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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政课程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4-02-24 04:00

财政与金融的心得体会

财政与金融学习心得  财政与金融这门课程讲述了金融财经的基本业务和理论知识,下面是财政与金融学习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财政与金融学习心得  4月21日下午,我参加了中心组理论学习,只要针对财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与讲解,通过培训感觉主要的体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领导重视,学习积极性高。

这次学习很有必要很高,同时给我们培训讲课的老师水平也很高。

短短的学习给我的感觉是,收获颇多。

从整个学习过程来看,感受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也更进一步地突显了本次培训对我而言的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财政理论的学习和及时跟踪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践。

从财政学的课程定位这个角度来看,提到立足中国实际,努力反映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进展和理论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财政理论和实践问题,要不断地加深自己的理论知识学习,并不断将前沿科学的发展引入到教学中来,充分的做到在理论知识的学习基础上去分析和解释财政问题和现象,提出有益的对策。

  其次,梳理财政的逻辑关系,联系财政的实践使我更进一步地了解了财政学与后续财政的关系,通过沟通认识到在对同一块内容的讲解上,哪些应该更加侧重一些。

重点强调的部分要与实践的结合,精选内容,以恰当的方式突出重点和难点。

  再次,注重对财政问题和财政现象分析和运用能力的培养。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

应该注重对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单纯的将有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后感想

学习财经法规体会上了一个学期的课,觉得讲课的内容错,在期间我也总结出了一些学习的技巧、方法。

在这里,我把我的学习心得与大家分享:1、对于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的学习,首先粗略的从头预习到尾一下,取得大概了解。

然后再从头到尾每门课认真听一下老师讲得课程,做听课笔记,进行有重点的记忆,再做题库。

最后进行每门课系统复习,把以前错题重点作业,做有关模拟试题,查漏补缺。

而且不妨给自己定一些时间限制。

连续长时间的学习很容易使自己产生厌烦情绪,这时可以把功课分成若干个部分,把每一部分限定时间,例如一小时内完成这份练习,八点以前做完那份测试等等,这样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还不会产生疲劳感。

如果可能的话,逐步缩短所用的时间,不久你就会发现,以前一小时都完不成的任务,现在四十分钟就完成了。

2、对于记忆性较强的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课程,主要是听老师的辅导,然后针对老师提出的重点、难点进行学习,多做笔记,多进行记忆和做一些相关题目。

老师在课程辅导中讲解的记忆方法非常好,有助于我们对课程的理解和提高。

但如何提高我们学习效率呢?我认为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劳逸结合。

学习效率的提高最需要的是清醒敏捷的头脑,所以适当的休息,娱乐不仅仅是有好处的,更是必要的,是提高各项学习效率的基矗以我总结的经历来看,课前要有一定的预习,这是必要的,这样课本上讲的内容、重点大致在心里有个谱了,听起课来就比较有针对性。

二是上课时未免会有

采用Oracle数据库技术建立员工工资及其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公共议题,其中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成为当前讨论和研究的焦点,有一种观点主张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我们认为失之偏颇。

基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的判断,当前税前扣除应根据居民基本消费支出、财政承受能力、税制结构、区域发展和纳税人义务等多个因素确定,其项目不能无限度扩大,其标准不能无原则提高。

一、现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入分配理论上个人所得税具有两大职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

从逻辑上看,两大职能不是并列的,收入职能是调节职能的前提和条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从属的。

在筹集收入的过程中,调节职能才有发挥的空间;只有收入职能充分实现,调节职能才有足够的力度。

从世界趋势看,随着经济产业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西方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据世界银行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在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

以美国为例,1902年个人所得税仅占财政总收入的0.3%,1932年达到6.7%,1940年为8.1%;从1950年开始,比重明显上升,达到29.3%,随后就稳定在30%以上的水平,近年达到45.37%,可见个人所得税对政府收入贡献的重要程度。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实施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72.7亿元,到2007年上升为3 184.9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33.74%,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但是与西方国家比较,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还不到10%,筹集财政收入职能还未能充分实现,难以承担调控收入分配的重任。

假如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只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大幅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幅滑坡,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难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改善税制结构的作用无疑是画饼充饥。

从这个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筹集收入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也不宜定得过高。

二、税前扣除标准应当保障的是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而非全部消费开支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税前扣除标准差别较大,但其共同点可归结为两方面内容:一是为获得应税收入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费用(即费用扣除);二是赡养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费用(即生计扣除)。

可见国际惯例是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超出基本生活费用的部分都纳入征税范围,保证纳税人基本生计不受影响。

