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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进货心得体会

时间:2014-08-04 18:57

餐饮也的分类,能不能来点细致的,比如说,西餐下边分法餐,意大利餐啊,正餐与简餐什么的啊?

分类标准不同 分类也不同 比如按菜系 按国际 按工艺 按原料 感兴趣的话可以到中国吃网菜谱大全看看上面的分类 美食天下的分类也比较标准

哪位同胞有关于分公司的管理的资料!

司管理系列: 公司内部资源管理要领  分公司管理是公司工作的重点,分公司的销量和回款直接影响着公司总体销量的完成,因此,分公司经理的地位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往往被称为“封疆大吏”。

可是在这个诱人的头衔下却有着沉重的压力:有的分公司经理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往往抓了这个丢了那个,疲于应付各种临时出现的事情;还有的对应该做好的工作没有合理性计划,毫无头绪,看起来每日工作很忙,可工作进展不明显,对自己的工作没有分类,抓不住主次,不知道应该做什么,不知道什么时间内该完成哪些工作,往往出现临时抱佛脚现象,结果可想而知……  多数销售经理是由优秀的业务员提升起来的,他们往往在业务上比较擅长,但是在被提升为销售经理之后,其角色由原来的“业务型”转变为“管理型”了,其主要责任是通过提升销售队伍的能力和热忱来实现销售业绩的倍增。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业务员在被提升为销售经理之后,其角色往往未能做及时转变——虽然自己的职务销售经理,却还干着业务员干的事情。

销售经理的大部分时间还是用于跑客户、订单上面,其依然扮演着订单高手的角色,而忽略了对业务员的管理、指导、激励和控制。

结果呢,其往往由“亲自干”最后走向“独自干”,既“不放手”更“不放心”。

由于销售经理的精力和时间有限,他在疲于奔命的同时,就再也没有精力去指导、激励自己的下属,从而使分公司业绩的持续提升缺乏后劲;另一方面,销售经理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个人容易停滞不前,发展也受到限制。

在上述角色错位的情况下,业务员只能从事程序性的工作,业务员的士气很容易走向低落。

其实,销售经理的价值不在于取得多少业绩,而在于培养出了多少能取得业绩的高手,在于是否打造了一支能征善战的团队,进行有效的分公司管理。

  那么,怎样确保分公司任务的完成呢

怎样才能“修炼”成一名优秀的分公司经理呢

笔者在此结合自己的一些工作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下心得体会。

  首先,分公司经理要对自己的工作情况有个总体的概念。

以某快速消费品公司为例,分公司经理主要要管理好销售与财务这两大块内容,其中销售根据地域和渠道来分类,还可以分为区域经理、餐饮业务主管、批发业务主管、零售业务主管以及其各自的下属。

一般来说,分公司的常规化管理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公司的内部管理、业务的基本管理和外联的管理。

下面笔者先就分公司内部管理提一些自己的观点。

  想要做好销售,无疑要有一批优秀的销售人员,而要想拥有一支具有生命力、战斗力的团队,则首先应从分公司的内部管理抓起。

分公司经理在管理时要牢记六个字:“诚生正,严生威”,既要以诚待人,又要严格律己律人,做到有权有威,恩威并重。

根据笔者多年的分公司管理经验,发现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是分公司经理在内部资源管理中必须着重注意的:  一、软、硬资源浪费两手抓,流动资源浪费要控制  软资源上浪费往往导致失控的局面:  分公司在业务及出差费用、物流运输、与超市卖场相关的费用扣除等软资源管理上常常容易出现失控的局面。

  出差费用上,分公司经理需要控制业务人员的工作线路以及拜访的效率,以减少工作的在途浪费时间,通过财务加强对业务发生费用标准及额度的管理和监控,及时作出横向和纵向比较,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物流费用上,物流的部分费用往往是隐形的,尤其是在总部转仓到分公司再到客户时,由于没有很好的监控或预警管理,在运输中很容易产生商品损耗及其他费用,这时财务更需要使用预警管理,及早将费用失控的可能性进行有效地控制。

  与超市卖场相关的费用上,分公司在与现代渠道的超市和卖场结算费用时,这些超市和卖场通常在合同上定出的费用(年节费、店庆、促销等)并给一份费用明细单,由于费用发生是往期,故而需要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及时统计过去的产生的费用,并有清楚的费用产生证明,以确保没有“糊涂账”的出现。

  硬资源浪费往往出现武器放假浪费现象:  总部给予分公司的硬资源包括促销资源、分公司的固定资产的配置以及投入到市场上的广告(店招、车箱广告等)。

  总部以及各销售大区会有渠道的促销费用以支持市场销售,但是促销品在进入到批发渠道时,业务人员通常放在经销商由经销商根据活动标准去配给下线进货的客户,其中很容易产生失控的局面。

而零售超市在与分公司合作时,尽管在促销推广时会同意有促销货架或堆码,但是他们往往会提前撤下给其他厂家,又或在偏远的店面未及时达成促销要求;在做店招的时候,业务人员又很容易根据自己的喜好来决定。

  为了防止硬资源的浪费,分公司经理需要加强在每一个审批执行的环节上的监控,并以抽查和财务核对的方式进行控制,既要保证业务人员的市场支持,又避免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扩大。

  流动资源的浪费常常带来工作费用高居不下:  人员工资是分公司费用较高的一部分,而且此项资源是一个双向资源:如果人力资源使用得当,则人员工资是激励工作开展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相反,不但各类的工作费用上升,而且人员怠工,整个工作的效率降低。

  作为管理者,有时不一定看得到这些费用的产生。

比如业务员在外开展业务工作,由于其有情绪时工作效率低下,对于具体的市场问题未及时处理,会产生额外费用的增加。

因此对人员的管理如果不佳,不仅给分公司带来不了销量,反而无形的增加了一笔高额费用。

  分公司经理应该在内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建设分公司文化和培训机制以及运用考核制度来控制流动资源的浪费。

  二、财务管理抓重点,控制是核心  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总部财务管理是有差别的,分公司的重点在经营费用、应收帐款和库房控制。

  分公司的经营费用中,一般营销费用和变动分销费用占据比例较大,因此尤其要注意合理使用和控制。

  由于零售的卖场、连锁超市和部分大型餐饮店是直销,故而应收账款随着零售和餐饮店的增加而增加,分公司不能很有效的控制应收账款,而且分公司历年遗留的坏帐所占的比例也逐年的增加,很容易影响分公司的资金周转。

这些是需要分公司经理认真考虑来解决的问题。

  分公司均有物流库房,产品的周转和存放以及退换货造成的损耗必须严格加以控制;分公司经理可以通过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物资的有效管理来提高物资的重复使用率。

  分公司管理系列(二):分公司经理软文化招数  分公司经理除了严控制,销售、财务两手都要抓,构筑软文化氛围也是分公司经理必不可少的管理技能。

如何建设分公司文化和培训制度,如何建立沟通机制以及领导的技巧是成为优秀分公司经理的必备招数。

  招数一:贴切的分公司文化  分公司的文化要贴切,氛围要因地制宜。

  布置好办公环境,以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比方说建立“墙壁文化”,也就是办“学习园地”、“任务时间牌”、“龙虎榜”、“企业文化牌块”等等。

这不但充分体现出了员工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而且使员工能够充分发挥个人的独特性,以实现分公司共同的价值观和业务目标。

  要保证月度营销会议的传达,同时还要保证三会:即晨会、例会、周会的准时召开,以保证每月任务的明了化、目标的清晰化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怎样进行解决。

会议中要坚持三个反对:反对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每个人必须知道开会的几个公式:开会+不落实=0;布置工作+不落实=0;抓住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的人=落实。

在以上工作开展以外,分公司经理应进行过程管理,并定期检查进展情况或制定下一步计划一步分析、检查业务员在具体销售工作行动中的表现,并指出有待改进之处。

只有通过持续的改善跟进循环,才能不断提升销售团队的整体销售能力。

同时经理和业务员应该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以强化团队精神并确保业务员保持旺盛的斗志和进取心。

  招数二:培训、培训、再培训  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培训制度,才能让员工心朝一个方向想,劲向一个地方使。

因此,我们的目标是:培训、培训、再培训

  培训种类多种多样,让员工学得有劲、学得实战、学得有效。

可以用授课式、以会代培、模拟式培训、讨论式、活动现场的培训等方式;培训知识要配餐式,产品知识培训(产品知识、回访跟踪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增强员工责任感和忠诚度,使员工有归属感)+销售技巧培训(活动现场各环节培训以及通过会议的总结和言传身教,使大家业务技能、营销技巧、心智模式得以提高)+管理技能培训(对成长型的业务主管和业务员有针对地进行管理方法的阶段型培训),可以套餐式,可以组合式。

