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考研或留学的问题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误的话,今年9月份,你才大二是吗
第一,不知道你的第一个问题是想本科毕业之后出国留学还是说大二或者大三就出国
还是建议你,安安心心先把国内的本科读完之后再决定是出国读研还是国内考研。
说到目标,你现在该做的就是把本科的课程学好,期末争取拿到好成绩,这也是将来出国留学申请好的学校的很重要的一个砝码。
至于你说的是否需要工作经验,我告诉你,你本科毕业还有3年时间,3年之后,很多国外学校的政策都会有很大的变化,真的决定出国那时再选择学校也不迟。
不要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留学的本身,而去忽视更为重要的本科学业也就是你的 本科成绩。
第二,如果是国内考研,1年的时间复习足够了,因为如果你按照我说的第一点去做,专业课学好的话,大四考研,一年时间复习足够了。
哪所大学比较好,因为我不是公共事业管理的专业,不好乱说。
你是这个专业的,问问专业课的老师,他们一定更了解国内的行情。
第三,是出国还是在国内读研,或是先就业,永远是大四毕业的学生永恒的迷惑和话题。
如何选择,要看很多因素。
还是觉得你现在来考虑这个问题有些为时尚早。
比如,要看3年后也就是你毕业的时候,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大环境,还有那时哪个国家的实力更为强大等等。
我的建议是,如果你毕业的时候,有能力找到本专业相关的工作,可以先尝试工作1-2年,积累一下工作经验,以后在工作岗位上出国进修和考察的机会多的是,自己不套一分钱,很爽的。
如果没有公派出国的机会,即便还想自费出去,在你有了工作经验之后,你的心得体会和学习的目的性也会更加的明确。
你的处理事情的能力也提高了很多,都是你那时出国留学的本钱。
如果这个假设不成立,也就是你没有机会在国内找到相关的工作,还是建议你出国学习。
可以考虑美国,如今经济危机,近几年之内老美很难摆脱这个危机,这也正是你申请美国留学的大好机会,因为老美需要中国人去刺激他们的经济。
不过你不要担心会花费很多钱,其实美国是留学国家中最为省钱的一个国家,也是世界公认教育水平最高的国家,尤其是研究生的教育,全世界第一。
去了美国,有很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机会,最坏的打算就是第一学期自费,第二学期开始,都能申请到一些减免的。
再有,英语毕竟是你更为熟悉的语种,出国前突击一下,听说读写的水平一定提高的快的多。
最后,还是那个建议,踏踏实实的为将来更为长久且精彩的人生之路好好准备你的本科课程吧,大学四年,或许你更多学到的不是知识,而是你人生观世界观的成长,待人接物,如何与整个社会接触......磨刀不误砍柴工,千万别刀也没磨光,柴也没打到:) 肺腑之言,祝你有个美满的大学四年
数学家的故事
庚,中国现代数学家。
1910年11月12于江苏金坛,1985年6月12日日本东京。
1924年金坛中中毕业,但因家境不好,读完初中后,便不得不退学去当店员。
18岁时患伤寒病,造成右腿残疾。
1930年后在清华大学任教。
1936年赴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习。
1938年回国后任西南联合大学教授。
1946年赴美国,任普林斯顿数学研究所研究员、普林斯顿大学和伊利诺斯大学教授,1950年回国。
历任清华大学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应用数学研究所所长、名誉所长,中国数学学会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全国数学竞赛委员会主任,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外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联邦德国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物理学数学化学部副主任、副院长、主席团成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系主任、副校长,中国科协副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等职。
曾任一至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曾被授予法国南锡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美国伊利诺斯大学荣誉博士学位。
主要从事解析数论、矩阵几何学、典型群、自守函数论、多复变函数论、偏微分方程、高维数值积分等领域的研究与教授工作并取得突出成就。
40年代,解决了高斯完整三角和的估计这一历史难题,得到了最佳误差阶估计(此结果在数论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对G.H.哈代与J.E.李特尔伍德关于华林问题及E.赖特关于塔里问题的结果作了重大的改进,至今仍是最佳纪录。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他把数学方法应用于实际,筛选出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的优选法和统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华罗庚同志是当代自学成才的科学巨匠,是世界著名的数学家。
