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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案件侦查心得体会

时间:2018-05-28 14:28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是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撤销反贪反渎部门后,渎职类犯罪就属于监察委受案范围了。

渎职犯罪渎职、滥用职权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5条,包括37个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六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六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等等…不再详细列举。

浅析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不断增强防范意识

您好,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几个特点。

事实上的模糊性。

从表面上看,渎职侵权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即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公开,但在判断是否涉嫌犯罪时,却往往模糊不清。

表现在:一是要件事实不清,即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事实不明显。

有实际损害结果事实不清的,有行为违背职务特征不清的,也有主体身份不明确的等等。

二是案件性质不清,即案件事实是犯罪事实还是违规违纪事实不易判断。

三是职责义务不清。

违的是什么规,失的是什么职,越的是什么权,负的是什么责不明确。

情节上的复杂性。

从渎职侵权罪案的类型看,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结果犯罪中,“多因一果”或“多果一因”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果关系复杂;以行为完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犯中,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职权关系复杂;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节犯中,动机、手段、后果表现不一,标准笼统,情况复杂。

上述这些情节上的复杂性给认识判断案件性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职务上的掩饰性。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均为职务犯罪,失职越权是其本质特征。

也正因为如此,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为案情真相提供了掩护。

是正确履行职责还是失职渎职,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均不是很容易作出判断的,而且“职务”的背景也往往为查处案件形成一定的障碍。

责任上的分散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交织,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交织,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甚至相互牵连、责任分散,对查办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当前侦破渎职侵权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侦查重点方面。

侦查渎职侵权案件重点应放在初查工作上,初查工作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初查渎职案件应当重点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责范围是什么,渎职行为的具体表现,犯罪动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

初查侵权案件应当重点查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非法,非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各个行为参与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责任等。

侦查途径方面。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往往会选择从因果关系入手、从犯罪痕迹入手、从复查原案或原行政行为入手等侦查途径。

往往从已经暴露的犯罪结果为起点,由果查因,先查明能造成该犯罪结果的职务行为,再进而查明实施该职务行为的犯罪人。

如滥用职权案件中,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然要留下某些痕迹,如书面批示、会议记录、讲话录音或记录等。

取得这些批示、记录、录音等,就是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侦查徇私枉法案件,其犯罪的构成是以原案的处理错误为前提,因此,复查原案,搞清是否存在错误,是侦查徇私枉法案件的必选途径。

侦查讯问方面。

渎职侵权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其一、除了与贪污、贿赂、走私等其他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犯罪之外,犯罪嫌疑人并非都是出于对某种利益的需要才实施犯罪活动,往往都是其性格上、心理上的重大缺陷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发生,比如狂妄自大、盲目相信、对权力的态度不端正等,因此在讯问中应当抓住其弱点,设计合适的讯问步骤、方法,适时出击。

其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直接犯罪的故意,并非像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那样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只是由于其心理、性格、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肆意妄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犯罪后果的发生;而在犯罪当时,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性质往往没有准确的判断,甚至自认为是合理合法的。

因此,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采取教育感化的方式。

试述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主要特点

试述侦查的特点。

侦查的特点就只有一个,那就是侦查的对抗性,这是基本特征,它是活力对抗,就是“思他之思维”。

由对抗性的要求派生出来的特征有:一、主动性,你要是被动、滞后、谦抑,你在对抗中就占不到优势;二、秘密性,就是隐蔽侦查的身份,隐蔽侦查手段;三、灵活性,要随机应变,要根据随时变化的情况调整和应用侦查手段和侦查谋略;四、科学性,整个侦查过程中要有科学的假定、缜密的推理、科学的收集证据;五、时机性,不能盲目进行侦查,要掌握好时机。

从业禁止对渎职犯罪侦查有什么影响

一.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渎职罪的要件:①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渎职行为。

③本类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主观方面有故意,也有过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共有33个罪名,一般有以下六种: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徇私枉法罪5、枉法裁判罪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 .

反渎职侵权工作如何提高侦查办案水平

首先,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素质。

组织全体反渎干警认真学习《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熟练会用,把它作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有力武器。

   其次,提高认识,积极接受监督制约。

接受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是规制、约束和防止办案中出现的不正当、不正常乃至违法办案问题,但决不是不让办案。

因此,反渎部门一是要加强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规定:下级院侦查部门报捕必须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再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由于时间要求紧,要更加注重发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制度,邀请侦查监督部门及时介入案件的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围绕个案的证据标准,及时提出取证要求和建议,共同强化对提请逮捕前的证据梳理与把关,避免盲目提请,降低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不捕率。

二是要加强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联系。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转移至上级院后,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等因素,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院反渎部门之间的分歧可能比较大,更要强调沟通协调,理顺侦捕关系,达成共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反渎部门的案件讨论与决策,就侦查工作和办案证据要求进行交流,及时解决意见分歧。

  第三,注重办案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办案制度。

针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特点建立和完善办案制度,在正确理解和适用逮捕条件基础上,制订侦查、审查、批捕、监督工作流程,把侦查工作和审查逮捕工作有机地衔接好,实现对每个执法环节和每个执法行为的过程控制。

反渎部门要对案卷移送、文书送达、卷宗管理、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更加规范。

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按照程序除要做好报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的书面证据、法律文书外,还要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的报送,除案件基本证据外,还要向侦查监督部门充分说明逮捕的必要性。

  第四,着力提高反渎职侵权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

逮捕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对于保证侦查办案有着重要意义,合理运用逮捕措施,能够促进案件的突破。

但逮捕只是侦查手段的一种,要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综合运用各种侦查和调查手段,相互弥补,以利办案。

一是提高办案效率。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犯罪较多,特别是对采取羁押性

渎职罪的立案侦查机关是什么

职罪的立案侦查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能够对刑件立案侦查的机关主要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安部门。

但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是由不同的机关来侦查的。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如何处理

1.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定、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将案件终止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起诉的基本要求,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清犯罪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案卷材料、证据”主要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   2.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所谓“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经侦查查明的事实不是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无论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及时撤销案件并且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久押不放;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作出三种决定:一是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二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案侦查机关是( )

B 具体解释一下:A公安机关对失渎职类错误的追究,其范围为国有企业人员和非公人员。

C我国法院,无侦查权D监察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按《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注意,监察部门行使的是行政权力,不是司法权力。

综上,答案选B。

供参考。

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是什么

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能机构,通过依法惩治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

它的职责是通过对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并结合工作以有效地控制渎职侵权犯罪。

一、的案件范围负责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5)在各级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9)受国家机关聘任或委托,在国家机关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 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办案程序(一)立案 1.受案。

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

2.初查。

反渎职侵权局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

3.立案。

反渎职侵权局对发现的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经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批准,展开立案侦查。

(二)侦查 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反渎职侵权局对于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侦查终结报告,作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反渎职侵权局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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