  招数三:良好的沟通  只有良好的沟通,分公司经理才可能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下达指令,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

沟通的目的是保证信息的收集、发送,以及信息的准确传达,避免出现沟通障碍:  沟通前期做好提前预约了吗

沟通有分层次沟通吗

为了让沟通更有效率,真正让各个市场成为一个团结、务实、高效的团队,分公司经理最好提前将沟通的内容做好预先的说明。

同时,与上级之间的沟通要学会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积极反馈;与同事之间的沟通要进行经验的交流;与下属之间的沟通时,要对问题进行反馈、及时的处理。

  沟通只有语言沟通吗

沟通并非只有语言沟通一种,要注意其他的沟通形式。

  建立学习型组织了吗

分公司经理应该和员工达到一种生活上的朋友,工作上的上下级关系和合作伙伴。

分公司经理和员工可以通过内部经验的分享、交流和互补,以统一的行为,以达到共同的目标。

这一过程就个人而言,每一个参与者都将是受益者,而最终分公司本身则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如下图所示,分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对事件的解决,进行学习和交流,从而形成团队的力量,实现共同受益。

这种循环的学习图就类似于全面质量管理中的戴明环,通过不断的循环来逐步形成团队的凝聚力,建立起真正的学习型组织。

  常规沟通有坚持吗

分公司各层次人员的常规沟通要求如表1所示,分公司经理应该按照表中的要求,及时考察各类人员的沟通是否符合要求,从而形成一种惯例和文化。

  招数四:修炼领导技巧  分公司经理在新接手时,应该认识到,对于处理前期遗留问题的解决,同样是自己的工作的一部分。

同时还要记住对前期问题的过多渲染会被理解为寻找借口或者籍此表现自己,因为前面出现的诸多问题,你的上级也是有责任的。

最好的表现是分清主次,快刀斩乱麻,用诚信和公平来迅速处理好遗留问题。

  管理分公司有四种领导模式,此四种领导模式并无优劣之分,只是需要针对不同的下属来使用。

如果分公司经理能把此四种基本领导模式与职员的特点和工作经验结合起来考虑和使用,则其管理水平将再上一个台阶。

比如说,如果你一定要完成一项及其复杂的工作,而你的职员经验不足,工作不主动,且时间紧急,但你又必须完成,最适合命令式领导模式。

如果员工比较主动,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你适合选择指导型的领导模式。

如员工对所要求的技术娴熟,而你又与员工关系比较密切,你适合选择扶持型领导模式。

当你与员工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他们完全可以胜任此项工作,可以放心的让他去干,这时选择委托型的领导模式。

  分公司经理还需要掌握的领导技巧,这可以简单地称为3个E:即:Envision(描绘蓝图)、Enthusiast(激起热情)、Enable(传授方法),换句话说,也就是要做好宣传、鼓动和培训工作,只有修炼好了这三项基本功,才能基本达到一个优秀分公司经理的要求。

  招数五:坚持层级考核与工作推进  为了建立常规考核制度,应做好三个“坚持”: 坚持日常考核与月底考核、季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工作及时性,使考核工作与员工的奖励、晋升、选拔挂钩;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也就是说,除看市场业绩外,参与考核的还有管理能力、业务能力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敬业精神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分公司任务推进表,按预期的时间、任务的落实、场次及活动的表明;建立本月分公司的培训计划表,在分公司形成一种学习的氛围;列出销售柱状图(计划量与实际量的对比)和列出销售曲线图(上月完成情况与本月完成情况对比),通过图表的体现来对比市场和销售具体数据反映,从而摆脱以往的凭感觉做事,简单的销售数据收集,多分析从中找到新的问题和销售方向。

  分公司管理系列(三):分公司业务管理和外联管理攻略  Ⅰ:业务管理  作为一个分公司,各种渠道和终端毫无疑问是分公司销量回款的重要来源部分,必须合理地利用这一部分资源。

  一、销售渠道管理  1、市场规划  (1)市场规划目的  建立并完善销售网络,以形成对区域市场目标群的最佳覆盖。

  (2)市场调查的基本程序  A、市场调查  调查基础资料和消费特性。

基础资料包括人口、行政区划、各区市场特性、市场容量大小;消费特性则包括当地客户容易接受哪种产品,或者说哪些竞品在这里畅销,它们的特点如何,客户对此类产品的心理价位,对现在市场上的产品有什么意见和不满。

  A、 通路调查  主要批发市场及特点,重点经销商的详细资料,重点客户资料和进货阻力(例如:经销商已与竞品签订专销协议);各渠道对此类产品期望的销售政策,促销方式和利润是多少;从哪个渠道、哪个销售商切入市场难度小,见效快。

  B、 竞争对手调查  竞争产品的价格,性能与本品的比较;竞争品牌的手伸到通路的哪一层

厂家投入多少人力

销售商的能力如何

竞争品牌目前的价位和通路利润怎样

竞争品牌目前的促销方式、销量及新品动向。

  2、分析并导出市场开发计划  根据区域远近,自己实力的大小,竞品投入大小以及本产品的优势确定自己的市场模式:推销、拉销、渠道营销或者助销。

这几种模式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推销 :区域代理向二批商做促销充分调动通路能力,把产品逐级分销下去。

应用条件是:产品刚进入市场,急需借通路之力扩展产品;外埠市场区域代理鞭长莫及;拉销:区域代理面对客户促销,刺激客户购买欲望,拉动市场需求。

刺激合作意愿,然后再寻求分销商合作。

应用条件是:产品力很强,客户很容易接受,创造拉力,从终端做起,然后再与二批谈判;在外埠找网络店及分销商时出现“你爱他,但他不爱你”的现象。

分销商对经销此产品无信心,这时倒着做渠道,大造声势促成分销商的合作意愿;渠道营销:首先建立该产品在二批的销售网络,扩大产品辐射面,同时派出直营队伍,尽快提升产品铺市率,促进商品流速,然后对重点客户直接切入;助销:划定区域,将此区域内的分销权交给二批商,周期拜访,帮助二批商管理市场,开发终端网络,如果区域市场太大,区域代理无力全面执行渠道营销策略,需借助几个下线二批的力量细耕市场,如果区域市场某些特定渠道(如餐饮店)区域代理商网络不足,不能直接切入,借助在该渠道有一定网络实力的二批商覆盖市场。

  分销商 太太乐公司  利润 客户经营的最根本目的是赚取利润,其他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这一目的进行的。

太太乐公司作为经济实体,需要为股东,为员工,为社会创造效益。

  生意的长远发展 分销商希望有长久稳定的利润来源,他们希望能够得到太太乐公司提供的长远发展的保障。

太太乐公司的发展来自客户的发展,太太乐公司希望通过对生意的规划,对客户的支持求得双方的胜利。

  拓展销售渠道 销售发展的基本因素是市场的开发。

分销商希望能够开发更多的市场,占领批发零售渠道,从而保持物流通畅 为保证产品的销售,公司希望有强大的分销商及为数众多的畅通渠道。

太太乐分销售商的网络就是太太乐公司的销售网络。

  发展人员\\\/组织 一切生意的计划想法最终都是由业务人员来完成的。

客户们得到高素质的人员为之工作以确保生意的水利发展。

太太乐公司向来重视人员的发展与培养。

同时,太太乐公司也希望通过协助分销商发展人员以保证双方生意共同发展。

  完善销售服务系统 高效运转的内部系统是生意发展及利润实现的基础。

分销商希望通过减少内耗,从而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客户的销售服务系统效率的提高就是太太乐销售队伍效率的提高。

公司希望通过对客户支持培训与协作,提高其自身机能。

  接下来,需要根据当地市场规模、竞品的强弱(产品,销量,业务投入,促销投入)来确定市场销售目标——目标销量,目标销售渠道,目标覆盖区域,重点销售商及重点客户。

  还要根据本品与竞品的价格,性能对比及当地消费特性,寻找我们的优势产品,确定产品结构,先上哪个品种

供应哪个型号

  另外要考虑的是:是否需要拓展外围市场,增加销售机会点,考虑何时推出新品,增加销售机会点。

  3、渠道的类型  一般来说,销售网络可以分为两类:常规式的销售网络与扁平式的销售网络。

  (1) 常规的销售网络  常规的销售网络从厂家到批发到零售的销售网络,这种销售网络的优点是渗透市场快;减少厂家的工作量;铺货率高;厂家承担的风险小;价格可以保证;易于管理。

