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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岗位心得体会

时间:2018-10-05 08:52

车管所工作人员个人总结怎么写

今年以来,车管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以车管所等级化评定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办事群众为目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顺利的实现了一等车管所的创建目标。

在支队的季度考核中取得第一季度第三名、第二季度第二名、第三季度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一、机动车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公安部102号令,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办理各项业务。

一是结合我所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查验岗的数量,将前、后院分别设置查验岗。

简化了业务流程,车主在查验岗提交了业务资料后,工作人员将资料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车主只需在登记审核岗直接领取牌证,减少了群众在各个窗口之间的往返次数,“一窗式”服务得到有效开展。

二是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严格审核车主提交的各项法定资料、证明,确保作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是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查验机动车,确认机动车唯一性,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落实全部查验项目。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严格审核机动车技术参数,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进行比对。

四是机动车号牌的确认采用小型汽车自主选号和其它机动车微机自动选号两种方式,计算机自主选号方式为车主提供5个备选号码的机会。

五是机动车注册登记率已达到支队综合考评标准的要求。

其中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均达到100%,轻、微型载货汽车达到95%,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达到90%,摩托车达到80%。

六是机动车定期检验率达到考评标准要求。

其中营运载客汽车、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100%,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轻、微载货汽车及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达到75%,摩托车达到70%。

七是报废机动车注销公告率达到100%。

八是报废机动车监销率达到100%。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浅谈如何创新管理理念 进一步提升车管服务效能

车管所的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车管所工作开展的好与否,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机动车拥有量猛增,车管所的各项业务量大大增加,任务也越来越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以及三基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对车管所工作的要求标准也越来越高,如何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提升服务水平,对每个基层车管所都是一个新的课题。

为此,根据我县的车管所工作实际,谈谈对提升车管服务效能的认识。

\ 一、2011年车管所工作回顾\ 今年来,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衡量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的根本标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 推进“三项建设”。

使公安车管部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了车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出了人民群众满意公安车管队伍。

\ (一)、加强队伍行风建设,提高民警素质。

队伍建设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通过加强车管部门的队伍建设,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 1、继续深入开展教育整顿活动。

严格按照教育整顿的工作要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纪律,使车管民警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知识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进一步严格。

在深入开展教育整顿活动中认证做好方案、学习计划,把集中学习与自学紧密结合起来。

认真组织民警学习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开展专题大讨论,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查摆、剖析存在问题,建立学习园地,每位民警撰写心得体会张贴在“学习园地”上,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 2、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教育整顿活动,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推进车管社会创新工作。

大力整顿队伍思想、作风和纪律,强化素质教育训练,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深入整改执法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力、乱收费等突出问题,逐步消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影响规范执法的阻力和障碍,改善公安车管部门形象,促进警民关系和谐。

\ 3、建章立制,实行制度化管理。

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

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服务态度差的现象发生,确保了公安交警与车管部门良好的窗口形象。

\ 1、实行一站式服务,认真服务群众。

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服务、延时服务、告知服务,为群众节省大量的时间、财力和物力。

例如推出限时工作制,最快速度办好每件事,不让群众多跑一趟,多等一分钟。

\ 2、加强硬件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车管所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力量办理业务,提高工作功效。

及时购置使用新系统和配套办公设备,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 3、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将车管服务下乡与政府“农事村办”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服务和政策送到农村,解决农村地区群众办事难的问题,化解各种难点问题。

\ (三)、实行阳光作业,警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在日常工作中,制定一整套机制,推行责任倒查制度,给人民群众更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民警的工作行为。

主要措施:1、完善管理制度,推行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车管所所有管理制度都在办公场所墙上悬挂,实行警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同时安装监控设施,督促民警和工作人员接受双重监督;2,把牌照管理选号的主动权交给车主,实行阳光作业,消除了群众对号牌工作存在疑虑心理;3、公开各项收费标准及收费批准机关的文号,让群众明明白白交费,做到每项收费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 4、聘请当地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为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开展警务评定。

准备定期举办警营开放日,扩大宣传面,让群众更多了解民警工作艰辛,赢得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提升民警形象。

\ 二、当前车管所面临实际问题\ (一)、警力不足制约车管所工作发展的问题。

车管所业务工作量递增与警力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由于机动车逐年快速增多,业务不断增加,民警工作压力的增大,疲于应对窗口工作业务,下乡为群众上门办证服务无法正常开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车管所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 (二)、资金制约基础设施投入问题。

