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指挥中心年工作总结指挥中心18年上半年总结字到5月20日)18来,指挥中心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局党委的精心指导和正确领导下,经过中心全体民警、职工、协辅警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局布置的各项任务。
1-5月份,110报警服务台共受理各类报警219229起,其中有效报警193300起,指令出警56574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52名,破获刑事案件584起,查处治安案件6916起,调解纠纷8879起,处置各种交通事故16686起,解决公民求助4394起。
编写治安要情185期。
现将完成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一、进一步严格队伍管理一是大力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以“从严治警落实年”为切入点,深入组织开展队伍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行动。
1月,以观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系列教育片、召开观后讨论会、撰写观影心得体会及集中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等等纪律规定内容等形式,分多次进行了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活动。
3月中旬,组织全体民警、职工、协辅警召开“学制度、明纪律、守规矩”专题学习会,不仅组织学习了《保密法》、党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公安部三项纪律等内容,还特别强调了上下班制度、内务卫生和警察风纪及八小时外作风建设等纪律。
今年来,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大摸底共计40人次,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了十余次家访活动。
二是严格协辅警管理。
1月底,组织全体协辅警召开专题教育学习会,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传达落实专项教育整改行动精神。
5月底,结合“从严管理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感的作文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
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
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
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3月4日,胡锦涛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
对此,我们可以在班级开展系列教育活动,运用教室宣传栏刊出八荣八耻内容,并通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学生的精神教育,推进班集体精神家园的创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 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
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遵循哪些原则
1.处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
防止矛盾激化原则。
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
慎用武器警械原则。
依法果断处置原则。
2.处置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报告。
根据事件的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
适时适度出的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必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调查取证,依法适时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分子。
3.如何理解治安管理的内涵
治安管理是一种行政行为(属性)。
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行为(目的)。
治安管理是由国家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主体)。
治安管理是依法公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式)。
4.治安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治安管理范围可分广义、狭义两种。
广义的包括:户口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消防管理、公共秩序管理、违禁品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对治安事件的管理;狭义的治安管理包括:特种行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违禁品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治安事件管理。
5.简析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的案件。
广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及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即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狭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是违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公务员警察上岗培训都培训什么
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入公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
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
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
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六、训练教材《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编)《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法律法规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公安业务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七、训练评估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初任训练的实际效果,督导训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价标准》(见附件2)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3)执行。
未达到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学校(基地),要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八、大纲的使用本大纲具有指令性和指导性双重功能。
训练大纲规定为“选择开设”的科目可以调整,此外为必须开设的训练科目。
本大纲规定的训练科目具体学时分配上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但警务技能战术训练的学时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体能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包括在规定的学时之内。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训练大纲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和各级训练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公安机关下达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如有调整,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批准。