他是中国解析数论、典型群、矩阵几何学、自守函数论与多复变函数论等很多方面研究的创始人与开拓者。
为以后矩阵几何学等,作下了基点。
1910年11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金坛县一个小商人家庭,身高1.65米,父亲华瑞栋,开一爿小杂货铺,母亲是一位贤惠的家庭妇女。
他12岁从县城仁劬小学毕业后,进入金坛县立初级中学学习。
1925年初中毕业后,因家境贫寒,无力进入高中学习,只好到黄炎培在上海创办的中华职业学校学习会计。
不到一年,由于生活费用昂贵,被迫中途辍学,回到金坛帮助父亲料理杂货铺。
在单调的站柜台生活中,他开始自学数学。
1927年秋,和吴筱之结婚。
1929年,华罗庚受雇为金坛中学庶务员,并开始在上海《科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
1929年冬天,他得了严重的伤寒症,经过近半年的治理,病虽好了,但左腿的关节却受到严重损害,落下了终身残疾,走路要借助手杖。
其实华罗庚读初中时,一度功课并不好,有时数学还考不及格。
时在金坛中学任教的华罗庚的数学老师,我国著名教育家、翻译家王维克(1900年出生,金坛人)发现华罗庚虽贪玩,但思维敏捷,数学习题往往改了又改,解题方法十分独特别致。
一次,金坛中学的老师感叹学校“差生”多,没有“人才”时,王维克道:“不见得吧,依我看,华罗庚同学就是一个!”“华罗庚
”一位老师笑道:“你看看他那两个像蟹爬的字吧,他能算个‘人才’吗
”王维克有些激动地说:“当然,他成为大书法家的希望很小,可他在数学上的才能你怎么能从他的字上看出来呢
要知道金子被埋在沙里的时候,粗看起来和沙子并没有什么两样,我们当教书匠的一双眼睛,最需要有沙里淘金的本领,否则就会埋没人才啊
” 1930年春,他的论文《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的理由》在上海《科学》杂志上发表。
当时在清华大学数学系任主任的熊庆来教授看到后,即多方打听并推荐他到清华大学数学系当图书馆助理员。
1931年秋冬之交,华罗庚进了清华园。
华罗庚在清华大学一面工作一面学习。
他用了两年的时间走完了一般人需要八年才能走完的道路,1933年被破格提升为助教,1935 年成为讲师。
1936年,他经清华大学推荐,派往英国剑桥大学留学。
他在剑桥的两年中,把全部精力用于研究数学理论中的难题,不愿为申请学位浪费时间。
他的研究成果引起了国际数学界的注意。
1938年回国,受聘为西南联合大学教授。
从1939年到1941年,他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写了20多篇论文,完成了他的第一部数学专著《堆垒素数论》。
在闻一多先生的影响下,他还积极参加到当时如火如荼的抗日民主爱国运动之中。
《堆叠素数论》后来成为数学经典名著,1947年在苏联出版俄文版,又先后在各国被翻译出版了德文、英文、匈牙利和中文版。
1946年2月至5月,他应邀赴苏联访问。
1946年,当时的国民政府也想搞原子弹, 于是选派华罗庚、吴大猷、曾昭抡三位大名鼎鼎的科学家赴美考察。
9月和李政道,朱光亚等离开上海前往美国,先在普林斯顿高等研究所担任访问教授,后又被伊利诺大学聘为终身教授。
■回国建设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华罗庚感到无比兴奋,决心偕家人回国。
他们一家五人乘船离开美国,1950年2月到达香港。
他在香港发表了一封致留美学生的公开信,信中充满了爱国激情,鼓励海外学子回来为新中国服务。
3月11日新华社播发了这封信。
1950年3月16日,华罗庚和夫人、孩子乘火车抵达北京。
华罗庚回到了清华园,担任清华大学数学系主任。
接着,他受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的邀请开始筹建数学研究所。
1952年7月,数学所成立,他担任所长。
他潜心为新中国培养数学人才,王元、陆启铿、龚升、陈景润、万哲先等在他的培养下成为著名的数学家。
回国后短短的几年中,他在数学领域里的研究硕果累累。
他写成的论文《典型域上的多元复变函数论》于1957年1月获国家发明一等奖,并先后出版了中、俄、英文版专著;1957年出版《数论导引》; 1959年莱比锡首先用德文出版了《指数和的估计及其在数论中的应用》,又先后出版了俄文版和中文版;1963年他和他的学生万哲先合写的《典型群》一书出版。
他为培养青少年学习数学的热情,在北京发起组织了中学生数学竞赛活动,从出题、监考、阅卷,都亲自参加,并多次到外地去推广这一活动。
他还写了一系列数学通俗读物,在青少年中影响极大。
他主张在科学研究中要培养学术空气,开展学术讨论。
他发起创建了我国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也是我国最早主张研制电子计算机的科学家之一。
华罗庚以高度的爱国热情参加新中国的各项社会活动。
1953年,他参加中国科学家代表团赴苏联访问。
他作为中国数学家代表,出席了在匈牙利召开的二战后首次世界数学家代表大会。
他还出席了亚太和平会议、世界和平理事会。
1958年他和郭沫若一起率中国代表团出席在新德里召开的“在科学、技术和工程问题上协调”的会议。
1958年,华罗庚被任命为中国科技大学副校长兼应用数学系主任。
在继续从事数学理论研究的同时,他努力尝试寻找一条数学和工农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经过一段实践,他发现数学中的统筹法和优选法是在工农业生产中能够比较普遍应用的方法,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工作管理面貌。
于是,他一面在科技大学讲课,一面带领学生到工农业实践中去推广优选法、统筹法。