当前的办公设施无法满足业务量的快速增长需求。

如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档案密集柜,均需不断投入资金增添维护或更新换代。

受办公经费限制,许多设施无法添置改进投入使用,如随着窗口和受理业务点的增加,网络运行速度变慢,甚至频发故障,影响了办事群众的情绪,增加了窗口民警的压力。

\ (三)、车管所业务规范化管理与便民服务问题。

车驾管业务流程现代化管理与群众认知水平的矛盾。

随着车驾管业务流程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升级,实行网上办公,却与群众的实际认知水平拉开差距,发生矛盾,在规范管理上存在难适应、难协调的矛盾,方便管理却不便民,出现两难问题。

例如不少山区群众受其自身经济条件限制,文化水平较低,对电脑生疏,法律知识了解又不足,而车辆注册需要办理很多的法定手续,材料缺一不可,要经过多个岗位,多道流程。

考取驾照参加科目一、二、三、要间断进行。

虽然办证厅设置了咨询台,流程图及各项便民措施规定,但群众总觉得太繁琐。

部分群众对电脑上机操作非常生疏,科目一的考试无法进行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这些群众情绪易激动,从而造成群众对车管所工作的误解,甚至有认为考试麻烦而去办理假证的情况发生。

\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操作盲区。

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盲区”给工作带来的一定影响。

如:临近报废的车辆能否办理转移登记,未见明显规定,在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车辆逾期检验,根据不同车型相应的细化处罚标准不明;机动车已报废解体,因原有违章是否先进行处理问题尚未明确,致使车辆报废期限却因违章未处理而无法办理注销登记;对车辆报废企业,培训学校以及农机部门办理“大吨小标”如何监管,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现行车辆登记的《公告》与市场实际不符,存在一个车型多个参数,或车辆已生产销售而《公告》迟迟未到;机动车保险不足(如仅剩一个月的保险期限)检验合格标志能否正常一样核发等问题。

\ 三、创新管理理念,提升车管服务效能的对策与措施\ (一)、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1、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完善车管所各项制度。

通过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限时办结制、改变民警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

\ 2、从优待警。

建立民警的定期体检和心理咨询机制。

关心民警身心健康和了解民警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民警的释放心理压力,保证民警的休息日,切实维护好民警正当的权益。

\ (二)、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车管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当前基层车管所硬件设施建普片不足的现象,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大力加强车管所建设,增添必备措施,使之适应现代的发展和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服务经济和社会的需要。

加大基层车管所设施的投入,改变以往车管大厅空间狭小,设备陈旧老化、运行不畅的状况,使之成为沟通人民群众,规范执法服务,提高车驾管业务,服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车驾管业务法律法规的窗口平台。

\ (三)、不断优化车管业务规范化管理与便民服务措施。

车驾管业务管理水平升级的同时,解决群众的实际认知操作困难,可选择变通方法,例如针对山区群众对电脑生疏,无法进行科目一的考试上机操作,可选用笔试进行,同时完善监督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做到严格把关,不出管理漏洞,这样就符合群众认知的水平实际。

\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决策,进一步解决基层车管所实际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例如助力车等车辆管理问题;“大吨小标”此类车的产品与《公告》不符,在注册前应实行此类“车辆召回”等规定,因及时出台或完善便于操作的指导性等法规。

\ (五)、多部门协调合作,不断形成社会联动机制。

协调相关政府部门,推动车管所工作的社会联动机制。

如:车辆报废等管理方面应由政府牵头,强化安监、经贸、交通、工商、税务等各部门与公安协调管理,制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和管理措施,多渠道的杜绝报废车“废而不死”的现象。

车管所内勤个人总结

强调责任心、检查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

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

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

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

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请问在车管所的协警,具体做些什么工作

总的来说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你要了解你的队员

第二:你要知道用车人和每个队员间的关系

第三:多关心你的队员,包括他们的个人生活

第四:合理调节出车量

第五:出现问题不要让你的队员承担责任

第六:对于违章你要想办法帮助解决

别的地方找的,希望对你有用、、车 队 管 理 制 度为加强机关车队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车辆使用,确保院正常工作用车,更好地为科研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调度使用办法1、机关车辆使用安排由车队负责,车管人员根据院用车情况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2、院领导用车原则上由车队调度安排,并给予保证,特殊情况也可直接吩咐司机出车,当日必须补写派车单,财务见派车单发出车费。

