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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人员受处分个人心得体会

时间:2017-08-08 02:48

案件审理工作总结

审理工作总结篇一:纪委局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  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工作总结XX年初以来,我室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在市纪委监察局审理室的指导下,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的精神,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案件工作中始终坚持查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杜绝以查代审,以会代审,审查不分。

现对照《XX年主要工作及考核目标责任书》,将一年以来的工作情况作如如下小结  一、认真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XX年元月至今,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各类违法违纪案件80件,按性质分:贪污贿赂类案件25件,违反廉洁自律类案件2件,违反财经纪律类3件,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2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44件,失职、渎职类3件,其他类1件。

按职级分:涉及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11人,股级党员干部7人,一般党员干部63人。

审结案件80件,审结率100。

受处分党员干部81人,其中党纪处分69人:党内警告6人,党内严重警告30人,留党察看14人,开除党籍18人,免予党纪处分1人。

政纪处分13人:行政警告2人,行政记过3人,行政降级1人,行政撤职3人,开除公职2人,免予政纪处分2人。

  1、认真做好自办案件的审理工作,及时结案。

对移送审理的自办案件,严把“入口关”,事实不清、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案卷不规范的均不受理,对确定受理的,要求承办案件人员认真填写案件移送审理表,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的案

事业单位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吃空饷给予什么处分

国家、各省市人社厅都有针对整治方案和要求,一经发现对存在人员要从重处罚,开除公职,且折合时间按规定期限,全额退还工资、奖金、津贴等。

此外针对吃空饷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降职等处罚。

财政所工作要做些什么

(一)财政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编制全镇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预决算方案。

2、多渠道开辟财源,抓好企事业单位上缴款,各项基金(资金)征管工作。

3、切实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4、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力度,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使其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5、对全镇镇有资产预算外资金及专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6、负责机关公有资产管理,建立台帐,定期盘点核实,避免公有(集体)资产的流失。

7、负责对全镇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辅导培训,协助管理好企业会计工作。

8、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政所所长岗位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纪律,全面负责财政所各项工作,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坚持自筹资金收支的基本平衡,分析收支执行情况,提出增收节支措施,定期向镇领导汇报,当好领导参谋。

3、按镇财政的收支和预算管理体制,认真编制预、决算,向镇人代会作预、决算报告。

4、及时掌握本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积极融通和管理好各项财政周转金,确保财政周转金的回收。

并逐步建立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其他各项基金,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

5、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制订适合本镇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积极参与企业改革,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认真做好镇公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6、坚持所内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所务会制度、内部监督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认真组织财政所内部互审工作。

7、以服务为宗旨,坚持文明办公,不断提高所内人员素质。

8、积极配合镇党委、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总预算会计岗位职责1、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及会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内、外、镇自筹资金及财政周转金的会计业务工作,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内容真实,反映及时,数据准确。

2、及时编制镇财政总预算和调整预算方案及财政决算工作,定期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3、负责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工作。

做到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

4、指导和监督本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工作,认真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和财务报表,并负责做好农业四税票证的审核、缴销工作。

5、配合搞好会计培训工作,负责所内其他岗位会计人员的业务辅导工作。

6、协助所长做好所内其他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企业财务管理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各项财经法规。

2、负责企业报表汇总、指标分析及财务状况动态分析,指导企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做好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4、认真搞好企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管理工作。

5、做好企业规费的收缴工作,建立收缴台帐。

配合做好务工农户的农业税收缴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农税征管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农税政策。

认真做好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的征管工作,按时、足额地完成各项农税任务。

2、正确、及时地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整籍、造串工作,把任务落实到代征单位等征收业务工作。

3、正确执行农业税依率计征。

深入村、组、户调查研究,依法做好农业税社会减免、灾情减免的发放和结报工作。

4、及时做好农业税收解缴入库、会计结算月报、年报工作。

5、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办法,做好农业四税票证的领用、结报、缴销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六)行政事业财务岗位职责1、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办理行政经费会计业务,做到正确记帐、算帐,按时报送财务报表。

