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科级公务员培训学习心得
是网络培训么
公务员正科晋升副处调研员条件
公务员正科晋升副处调研员须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这两个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文件第四章 晋升职务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_3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委组织部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XX县实际,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为重点,全面启动“大教育、大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总结报告如下:s0100一、基本情况全县共有干部XX人,其中中共党员XX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XX人,大专学历XX人,中专学历XX人,高中及以下学历XX人。
XX年,以县委党校、县行政学校为主阵地,举办各类培训XX期,培训在职干部XX人,占在职干部总数的XX.X%,培训农村党员、干部XX人,其中:举办科级领导干部轮训班X期,培训XX人;举办科级领导干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题学习班X期,培训XX人;举办科级以下公务员培训班X期,培训XX人;举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班X期,培训XX人;举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X期,培训XX人;举办非中共党员干部培训班X期,培训XX人;举办理论骨干培训班X期,培训XX人;举办妇女干部培训班X期,培训XX人;举办基层团干培训班X期,培训XX人;举办农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培训班各X期,培训XX人,达到了每年培训在职干部五分之一的要求,超额完成了培训任务。
另外,上派了X名县级领导干部、XX名科级领导干部、X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盛市委党校的培训,有XX名县级领导参加了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举办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轮训班,全面完成了上级的调学任务。
二、主要做法(一)着力抓好集中正规化培训1、加强领导,提高培训工作的计划性
2018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五篇
2018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五篇总结是对自身社会实践进行回顾的产物,它以自身工作实践为材料,采用的是第一人称写法,其中的成绩、做法、经验、教训等,都有自指性的特征。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8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五篇,欢迎参考~篇一:2018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回顾这一季度来自己所走过的历程,我作为一名在副科级岗位上的国家公务员,始终能够按三个代表的要求,兢兢业业,忠于职守,自觉履行一名国家公务员的职责。
在思想政治方面,坚定树立起自己的政治理想信念,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推进脱贫致富,逐步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自己的立场,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敬岗爱业,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始终坚持不放松学习,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特别是深入学习******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和深刻理解它的科学内涵、内在联系和伟大意义。
最近,又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报告的主题、灵魂和精髓开展学习,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指导自己的工作,深入思考和研究泸水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
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做到在生活上廉洁俭朴,在经济上公私分明,在工作上秉公办事,严格约束
年龄对公务员晋升有多大影响
比如公务员科员升副科对年龄的要求。
86年的。
解读公务员晋升:从科员到正厅大约需要25年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事实上,从一个普通的科员一路晋升至类似刘志军这样的省部级官员的公务员已是凤毛麟角,要经过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厅、正厅、副部、正部,八级台阶。
根据计算,从一个普通科员成长为一位正厅局级官员,大约需要25年。
如果你不能在35岁升到正处,47岁升到正厅,那么你的仕途很可能将从此止步。
考上公务员公务员起步:22岁录用比例:1.45%录用关键:在国考大军中突围取得公务员资格这意味着你要加入国考大军。
2012年123万,招募比例1.45%,也就是平均69个人中,就有一个人被录取,某些热门职位你只需要淘汰4895个人就可以上岗了。
你可以和近千人抢夺一个热门职位,也可以选择一个冷门职位。
热门和冷门的区别,你懂的。
按规定还有一年的试用期,转正后,你就从临时工变成科员了。
科员到县处级干部正科级:28岁晋升比例:4.4%晋升关键:以尽量短的时间完成副处到正处的升迁只要你好好“为人民服务”,按规定3年就可以从科员升至副科级,再3年到正科级。
大部分人到此为止了。
上述说的都是“职级”而非“职务”,比如主任科员是正科级,但是你可能没有科长这个正科级“职务”。
在一些机关,很多主任科员到退休时能混一个副处级的“职级”,也就到头了,这就是所谓“天花板干部”。
从副处到正处的时间,是第二轮较量。
北京市委党校教授鄯爱红长期关注官员成长规律问题,她说,升至副处后,能否以尽量短的时间完成副处到正处的晋升非常关键。
通常,如果一个官员能在3—4年内由副处晋升为正处,那么他由正处升为副局、正局的空间就较大。