3、院属各单位市内公务用车,一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派车单,车队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用车。

4、各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长沙市长途用车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提前一天向车队申请,在可能情况下由车队尽量安排。

5、保证全院性重要会议及院集体活动用车。

由会议或活动组织单位提前两天向车队提出用车申请,车队根据会议或活动需要合理派车。

6、保证中国社科院和兄弟省、市社科院来宾的接待用车。

7、节假日、双休日,原则上不安排各单位用车,但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用车必须予以保证。

8、保证离休干部、退休厅级干部看病、住院、因公开会或公务活动用车,一般由离、退休办负责联系。

离、退休厅级干部省内长途用车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派车,每月用车状况通知本人。

9、院干部职工危急病人就诊、住院、符合计划生育临产用车,由处、室、所联系派车。

一般退休干部职工因急、重病抢救、住院用车,由离退休办联系派车。

10、本院职工及直系亲属,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私人用车,车队根据车辆调度情况酌情安排,依院规定按往返里程和每公里1.5元的标准收费。

二、车辆管理1、院车辆由车队统一负责管理,具体安排车辆的有关事宜。

2、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所有车辆及随车所有证件和工具均由责任驾驶员负责妥善管理。

如遇新、旧车交接,原车驾驶员必须将车钥匙、所有证件和随车专用工具全部移交给另一位司机,有义务说明原车辆技术状况。

3、专职司机应爱车、护车,一切按操作规程办事,避免造成机械事故和人为缩短车辆的使用年限。

4、各车专职驾驶员有义务搞好所驾车辆的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整车清洁、室内舒适。

5、所有车辆完成当日任务后,必须将车停放在机关院内车库保管,车队随时检查。

6、新、旧车辆室内装修,车内需配正常物品,专职驾驶员须向车队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才能办理。

三、车队长职责 1、坚决贯彻执行院党组有关决定、指示,认真做好车队内部的管理工作,以身作责、严格要求自己。

2、负责抓好驾驶员的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车队人员参加院里各项会议、活动和车队会议。

3、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合理安排车辆使用,随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4、切实抓好制度管理,严格执行院有关制度规定,搞好驾驶员的考核,严明组织纪律,严明奖罚制度和其他制度,使各项制度得以落实。

5、待人热情、对人和气,团结同志、公平处事,搞好车队的内部团结稳定。

6、加强对外联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协调车队与院内各单位关系。

7、维护车队和驾驶员的正当利益,尽力为驾驶员排忧解难。

四、安全员职责1、坚决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安委和公安交警部门的有关决定、指示,宣传道路交通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传达各级安委的有关指示精神。

2、组织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学习,交通竞赛评比,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3、负责处理本单位管辖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有关事项,负责新车上牌、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的年检年审、驾驶员报考、机动车报废、异动登记等有关业务工作。

4、负责车辆的养路费、路桥费、洗车费、汽油票及各项交通管理规费的交纳,办理车权使用税的免征。

5、主动协助交警部门处理本单位辖区内驾驶员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与之有关事宜。

6、负责联系车辆、驾驶员入保,积极协助配合物价、保险部门勘审定损,有责任协助事故驾驶员尽快追回索赔款,尽能力减少单位的经济损失。

7、负责检查单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机关车队所有车辆收车后的入库停放。

试用期工作总结简短

的巍峨是。

车管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自我剖析

车管所纪律作风教育整顿自我剖析自开展保持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以来,我严格按照支队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纪律,对照自己工作的情况,逐一对照入座,寻找差距,梳理出自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现剖析如下:一、存在的问题:1、业务知识不足,理论业务学习不够。

参加工作以来,本人虽然一直比较重视学习,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还远远未达到新时期人们警察的要求。

2为群众服务意识淡薄。

未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3、工作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够扎实,执法理念不强。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考虑自身存在的这些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思想根源,其中有客观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主观因素造成的。

1、对政治学习,敷衍了事,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

2、在工作上、学习上、作风上不能高标准、严要求,提高自己、改进工作的紧迫感、责任心还不够强,离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3、创新意识和其他同志相比还有差距,思想还不够解放,工作思路不够开阔。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1、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激发爱岗敬业的热情,积极投身到日常工作中,在凡的岗位上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进一步改进作风,在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