1964年初,他给毛主席写信,表达要走与工农相结合道路的决心。
同年3月18日,毛主席亲笔回函:“诗和信已经收读。
壮志凌云,可喜可贺。
”他写成了《统筹方法平话及补充》、《优选法平话及其补充》,亲自带领中国科技大学师生到一些企业工厂推广和应用“双法”,为工农业生产服务。
“夏去江汉斗酷暑,冬往松辽傲冰霜”。
这就是他当时的生活写照。
1965年毛主席再次写信给他,祝贺和勉励他“奋发有为,不为个人而为人民服务”。
■文革斗争时期“文革”开始后,正在外地推广“双法”的华罗庚被急电召回北京写检查,接受批判。
周恩来总理得知这一情况后指示:“统筹方法还是要搞的。
”1970年4月,国务院根据周总理的指示,邀请了七个工业部的负责人听华罗庚讲优选法、统筹法。
这之后,他凭个人的声誉,到各地借调了得力的人员组建“推广优选法、统筹法小分队”,亲自带领小分队到全国各地去推广“双法”,为工农业生产服务。
小分队共去过2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到之处,都掀起了科学实验与实践的群众性活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他的工作受到胡耀邦、叶剑英等同志的关心和支持。
1975年他在大兴安岭推广“双法”时,因积劳成疾,第一次患心肌梗塞。
粉碎“四人帮”后,他被任命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他多年的研究成果《从单位圆谈起》、《数论在近似分析中的应用》(与王元合作)、《优选学》等专著也相继正式出版了。
1979年5月,他在和世界隔绝了10多年以后,到西欧作了七个月的访问,以“下棋找高手,弄斧到班门”的心愿,把自己的数学研究成果介绍给国际同行。
■晚年大家时期1982年11月,他第二次患心肌梗塞症。
1983年10月,他应美国加州理工学院邀请,赴美作为期一年的讲学活动。
在美期间,他赴意大利里亚利特市出席第三世界科学院成立大会,并被选为院士;1984年4月,他在华盛顿出席了美国科学院授予他外籍院士的仪式,他是第一位获此殊荣的中国人。
1985年4月,他在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被选为全国政协副主席。
华罗庚担任的社会工作很多。
他是第一至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他于1952年9月加入民盟,1979年当选为民盟中央副主席。
他1958年就提出了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请求,1979年6月被批准加入中国共产党,在答邓颖超同志的勉励时他表示:“横刀哪顾头颅白,跃进紧傍青壮人,不负党员名。
” 1985年6月3日,他应日本亚洲文化交流协会邀请赴日本访问。
6月12日下午4时,他在东京大学数理学部讲演厅向日本数学界作讲演,讲题是《理论数学及其应用》。
下午5时15分讲演结束,他在接受献花的那一刹那,身体突然往后一仰,倒在讲坛上,晚10时9分宣布他因患急性心肌梗塞逝世。
华罗庚一生在数学上的成就是巨大的,他的数论、矩阵几何学、典型群、自守函数论、多个复变函数论、偏微分方程及高维数值积分等很多领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他之所以有这样大的成就,主要在于他有一颗赤诚的爱国报国之心和坚忍不拔的创新精神。
正因为如此,他才能够毅然放弃美国终身教授的优厚待遇,迎接祖国的黎明;他才能够顶住非议和打击,奋发有为,不为个人而为人民服务,成为蜚声中外的杰出科学家。
华罗庚的夫人华罗庚是驰名中外的数学家,其斐然成绩早为世人所推崇。
而每当人们问及他的成功之道时,他总是盛赞他的夫人吴筱之,并感叹道:她是无名英雄,我的整个事业,是与她分不开的
几十年来,吴筱之在华罗庚的生活和事业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吴筱之18岁那年,经人说合,嫁给了同乡的同龄人华罗庚。
婚后不到几个月,瘟疫病蔓延江苏金坛县,夺去了婆婆的性命。
不多久,华罗庚也染上了瘟疫,每天处于昏迷状态。
这时,吴筱之将吃奶的女儿交给母亲去照管,自己日夜守候在丈夫身旁。
由于婆婆刚刚过世,女儿又新来人间,加上丈夫身患重病,使得本来就不富足的华罗庚家中更为困难。
为此,吴筱之背着家人,将结婚时心爱的饰物拿到当铺,换钱给丈夫治病买药。
也许是爱情的力量增强了华罗庚战胜病魔的决心和勇气,他终于从死亡线上挣扎出来。
可惜的是,这场病使他的一条腿成了残疾。
二、华罗庚病愈之后,身体虽残,意志弥坚。
他立志献身于祖国的科研事业,更加刻苦地钻研起数学来。
为给丈夫提供方便,即使有时到了无米下锅的境地,她也是一个人设法解决,从不让丈夫为之分心。
不久,华罗庚发表了《苏家驹之代数五次方程式解法不能成立的理由》的论文,得到了清华大学熊庆来教授的赏识,并邀请他去清华执教。
吴筱之自然也想去北京居住,但想到丈夫每月薪水太低,难以维持一家三口人的生活;而且她又身怀六甲,生孩子更会增加许多费用;何况公公年迈多病,需人照料。
于是,取消了随夫进京的打算,挑起了沉重的家务担子。
三、1936年夏,25岁的华罗庚被保送到英国剑桥大学留学。
第二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七七事变。
华罗庚得知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后义愤填膺,他毅然放弃了在英国深造的机会,满怀抗日救国的热忱回到了祖国,并到昆明西南联合大学去执教。
于是,一家四口久别重逢,开始再次团圆。
由于华罗庚工作极忙,无暇给子女以更多的关心和教育,于是这一重任又落在了吴筱之的肩上。
四、 新中国成立后,华罗庚一家迁居到了北京。