缺点是首推率较低;工作不能细化落实;终端软硬包装不够到位,需设立专门的客情维护部门  2、扁平式的销售网络  扁平式的销售网络从厂家直接到零售超市,它的优点是环节少;商家的利润丰厚;货物流向易管理。

缺点是管理较困难;容易造成呆死帐;价格不稳定。

  分公司经理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一种渠道模式。

  二、终端管理:  1、终端的分类和管理  分公司经理应该对终端进行分类和管理,终端主要分为软终端和硬终端。

软终端建设主要是指客情关系的维护。

软终端的建设主要包括联谊会召开(消费者、厨师);促销员的培训;销售的积分竞赛;小礼品的馈赠;品牌推广;小区活动。

硬终端的建设主要包括陈列的摆设;展板的设置;招贴画POP张贴;条幅的悬挂;灯箱的制作与维护;店招制作。

  2、送货结款的种类  分公司经理还要分清送货结款的种类,是先款后货,还是现款现货,还是代销等等。

以便控制销售方式并且通过财务加强在帐款方面的控制、催讨,减少销售环节的损失。

  3、实践中如何管理终端  终端维护却是终端问题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俗话说:攻城容易,守城难,终端维护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要在简单的持之以恒的工作中,让你的产品永远与众不同,闪亮、耀眼,这就是终端维护的核心。

  (1)终端维护的内容  ①日常维护:在日常的走访终端时,对产品陈列和宣传的摆放进行维护。

  ②重点维护:对易被竞争对手破坏的问题终端实施每天维护。

但采取必要的手段搞好客情。

对于周末终端客流量大,有针对性地在周五对此类终端进行维护。

  ③产品维护:产品陈列数量减少或两侧仍有陈列空间的要增加陈列数量,产品摆放位置如果不理想,要力争调整过来。

  ④销售:及时补货,防止断货,防止冲窜货。

促销:不定期的在店内进行各种促销活动,拉动销售。

  ⑤宣传品的维护:宣传品摆放整齐、到位。

宣传品种类要越多越好,海、陆、空三维一体宣传。

宣传品是最容易破坏的一环,因此,要勤补充、勤整理。

  (2)做好终端维护必须做到定点、定时、定线巡回拜访  分公司经理必须要求业务员每人都负责一数目的终端网点,按照拜访路线和拜访效率,定期对每个终端进行走访,各业务人员应对自己区域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与调查确定各种类型网点的分布情况,再确定不同类型度的拜访效率,根据最优交通线路设计拜访路线。

  (3)定好计划  分公司经理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是制定每项工作的标准。

分公司经理要计划自己下属每周、每天拜访多少店次

不同类型终端应保持什么水平的安全库存

(一周还是两周,这直接影响拜访效率)不同类型终端怎样陈列产品

不同情况的终端应做怎样的包装宣传

根据各店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店的客情公关计划。

  Ⅱ 外联管理  外联工作是一个分公司工作中的重点,直接影响工作与活动是否能够正常的开展。

能否为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是对分公司经理的重要考验。

  分公司经理有许多刚刚上任,只顾冲销量,不注重外联建设,没有将外联工作与营销工作同步推进。

当发生外联事情时由于没有外联意识,没有思想准备,给工作造成非常大的被动局面,经理拿不出措施导致市场随之下滑,从而造成管理混乱,经理对市场丧失信心,无所作为。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外联管理工作。

  外联拜访的一般规律是:  1、 事前打招呼  在某些地区进行宣传之前,作为主管首先要不急、稳住局面,避免事件的扩大,将事件先进行汇报,办事处的工作照常开展,多拜访然后进行分析,处理此事件的一些方案。

例如:首先分析。

首先对此事进行分析;对社会管理部门进行分析,然后通过对事件性质和主管人性格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事后多拜访  事后对经常干扰的部门(社会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税务、劳动部门、司法、社区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及主要领导人进行拜访。

拜访前期根据此部门负责人性格爱好,制定出沟通内容;上班时间办公室拜访,虚心请教,事先咨询;节假日里去其家里进行拜访;根据情况,与相关部门的办事人员进行感情联络。

  分公司的销售管理工作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资源管理;内部沟通销售管理;外联管理。

企业的产品能否最终销售出去,销售策略能否得到正确地贯彻实施,关键还在于销售队伍的管理。

人是销售的核心力量,建立一支能征善战的销售队伍并实施有效的管理,这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障。

请问,作为一个区域主管,究竟该作些什么,怎样做好,谢谢帮忙

需要做什么是按公司性质来分的,一个区域主管最基本的任务是:负责该区的一切经营活动及该区的发展规划,人员调配

这是基本的,一般来说公司都会给区域主管附加一些任务,如:市场开发,市场调研等。

像刚开始说的,公司的性质

作文我的最爱红烧茄子700字

“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每当唱这首歌时,我就想起妈妈对我爱的一幕幕……妈妈是用眼睛爱我的。

我生病时,妈妈的眼神是焦灼的;我玩耍时,妈妈的眼神是幸福的;我学习时,妈妈的眼神是自豪的;我睡觉时,妈妈的眼神是慈祥的……我对妈妈说:“妈妈爱我像爱自己的眼珠一样。

”妈妈笑着摇了摇头,说:“孩子,这是不够的。

”我发现妈妈的眼睛比大海还深,我看也看不透。

给我加分吧妈妈是用手爱我的。

我摔倒时,妈妈快快扶起我;我失眠时,妈妈轻轻拍着我;我胃口不好时,妈妈一口一口喂我吃;我书包太沉时,妈妈抢着拎过去……去年夏天一个夜晚,妈妈打不着屋里的蚊子,挽起睡衣袖子,用胳膊环着我的头说:“要咬就咬我吧!”妈妈用整颗心爱我,妈妈说我是千金不换的千金。

我知道,我就是她的一切。

写到这,我不禁又唱起来:“世上只有妈妈好……”“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每当我唱起这首歌,我就会想起疼我、爱我的妈妈。

记得一年级盛夏的一天晚上,由于爸爸在东南大学读博士,家里只有我和妈妈两个人。

那天晚上,妈妈说她发烧了,感觉浑身酸痛难受。

可是,没想到半夜时,我也发烧了,温度高达摄氏40度。

妈妈发现后,不顾自己的身体,不停地用冷毛巾一次又一次地敷我的头和颈脖,拼命地帮我降温,可是都没有用。

没有法,妈妈只好冒着雨带我去医院。

我们刚要走出家门,妈妈就说等一下,她又回到卧室拿了一条毛巾毯,用毛巾毯把我裹着。

我们走出楼洞,妈妈撑开伞,把伞打到我的头上,我没有淋到一点雨,可妈妈的衣服却淋湿了。

到了医院,医生给我打了一针。

第二天,我的病好了,可妈妈的病情却加重了。

妈妈,我知道您是因为我才加重病情的,可您却没有说。

妈妈的爱是无私的奉献

妈妈,您对我的爱是无私的,您对我的爱是永恒的,您对我的爱是美好的

无论我走到哪里,我都不会忘记您对我的爱

有人说母亲好比那广阔的天空,我们好比那空中的小鸟,母亲让我们自由自在的飞翔,在大自然中锻炼。

而我却说,母亲好比那一丝春雨,我们好比那一棵小树。

小树喝了甜甜的雨水,会一天天的长大。

春去秋来,时间飞逝,我已经十二岁了。

这一漫长的“旅途”,是妈妈扛了下来,他一味的自己忍受痛苦,面对我的是一张“灿烂”的笑脸。

正如诗上说的:“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是呀,在这十二年中,妈妈的一句句嘱咐成了我每一天的力量;回到家后,妈妈的一句句问候,成为了我信心的来源。

虽然这仅是耳熟能详的话语,但无不蕴藏着深深的母爱。

记得那一次,我兴冲冲地回到家,看着满桌丰盛的菜肴,真是馋涎欲滴

我二话没说,立刻坐到位子上,准备大饱口福。

这时,妈妈走了过来,笑着说:“这些可是你平时最爱吃的

”我点了点头,便大口大口的吃起来。

一会儿吃一块儿银白色的带鱼,一会儿吃一口绿色蔬菜……我吃得津津有味。

这时我发现桌上有味道鲜美的鸡肉,妈妈知道这是我的最爱,便夹起一块儿最大的,放入我碗里,说:“来,这块而鸡肉给你,补充一下营养。

”我忙说:“妈妈,您自己也快吃吧

”“我并不是很爱吃鸡肉,你自己吃吧

”我很不明白,妈妈一向是很爱吃鸡肉的,这回怎么……顿时,一股暖流不知不觉中流进了我的心里。

“母亲”,古往今来有无数诗人吟诵过、有无数歌星歌唱过、有无数画家描绘过。

从孟浩然的《游子吟》中,我们体会到了作者对母亲深深的情义;在冰心的《纸船—寄母亲》中,我又感受到作者对母亲的思念……啊,母亲,您没有显赫的地位,只是一个普通的职业工作者,您没有辉煌的业绩,只是整天围着我们打转,但您是我的骄傲。