工作中,我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

协助交警维护交通 的感受 1000字左右。

其实可以随便些,具体就是你们做了些什么,有什么感想都可以写,下面可以参考参考。

  领导重视,保障措施有力。

“万人评窗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构建和谐社会,改进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是“从我做起,走向文明”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路面管理、车辆管理、事故处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了解和掌握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对此,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提高服务水平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坚持业务工作与优化服务环境紧密结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以这次活动为契机,高度重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借助五个载体,带头践行文明行动。

教育民警作为一名普通市民应当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应当严格落实“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要求,自觉做到“文明在我环境中”;教育民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乱使用警灯、警报器,不无故冲闯红灯、借道行驶,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行进中”;要求民警正确使用“您好”、“请”、“谢谢合作”等文明规范执法用语,坚决杜绝口大气粗、谈吐不雅等冷硬横现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话语中”;聘请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深入开展“珍惜荣誉珍惜岗位 珍爱家庭”主题教育活动,教育民警常怀感恩之心,坚决不做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集体和自己家庭的事情,自觉做到“文明在我感恩中”。

  擦亮车管窗口,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以“一窗式”综合服务模式改革为契机,大力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真正实现便民利民,提高群众满意率。

深入开展“十佳文明示范窗口、十佳文明服务标兵”、“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及“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好事”等评选表彰活动,坚持以示范引导,以典型引路,感染、带动民警、市民积极参加“从我做起,走向文明”奉献日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模范遵守公共秩序,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努力在车管内部形成崇尚文明、践行文明、争当文明的良好风气,努力在全社会打造知荣辱、除陋习、讲文明的社会风尚,使车管这个窗口成为全社会走向文明的忠实践行者、积极推进者。

  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基础工作。

进一步完善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电子档案,实施“户籍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止重点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校车管理“学校监管班级、班级监管学生、学生监管家长和民警监管校车”四级链条式管理机制,实现校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深入开展“五进”宣传教育和“四个创建”活动,巩固车管窗口教育基地,以“四不四让”为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倡导文明行车,倡树文明新风,提高文明交通意识,建设文明和谐幸福家园。

  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发挥城市交通管理主力军作用,高标准定位、高起点谋划、高强度推进,加大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力度,大力倡导文明和谐交通,全面提升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以整治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闯灯越线、争道抢行、大型车辆闯禁行、灯光不全、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不文明交通行为的严查严纠力度,为群众出行创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倡导文明出行。

这个大队组建300余人文明交通劝导志愿者队伍,宣传普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劝导人们有序乘车、安全行路、文明礼让。

在实验小学、实验中学、县医院门口、信誉楼附近等车流量较大、行人较多、比较繁华的路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引导车辆安全文明行驶、行人安全文明过马路,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示范引导广大市民消除陈规陋习、纠正不文明行为,共同增强文明意识。

  推行微笑服务,拉近警民距离。

这个大队从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车管、事故处理、违法处理等窗口单位入手,强化对窗口单位民警日常行为举止的教育培训,积极倡导文明用语、文明服务,擦亮窗口,展示民警的良好形象。

倡导使用文明用语,微笑服务,礼貌待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各类服务。

日常工作中,以微笑服务为突破口,自觉做到做到温情 “四个一”,即:“一声问好、一个微笑、一句提示、一声感谢”。

大队还聘请礼仪专家为民警讲授文明礼仪,把微笑服务渗透每一个执法环节,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用微笑面对工作,微笑面对生活,微笑面对他人,自觉做到“文明在我微笑中”。

  推行文明用语,用话语传递文明。

车管所和事故处理科结合工作实际和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相关服务用语,将“请”、“您好”、“请坐” “谢谢”、“再见”等温馨字词作为基本的工作语言,展示公安民警和蔼可亲的另一面,以此来提高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让办事群众在文明话语中看到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在身心愉悦中感受公安机关优质服务带来的新实惠,用话语传递文明,用话语体现素养。

  倡导“礼让斑马线”,培养文明行车良好习惯。

在所有驾驶人中开展倡导“礼让斑马线”活动,号召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至斑马线前要主动减速慢行,遇有行人通过斑马线时要停车让行,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不遵守礼让规定的驾驶人进行口头教育或警告,让驾驶人养成文明行车的好习惯。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对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在社会上形成礼让斑马线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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