2、做好行政经费的预算及年终决算和各项事业成果统计等有关业务工作。

3、及时报关劳动工资月报表并负责做好机关干部工资基金的核定工作。

4、搞好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定期进行财务会审和业务辅导。

5、认真做好本镇控购商品的审核、报批工作及财政监察工作。

6、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七)出纳岗位职责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到不坐支、不宕款、不白条抵库,不留帐外现金,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2、严格审核报销凭证,做到票证合法,手续齐全。

未经批准或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不予报销。

3、序时逐笔地记好现金日记帐,及时正确地编制记帐凭证,定期与行财员核对现金帐面余额,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4、按政策规定正确处理临时借支和及时扣收工作,配合行财员做好个人借支宕款的回收工作。

5、做好农业四税税票的保管和上级来文的登记收发工作。

6、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八)预算外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法规,拟订本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3、积极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做好预算外资金支出经费核拨,检查监督预算外资金单位的财务活动。

4、执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结报及缴销管理工作。

5、做好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汇编分析、上报。

6、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九)公有资产管理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公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本镇实际情况,拟订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实施情况。

2、做好公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审核公有资产产权收益及公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分配使用方案。

3、做好公有资产的评估工作,以及公有资产出售、转让租赁的管理,积极参与企业改制。

4、做好公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制订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并对公有资产流失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协助做好农业四税、企业规费的收缴及周转金的回收工作。

6、及时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十)农发资金管理岗位职责1、按照农业工作的要求,落实农发资金的收支计划安,做好决算工作。

2、根据农发资金的预算,积极组织筹集农发资金,做好农资金的收缴工作,建立收缴台帐。

3、负责管理各项支农专项资金,帮助单位、村做好支农自筹资金的筹集。

4、按照农发资金收支计划,做好农发资金支出的跟踪管理,督促农发资金项目及时成,并做好项目总结工作。

5、做好财政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工作,记好周转金台帐,按时上报周转金使用效果统计表和做好年度效益总结。

配合农税员做好农业四税征收工作。

6、及时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各种制度(一)工作制度1、按照岗位分工,明确职责,实行个人定岗考核;2、按月作出工作小结和次月工作计划;3、严格请休假制度,服从分工,踏实工作;4、按时上下班,提高出勤率,如实记载每天所做工作。

5、改善服务态度,谦虚谨慎,待人诚恳,以理服人;6、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推诿扯皮,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1、收费票据管理: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规定票据;收入必须上交财政统一入帐,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否则,将收回票据,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2、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开户银行监督。

3、支出管理:支出必须按规定报批,公用经费严格控制,对不符合手续的支出凭证一律不予办理。

(三)财政预决算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上级的预决算任务、收支范围,认真编制好年度预算。

2、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算。

3、按规定科目、表式编制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4、预算经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加强管理,追加或调整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以保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5、决算编制做到内容全面、数据真实、上报及时。

6、预算管理工作做到等级上水平,程序化、规范化。

(四)财政廉政建设制度1、培养良好职业道德,搞好文明服务,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2、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接受服务单位公款宴请吃喝和馈赠礼品、礼物。

3、不以任何借口侵占、借欠服务单位的公款公物,不利用职权到服务单位报销自己的购货发票或其他开支。

4、不利用职权、看人办事,开展文明办公。

三、工作承诺1、执行农业税征收政策不走样,不搭车收费,不强行摊派。

2、积极调度资金,保证重点工程建设,做到工资发放不隔月。

3、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的原则,严格编制财政预决算方案。

4、改善服务态度,开展文明办公,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

5、当日事当日毕。

四、政务公开的方法和时间1、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各项制度、工作承诺,人员与分工在办公室墙上公开。

2、财政收支每年向人代会报告一次,每季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会议报告一次,每半年书面向有关领导汇报一次。

?3、其他需要公开的按实际情况而定。

如何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一、切实提高对财务管理严肃财经重要紧迫性的认识  加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各级各部门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常抓不懈,务求抓出实效。

  (一)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但从省巡视组、审计、纪检等监督检查情况看,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无视财经纪律和法规,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务失真,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