在下一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我不由得想对您说一句:“妈妈您这十二年来辛苦了,我会以优异的成绩报答您,我将成为您的Superstarboy”一天放学后,透过窗户看见外面正在下着瓢泼大雨,我没有带雨具,这可怎么呀

看着同学们一个个被接走了,只剩下我和另一个同学,他看看我,我看看他,心里有些发慌,妈妈怎么还不来

正当我焦急等待时,一扭头看见一个熟悉的身影,啊,是妈妈

我跑过去,一头扎进她的怀里撒娇地说:“您怎么才来

”妈妈抚摸着我的头说;“刚才有点事,你等急了吧

”说着搂着我往楼下走去。

外面的雨越下越大,路上已有不少积水了。

妈妈骑着自行车,我坐在车座后面举着一把伞,雨“噼噼啪啪”打在伞上。

我把伞向前移移,“你打着伞吧,别淋湿了,当心感冒。

”妈妈一边说,一边使劲地蹬着车,大雨“哗哗”地浇在妈妈的身上。

只见她猫着腰顶着风雨吃力地向前骑,我躲在妈妈的身后,她是我的挡风的墙、避雨的伞,有妈妈的保护,我什么都不怕。

回到家,妈妈的衣服全湿透了,而我没被雨淋着。

她脱下湿衣换上干净衣服,就急急忙忙走进厨房去做饭。

晚上妈妈发烧了38°5,我真是又着急,又心疼,可她却毫无怨言,躺了两天才见好,照常上班、做家务、接送我上下学,总是那样乐乐呵呵。

我深深体会到了母爱的伟大,为了儿女母亲额可以献出自己的一切。

爱在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东西,有长辈的爱,老师的爱,还有同学之间的爱......今天我要说的是妈妈的爱。

星期三放学时,正下着蒙蒙细雨。

我只好拿书包顶在头上,走到十字路口的小店旁时,大雨突然倾盆而下,我急忙躲到了小店里。

我想:这下可惨了,我没带雨伞而且今天说好自己回家的,爸爸、妈妈一定还在厂里上班呢

没人来接我,怎么呢

这场雨如果下个不停的话,那我作业就要来不及做了呀

正在我发愁的时候,远处有一个身影向我走过来。

“啊

怎么会是妈妈呢

她不是在厂里上班吗

怎么会到这儿来接我呢

”我的眼睛瞪得像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一样。

大不一会儿,妈妈就来到了我的身旁,还不停的问我:“有没有淋到雨

有没有淋到雨......”就见妈妈把外衣脱下来裹在了我的身上。

回到家我才发现妈妈的身上、头上都湿透了。

因为一路上妈妈总是把伞往我这边撑,自己却没撑到多少。

这时我禁不住流下了两行热泪。

只听见妈妈说:“厨房里有饭,自己拿来吃吧,妈妈还要去上班呢

”我嘴里说:“您不要管我了,我自己会弄的,您还是上班去吧

”可心里却想:妈妈你都淋湿,来的及的话把衣服换一下吧,否则会生病的。

可我知道妈妈没那么多时间,她把时间都用在我身上了。

妈妈,你对我的好、对我的爱,我都记载心理了。

以后我会好好学习,用优异的成绩来报答你对我的爱,您就放心吧。

只要熟悉我爸爸、妈妈的人都会对我说,我真幸福,有一个严厉的爸爸和一个慈祥的母亲。

我自己也常因为我有这样的爸爸、妈妈而高兴。

我的爸爸的是严厉的,他总是在我得意洋洋的时候提醒我不要骄傲,在我获得成功的时候警告我不要自满。

而妈妈的性格正好与爸爸的性格相反,是慈祥的。

她总会在我伤心时不断地安慰我,在我做事的时候适量地鼓励我。

就拿我上次考试来说吧,在临考试的前一天晚上,我由于害怕明天考得不好而心神不定,坐立不安。

我这一系列的变化被细心的母亲发现了,她轻轻地走过来柔声地安慰我说:“怎么啦

是不是因为害怕明天考不好会责骂你呀

放心吧,只要你考试时尽了全力,考不好也没关系,我不会骂你的。

”听了妈妈这一番话,我心中的忧虑与担心立刻消失得无影无踪。

第二天,我竟然考得一个比较好的成绩,我捧着试卷高高兴兴地回到家里,向妈妈道喜,妈妈接过我的试卷,竟然像小孩子一样乐得手舞足蹈,并不时对我又亲又抱。

这时候爸爸走过来不屑一顾地看了看我的分数,面无表情地说:“又不是满分,值到那么兴奋吗

记住‘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句话的含义,不要因为得了一点小进步就那么骄傲自满啊

”爸爸的一席话如同一盆冷水,浇灭了我心中兴奋的烈火。

可现在我回想起来,觉得爸爸的话也不是不无道理,也是一种对儿子无限疼爱的表现。

不管是慈祥也好,严厉也好,都是爸爸妈妈对我的爱,只不过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而已。

在一个风雪交加的日子里,地面冰冻三尺,人走在上面是战战苛苛,只要稍不留神,就会跌倒。

当时是在中午放学的时候,我们班顶着刺骨的西北风,还有入骨的雪走出了校门。

地特别滑,像抹了油一般,我害怕滑倒,小心翼翼地走着,忽然,我听见有人在叫我,我定睛一看,妈妈就在左前方,我就像在黑暗中寻找到了一丝光明,快乐的像小鸟,三下五除二的蹦到妈妈的面前,“妈妈

妈妈

”我兴奋地叫着。

妈妈高兴地笑了,看妈妈的头上一落上了一层洁白的雪,焦急的脸上已经露出了笑容,雪仿佛一下子被亲情融化了,我好奇地问:“妈妈,你怎么在这里

”妈妈调皮地眨了眨眼睛,说:“咱们俩儿一起走不是有个伴儿,不怕跌倒吗

”我信以为真地说:“我不怕,让我来保护你吧

”于是,我和妈妈便搀扶着回了家。

到了家我才知道,妈妈是怕我一个人回家滑倒,而不是怕自己跌倒,为了我,妈妈已被风雪整整侵蚀了二十分钟,而我却那样天真。

“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

”这话一点也不假。

妈妈给了我生命,抚育我成长,给了我人世间最伟大、最无私的爱。

我知道每个妈妈都爱自己的孩子,只是爱的方式不同,就拿我妈妈来说吧,她在我学习上是非常严厉、一丝不苟的,而在我生活上又是无微不至、疼爱有佳的。

说起妈妈对我的爱,那是数也数不清,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那天早上,我比平常起早了些,那是因为妈妈前几天去进货,太累了,支撑不住,发起了高烧,爸爸又出差去了,所以我只能自己做早餐了。

我穿好衣服,走到楼下,突然闻到了一股熟悉的牛奶香味。

原来妈妈带病早起,已经为我做好了早餐。

只见妈妈脸色苍白,额头、鼻尖上冒出了细细的汗珠,嘴里不停地咳嗽着,她捧着一碗热乎乎的牛奶,来到我面前,用嘶哑的声音说:“马凯,快趁热喝了吧”这时,我心里热乎乎的,眼睛也湿润了,觉得妈妈一夜间苍老了许多……我想和妈妈说些什么,可是喉咙好像被什么东西塞住了,一句话也讲不出来。

想起妈妈平时经常为了我学习上的粗心而责骂我,为我做错了事而责罚我,今天我才明白妈妈这都是为我好,而我却不懂得这一点,不明白妈妈的苦心,还经常跟妈妈顶嘴,让妈妈生气,想想实在是不应该呀

虽然三八妇女节已经过去,我想把这篇文章送给我的妈妈,并对妈妈说:“妈妈,您辛苦了

儿子感谢您对我的关爱,我一定不会辜负您对我的期望。

我会用我优异的成绩来报答您对我的付出

”“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

”这话一点也不假。

妈妈给了我生命,抚育我成长,给了我人世间最伟大、最无私的爱。

我知道每个妈妈都爱自己的孩子,只是爱的方式不同,就拿我妈妈来说吧,她在我学习上是非常严厉、一丝不苟的,而在我生活上又是无微不至、疼爱有佳的。

说起妈妈对我的爱,那是数也数不清,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那天早上,我比平常起早了些,那是因为妈妈前几天去进货,太累了,支撑不住,发起了高烧,爸爸又出差去了,所以我只能自己做早餐了。