虽然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但吴筱之勤俭持家、相夫教子却未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华罗庚精神振奋,报国之心愈烈。
同时,各项工作也更加繁忙起来。
吴筱之不仅操持家务,还帮他抄写论文和书信。
一旦客人来家,吴筱之便代他承担起待客的各种杂务;而当他外出开会、办公时,又总是将他的拐杖、香烟和帽子拿出来,一递到他手上。
鉴此,华罗庚的亲朋好友曾问吴筱之为什么对丈夫关心得如此周到,她的回答是:我能帮他一点忙,他就少操一点心,为国家多出点力。
他们有三个儿子华俊东、华陵、华光,三 个女儿华顺、华苏与华蜜。
华罗庚的老师熊庆来,是华罗庚的老师,是中国近代数学的先驱。
1893—1969,字迪之,云南人。
曾经留学比利时、法国,并且在法国获得了博士学位。
他在函数论方面的研究取得巨大的成果,定义了一个“无穷级函数”,被国际上采用并称作熊氏无穷数。
熊庆来先生非常热爱教育事业,对于培养中国的科学人才相当的热心。
早年他在东南大学当教授的时候,发现一个叫刘光的学生相当有才华,变经常指导他读书、研究,后来还和另一位教过刘光的教授一起资助他出国留学深造,甚至是卖掉自己身上的衣服给他寄钱。
后来这个刘光成为了著名的物理学家。
后来熊庆来先生来到清华大学担任数学系主任,在学术杂志上看到 华罗庚的名字,了解到华罗庚的自学经历和数学才华后,毅然打破常规,请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才19岁的华罗庚到清华大学。
70多高龄半身不遂的时候,还抱病指导两个研究生杨乐和张广厚,他们后来都成为很有成就的年轻数学家。
主要成就中国解析数论、矩阵几何学、典型群、自安函数论等多方面研究的创始人和开拓者。
在国际上以华氏命名的数学科研成果就有“华氏定理”、“怀依—华不等式”、“华氏不等式”、“普劳威尔—加当华定理”、“华氏算子”、“华—王方法”等。
华罗庚同志一生为我们留下了十部专著:《堆垒素数论》、《指数和的估价及其在数论中的应用》、《多复变函数论中的典型域的调和分析》、《数论导引》、《典型群》(与万哲先合著)、《从单位圆谈起》、《数论在近似分析中的应用》(与王元合著)、《二阶两个自变数两个未知函数的常系数线性偏微分方程组》(与他人合著)、《优选学》及《计划经济范围最优化的数学理论》,其中八部为国外翻译出版,有些已列入本世纪数学的经典著作之列。
此外,还有学术论文200余篇,科普作品《优选法评话及其补充》、《统筹法评话及补充》等,辑为《华罗庚科普著作选集》。
在代数方面,证明了历史长久遗留的一维射影几何的基本定理;给出了体的正规子体一定包含在它的中心之中这个结果的一个简单而直接的证明,被称为嘉当-布饶尔-华定理。
其专著《堆垒素数论》系统地总结、发展与改进了哈代与李特尔伍德圆法、维诺格拉多夫三角和估计方法及他本人的方法,发表40余年来其主要结果仍居世界领先地位,先后被译为俄、匈、日、德、英文出版,成为20世纪经典数论著作之一。
其专著《多个复变典型域上的调和分析》以精密的分析和矩阵技巧,结合群表示论,具体给出了典型域的完整正交系,从而给出了柯西与泊松核的表达式。
这项工作在调和分析、复分析、微分方程等研究中有着广泛深入的影响,曾获中国自然科学奖一等奖。
倡导应用数学与计算机的研制,曾出版《统筹方法平话》、《优选学》等多部著作并在中国推广应用。
与王元教授合作在近代数论方法应用研究方面获重要成果,被称为“华-王方法”。
在发展数学教育和科学普及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发表研究论文200多篇,并有专著和科普性著作数十种。
华罗庚的妙联一九五三年,科学院组织出国考察团,由著名科学家钱三强任团长。
团员有华罗庚、张钰哲、赵九章、朱冼等许多人。
途中闲暇无事,华老题出上联一则:“三强韩、赵、魏,”求对下联。
在“对例”中,这是属于难对的一类。
远在北宋时期,有人以“三光日月星”的上联求对,那时大文学家苏东坡以“四诗风雅颂”而解决了这个疑难。
到了清代,著名书画家郑板桥的有人赠送郑板桥对联一幅,打开一看只有上联,写的是“三绝诗书画”几字,以此来刻画郑板桥的贡献,是再贴切也没有了,但下联确颇难对。
后来郑板桥有人以“一官归去来”的下联而解决了这个难题。
这里的“一官”有“归去来”的三重性,这就既解决了数字联的困难,又引用了陶渊明的《归去来辞》的典故,而推崇了郑氏与诗书画偕隐的突出性格,板桥友人的对法比苏东坡又前进了一步。
但是华老提出的上联却又有了新的发展。
这里的“三强”说明是战国时期韩、赵、魏三个战国,却又隐语着代表团团长钱三强同志的名字,这就不仅要解决数字联的传统困难,而且要求在下联中嵌入另一位科学家的名字。
隔了一会儿,华老见大家还无下联,便将自己的下联揭出:九章勾、股、弦。
《九章》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数学著作。
可是,这里的“九章”又恰好是代表团另一位成员、大气物理学家赵九章的名字。
华老的妙对使满座为之倾倒,因为又开辟了数字联的新的“对例”。
1980年华罗庚教授在苏州指导统筹法和优选法时写过以下对联:观棋不语非君子,互相帮助;举手有悔大丈夫,纠正错误。
警言锦城虽乐,不如回故乡;乐园虽好 ,非久留之地。
归去来兮。
人家帮我,永志不忘,我帮人家,莫记心上。
在寻求真理的长征中,惟有学习,不断地学习,勤奋地学习,有创造性地学习,才能越重山,跨峻岭。
日累月积见功勋,山穷水尽惜寸阴。
时间是由分秒积成的,善于利用零星时间的人,才会做出更大的成绩来。
壮士临阵决死哪管些许伤痕,向千年老魔作战,为百代新风斗争。
慷慨掷此身。
自学,不怕起点低,就怕不到底。
科学成就是由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惟有长期的积聚才能由点滴汇成大海。