只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约束,筑牢防线,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推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为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各级各部门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构建厉行节约制度体系,明确相关公务支出标准。

这些制度是新形势下规范各项支出行为的根本依据和重要遵循,只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坚决维护各项财经制度的刚性约束,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从源头上规范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

  (三)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深化财税改革推进依法理财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推进预算管理、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政府采购等财税改革和预决算公开工作。

这是规范支出、阻塞管理漏洞的重要措施,只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执行财政改革措施和相关配套制度,才能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依法理财取得成效。

  二、抓好源头治理,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与执行  预算编制与执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基础和前提。

各区(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内容,严格预算执行,夯实预算管理基础,切实抓好源头治理工作。

  (一)深化综合预算改革。

严格预算编制管理,预算编制要体现依法治国方针,强化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观念、细化预算科目、硬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二)细化预算编制内容。

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规定,通过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项目滚动管理数据库、非税收入管理数据库,准确掌握各项基础数据信息,按照相关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增强预算约束力,强化预算编制信息与预算执行环节的衔接与控制。

  (三)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

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重点监控违规转款、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并及时对发生的预警问题进行判断、调查、通报和处理,健全完善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三、加强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  维护预算的刚性约束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关键。

各级各部门要把财经纪律、支出标准的刚性约束作为高压线,严把支出关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和规范使用。

  (一)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三公”经费的支出实行审计监督和部门绩效考核有机结合,强化监督与预算编制执行的衔接,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厉行节约有关要求,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将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并单独列示,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预算,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二)严格执行支出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枣庄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细则的通知》以及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出国以及公务用车等管理办法或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有关规定,强化预算硬约束,严禁列支超预算、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切实维护财务制度的支出刚性。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支出审核责任制,把好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和支出审批关。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和清单制度,不得报销无公函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严禁以会议、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公务活动用餐费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会议定点制度。

  (三)强化工资津补贴管理。

严格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和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要求,健全完善人事、编制、财政、监察四部门联合共管人员信息机制,推进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与人事信息系统数据共建共享工作,如实反映人员信息和经费预算,严禁超编制、超标准申报人员经费预算,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饷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凡申请调整区(市)级机关津贴补贴的区(市),严格执行“先核查后审批”制度,各区(市)对乡镇(街道)也要加强管理。

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正常增长机制,继续落实好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集中统发工资制度,切实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四)增强财经法纪观念。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视财经纪律为高压线,像抓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一样抓财经纪律执行,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和财务工作的通知》(枣政室[2012]2号)和涉及领导干部的有关党纪、法规,充分认识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财务工作的领导,慎用手中的权力,坚决防止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财务人员要带头学习、熟练掌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依规办理会计事项,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四、深化财政改革,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  改革是破解支出管理难题的有效手段。

各级各部门要扎实推进财政改革,强化监管措施,加强资金的动态监管和过程控制,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一)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

健全公务卡制度,实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

对公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者使用现金外,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健全完善公务支出监管新机制。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建立预算信息公开监督体系,将预算信息公开纳入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之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预决算公开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全部按要求落实好公开任务。

进一步细化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向社会公开。

探索推行公示制,以适当方式公开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等情况。

  (三)积极推进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

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试点地区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工作,按照《山东省县级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试点方案》(鲁财行〔2013〕48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公务接待制度和公务接待支出明细,并密切关注群众舆论,做好意见收集、整改、反馈等工作,深入查找不足,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开工作稳步进行。

通过推进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完善单位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加大公务接待经费公开力度,向群众说真话、交实底,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扎实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

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

切实抓住单位经济活动的客观规律,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单位内部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内部控制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全方面控制,实现加强财政管理与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的有效衔接。

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内控规范绩效考评办法》,建立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评价、财政部门评价“三位一体”的考评体系。

审计部门要将单位内控建设列入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检查范围,提高《内控规范》实施的执行力。

  五、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制度落实  制度建设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纪纪律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构建符合厉行节约要求的支出标准体系,确保在制度建设、培训、宣传、执行上不留死角。