我穿好衣服,走到楼下,突然闻到了一股熟悉的牛奶香味。

原来妈妈带病早起,已经为我做好了早餐。

只见妈妈脸色苍白,额头、鼻尖上冒出了细细的汗珠,嘴里不停地咳嗽着,她捧着一碗热乎乎的牛奶,来到我面前,用嘶哑的声音说:“马凯,快趁热喝了吧”这时,我心里热乎乎的,眼睛也湿润了,觉得妈妈一夜间苍老了许多……我想和妈妈说些什么,可是喉咙好像被什么东西塞住了,一句话也讲不出来。

想起妈妈平时经常为了我学习上的粗心而责骂我,为我做错了事而责罚我,今天我才明白妈妈这都是为我好,而我却不懂得这一点,不明白妈妈的苦心,还经常跟妈妈顶嘴,让妈妈生气,想想实在是不应该呀

虽然三八妇女节已经过去,我想把这篇文章送给我的妈妈,并对妈妈说:“妈妈,您辛苦了

儿子感谢您对我的关爱,我一定不会辜负您对我的期望。

我会用我优异的成绩来报答您对我的付出

”这个世界上,谁没有沐浴过父母的爱,谁没有体会过父母的关怀

我也拥有无时无刻不在惦记着我,关心着我的爸爸和妈妈。

我的爸爸用“严父”形容最恰当不过了。

他对我的学习、生活要求很严。

他给我制定作息时间表,督促我认真完成家庭作业。

除此之外,爸爸还经常让我阅读一些课外书,让我了解课本之外的科学知识。

我的玩耍时间因此也大大减少。

有时,别的家长问我:“你爸爸对你要求严吗

”幼稚的我用力地点头,以示“特别特别严厉,还不是一般的严厉

”现在,每当我每次考试后面对着全班第一、第二名的好名次时,我渐渐懂得了爸爸做这一切都是为了我好。

为此,我对他真是感激不尽啊

我的妈妈是典型的“慈母”。

她对我的吃、穿十分关心,对我总是无微不至地关怀。

为了让我吃好,她绞尽脑汁地做一些好吃的,给我解馋。

每周周末她顾不上休息,就开始洗我换下的脏衣服,第二天早上又把干净的衣服放在我的床头。

特别是在我生病的时候,妈妈又是倒水,又是递药,半夜三更还要起来看看我的被子是否盖好……现在我与爸爸妈妈虽然身处两国,当我在他们的来信中看到“学习一切可好

”的字眼,在电话里听到“记着要多穿点衣服”那熟悉而又温和的语气,我立刻感受到了他们对我的牵挂和疼爱。

的确,父母的爱就像空气,看不见摸不着,可我却能够时时刻刻感觉到它的存在。

爸爸妈妈对我的爱是在炎热的夏夜里,悄悄地给我扇扇子;是在我孤立无助的时候,无私地帮助我。

记得有一天早上,我在家吃早饭,吃的是我最喜欢的面条加鸡蛋

一眨眼,美味的荷包蛋就消失在我嘴里,我还没来得及细细品味呢

我一眼就盯上了妈妈碗里那诱人的鸡蛋,可我又不好意思问妈妈要。

就在我欲言又止的时候,刚坐到桌旁的妈妈好像一下就看出了我的心思,和蔼地对我说:“儿子,你是不是还想吃鸡蛋

妈妈的鸡蛋给你好了。

妈妈今天不想吃鸡蛋。

”我知道,妈妈不是不想吃,妈妈是爱我

还记得有一天晚上,我吵着要爸爸帮我下载“冒险岛”游戏,爸爸马上拒绝了。

这个游戏很大,而且爸爸对我玩游戏是严格限制的。

我失望地上床睡觉了。

半夜我起来上厕所,突然发现爸爸正在帮我下载“冒险岛”

我悄悄爬上床,看到爸爸辛苦的样子,忍不住流下了眼泪……要知道,那是感激的泪水啊

又记得那天下午,我从学校回家时,忘了把语文书带回来。

到家里要做作业是我傻眼了,没敢跟爸爸妈妈讲。

等到爸爸检查我的作业时,露馅了。

爸爸噼里啪啦把我说了一通,对我一再犯这种错误很是恼火,而对我没有及早坦白这件事更不高兴。

那时已是晚上八点多了,明天的作业怎么

我有点后悔了

一转眼,爸爸不见了。

等爸爸回来,已是一个多小时过去了,爸爸手里多了一本崭新的语文书。

原来爸爸跑了3个书店去帮我买书去了。

我是又后悔又感动,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爸爸妈妈,我爱你们

爱是一个动作,爱是一种语言,爱是一张贺卡。

爸爸妈妈对我的爱是人间最美好的爱。

爱是什么

爱是一个动作,爱是一种语言,爱是一张贺卡。

爸爸妈妈对我的爱是世间最棒的爱。

去年国庆节,我们一家人回奶奶家玩。

直从我回到奶奶家,就一直没精打彩。

我在家里吃饭时话多得说不完,而回到奶奶家吃饭时却一言不发。

爸爸妈妈见了,担心地问:“儿子,你是不是身体不舒服啊

”我低着头说:“没有,只是身上长了一些疙瘩,十分痒。

”奶奶赶紧走过来说:“我看看

”我把身上的疙瘩拿给奶奶看。

“这是水痘呀

”奶奶大叫道。

我以为水痘是个多么大的病,吓得呆住了。

妈妈安慰我说:“没关系

这只是种小病,别害怕。

只要配合治疗,就好的快了。

”我这才安了心。

奶奶家在山上,不好找医生,于是当天我们就回到了乐山,结束了美好的国庆计划。

刚回到家里,妈妈爸爸坐也不坐,马不停蹄地带着我直奔“乐山市中医院”找皮肤科罗医生。

罗医生说:“这的确是水痘。

要用一种叫“阿昔洛韦”的乳膏来搽,每过两个小时就搽一次,每天要坚持搽才能有好转,至少要搽一个星期。

不能抓破哦。

”那天正好是星期五,也就是说要搽到下周星期五才好,我想:那我不是就不能去学校上课了吗

那我的学习就会落后,成为差生。

噢,天啊

不要啊

回到家里,爸爸妈妈第一件事情就是为我搽药,他们把药挤在手上,专心致志地为我搽药,搽得特别轻,生怕抓破了我的水痘。

搽了药后,我觉得长水痘的地方凉凉的,一点也不痒。

爸爸妈妈对我说:“儿子,千万不能去抓水痘,不然以后会留下许多难看的疤痕。

”我根本没听进去,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

刚说完,水痘居然痒了起来,我忍耐不住,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去抓,结果水痘果然破了,摸起来像在流血(黄水水)呢

爸爸妈妈严肃地说:“才叫你别乱抓水痘,不管多痒也不能抓。

感染了怎么。

”从此,我再也不敢抓了。

星期六到了,是个出去游玩的好日子,我却不能出去,因为我长了水痘,出去会传染给别人。

有好多爸爸的同事、朋友约他去玩,他都一一拒绝了;有好多妈妈的朋友约她去逛街、看电影,她也都全部拒绝了。

爸爸妈妈整天都陪着我,按时给我搽药,让我不觉得孤单,让我非常感动。

可能病魔也被感动了吧

坚持搽了几天的药,水痘终于不痒了,还慢慢地结了疤。

再过几天便又可以上学了,这让我喜出望外,爸爸妈妈也放心了许多。

可是还有一个问题,我落下的功课怎么

都说母爱可以改变儿子的命运,刚落下一天的课,妈妈就抽空给我补上了。

妈妈每天都陪着我,给我上课、做饭、陪我玩,让我一点都不觉得孤单。

有时妈妈和我下棋,有时妈妈教我读英语,有时妈妈又教我语文知识,反正妈妈一天都在忙,几乎连喘气的时间都没有,我被感动了,就躲在屋子里小声的哭泣。

爱是一个动作,爱是一种语言,爱是一张贺卡。

爸爸妈妈对我的爱是人间最美好的爱。

谁都享受过父母的爱,当然我也不例外。

我的爸爸高大、强壮,脸上有乌黑的眉毛、大大的眼睛、高高的鼻梁,长长的脚和长长的手圆圆的肚子。

爸爸虽然工作忙,但他很关心我。

我记得有一次,我生病发烧了,但是爸爸和妈妈都去上班了,我只好无可奈何地躺在床上,爸爸和妈妈下班回来了,爸爸看见我很难受的样子,就问我:“儿子,你是不是生病了。

”我不想让他们担心,就对爸爸说“我没事,你不用担心。

”爸爸看了看我说:“不对,我看你脸色发白,说话的时候有气无力的,肯定生病了。

”说着就拿起温度计给我量了量体温,忽然,爸爸叫了一声,“天哪,39度,儿子你发烧了,为什么不告诉爸爸。

”爸爸说完,就抱起我,打车去了医院,医生给我开了药方,让我去打点滴,爸爸拿完药方,就让我去打点滴。

过了一会儿,点滴还没打完,就已经是晚上八点,但是爸爸还陪伴着我,给我买吃的、喝的,然后,喂我吃、喂我喝,点滴终于打完了,爸爸带我回家,回到家后,爸爸还是不顾疲劳给我吃药,吃完药后,爸爸才去吃饭,然后去睡觉。