九、大纲的解释与执行本大纲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一、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56学时)(一)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我国政治体制与政府机构运作(三)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四)电子政务(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六)国家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纪律及行为规范(七)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八)保密与国家安全二、党的公安工作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21学时)(一)党的公安工作⒈公安工作的历史简介⒉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和宗旨⒊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⒋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⒌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⒈基本素质⒉职业道德⒊职业纪律三、法律基础知识(140学时)(一)法学原理⒈法律的本质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二)宪法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⒉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⒊宪法的实施保障(三)人民警察法⒈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权⒉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⒊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⒋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四)刑事法⒈刑法⑴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犯罪及其构成要件⑶犯罪形态⑷正当行为⑸刑罚的目的和种类⒉刑事诉讼法⑴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⑶立案、侦查与起诉⑷审判与执行程序(五)行政法⒈行政行为⑴行政行为的特征、内容与合法要件⑵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⑶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⒉行政处罚⑴行政处罚的特征⑵行政处罚的种类⑶行政处罚的程序⒊行政复议⑴行政复议的原则⑵行政复议的范围⑶行政复议的程序⒋行政诉讼⑴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⑶行政诉讼的参加人⑷行政诉讼的程序⒌国家赔偿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⑵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⑶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⑷赔偿方式⑸国家追偿(六)民事法⒈民法⑴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民事法律关系⑶民事主体⑷物权与所有权⑸债与合同⑹知识产权⑺财产继承权⑻人身权⑼民事责任⒉民事诉讼法⑴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⑶主管和管辖⑷当事人与共同诉讼人⑸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⑹法院调解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四、公安业务(133学时)(一)公安业务基础1.公文写作2.科技知识、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3.计算机基础4.警务英语(选择开设)(二)治安管理1.治安管理工作概述2.治安案件查处 3.治安秩序管理4.社区警务5.户口管理6.治安巡逻7.交通管理(选择开设)8.安全防范技术(选择开设)(三)刑事侦查工作概述⒈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和原则⒉刑事犯罪现场的保护⒊刑事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⒋国保工作的形势与任务(选择开设)⒌经济犯罪问题(选择开设)⒍禁毒斗争(选择开设)⒎反恐怖斗争(选择开设)四、队列与体能训练(84学时)(一)队列训练⒈单警队列动作⑴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⑵行进、立定、齐步、正步、跑步、踏步⑶步法变换(齐步、正步、跑步互换)⑷行进间转法⑸坐下、蹲下、起立⑹敬礼礼毕⑺脱帽、戴帽、夹帽⒉集体队列动作⑴集合、离散⑵整齐、报数⑶出列、入列⑷行进、停止(二)体能训练1.体能训练常识⑴基本素质训练法(柔韧、协调、速度、力量、耐力) ⑵伤害事故的预防2.体能测试⑴男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1500米跑、引体向上、俯卧撑⑵女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800米跑、仰卧起坐、俯卧撑3.专项体能训练⑴男子:200米障碍跑(护栏、天梯、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高墙、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8项)⑵女子:200米障碍跑(护栏、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6项)五、警务实战基础知识(21学时)(一)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⒉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问题不容忽视⒊端正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二)增强执法安全和警务规范意识⒈安全是警务活动的重要前提⒉严格按照警务执法程序办事(三)严格执行关于实施强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规定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限的规定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警械和武器使用的规定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关于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的规定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关于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公务用枪的使用、公务用枪的保管等规定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使用枪械的规定六、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共140学时)(一)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1.基本练习⑴基本姿势;⑵步法移动;⑶倒地自护2.基本防卫技术⑴格挡;⑵躲闪;⑶搂抓;⑷掩肘;⑸提膝3.基本攻击技术⑴直拳;⑵勾拳;⑶推掌;⑷劈掌;⑸击肘;⑹顶膝;⑺横踢;⑻前踢4.徒手控制技术⑴一对一控制;⑵二对一控制;⑶三对一控制5、解脱技术⑴抓臂解脱;⑵抓胸解脱;⑶抱腰解脱;⑷锁喉解脱(二)警械使用1.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与防护装具⑴警械;⑵防护装具2.手铐的使用⑴背手上铐;⑵举手上铐;⑶倒地上铐3.警绳的使用⑴手腕捆绑;⑵手臂捆绑4.