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怎样处理
第一,纠什么错
如果是原审判决中的错误,当然可以。
如果是再审裁定中的错误,不行第二,你说的再审的两个条件,不对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什么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从该条可以看出,法院发现案件确实存在错误而提起再审之后,是可以维持原判的。
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改判: 1、原判程序上面存在瑕疵,但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正确的; 2、原判结果的误差在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的; 3、原判有漏证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并不影响原判结果的; 4、原判应当一并审理,但未审理部分可以另案解决的; 总而言之,一审审判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审理过程及生效裁判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所难免。
再审中对于原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刻意护短,要弥补原审不足,努力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案件再审的问题
1、再审申请即申诉,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2、如一审提审后作出判决,可以向作出再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还可以向该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
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就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而言的,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例外情况的救济,而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被频繁启用。
古罗马的“一事不二理”原则,对既判力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张扬达到极致,因而那个时候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是不允许的。
再审程序的修改与完善,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较大瑕疵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事后监督程序,而不是必经程序。
我国修正前的民事再审程序具有鲜明的特色。
其一,在概念上,人民法院对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叫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再审程序。
其二,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再审程序启动频繁,同一法院或上下级法院不断推翻确定的裁判,甚至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多次反复,裁判的既判力被漠视。
第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体现了国家干预的精神,当事人有所谓的再审申请权,但是只是程序上提出书面申请的权利,实质意义上的再审诉权无法得到保障。
就审理的层级而言,修正案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这提高了再审的级别,同时在法院通过裁定决定再审案件中,给与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下放管辖,则只限于证据和事实问题,其他问题导致的抗诉再审则不能下放。
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关于管辖方面的级别之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了实质性的保障。
修正案规定,无论法院是否决定再审,对所有的再审申请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依法作出再审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这与民事诉讼法原来的规定相比,都更切实地保障了再审程序主体的诉权。
再审案件
应该向二审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我从来没听过把农村标准加城市标准除以二的,绝对是错误的,城镇有城镇的标准,农村有农村的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普遍的以户籍为准。
所以说二审法院适用错误,立案完全不用担心,一定会给你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