爸爸你给我了无私的爱、伟大的爱,您让我感受到了你是多么爱我、关心我。

所以我给你编了一首歌:事上只有父母好,有人爱的孩子像块宝,投进父母的环抱幸福享不了……这是12篇作文,希望可以采纳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案例

> 字体 大 中 小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

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12]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14]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

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

“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19]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

[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

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

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

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

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

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

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

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

[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

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

”[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

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

[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非常奇怪的。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

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

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

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

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

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

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

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

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

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

”[27](2)行为的结果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

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

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

[28](3)主观要素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

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

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

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

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

”“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

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

”[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

……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

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

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

”[31]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

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

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

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

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

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

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

”[33]5.因果关系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

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

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

”[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

[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

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

”[36]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

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

”[37]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

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

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

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

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

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

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1] 参见《法制日报》1997年3月15日第3版“3.15国际

孝敬长辈的作文(400字以下)

孝敬父母长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父母长辈,养育了后代晚辈,自然应受到后代晚辈的孝顺尊敬。

试设想,一个对父母长辈出言不逊、举止不雅的人,能成为爱国成才、奉献力量的人物吗

古今往来的名人贤士,多是忠孝双全,值得称道的杰出人物。

请听下面两则故事。

一则是“方观承千里探亲”的故事。

清朝乾隆年间,安徽桐城的方观承,是一位出了名的孝子,他千里探亲的故事,至今被人们传为美谈。

方观承的祖父、父亲都曾做过朝廷命官。

清朝的文字狱使其祖父、父亲因一朋友写了一书而被株连,流放到黑龙江充军服役,其家产也被没收充公。

年幼的方观承兄弟无依无靠,只得到寺庙中暂栖其身。

在寺庙中,方观承兄弟含泪度日,备尝艰辛,但方观承最想念的还是祖父和父亲。

他鼓足勇气,向长老提出请求,允许他俩前往边疆探望长辈。

长老念及二人年幼,尽管有些孝心,恐怕不能成行,便极力劝阻。

方观承则恳求说:“祖父、父亲遥在天涯,对家中亲人望眼欲穿,我们若能前往,定会增添些许慰藉。

为给二老一点安慰,我们即使受点折磨,遭受点艰难,也在所不辞。

请长老思准,让我们启程。

” 方家兄弟的义举,感动了长老,长老送其路费,含泪目送他们踏上探亲路程。

一路上,他们风餐露宿,跋山涉水,忍饥挨饿,搀扶相行,衣破成条,脚生老茧。

几个月后,他们终于见到了二老。

四人抱头痛哭之后,祖父、父亲心中为自己有这样的孝顺后代顿生快慰,一家四口人陶醉在融融的天伦之乐之中。

另一则是“冯玉祥买肉孝父”的故事。

冯玉祥将军不仅是个著名的爱国将领,还是个远近闻名的孝子。

旧社会当兵是个苦差事,当兵的经常发不上军饷,逢五排十还要打靶。

每到打靶的日子,父亲念其年幼身弱,总想方设法给儿子凑几个小钱,让他买个烧饼充饥。

可懂事的小玉祥看到家里日子艰难,父亲又伤了腿,正需补补身子。

但如果不要这钱,父亲会生气。

于是他就把父亲给的钱一个不花,攒了起来,过些天再把自己平时省下的一点饷钱凑在一起,到肉店买了二斤猪肉,请假回家给父亲烧了锅焖猪肉。

父亲见后顿时生疑,便质问这肉的来历。

冯玉祥深知父亲的严厉,只好如实道来。

听后老父亲一把拉过懂事的孩子,一句话也说不出,眼泪扑籁籁地掉了下来。

像这样孝敬父母的典型事例不胜枚举,当今许多有高尚情操的青少年,也是孝敬父母、孝敬长辈的好楷模。

这种把孝心献给长辈,把爱心送给别人的好人好事,汇成了一首首人间完美温馨的爱的乐章,奏出了时代的强音。

我急需要一份计量员培训心得、跪谢了

呵呵,正好我也是最近刚写的,你可以作为参考,纯手工

以下正文:尊敬的领导 你好: 基于公司人才培养计划,提高单位计量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满足公司内部的需求并根据国家《计量法》、国家《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组织从事计量人员进行外派培训,我有幸参加厦门锐利检测公司开展的计量检定资格审核,并顺利通过,结合其中的一些概念和要求以及公司的现状,做以下总结和分享: 一. 从2月26至3月3号,维期6天的培训让我获益颇多,此次申报的工种为衡器计量工和热工计量工。

前3天是针对衡器计量工种的知识培训,主要是计量检定员有关基础知识、JJF\\\/JJG计量检定等方面的内容,计量基础包括: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法律、法规,法定计量单位,误差及数据处理,测量不确定度,量值传递及溯源等,其中计量检定基础知识中比较重要且易混淆的概念分别总结对比如下: 1.强制检定、一般检定以及校准之间的区别:a检定:是指对计量特性进行检查,确定其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一系操作。

b强制检定:是检定中的特殊情况,是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度及其管理形式分类得到的,主要是针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及环境监测四方面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C校准:与检定一样都是确定量具的计量特性的操作,只是检定具有法定和强制性,而校准不具有,它是根据公司企业内部需求进行仪器管理和测试。

(强制检定目录见附件) 2.检定分度与实际分度值:检定分度一般用e表示,是用于对秤分级和检定时使用;实际分度值是仪器可读最小单位也是仪器的精确度,一般都可在量具刻度上显示出来,e是假定值,受制于实际分度值,关系为:d

-----衡器计量工包括:非自动衡器和自动衡器两大类,公司比较常见的秤类为数字指示秤、电子计价秤和磅秤均属于三级中准确度等级的非自动衡器;其检定项目主要有: A技术要求:包含外观是否OK,检定环境,是否是首次检定还是随后使用检定,仪器出厂的一些有用数值是否完好等。

B计量特性要求:a示值误差---此类误差是针对仪器全量程示值变动情况进行校准,看其变动误差值是否在允收范围内,一般需要检测5个基本数值,分别为MAX、MIN、50%量程、200e、500e;b偏载误差---又称四角误差,主要是检测秤四角方向误差离值,用标准砝码取1\\\/3量程数值进行校准,若电子称支点不是常见四个,取用的标准砝码数据可根据公式:1\\\/(n-1)的量程来算;c重复性误差:测量一组标准量值重复性体现,得到数值之间的离值;取用砝码数值为100%量程或接近MAX值,重复至少3次操作,记录数值之间差值绝对值的最大值须在最大允差范围内。

d秤砣秤量---对于磅秤还需要对秤砣进行标准秤量,看其规格是否与标定的一致,误差若在允收范围外,则可通过秤砣上的计量孔铁屑对其进行校正;e零值误差:因公司主要是三级电子秤,零值误差可不用另行检验,只需检测其能否示值归零即可。

----以上数据均须等5S确定示值稳定后方可读数---。

二.后三天主要这对热工计量和一些其它常用仪器的培训,热工计量包含:温度测量,压力表、真空表等表类测量,数控显示仪测量、水浴机类温度测量、烘干箱\\\/恒温箱温度测量;其它测量仪器为:通用卡尺、千分尺等长度工具,以下取压力表为例进行分析:工业常用压力表包括弹簧管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真空表以及活塞式压力表,公司主要是弹簧管式压力表,量程大都在0-1MPa,其介质为无污染的气体。