科学的灵感,决不是坐等可以等来的。
如果说,科学上的发现有什么偶然的机遇的话,那么这种“偶然的机遇”只能给那些学有素养的人,给那些善于独立思考的人,给那些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的人,而不是给懒汉。
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不可能靠运气来创造发明,对一个问题的本质不了解,就是碰上机会也是枉然。
入宝山而空手回,原因在此。
科学是实事求是的学问,来不得半点虚假。
我想,人有两个肩膀,应该同时发挥作用,我要用一个肩挑着送货上门的担子,把科学知识和科学工具送到工人师傅手里;另一个肩膀可以作人梯,让青年们踏着攀登科学的更高一层山峰。
天才是不足恃的,聪明是不可靠的,要想顺手拣来的伟大科学发明是不可想象的。
学习和研究好比爬梯子,要一步一步地往上爬,企图一脚跨上四五步,平地登天,那就必须会摔跤了。
任何一个人,都要必须养成自学的习惯,即使是今天在学校的学生,也要养成自学的习惯,因为迟早总要离开学校的
自学,就是一种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
行路,还是要靠行路人自己。
要循序渐进
我走过的道路,就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
独立思考能力,对于从事科学研究或其他任何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历史上,任何科学上的重大发明创造,都是由于发明者充分发挥了这种独创精神。
见面少叙寒暄话,多把艺术谈几声。
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搞科学研究工作就要采取老老实实、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有半点虚假浮夸。
不知就不知,不懂就不懂,不懂的不要装懂,而且还要追下去,不懂,不懂在什么地方;懂,懂在什么地方。
老老实实的态度,首先就是要扎扎实实地打好基础。
科学是踏实的学问,连贯性和系统性都很强,前面的东西没有学好,后面的东西就上不去;基础没有打好。
搞尖端就比较困难。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解决不了,其中不少是由于基础未打好所致。
一个人在科学研究和其他工作上进步的快慢,往往和他的基础有关。
我们最好把自己的生命看做前人生命的延续,是现在共同生命的一部分,同时也后人生命的开端。
如此延续下去,科学就会一天比一天灿烂,社会就会一天比一天更美好。
科学的灵感,决不是坐等可以等来的。
如果说,科学上的发现有什么偶然的机遇的话,那么这种“偶然的机遇”只能给那些学有素养的人,给那些善于独立思考的人,给那些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的人,而不会给懒汉。
“难”也是如此,面对悬崖峭壁,一百年也看不出一条缝来,但用斧凿,能进一寸进一寸,得进一尺进一尺,不断积累,飞跃必来,突破随之。
天才是不足恃的,聪明是不可靠的,要想顺手拣来的伟大拉学发明是不可想象的。
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真理长河中有无数礁石险滩。
只有不畏攀登的采药者,只有不怕巨浪的弄潮儿,才能登上高峰采得仙草,深入水底觅得骊珠。
钻研然而知不足,虚心是从知不足而来的。
虚伪的谦虚,仅能博得庸俗的掌声,而不能求得真正的进步。
凡是较有成就的科学工作者,毫无例外地都是利用时间的能手,也都是决心在大量时间中投入大量劳动的人。
军人保密守则
《中国人民解放密守则》1、不该秘密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的,《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
《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遵循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规定,吸收部队的实践经验,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衔接,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sat 和alevel哪个比较难学
首先搞清楚这2个考试去哪个国家A level一般倾向留学英国(欧洲)可以看成英国高考SAT 是美国高考,美国高考还有ACT(美洲,加拿大,美国之类的)SAT2是为了得到奖学金的专科考试(就是你报的科目)如果你学完A level并且学得不错,的确SAT估计也不会差但是A level是有缺点的你要考试必须经过长时间准备,需要报特定的课程参加考试之后,由于英属国家教育资源的问题,你要面临跟别人说母语的国家的人竞争,竞争激烈除非你去的A level学校是国际性并且声望很高的,这样或许能够百分之百进大学(但是代价昂贵)有人就会问,那美国SAT呢美国SAT不需要长时间准备(主要是指专门的培训)类似自学考试一样所以中国一般穷孩子(成绩优异,家境一般或者较差)的那些人会考SAT和SAT2在国内考SAT的人自然比 A level的人多英国教育资源没有美国(加拿大,加拿大部分学校也承认SAT)充足,平均素质较高但考了这2个,一般还有雅思跟托福不是那么简单的的所以(转入正题)选哪个考试,如果你家有钱,时间不紧张,想去欧洲。
选A level如果你家相对节俭,时间较紧张,就直接选SAT,SAT 英语部分的确比A level较困难加油
柏拉图<<法律篇>>书评!