警棍的使用⑴基本姿势;⑵挡;⑶劈;⑷戳;⑸别(三)搜身带离1.搜身的动作要领2.徒手带离技术⑴抓臂带离;⑵折腕带离;⑶别臂带离3.带离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四)武器使用1.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⑴警用杀伤性武器:手枪;微型冲锋枪;狙击步枪⑵警用非杀伤性武器:18.4mm防暴枪;38mm防暴枪2.手枪常识⑴手枪各大部件名称及用途;⑵验枪;⑶分解与结合;⑷装退子弹;⑸故障排除;⑹手枪的携带;⑺常见的违规操作;⑻枪支使用规则3.手枪基础射击⑴持握手枪;⑵射击姿势;⑶据枪、瞄准、击发;⑷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4.手枪初级实用射击⑴快速掏枪技术;⑵快速射击技术;⑶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五)通信联络1.警用无线通信勤务操作规范⑴正确使用对讲机;⑵警用无线通信的安全保密;⑶警用无线通信勤务规范2.现场手势联络方法⑴数字表示;⑵告知表示;⑶人物表示;⑷地形物品表示(六)现场急救1.徒手心肺复苏2.止血3.固定4.包扎5.搬运七、警务基本战术训练(共84学时)(一)警务战术原则和基本动作1.警务战术原则⑴依法处置、遵守程序;⑵防控为先、力保安全;⑶充分估势、随机处变2.单警基本动作⑴观察;⑵运动方法;⑶利用地形和掩蔽物(二)对嫌疑人的盘查1.盘查的特点2.盘查的基本程序3.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4.对几种情况的处置⑴对语言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⑵对行为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⑶对发生袭警情况的处置(三)对嫌疑车辆的查控1.查控嫌疑车辆行动的特点2.查控嫌疑车辆的基本程序3.查控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车辆(四)对建筑物的搜索1.建筑物搜索行动的特点2.建筑物搜索行动的基本程序3.对一般建筑物的搜索⑴对房间的搜索;⑵对楼梯、楼道的搜索(五)抓捕犯罪嫌疑人1.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2.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基本程序3.特定环境下的抓捕⑴室内抓捕;⑵室外抓捕八、战例评析(21学时)具体战例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收集整理,下发使用。
冬奥会知识培训心得体会
我作为一名建设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新兵,有幸第一次参加举办的全省安全保卫首期培训,感触颇深,这是省分行安全保卫部新班子上任后在全省安全保卫条线进行的一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具体行动,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心得。
其规模之大(举办五期)、人员之多(500人)、范围之广(基层分管领导),都尚属首次。
通过这次培训,使我不仅系统地学习了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也掌握了业务领域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法,学到了有关技防、物防设施的基础知识和消防常识,尤其是通过实地观摩一日操作演练和防抢劫演练及护卫队的实战表演,看到了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从而使自己进一步提高了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这对我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提高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认识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前提首先,安全保卫工作说起来容易,看起来简单,但真正干起来是非常不容易的,过去自己在基层行当领导,对保卫工作的认识比较单一,认为不出问题,不出事件,安全保卫工作就做好了,来到保卫部后,起初也觉得只要枪-支-弹-药不出问题,押运不出问题,也就没有什么了,一年的工作实践和这次培训使自己真正认识了安全保卫工作的内容很丰实,任务很艰巨,责任很重大,尤其是当前我行顺利完成了金库管理和押运工作的社会化后,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如何适应新的变化,工作目标如何定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其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不仅是我们创建“平安建行”的基本要求,也是为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项重要基矗同时,随着公民民-主和安全意识的提高,客户和员工的安全需求不断增长,要求我们要针对不同客户、不同交易方式提供相适应的安全服务,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将成为银行竞争力和客户选择的一个因素。
更重要的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安全防范水平、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员工违法犯罪状况等受到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公众更多的关注,安全保卫工作好坏,不但影响到银行的经营状况,更重要的是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影响到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影响到银行股票价格的波动。
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责任大于天”一点也不过分。
从我们自身的经营和管理看,安全保卫工作也是确保我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一个健康、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有利于我们集中精力发展业务,壮大自己,从而争取更大的经营业绩。
反过来讲,不论我们业务发展的再好,一个案件、一起事故所造成的资金、名誉损失来看,总是得不偿失的。
这一方面我们有着无数惨痛的案例。
二、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保证从当前我行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内外部形势看,我们的压力还是很大的。
从内部看,全行的风险防范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风险点的监控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不得我们有丝毫马虎和松懈;从外部看,全省金融系统近期频频发案,转移库款、虚存实娶私自放贷、票据诈骗等等,案件形态多种多样。
毫不夸张地讲,放松安全保卫无异于是将自己放在了火山口上,心得体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心得》()。
因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强调以下意识:一是“一把手”负总责的意识。
行长在省分行安全保卫座谈会上讲到:“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首先是‘一把手’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一把手”作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不论是行处“一把手”,还是部门“一把手”,都要把“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作为自己工作的第一要求,确保本单位的人员、财产、业务安全。
二是全员讲安全的意识。
安全保卫工作不是哪个人或者哪个部门的任务,而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任务。
任何一个岗位的员工,对本岗位和本单位的安全负有天然的责任。
不仅业务岗位的人员要讲安全,就是在我们看来一些非业务岗位也同样有其相应的职责。
比如,门卫就要守好大门,防止可疑人员随意进出单位;司机就要保证行车安全,不仅要注意自己不出以外,还要防止他人给你造成的伤害;食堂管理,要注意食品安全,不仅要使大家吃得营养、吃得满意,还要吃得健康、吃得安全。
