汽车电控系统检测》是汽车电子技术专业的一门核心技术课程。

其目的是要求我们会使用各种常用的仪器仪表,熟练操作检测设备,完成对汽车各系统电器元件及电路的检测,对常见汽车故障进行识别并对简单故障能够诊断。

为我们就业后从事汽车检测与维修工作打下基础。

首先我们得了解电控技术对发动机性能的影响:1、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通过减小进气阻力,提高充气效率,电控系统使得进入气缸的空气得到充分利用。

2、提高发动机燃油经济性通过电控系统来精确地控制在各种工况下发动机所需的混合气体浓度,使燃烧更充分。

3、降低排放污染通过电控系统的优化控制,提高燃烧质量,应用排放控制系统,降低排放污染。

4、改善发动机的加速和减速性能。

5、改善发动机的起动性能。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我们达到了许多能力目标:  1、能根据发动机系统标准参数,正确使用专用设备,独立完成发动机参数测试并分析故障码,完成测试项目报告。

  2、能根据汽车发动机辅助控制各系统的标准参数,正确使用发动机测试仪,独立完成系统测试并分析数据,完成测试项目报告。

  3、能看懂汽车电路系统,明确汽车电源系统、照明系统检测标准,正确使用万用表等检查布线,能够独立地进行检测及维护,完成测试记录。

  4、能根据车载音响、视频及GPS系统的原理,正确使用专用测试仪器,独立完成故障检测。

  5、熟悉汽车空调系统原理及各零部件位置,正确使用测试仪器,独立进行系统测试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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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汽车搭线夹

汽车驾驶异常:汽车驾驶异常表现为汽车不能按驾驶员的意愿进行加速行驶、进行转向和制动,可以觉察到汽车操纵机构和执行机构故障,除对油门踏板、制动踏板、踏板和转向盘及其传动机构进行检查和调整外,还应对汽车进行全面检查。

找出故障,维修正常,才能使用。

汽车故障诊断方法汽车故障千变万化,千奇百怪,种类繁多,但是故障诊断的方法和步骤都是一定的,只要基本方法正确,思路清晰,方法得当,故障诊断也是容易做出的。

故障诊断的方法基本上可以归纳为12种:望问法、观察法、听觉法、试验法、触摸法、嗅觉法、替换法、仪表法、度量法、分段检查法和局部拆装法等。

(一)用望问法诊断故障:医生看病需要“望闻问切”,汽车故障诊断也是一样,其中望和问是快速诊断汽车故障的有效方法。

汽车发生故障需要诊断,修理人员第一眼看到汽车时,就应做出汽车形式和使用年限的初步判断,从外观上即可了解汽车的形式,这是非常重要的;从外观或翻转驾驶室暴露发动机,即可做出使用年限的判断,有经验的维修人员,甚至一下子就能做出汽车故障的判断。

一辆汽车需要修理,维修人员一定要向使用者和车主询问,其中包括汽车型号、使用年限、修理情况、使用情况、发生故障的部位和现象,以及发生故障后做了哪些检查和修理,尽可能深入的了解故障,这是一个捷径。

通过了解形式,可以反应出汽车的基本构造和性能,如果对汽车形式和结构了解,维修经验丰富,诊断就较容易;如果了解不够,查一查书和资料,也能掌握。

通过深入的询问,基本上可以了解到故障所发生的部位。

例如,可以询问到故障发生在发动机还是变速器;如果是发动机还能进一步了解到是电气故障还是机械故障;如果是机械故障还能了解到是曲柄连杆机构还是配气机构等,再进一步做出诊断就容易多了。

故障确定后,排除与维修就容易了。

如果用户讲要对汽车进行大修,还应问清修发动机动力总成,修汽车底盘,修汽车驾驶室和车身,修汽车电气和汽车空调等。

哪些部分和总成是维修重点等,以便定出维修方案。

(二)用经验法诊断故障:顾名思义,经验法诊断故障,是凭驾驶员和维修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丰富经验,快速准确地对汽车故障做出诊断。