作为知识与德性的法律―――评柏拉图《法律篇》 一 《法律篇》1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平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部曲中最后一部力作,可以说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轨迹的反思成果。
无疑,通过研读《法律篇》,挖掘其中所涵摄隐寓的各种法律思想,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哲学的基础范畴与基本走向,对于正确评价柏拉图在西方法哲学史中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对《法律篇》实质评价之前,有必要对该书的性质进行一番探讨。
可以说,虽然《法律篇》是西方第一部以法律为名的著作,但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很难将《法律篇》当做一部纯粹的法学著作来解读,主要原因在于,在柏拉图写作视野中,《法律篇》应当和《理想国》、《政治家篇》一样,是其关于理想国家政体模式探讨轨迹的最后一环。
如果我们把《法律篇》放在古希腊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学术脉络之中去理解其中的许多论断,意义可能更加丰富,也似乎符合作为思想家而不是政治家的柏拉图的写作初衷。
但是,《法律篇》对于什么是正义和关于立法、审判和惩罚等方面的细致探讨,无疑具有深刻的法学意味,甚至可能在政治哲学的探讨之中无意识地促进了古希腊法哲学的暗流涌动。
我们知道,古代希腊的哲学没有专门的法哲学的分支(这是我们现在的分类),因此,在古希腊,有意识的法哲学探讨是不存在的。
而大量的以法为关键词的论题都是以正义的形式被探讨着,比如什么是合法的,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论著之中,可能被转化成了“什么是正义”的命题的探讨。
这大概是理解《法律篇》的一个基本立场,否则,你会觉得你的阅读陷入了一个极其丰富庞杂、范畴极广的空间里不能自拔。
因此,如果了解了古希腊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与哲学的同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之下评价《法律篇》的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古希腊思想史中的意义。
下面主要结合《法律篇》的一些主要论述来展开评论。
《法律篇》主要围绕着三个人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
一共分为十二卷,对话内容极广,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无微不至。
如果稍微留心的话,我们不难发现,在《法律篇》十二卷之间存在着一个论题上的递进关系。
根据我的阅读,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制度的过程。
非常精致或者巧妙的是,柏拉图的这个写作过程恰恰体现了他在书中对于一个良好立法的论述,就是每一法律的开头都应当要有一个序言,阐述立法的价值和宗旨(页132、页187、页281等),做到以理服人,从而使法律的遵守能够避免强制而得到自愿遵守。
无疑,柏拉图的这个写作顺序客观上包有了他对于良好立法的见解,这是否巧合,我们不得而知。
在《法律篇》的开头部分,辩论者们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
在论辩对手看来,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皆是围绕备战而来,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在于战争的胜利,甚至各种美德的排列顺序也根据战争需要来进行。
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
这种思想与斯巴达实际的政治、军事现状是相符合的。
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国家生存(页3)。
对于这种观点,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批驳(页5),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当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不过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页6)。
同时,柏拉图在该卷其后的论述甚至其后的几卷中多次强调了一个鲜明的观点,即立法者立法的时国外学者著作候,除了受最高的美德指导以外,不应考虑其他意见。
在许多古希腊哲学家的眼中,美德之间按照不同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秩序划分,这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有着典型的论述。
这种对于美德秩序的划分,导致许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居一隅,着重强调某种美德,导致许多国家立法目的的差异和对立。
对于这个问题,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特别强调: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而不是部分。
如果转化成现代话语,就是立法应当关涉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人民综合美德的培养。
他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一个立法者应当关心的各种情形,面面俱到,无微不至,比如立法对于人民各个年龄段的具体情况都要具体考虑,要监督公民花钱的方法等等。
(页11)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极度需要理性的事业,一部法典的胜利应当是理性的胜利。
(页15)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继承了乃师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知识即美德以及专家治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神性和德性三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
柏拉图通过一个懂得航海知识但会晕船的人不适合做船长,以及一个有军事才能但临危而惧的人不适合指挥的例子,(页21)证明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德性和实践能力的人不适合做立法者。
柏拉图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是对苏格拉底的一个潜在批判或者纠正,因为苏格拉底的一生就是在为获得纯粹的知识而奋斗,不断与人辩论,念兹在兹,最后获罪。
柏拉图通过乃师的教训认识到了,认识真理和德性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践德性。
在第四卷,柏拉图谈到对立法的目的时就指出:“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页262),“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
”(页120) 二 如果我们理解了国家和法律的目的在于追寻美德,培育有德性的公民,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教育问题在《法律篇》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篇》的前面几卷之中,甚至间接地在所有章节里,柏拉图都非常详细地关注了教育的问题。
从这些关于教育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理想国》的熟悉的影子,因为理想的国家、理想的立法和理想的公民的产生与良好的教育密不可分。
但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关于教育的各种安排同样体现了现代政治哲学家深切指责的所谓极权主义路线。
在柏拉图看来,教育就是公民从小接受的美德教育,这是一种与其他身体训练和技艺训练相区别的训练,目的在于培养在品德和气质上完善的公民。
(页27)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就此提出过一个专门的概念,即训练美德。