可以说,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在任何角落、任何时间,我们全行上下每一名员工都应该成为自觉防范安全事故、案件的坚强堡垒。
三是“防患于未然”的意识。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要“防患于未然”,而不是充当“事后诸葛”。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真正建立起预防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长效防御机制,使防范工作走在各项工作的前面,真正做到未雨绸缪。
对全行的各类风险点要心中有数,对外部治安环境形势要有准确的判断,以便于指导全行。
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情形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要组织好相关预案的演练工作,使员工真正掌握预案的流程、要点和防范手段,确保应急预案真正发挥作用。
三、强化保卫队伍建设是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重要基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物防”、“技防”是保障,但关键还在于“人防”。
只有抓住了“人”这一基本要素,全行的安全防范才有保证。
一是要增强保卫人员的责任心。
从事保卫工作的同志,一定要认认真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
如果没有工作责任心,即使再有学识,再有能力,也无法做好本职工作。
所以,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责任心问题,保卫人员必须切实增强责任心,认真履行保卫工作岗位职责。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保卫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需要的安全保卫队伍。
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对安全保卫工作和保卫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要结合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努力加强自身的学习、掌握新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综合防范能力。
要切实关心保卫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尽可能地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广大保卫人员安于本职、勤于奉献。
同时,要在机构整合的基础上,坚持从严管理的方针,对不适应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保卫岗位上撤下来,确保保卫队伍的纯洁性。
三是要加强教育与培训,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防范教育,引导员工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道德情操,提高员工的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要积极做好一线员工的防不法侵害、防治安事故、防安全事故、防突发事件的培训,制定和完善各种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一线临柜人员的安全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识别不法行为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努力提升全行安全防范整体水平和综合防范能力。
四、做好转培训是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推进平安建行的重要任务。
培训虽然结束了,但是下一步的工作仍很艰巨,保卫部门如何做好转培训是当务之急,这也是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扎实推进平安建行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是要认真总结培训的经验和成果,结合本行实际稳步进行。
二是要结合开展的创建平安建行的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举办培训。
三是要在全行形成氛围使人人懂安全,人人抓安全,力争使安全保卫工作再上新台阶。
如果认为我回答的好记得给赞哦。
minwqavmzt17507721342016-12-23 13:40:55
巡特警和辅警有什么区别
辅警是指由出资,公安机关统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其建立劳动关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辅警,辅警队伍是一支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协助民警执法、维持公共安全,功能与配备介于现在的保安与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辅警会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辅警主要来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辅警成为一种新的职业。
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破解任务繁重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辅警面试的问题和回答
辅警面试会问的问题一、对辅警这作你有什么看1、简要介己了解的辅警岗位知识。
2、 具体讲解如何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3、从期盼的角度讲,希望辅警各方面的制度和流程能够在大家的努力下逐渐完善,以便于更高效的辅助警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们安居乐业。
二、你为什么要当交通辅警
1、表明就业生存的需要,家庭责任的承担。
2、谈谈对自我的认知,与岗位相匹配之处,以及自己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接受工作挑战。
3、从奉献社会的角度讲交通管理的需要,光凭交警是无法适应当前交通管理需要的,交通辅警可以缓解警力不足的问题。
三、如果你是一名辅警,进行巡逻,你应注意什么
1、开篇说明巡逻的重要性。
2、抽出几点具体说明。
3、强调自身还应该继续学习和提高。
四、当前我国是法治社会强调要“严格执法”,但群众说目前我国法律“法不责众”,对此你怎么看?1、对“严格执法”和“法不责众”的关系进行判断。
2、 逐个分析本质,然后论述两者统一关系。
3、展望国家和社会能够解决好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你在单位很优秀,但是同事仍然对你有意见,甚至排挤你,怎么办?1、讲明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2、阐述自己的具体处理措施。
3、总结经验,提高自己
人民警察持枪管理法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
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 则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二) 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 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 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五) 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六) 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七) 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二) 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三) 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 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二) 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 他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