所谓基本素质,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汽车维修人员,都必须向书本学习,并在实践中提高,从而获得基本的汽车知识和维修经验,这是非常重要的。

汽车技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综合体现,汽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新的技术越来越多,因此,不努力向书本学习,不努力向实践学习是不行的。

例如对汽车上的柴油发动机的单体泵供油和调速技术以及国外新型柴油机新技术,都需要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向书本学习,向资料学习,而后才能进行维修的实践工作。

只有在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才是正确的实践,才能在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经验。

所谓维修经验也是十分重要的,有了汽车维修的经验,再遇到相同的故障和类似的故障一下子就可以解决。

经验有个人经历的,经过总结和积累的经验;还有是从书本上和其他途径学习来的经验。

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不断积累经验,比较顺利地对汽车故障做出判断。

例如柴油机出了故障,要将驾驶室翻转,一时翻转机构卡住了,驾驶室就翻转不起来,有经验者只要一推一撬一别,驾驶室立即翻转;例如遇到柴油机飞车故障,眼看柴油机转速急骤升高,响声越来越大,没有经验怎么动也不能使柴油机熄火,有经验者只要轻轻将燃油箱上的燃油转换阀门转动45,柴油机立即熄火,避免一次恶性事故的发生。

不难看出这都是经验积累的结果。

因此要不断总结经验,把经验变成汽车维修的有力武器,不断用新知识和新经验武装自己,用经验解决汽车上的各种各样的甚至是十分复杂的疑难故障。

(三)用观察法诊断故障:所谓观察法就是汽车修理工按照汽车使用者指出的故障发生的部位仔细观察故障现象,而后对故障做出判断,这是一种应用最多的最基本的也是最有效的故障诊断法。

例如对发机排气管冒蓝色烟雾的故障,可以通过冒蓝烟的现象来判断,如在使用过程中长期冒蓝烟,发动机使用里程又很长,一般可以判断为气缸或活塞环磨损,致使配合间隙过大,由于机油盘中的机油通过活塞环与缸壁之间的间隙窜入燃烧室引起的;如果只是在发动机刚一发动时冒出一股蓝烟,以后冒蓝烟又逐渐变得比较轻微,一般可以判断为发动机气门杆上的挡油罩老化或内孔磨损使挡油功能失效,而有少量机油沿着气门杆漏入气缸引起的。

有经验者可以准确判断,经验不足者还应进一步观察。

在观察的过程中,还要用经验和理论,做出周密的思考和推证,不能简单草率,不能为表面现象所迷惑。

有些现象对于有经验者也不是一下子就能看清楚的,那么就要多看几次,仔细的观察,才能由表及里,把故障现象看透。

(四)用听觉法诊断故障:用听觉诊断汽车和发动机故障是常用和简便的方法。

当汽车运行时,发动机以不同的工况运转,汽车和发动机这个整体发出一种嘈杂的但又是有规律的声音。

当某一个部位发生故障时就会出现异常响声,有经验者可以根据发出的异常响声,立即判断汽车故障。

例如发动机曲轴和连杆机构响、主传动器响、传动轴响,都可以轻易的判断出来。

对于一个好的驾驶员应在行车中锻炼听觉,听清汽车各部位发出的声音,并从中判断出异响和故障。

汽车和发动机出现故障送修时,汽车维修人员往往在停车状态下起动发动机,让发动机以不同的转速运转,以听觉检查和诊断发动机的故障;对于底盘和传动器的故障,往往以路试的方法,让汽车以不同工况行驶,检查和听诊汽车故障;对于发动机的疑难故障,还可以借助于听诊器和简单的器具进行听诊,例如可用一个长杆听诊棒听诊曲轴和连杆机构的响声,可以听到配气机构的响声;可用一个胶管,插进量油尺孔中,下端在机油盘油面之上可听清曲轴响声,可以听到活塞环对口处的窜气的响声。