其校准项目: A技术要求:a外观--表各部分零件无松动,表安全孔上须有防尘装置,介质种类-表上应标有相对应的介质色标,公司压力表介质为氧气和其它惰性气体,色标蓝色或黑色。

b标示--刻度盘应标有基本计量单位和数字,产品名称和准确度等级(公司表为1.6级)c测试环境。

B 计量特性:a示值误差—根据量程合适选择测量点,升压\\\/降压检定时,敲表壳前、后示值与标准器示值之差。

b回程误差--对于同一检测点在升压\\\/降压时,敲表后示值之差。

c轻敲位移—对每一检测点,升压\\\/降压检定时,轻敲表壳后引起的示值变动量之差。

三.计量仪器分类:公司的计量设备通常包括:检验设备(进货、上、下工序检验用)、试验设备(寿命、现场行式试验)、仪表、标准样件、辅助设备(稳压电源、工装夹具)或它们的组合,为了便于管理,我将公司测量仪器按重要程度可分为ABC三类: A类: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最终产品检测,关键过程参数检测所用到的计量装置,这一类仪器就是上面提到的强检仪器。

A类仪器必须通过法定计量单位检定,确认间隔不超出国家检定要求。

C类:设备和生产线上指示用的仪器仪表,仅充当夹持等工具使用、简易、低值易耗的计量装置,(如印刷车间的压力表和流量计)C类可以分别实行一次性确认、一般性确认和有效期管理。

B类:AC类以外的计量装置。

B类均为实行周期确认,可酌情减少其校准项目或适当延长确认间隔。

四.收获:培训让我受益匪浅,意识到了计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看到自己在工作方面存在的差 距,熟悉了计量检测确认规范要求,明确了作为计量员应承担的责任;此次培训也让我对常用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有了系统性了解,并通过实际操作让我对其更加牢固掌握,规范了仪器校准方法和步骤,对实验室管理方面也有了全面了解,具备计量检定员所需的基本知识和素养 五.体会:计量监测是公司必不可少的重要的环节,是产品质量的伙伴,是产品质量保障的护照。

只有合格有效的计量设备,才能确保生产出合格产品。

如今,贯彻计量管理体系标准已被众多企业所看重。

而公司目前处于ISO最为关键阶段,计量也是其一部分,我会做好这一方面计量工作,并仔细检查各环节是否还有问题,并会及时给与改善,而计量工作也是需要全员参与,靠大家配合才能真正做好。

对使用者而言,人人都是管理者,人人都维护者,都应该严格遵守仪器设备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只有通过各车间部门共同努力,才能进一步健全完善计量管理体系,满足产品检测的要求,确保每一次审核的顺利通过,确保能够提供让客户满意的产品,这才是根本目标之所在。

我也是从事于计量工作,楼主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我空间留言。

希望对你有帮助

急需一篇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学习心得。

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前言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颁布以来,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急剧增加。

据报道,1996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总计达425,008件,是10年前的75倍。

[1] 这些投诉涉及到质量、价格、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和欺诈骗销等问题。

其中,欺诈骗销案件上升幅度最大,为上一年的137.9%。

[2] 在这类案件中经常适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第49条,其条文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正是这一规定在近几年里大大地激励了被称作“打假运动”的反欺诈斗争。

适用这一规定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街头巷尾、新闻媒体、法院、大学课堂和政府机关,这些案件成了人们议论纷纷甚至争论不休的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一个热点。

当然,这仅仅是开始。

要使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得到更有效地运用并促进消费者保护立法进一步发展,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为此,与澳大利益的经验尤其是与澳大利亚《商业法》(Trade Practices Act)第52条进行比较,是值得尝试的。

[3]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条文如下:第52条 (1)企业不得在贸易或经营中实施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

(2)本节以下条文中的任何语句,均不得被推断地视作对前款之一般性规定的限制。

本文以下将首先介绍几个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有关的案例,然后提出若干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的方法加以分析,最后在结语中提出一些评论意见。

二、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有关案例1.王海打假案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

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

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

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

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

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

王还感到愤怒。

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

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

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

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

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

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

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

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

[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相反地,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和学者支持王海的举动。

他们指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被看作是消费者。

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

还有人认为,不能把索赔者的所得说成是不当得利,因为这种索赔是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的,况且,索取赔偿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劳务和费用。

[6]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

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

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

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

结果,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

[7]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

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

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

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

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一位青年学者,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友根,写了一篇论文对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进行了评析。

[8] 他提出了据认为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三个问题:第一,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有权获得消费者保护法的补救

第二,被告推销该商品的这种方式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在原告得知实情的情况下,被告的这种方式是否仍然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因而能够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

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

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

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

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3.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 何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参加过消费者保护法的起草工作。

1996年4月,他在经营名人字画的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画。

这两幅画,一为独马,一为群马,是作为已去世的国画大师徐悲鸿先生的真迹出售的。

一个月以后,何山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在北京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这两幅画为临摹仿制品,被告有欺诈行为,故责令被告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双倍赔偿。

[9]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也引发了许多讨论。

1996年10月,第二次“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原意再次成为中心话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他指出,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不应作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一语按其原意不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

[10] 他主张,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被视作是消费者;至于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家广根据他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他认为,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就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消费者的购物动机则在所不论。

[12]宿迟先生对“欺诈行为必须是故意行为”的观点作出了回应。

他指出,商家对其所经营的商品,在进货时有认真审查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者在主观上至少属于放任态度,应被认定为故意。

[13]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

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1997年3月,薛萍在燕莎友谊商城购买了3尊秦始皇兵马俑。

几天之后,她得知该兵马俑为仿制品,遂与商城进行交涉,要求按售价的一倍赔偿。

遭到拒绝后,她以该商品没有任何足以表明其为仿制品的标示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商城提出反诉,称原告在购买这些秦俑时已明知其为仿制品,其购买的目的是要获取双倍赔偿,因而构成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本应知道她购买的这批货物不可能是真品,因为秦始皇兵马俑是国家禁止市场交易的珍贵文物。

也就是说,正常的消费者在卖主既没有说明真相但也没有称其为真品的情况下,都应该意识到该货物是仿制品。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被告本应通过明示该秦俑为仿制品而对商品性质作出严谨、明确地表述,从而使任何人都不致发生误解。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给予退货,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

[14]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法律分析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一些主要方面至今尚无定论。

人们已经发表的许多各不相同的见解当然很有价值,但大多数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况且,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所要作的并不仅仅是解释法律,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法律。

就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而言,我要指出的是,在围绕以上案件所进行的讨论中,有一个重要的东西被忽略了,这就是该条文的性质,这本应成为论证推理的出发点。

1.性质和目的在中国,人们已经公认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且,它是中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

[15] 众所周知,在大陆法系,惩罚性赔偿从未被承认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民法通则》追随了这一传统,因而在该法中见不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据认为,原则上,“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因此,“民事责任的形式大多不具有惩罚性”。

[16] 但是,有些民法学者坚持认为民事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制裁,遏制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补偿,对受损害的权利加以补救。

[17] 这一观点为承认惩罚性赔偿留下了余地。

这里要提到另一个因素是当今中国在“借鉴外国经验”中对各大法系的兼收并蓄态度。

我们毫不犹豫地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为它符合我们社会的需要,而不管它是否与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相一致。

而且,我们是按照我国的社会条件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因此,我国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与普通法系的惩罚性赔偿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

“它不仅宣示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不认许,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人效法这种行为。

”[18] 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

[19]但是,在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除惩罚和制止外)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

[20] 根据中外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经验,这种鼓励对于惩罚和制止的目的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中,销售假货和实施欺诈行为的事件众多而分散。

首先,由于这种行为发生的高频率,销售假货或者欺诈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仅是对个别消费者的私人利益的侵犯,而且是对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侵犯。

在中国,消费者权利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权利,而不是单纯的私人权利。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应采取特殊手段来加以治理。

其次,由于这种行为的分散性,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消费者基于种种原因而放弃了他们的请求权,这样,行为人因其不法行为而支付的成本便大大低于他们由此获得的利润,实施这种侵权行为便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勾当。

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提高行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和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反受其害。

这样,就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

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所考虑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请求人的成本。

在法律实践中,受害的消费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金往往低于他们的实际损失。

有一些成本,如为进行追索所付出的费用和时间、耗费的精力以及蒙受的焦虑等等,也很难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补偿。

这就是许多消费者不愿认真对待其权利的一个原因。

惩罚性赔偿可望为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

即使有人获得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这也不能说是不公平。

这种收入可以被视作对他的打假行动的奖励,因为这种行动不仅对他自己有利而且对公众有利。

这可以看作是“令售假者资助打假”的政策。

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有很大的不同。

正如福克斯(Fox)法官所指出的:“它并非旨在创建责任;更确切地说,它是要建立一种行为规范,凡不遵守此规范者将承担本法的其他条文或者一般法律所规定的后果。

”[21] 但是,同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一样,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也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与之有关的的案件逐年上升。