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教育的主要手段就是“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通过反复严格地训练让孩子体会快乐痛苦等各种情感,潜移默化,形成所谓正确的判断,最后达到“痛恨应当痛恨的东西,热爱应当热爱的东西”的道德直觉。
(页38)《法律篇》中关于教育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文艺教育的争论来展开的。
柏拉图认为,在文艺教育中,需要有好的音乐和好的创作,但什么是好的必须由教育者来判断而不是由受教育者来判断,而不能屈从于大多数观众的举手表决。
(页47)无疑这是一种与柏拉图在政治观点上相似的反民主的思想。
而作为立法者,就应当通过立法来阐明各种正确的原则,说服创作者们创作体现各种美德的作品,来揭示创作原型的道德价值,(页61)“弘扬主旋律”,培养孩子们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形成“旋律”和“和声”,使整个国家就像一个“合唱队”。
(页54)总之,在文艺教育方面柏拉图推行的是一种“音乐贤人政体”,主张由有鉴赏力的人来指定优良与低劣的艺术标准,绝不赞同体现自由主义色彩由观众决定的艺术标准,对此,柏拉图将之贬为“邪恶的剧场政府”。
如果结合《理想国》的相关论述,我们就可以看到,柏拉图的教育思想表面上以真理为名,实质上是一个无微不至、无孔不入的规训过程,他假定了一些人在知识上和道德上高人一等,具有洞察绝对的真理和绝对的善的能力,从而天然地获得了教育者的地位和权力,对普通百姓实行强制教育,在观念和行动上使国家整齐划一,步调一致,缺乏自我,使整个国家像一个大学校或者军队,无疑,这是一些自由主义者批评柏拉图的重要原因。
而《法律篇》在关于教育上的论述与《理想国》的论调是一致的。
不同的是,在《法律篇》里面谈教育问题主要是要突出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即以立法来实国外学者著作现教育的目的。
《理想国》里的教育强调的是教育者本身来实施教育,两者的区别无疑体现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三 《法律篇》的第三卷和第四卷在逻辑上可以说是继承关系。
主要探讨了政治制度的最初来源和政治体制的形态问题。
在我阅读过程中,关注到了柏拉图论证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醒目的理论预设,(页70)即他不是从发生学的角度来探讨政治制度的起源的,而是假设了一场洪水过后,政治制度在空白之处如何产生与演变的,无疑这是一种非常聪明的分析方法,虽然从方法论上,它可能是反历史的,至少是非历史的,但是它客观上为柏拉图的论证提供了一个坚实的逻辑起点,将自己的观察置于了一个理想的可以控制的背景之下,从而回避了对于历史与经验的琐碎与艰巨的考察,这种方法上的处理与西方政治哲学史中各种社会契约论中自然状态的处理是否具有源流关系,我们不得而知。
客观上,柏拉图假定在洪水之中幸免于难的人的各种状态,由此来推理政治制度是如何缓慢而合理的产生的。
柏拉图认为??“这个过程也许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页72)这句话非常有趣,因为他体现了柏拉图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一种矛盾,就是方法论上的非历史主义与世界观上的历史主义。
这使我想到哲学家卡尔波谱等人在柏拉图是否是历史主义者问题上的论辩,其实如果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论题,得出的结论也许会不尽相同的。
当然,问题也许还不是那么简单。
但柏拉图客观上是基于这个起点来论证的:由于假定的原始人比较单纯善良,因此他们主要靠习惯和传统来保持秩序,立法的需要以及观念尚未产生。
(页75)在随后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里面详细阐述的熟悉的历史情景,即,假定的未来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到家庭联合到部落村落的组织演化过程(这显然是古希腊自然主义世界观的显著特征),其组织形式也走向了寡头制和君主制以及各种变体。
由于社会各种部落的联合,各种宗教和法律也开始混杂,导致有意识的立法成为可能。
在这个基础之上,柏拉图对于作为立法者的政治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前面所讲的要注意到把美德看做一个整体,并且特别要牢记立法者的第一种美德:判断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
柏拉图认为,一个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意识,他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一个超越了《理想国》观点,即权力的限制也应当保持在合理的比例之上(页92),这使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分立思想也隐约可见。
因此,在《法律篇》一书中,柏拉图认为政权形式应当是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以保持国家的稳定。
他以波斯和斯巴达(阿提卡)为例说明了单一的君主制和单一的民主制的各自缺点,从而提倡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清晰地提出了一种建立混合政体的设想。
在《法律篇》关于理想国家的各种条件的设想之中,柏拉图体现了他在《理想国》中丰富的想像力,这些设计是否有现实模型,值得我们进一步参考。
比如理想的国家应当离海80斯坦特,产生的谷物数量不要太大等等。
但是,在这么一个国家中,重要的问题是由谁来管理才是最为妥当的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就是这个国家要在一个独裁者的绝对控制下,这个独裁者要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具有天生的崇高品格,并且自制力强。
(页116)重要的是,还要有运气,就是他必须是一个与出色的立法者同时代的人,并且有幸与这个立法者有接触。
后面这个条件使我们可以松一口气,因为毕竟柏拉图已经考虑到他在《理想国》中经常受人质疑的“哲学王”如何找到的问题。
在《法律篇》中通过一种较为可行的条件设定即运气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实现在权力与知识的现实结合。
客观上来讲,柏拉图在假设上的进一步完善似乎使自己的“哲学王”具有了实践上的可行性,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可行性依旧只是理论上的,十分勉强。
尽管如此,沿着这个思路,柏拉图继续设想了自己心目中的优良政体等级。
(页116)他认为理想的政体是独裁制,次好的政体是立宪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政体是某种民主制,第四种是寡头政制。
柏拉图强调道: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都是一样的:哪里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哪里你就可以看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国外学者著作度。
(页117)这个论断具有特别的涵义,因为从这个论断之中,我们不难发现,柏拉图特别强调了统治者与法律的配合,突出了政治统治中的法治观念。
这种思想在随后的论述中也体现出来了,如柏拉图认为,“为众神服务的最高职位必须授予最善于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种成就的人”。
(页122)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清楚地看到,无论是在《理想国》还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的观念之中都呈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自觉不自觉地在人与人之间划分不同的等级(金银铜铁),不同的等级之间在知识和德性上呈现差异,在政治上存在统治关系。
(页122)这种等级关系在柏拉图的心目中应当是先在的、宿命的。
而所谓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尽其职,各守其位”,这个统治秩序的顶点就是知识与德性并重的“哲学王”。
柏拉图正义观是和他的平等观紧密结合的,正如他曾经在《高尔吉利亚篇》里面提到的,“正义即平等”,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平等做了一个细致的划分,区分了数字的平等和自然的平等。