在停车状态检查制动器,可在发动机熄火时踏一脚制动踏板,明显可以听到制动器抱死的声音;抬起制动踏板可以听到制动蹄恢复原位的声音。

因此训练有素的驾驶员在行车中用了脚制动,除了根据汽车减速的反应外,还可以听到制动器工作的声音,这样就能综合的评价制动器工作是否正常。

因此,汽车和发动机只要运转就有响声,首先应有好的听觉,在汽车运行过程中随时监听汽车和发动机各部发出的声音,随着车速的变化,各处噪声各有不同,能够听清正常的声音,在正常声音中判断出异响,在异响中判断出故障,当然要有理论和经验做指导了。

(五)用试验法诊断故障:用试验法诊断汽车和发动机故障是常用方法之一,可用试验法在汽车不解体或少解体的情况下检查汽车和发动机的功能,以达到诊断故障的目的。

所谓试验,就是以试来验证。

判断不清就来试一试。

例如车主报告说汽车制动系统不灵,可在汽车停放位置踏下一脚制动踏板,制动系统立即发出一套制动动作,试验者可以根据各制动器发出的响声判断制动系统的故障;如果一时还判断不清的话,还可以路试一下,在一定速度下踏下一脚制动踏板,制动系统工作,试验者可以根据汽车制动后的反应和各制动器发出的响声等情况综合判断制动系统的故障。

同样,对于统的故障,试验者可在原地转一转转向盘,由转向盘到车轮转动的一套转向动作可以判断统的故障。

如果判断不清,可把汽车开走路试一下,有意识的在弯道上转动转向盘,统工作,试验者可以根据转向的反应和某处发生的异响判断转向系统的故障。

对于发动机的故障,就要检查发动机的运转情况,试验者以不同的转速或加减速运转发动机,凭经验来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情况,凭经验来听诊发动机的响声,一般可以找到故障。

当某个照灯不亮,怀疑电路无电时,可用一根导线对地端短路试划火检查,有火时可以判断为电路有电,无火再查。

但是线路上多装有保险丝和继电器,试火要慎重。

汽车和发动机正常运转有一定规律,不正常就是发生了故障,不正常是可以试验出来的,对于正常与不正常的判断,要有理论和经验做指导。

(六)用触摸法诊断故障:人体和人的手脚都是灵敏的感觉器官,可凭感觉来诊断汽车和发动机故障,就像中医切脉一样。

以汽车传到人体上的感觉来判断。

人们乘坐汽车,可凭行车中汽车的振动情况判断悬挂系统和减振器的损坏情况,一般驾驶员最敏感,常开一辆车,减振器失效后驾驶员都能感觉到。

汽车要上公路或高速行驶,通常驾驶员都要检查四个车轮,用脚踹车轮轮胎,可凭轮胎的弹力判断出轮胎的气压,可凭轮胎的偏斜和摆振情况判断轮毂轴承的紧固情况,就是典型的用脚触摸法。

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后,驾驶员可用手摸一摸轮胎的温度,如是夏季轮胎磨的很热,就要当心了。

可用手摸制动鼓,试一试制动鼓的温度;或以水淋在制动鼓上,看一看水的蒸发情况,就可以判断制动鼓是否拖滞。

当发现发动机过热而冷却系统中有冷却液时,可用手摸一摸散热器的上部和下部,可以判断是节温器损坏还是散热器进水口堵塞;摸一摸水泵出水口胶管可以感到水流压力波动,说明水泵工作正常。

用手指的压力检查皮带的松紧度,用手指感觉燃油泵的工作,以及用手摸检查高压油管的供油情况等,都是经常遇到的。

在维修中,用手摸检查摩擦面的磨损情况;用手感觉摩擦副配合的松紧度等,都是无处不在无处不用的。

总之,手是人体的重要器官,活是用手干的,在干活中就有感觉,而这个感觉就是故障诊断的最佳器具。

汽车空调抽真空和加氟步骤,高低压力怎么看

电瓶的工作电流取决于它的型号,即容量,一般都标在外壳上,工作电流越大时时间越短,例如60Ah的蓄电池以三安培电流放电,可以持续20小时,就需要充电。

瞬间最大电流可以到200到300安培,甚至更高。

但是要注意超高就容易出问题,甚至是电瓶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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