其中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较低,一般为20%—30%,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30%—50%。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基本生计支出。

由于基本生活费的外延是不断拓展的,因此要动态地把握基本生计支出的内容。

二是通货膨胀因素。

例如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80%,应根据不同时期物价状况及居民基本生活支出情况,适当调整税前扣除标准。

三是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的住房、医疗、教育、失业、养老等制度改革。

近十年来,这些领域的改革向产业化和市场化倾斜,绝大多数居民在这些领域的支出上涨得较快,税前扣除应考虑纳税者的家庭赡养、抚育负担、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等内容予以扩充。

以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作为计算基本生计支出的依据,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7922元(消费性支出指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支出),全国城镇平均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6 (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生活费用),以年度消费性支出增长10%计算,2008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是1722元\\\/月。

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月,基本上符合近年我国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上涨的现实。

三、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既要考虑纳税人减负需要,又要考虑财政承受力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尤其是边际负担水平偏高,需要适当调整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

但从财政承受力的角度观察,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宜过高。

主要理由在于过高的税前扣除标准不仅会增加财政负担,而且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实施及财税体制的深化改革。

据测算,2008年3月将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以后,工薪阶层需要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下降到30%,税基大幅缩减。

反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能够成为主体税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税基较宽。

如果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将造成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下降,再加上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及近年自然灾害频繁等一系列减收增支因素,财政负担过重。

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实施,尤其是当前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支出压力骤增,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尤需慎重。

四、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要有利于缓解地区发展差别,而不宜加剧分配矛盾我国经济发展中二元化和多元化特征明显,不同地区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居民对基本生活的满意程度各有不同,有人提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考虑地区收入与消费水平的差异,给地方省市以适当的权限调整扣除标准。

我们认为这个观点照顾了地方具体情况和既得利益,但有违个人所得税横向公平的目标,扣除标准应为全国统一标准,理由如下: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已经从地方税转为共享税,必然要求立法权高度统一。

二是扣除标准的调整仅仅是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个部分,如果各地扣除标准参差不齐,可能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甚至其他税制的进一步改革。

三是如果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区域差异,可能对生产力要素(如资金、人才、技术)流动产生逆向调节效应,将使资金和人才过分向高收入地区流动,既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地区收入差别的功能作用,又对我国区域均衡发展战略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五、优化税前扣除项目,要有利于“做大”个人所得税,完善税制结构在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大都为主体税种,在承担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同时,又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

但我国目前仍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项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60%,而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较小,在全年税收收入中占比不到8%,占GDP的比重不足1%,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所得税调控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效力。

我们认为,个人所得税能否建设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一个决定性因素在于拓宽税基。

这就要求简化和清理税前扣除项目,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于综合所得之中,同时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

如果税前扣除项目太多太细,很多纳税人没有能力填表、计算,就会大大增加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六、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要有利于增强而不是削弱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在个人所得税制变革中,必须把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作为一项目标,而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重要途径。

个人所得税能够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主体税种,成为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是与其公民纳税意识的形成紧密相连的。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从1994年的800元提高到现在的2000元,有积极作用,但也不排除客观上对进一步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需要纳税的群体在绝对数量上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纳税群体的缩小使得纳税行为社会影响的范围呈倍数萎缩。

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宜过高,这样才能逐步增加我国原本不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有利于纳税人纳税义务观念的培育和强化。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 方震海

如何简单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是规定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律。

义务教育法是专门规定义务教育的法律。

教育法包含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是一般法,义务教育法是专门法。

教育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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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学习很有必要很高,同时给我们培训讲课的老师水平也很高。

短短的学习给我的感觉是,收获颇多。

从整个学习过程来看,感受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也更进一步地突显了本次培训对我而言的重要意义。

  首先,加强财政理论的学习和及时跟踪中国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实践。

从财政学的课程定位这个角度来看,提到立足中国实际,努力反映财政体制改革的实践进展和理论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财政理论和实践问题,要不断地加深自己的理论知识学习,并不断将前沿科学的发展引入到教学中来,充分的做到在理论知识的学习基础上去分析和解释财政问题和现象,提出有益的对策。

  其次,梳理财政的逻辑关系,联系财政的实践使我更进一步地了解了财政学与后续财政的关系,通过沟通认识到在对同一块内容的讲解上,哪些应该更加侧重一些。

重点强调的部分要与实践的结合,精选内容,以恰当的方式突出重点和难点。

  再次,注重对财政问题和财政现象分析和运用能力的培养。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

应该注重对能力的培养,而不是单纯的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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