[22] 在笔者看来,该条文在实践中之所以行之有效是由于它的两个特点:第一,根据有关的解释,第52条是受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支持的。

正如福克斯法官所说:“公认的概念,例如关于欺诈和出售假货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人们多年以来对它们作出的分析,可被证明是有助于依据第52条的案件的判决。

”根据普通法,“在被告的行为是他为自己获取利益而故意为之,而这种利益可能大大超过他可能付给原告的赔偿的情况下”,法院有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自由裁量权。

[23] 第二,第52条中的行为规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按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意见,“第52条没有一定的界限。

”[24] “鉴于消费者保护构成第52条的核心,高等法院拒绝对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划出明确的边界。

”在这样的体制下,人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因而对欺诈行为的有效的惩罚和制止是能够实现的。

2.适用范围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应当被限定为“购买并使用者”。

购买者的动机并不是适用该条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无独有偶,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据说,该条所关心的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而他对这种的行为的唯一要求就是该交易必须具有贸易或商业的性质。

[25] 至于与企业交易的人,探究他们是否为消费者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在该条文中根本没有出现“消费者”的字样。

的确,正如在上述案例中一些法官和学者所指出的,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不可被解释为对第49条适用范围的限制。

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第2款似乎也包含了同样的意思。

该款表明,商业法对于援引其他条文的语句对该条第1款进行随意解释的做法保持着戒备状态。

在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一案中,法院以原告“具有一定商品知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非常奇怪的。

如果法律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同假货作斗争,它当然不会排斥那些具有进行这种斗争所必要的商品知识的人。

难道法律预期那些对商品一无所知的人有能力与售假者对簿公堂吗

这使笔者想起了英国法官在侵权行为法历史上有名的“蛋壳脑袋”案件中创立的一项规则:“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认识,以其所见者为限(The tortfeasor must take his victim as he finds him)。

”[26] 这意味着,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

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成正当行为。

3.对行为的定义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关键词是“欺诈行为”。

与此相类似,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以“误导或欺骗性的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的行为”为核心,这一用语似乎经过了更为仔细和精确地推敲。

现在让我们来讨论一下与“欺诈行为”的含义及其应用有关的一些问题,同时与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经验作一些比较。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第2条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参照引用。

这里有若干要点需要加以澄清。

(1)行为的检验方法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和处罚办法的规定,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的方法检验和认定,即根据商家在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

处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等等。

当然,还有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这些规定在该办法的第4条中。

在实践中,所有这些行为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法院在适用商业法第52条是也采用了客观检验法。

法官们认为,“某一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关于该行为及其关联事实与情况的证据来加以确定的事实问题。

不论行为是否可能产生误解,只要所有的这些情况表明它包含或传达了错误的陈述,它就可以被归入第52条所称的误导。

”[27](2)行为的结果按照中国民法,从理论上讲,“欺诈行为”的概念有别于“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后者是指受害人的行为,而前者指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后者是由前者引起的。

所以,在确定欺诈行为时,实际结果并不是必要条件。

虽然处罚办法第2条含有“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字样,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

只要商家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且足以给他们带来某种不利益,它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澳大利亚,商业法第52条的规定更为直接地表达了这种观点。

“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这一提法本身就表明,“没有必要证明争议中的行为实际地使人上当受骗或者发生误解”。

[28](3)主观要素按照中国民法的概念,欺诈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客观要素,另一个是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是指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实情。

主观要素是指实施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时的故意。

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陈述或隐瞒将会损及他人而立意为之,就构成故意。

就消费者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而论,主观要素是否为必要的问题是值得研究的。

法学界有些人士认为,商家进货的疏忽大意应当被认定为故意。

这种说法既不确切也无必要。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政策,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由特别法规定,而消费者保护法就具有特别法的性质。

[29] 所以被控售假者的主观状态是无需考虑的。

澳大利亚法学家在解释商业法第52条时持有同样的观点。

正如R·米勒(Miller)教授指出的:“依照第52条,被告的内在意志是无关紧要的。

需要关注的仅仅在于该行为是否有误导性或欺骗性或者可能使人误解或受骗。

”“如果一家企业被控在陈述过去或现在的事实中违反了第52条,该企业的意志状态是没有意义的,除非该陈述包含了该企业的意志状态。

是否违反第52条取决于该陈述是否在事实上包含或传达了虚假的含意,而不取决于该企业的意图或信念。

”[30] 福克斯法官指出:“故意不是必要的要素。

……这种侵权行为更为客观,但是,在这里适用假设的理智之人的概念并非十分正确。

一个人看着观众,或者他们中的一部分,……问他们该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或欺骗性,但要提出的问题并不单单是他们(或者他)已被误导。

该行为是否为误导或欺骗性是一个由法院决定的问题。

”[31]4.请求人的主观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保护案件可以被看作是个别经营者与全体消费者之间的案件。

可以恰当地说,特定请求人的主观状态并不影响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适用。

影响其适用的不过是经营者行为的客观状态。

也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该行为是否已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

这一点是在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

如果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构成欺诈;即使特定请求人为“知假买假”仍是如此。

反之,如果它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它就不构成欺诈,即使该请求人确实发生了误解也是如此。

这一观点已经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前面所述的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一案就是一例。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归纳出来的处理方案是,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但是可能使个别人发生误解,就不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

这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

[32]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将其由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

至于因该行为所致损失的承担,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状况。

如果经营者有过错并且他的行为是损失发生的必要条件,即使它不是请求人发生误解的充分条件,他也应当支付补偿性赔偿;反之,则应由请求人承担自己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他们就应按照其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澳大利亚的经验可以为上述观点提供支持。

米勒教授在一些判例的基础上总结说:“一个陈述,如果被任何正常的人在听了之后都不会当真,而某个愚蠢之人竟受其误导,对此应如何处理

一方面,对违反第52条的检验方法是客观的,普通法上的‘理智之人’检验法显然并不适合。

另一方面,虽然请求人事实上受误导,但一般的理智之人在听到同样的陈述时却不会受误导,这样的情况也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第52条的违反。

”[33]5.因果关系一个经营者,如果他的行为足以误导那些具备正常注意的一般消费者,则他不得以请求人的故意或者疏忽作为抗辩。

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尽管有言辞不实或者据实未报的情节,但其行为还不足以误导具备正常的注意的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被认定为构成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因过分疏忽大意而陷于误解的人不应受到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保护。

这里所包含的法律政策是,经营者的风险应当被限定在他们应该和能够预见并防止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的范围之内。

在澳大利亚,“在许多案例中,法院曾考虑应如何处理引起未尽合理注意而陷于误解者的地位。

”[34] 例如,在一个涉及名称相同的餐馆的案件中,弗兰克(franki)法官表达了“过分愚蠢之人”不应受保护的观点。

[35] 还有一个案件,其中有一位初级律师被认为是信赖了一份买卖合同所附的误导性的规划证书。

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或许可以设想,在一个案件中,请求人是如此地疏于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致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被控陈述在当时情况下并不是他订立合同的真正诱因。

在这样的案件中,虚假陈述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已经因请求人过失的介入而被切断。

”[36]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在商业法第52条中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证明被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负担是由原告承担的。

正如澳大利亚法院指出的:“若要索取赔偿,请求人必须证明被主张已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是‘基于’违反该法的行为。

”[37]与此相比较,在中国,依照消费者保护法提出请求的人通常不承担这种负担;他只须证明自己在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已经为获得商品或者服务支付了价金。

关于实际损失或者损害的证据通常是不必要的,因为双倍赔偿可能已经足够。

当然,请求人可以获得超过双倍价金的赔偿,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蒙受了数额超过双倍价金的损失或损害。

根据民法的原则,受害人有权就实际损失或损害请求充分赔偿。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尽管这种途径不如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提供的途径来得便捷。

四、结语毫无疑问,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因此,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这也许是困难的,因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歧异要通过法律解释甚至通过法律改革来弥合。

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法官习惯于将民法的一般概念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常常忽略待适用的特别法规的规定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政策。

所以,应当更加经常地运用案例研究,并改进案例研究的方法。

例如,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思维方法一般是演绎法,在解释甚至创造法律规则方面,中国的法官不象他们的澳大利亚同行那样的活跃。

由此不难理解,在澳大利亚,对商业法第52条的解释总是来自司法实践,而相反地,在中国,对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大多出自学术研究。

(原载《法学》1998年第3期,P. 22~28。

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6期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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