所谓数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就是简单地用抽签来分配的平等,是撞运气的平等或者绝对的平等。
对于数字的平等,柏拉图是不赞成的,认为“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
(页168)而自然的平等也就是柏拉图所谓的政治正义,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自然的平等主张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它考虑的标准是“每个人的真正品质”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结合柏拉图对人的等级的划分,那么自然的平等就是“给大人物多些,给小人物少些。
”(页169)而这才是“最真正的平等,并且是最好的平等”。
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在柏拉图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之中,正义原来是一种维护等级的正义,他轻视数字的平等的后面,涌动的是一种反民主的情绪,其精英意识跃然纸上。
四 就《法律篇》与《理想国》的题旨而言,最引人注目的是,在《法律篇》中,晚年柏拉图对自己的理想国进行了一番重大的修正与改进,将法治引入了统治,从而至少在统治外观上将理想国转化成了法治国。
在柏拉图与对手论辩的过程中,他鲜明地将统治者称为“法律的仆人”,认为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并指出,“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他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我看,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
(页123)无疑,《法律篇》的基本题旨在此一目了然了。
但有一点值得指出,在《法律篇》的许多细微之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柏拉图的法律观充满着神学的色彩。
正如前述,在柏拉图的视野中,甚至在当时的许多哲学家视野之中,理性、德性与神性是同构的,互相印证的,因此,作为促进国家与人民美德的法律,必然要体现出这种同构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
而且这种神学色彩的法律观也应当属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范畴,在亚里士多德的经验主义法哲学观念产生之前,在古希腊人心目中,“全面控制人类事务的是神”,(页114)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它应当是神圣的、普遍的、不变的。
这导致在古希腊,有意识的立法和修改法律比较罕见或者是以后的事。
据说在意大利半岛的洛克里斯人就有这么一种做法,任何提出修改法律的人必须在提议之时把绳子套上脖子,一旦提议被否决,绳子就要收紧。
这反映了古希腊人对于修改法律的态度。
但是,随着各种条件的变迁,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家里,法律的修改逐渐变得可能,但是修改的条件和程序极其严格。
柏拉图指出,如果环境的压力已经变得不可抵抗,法律维护者应当与全体官员、全市市民和全部神进行协商,如果结论一致同意,才修改法律,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绝不可以。
(页186)但即使是这艰难的修改,其合法性基础依旧是神学的,柏拉图对此一语道破:“既然人们对神的一般社会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法律也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变革”。
(页399)既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了法律、德性、神性的协调与同构关系。
那么,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这些神圣的目的,促进人民的福祉,显得特别重要。
对此柏拉图作了阐述,认为,“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让公民们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
(页154)因此,国家的立法应当对于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详尽的制度安排,以实现这些目的。
自然而然,国外学者著作在阅读《法律篇》的过程中,我们几乎要面对与《理想国》同样琐碎而又细致入微的种种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在今天的人看来简直向集中营一样令人窒息。
在许多方面,柏拉图笔下的统治者像牧羊人与园丁一样,对于人民承担着全面教育和规训的任务,这种福柯意义上的知识/权力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渗透到社会和身体的各个部分,以微观的形式规训着人民。
与《理想国》不同,《法律篇》的意义在于规训和教育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是以法治国。
但从这种具有高度弥漫性、渗透性、无微不至的国家治理里面,我们不难产生出一些关于法西斯法律的联想,两者可能的区别在于,柏拉图的法律是反映和遵从神性的法律,但什么是反映神性的法律,柏拉图认为只有专家才有资格判别,而专家从哪里来、怎么去认定,这又在某种程度上取消了关于法律品格的防线。
这显示了柏拉图《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的粗糙和内在矛盾。
总之,为了“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柏拉图设想了许多制度安排,是非常细致而有趣的。
比如他在婚姻关系上,法律规定一个男子在30岁到35岁之间必须结婚(女从16岁到20岁),否则要处以罚金和不名誉罪,罚金按照等级不同而有区别;(页188)婚姻的目的应当有利于国家,而不是寻找个人认为最有魅力的;并且有效的订婚权首先属于新娘的父亲,其次祖父,再次同父诸兄弟等等。
婚宴上,男女双方邀请的男女朋友不得超过5位。
另外还从优生的角度出发,法律禁止婚礼酒宴上醉酒。
而婚姻的目的在于把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献给国家,如果夫妻在十年内没有生育,他们必须离婚。
(页201)另外,国家还规定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每个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总额,如果有人的财产超过登记数目,超过部分由国家没收。
(页166)为了维护法律的执行,国家还通过某种形式的民主方式选举出由37人组成的法律维护团体,他们的年龄必须在50岁与70岁之间。
印象特别深刻的是,柏拉图还对出国问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论述,(页402)比如不满40岁的不管任何场合,都不允许出国;如果有必要出国从事调查活动的,必须年过五旬,而且二十年内必须回国,回国后必须向联合委员会汇报心得体会。
如果从外国进入该国,也必须过50岁,并且目的均在于欣赏本国超过其他国家的优秀方面或将本国出色方面介绍给他国,等等。
还有许多类似的琐碎的规定,这些规定展示柏拉图的丰富的想像力,具有某种社会学色彩,属于一种系统的社会工程。
但在现代人看来,这种乌托邦的设计无疑是可笑的,按照哈耶克的说法,这是一种“致命的自负”。
另外,重要的是,我们可以在《法律篇》对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制中发现,虽然在统治策略上从单纯的人治转向了法治,但是柏拉图对于法律的目的以及如何实施法律等方面的立场,内在继承了《理想国》的思想与方法。
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
但是,由于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
阅读就是阐释,《法律篇》论域极为广泛,蕴涵的阐释空间也极为丰富。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法律篇》作为一部文艺作品来加以细细揣摩,认真推敲,从中也许可以发掘出许多更为深刻的思想资源,这无疑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准确地理解柏拉图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