北京市的调查显示,在这一环节,高位者明显比低位者“进步”快而关键阶段一两年的时间差,则往往意味着这个官员是否能确保年龄不过线。
按照最佳状态,你会在35岁左右升至正处。
县处级到正厅局级正处级:35岁晋升关键:基层经验不可缺少此后的阶段,就越来越是少数精英的游戏了。
成为县处级领导之后,你可要经得住“滚滚红尘”的考验,美女、金钱等。
这时候你有60万县处级同僚,其中只有6000人可以成为厅局级后备干部,你通常还需要12年才能升到正厅局级。
对这个级别官员来说,此后的关键则是具有基层经验。
因此,对市局的机关官员来说,调任区县或委办局,则通常是提拔“培养”。
完成了从处级到局级官员的跳跃之后,其升迁还可借助于“交叉锻炼”。
截然不同的锻炼经验能使官员思路更加开阔,作风也更务实。
专家说,官员在其成长过程中,普遍经历多个岗位,其中正局级官员平均经历过6-8个岗位,正处级官员平均经历3—4个岗位。
值得关注的是,在“交叉锻炼”的岗位中有的部门是升迁的“福地”,比如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管理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区县和部门中,稳健型或创造型的官员都更容易获得提升。
正厅局级到省部级正厅局级:47岁晋升关键:关键要看空缺的是什么岗位然而高层职位毕竟有限,哪怕是仕途的佼佼者,他们绝大部分的政治生涯也都止步于厅局级。
当官至厅局级后,这时候组织部门会从4万个厅局级干部中选出1000人,作为省部级后备干部,升迁几率小于2.5%。
一位进入副部级人选考察视野的官员曾表示,“到了区委书记这一层,谁当副市长都行,很少有人不胜任,但决定能否晋升的因素是多样的,关键要看空缺的是什么岗位。
”689万公务员,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8个中央部门,从普通公务员晋升到这些部门党政一把手的几率是1\\\/50000。
如果你在某个岗位上耽搁了一两年,到了晋升的时候发现自己的年龄超限了,你就可以进入后备老干部的队伍发展了。
至于跨入省部行列,则需要升得更快,更年轻。
2009年一份对时任31个省份的省委书记履历的分析表明,他们初任地级市市委书记(或相当职务)的平均年龄为41岁,这要求他们在每一个层级都领先于同僚5-10岁才行。
这样才能保证他们在大概53岁的时候升至正省部级。
对于那些能够在千军万马中晋升到省部级的官员而言,除了到点退休外,继续的升迁之路则是进入中央或通过交流到其他省任职。
事实上,地方官员从副部级,甚至局级岗位调至中央部委任职的情况都并不罕见。
当然,无论具体升迁轨迹如何,所有官员更替都在遵循一条朴素而普遍的法则:适者生存。
网友总结升迁七要诀其一,年纪要轻。
当今中国,干部升迁是要划出一定杠杠的。
比如,副处,一般35岁以下,副局,一般45岁以下,副部,一般55岁以下。
同样条件,年纪轻者,自然占有先天之优势。
其二,学历要高。
过去,只要有基层经验,政绩比较显著。
如今行情已变,处长局长们递过来的名片,博士甚至博士后已是稀松平常。
其三,岗位要多。
岗位的轮换交叉,几乎是高层次干部的必备条件之一。
其四,基层要下。
基层虽然级别不高,但一个基层就是一个小社会,任务非常艰巨,情况十分复杂。
这对干部综合素质的考验与锻炼,远非坐机关朝九晚五可比。
如今,凡提拔省部级及以上更高级别干部,必须有基层工作经验,这已成为不成文的规定。
其五,班子要强。
往往是,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因为业绩突出或其他原因,干部升迁很快;反过来,因为干部升迁很快,又会有更多优秀干部被派到此地区或部门。
于是,形成良性循环,越是出干部的地方越是多出干部。
其六,领导要爱。
主政一方且掌握着干部晋升大权的主要领导,其经历和喜好,不可避免地决定了某一时期官员的晋升命运。
其七,机会要巧。
常言道,来早了不如赶巧了。
比如某一部门领导因为贪污受贿犯了错误,另一部门领导前去接任,此一部门缺额需要填补,你单位一把手奉调前往,于是,你成为唯一接任者。
为什么我会觉得大学老师比公务员好
大学老师强太多了,本人省城市直机关公务员,家里有大学老师和高中老师(都是公立校,都在本市),总结起来公务员还不如高中老师1、收入,科员的收入比刚入职的教师稍高一点点,不如中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工资基本对等副科级。
但是公务员只有工资,补贴神马的看具体单位,多不到哪儿去,老师可以养猪,可以补课,我们这儿的工资标准大概是3K左右,一个比较肯干的年轻教师(30岁以下)每个月挣1.5~2万毫无压力,大学老师的门路就更多了,根本没人靠那几片工资过日子的。
硬是要比工资的话,大学往往都是省属的,看起来工资没比市直科员多多少,公积金和医保接近翻倍(对,就是这么不公平~~)。
至于有些人YY的某些收入,在绝大多数单位根本就是扯犊子。
2、时间,这就不说了,公务员的优越感也就跟企业比一比,碰到老师直接哭晕在厕所里。
时间多意味着可以养猪、补课或者培训机构兼职,公务员你哪儿来的时间兼职
而且除了会写八股文你还会干啥
唯一能兼职的地方就是某公、某图这类公考培训机构,问题是你的时间哪里找
同时,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加班是没有任何加班费的。
3、职业前景,如果在市直单位,普通人10年之内最多正科,处级不是靠肯干就能上的;大学老师嘛,10年之内副教授妥妥的,你自己去问问是副教授牛逼还是大多数市局的科长牛逼(注意我说的是大多数)。
而且正科还有多少是主任科员(比如各种军转干部一辈子主任科员),拿着科长的工资但是和科员一样干活,讲白了还是臭屌丝。
4、你一定有听过“辞职下海”,公务员的纪律限制很多,要正经做生意必然要辞职;但是大学老师这方面的限制几乎没有,很多教授手头都有规模不小的产业,还根本不用怕八项规定。
钱少,时间少,升不上去,破规矩多,市直公务员是不折不扣的赔本买卖,我们市直单位里几乎没有来自普通家庭的年轻人(指买房有困难的水平),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干一段时间必然辞职。
当公务员要么区县,要么省直,市直是最屌丝的。
大家可能觉得我这是一面之词,在有意抹黑这个职业,我只是实话实说,毕竟当大学老师得读到博士,绝大多数公务员是本科毕业,人家比你多读那么多年书,活的比你高贵是很正常的。
高平市科级以下公务员结业总结
结业总结相对比较简单,就谈谈自己在整个培训中学习了什么,然后有什么想法就行了。
公务员法规定专门业务的培训是几天
您好
公务员培训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
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
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关于公务员级别与学历的关系
公务员级别与学历关系如下: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以下是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是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通知原文 中组发[2008]20号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