  (一)构建制度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厉行节约制度建设的通知》(鲁财办〔2014〕1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抓紧完成本地区、本部门“6+1”项制度建设任务,使公务支出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真正实现依靠制度规范支出,尽快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二)加强制度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厉行节约制度体系的宣传力度,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制度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人事负责人以及社会大众的宣传,使各项厉行节约制度、各项财经纪律深入人心,继续营造学习、宣传、贯彻厉行节约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制度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各项政策的培训和解读,使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各项制度、政策的背景和内容,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制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推进各项制度执行与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六、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  强化监管、实施问责是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推进预决算公开,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财务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通过开展严肃财经纪律专项治理,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对不听招呼、顶风而上、公然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件,查实一起、剖析一起、通报一起,充分发挥警示、威慑和教育作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严格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扭转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促进部门、单位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管理,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如何正确理解纪检监察机关二十四字办案方针 ta00162

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清楚、证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并在1987年颁的《案件审理工件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

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

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什么是事实清楚。

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性质。

事实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1)人物。

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

需要查清涉案人员的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

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

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的身份是事业干部,你给他行政降级处分是不合适的,因为事业干部的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他行政降级处分(2)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虽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但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空要素。

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

(3)违纪手段。

违纪手段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

手段是违纪事实的核心内容,手段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也是量纪时考虑的重要情节。

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4)情节。

情节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的态度等。

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的基本事实和量纪情节。

(5)动机和目的。

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

目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的某种结果。

二者都是以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

(6)后果。

后果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危害。

违纪后果是决定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有时还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

(7)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人员的责任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的人员各自应负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针对事实清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7月某乡纪委移送审理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

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这搁着”,就这么简单一句话,这个案件就被定性为“挪用公款”了。

经初步审理后审理人员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

当时办案人员很不理解

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事实没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这里边我讲四项内容:1、什么叫证据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3、使用证据的原则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1、什么叫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

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

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

常见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被侵害人的陈述⑥受审查人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

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

如:2009年9月审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书记马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

在案卷材料,调查组没有调取该村上报林地面积的相关表册,证实马某虚报水源涵养林面积;也没有调查林业部门关于该村上报林地情况和验收林地情况及拨付款项情况;同时在证据方面,咱来看三份证据:(1)2009年6月12日马某笔录显示,另外的8.5亩是林业局多拨付的林地面积,暂记入我户头,但我没有得到8.5亩补助款,此款由村代管。

(2)调查组2009年6月16日取到的村会计张某暂收款4692元的复印件;(3)2009年6月16日村会计张某谈的话笔录,问马某林地实际的亩数是否相同,答不一样,名册上的亩数比实际亩数多8.5亩。

情况是当时我们给林业局上报的林地是90亩,林业局给我村核了98.5亩,多出8.5亩就扎在马某的户头上。

问这8.5亩涵养林补助款时谁领了,答2009年年初,村统一发放涵养林补助款时,我从马某所在组涵养林补助款中扣除8.5亩林地款4692元,当时马某说你扣下这部分钱,得给我打手续,我就给他打了手续。

这8.5亩补助款4692元,4692元村将统一调配使用,等2009年涵养林补助款回来后统一发放。

问你村上报了90亩,林业局为什么给你们核了98.5亩,答我也不知道。

这个案件,马某对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提出了异议,调查组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马某有虚报冒领的事实。

这个案件的证据就不充分,就不客观,没有深入细致,结论也不是唯一的,审理没有对马某虚报冒领水源涵养林工程补助款问题进行认定。

3、使用证据的原则(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

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二是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三是证据的真实性。

针对证据的真实性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2010年6月,某乡纪委提请审理某村村委委员兼村民小组长陈某贪污案件,案件中证据表明:2010年2月3日,陈某将乡民政所拨付给该村民组刘某某的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20箱方便面)领回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证据中陈某的交待说明及相关证据都非常吻合。

但,大家可以客观的分析一下,想一想,给一户发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是啥概念,陈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他自己家4个月能吃得了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吗。

我们认为该案事实、证据存在问题,对此案直接进行了审理,发现是调查组给当事人施加压力造成的。

四是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

因此,在办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

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

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

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

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

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

五是孤证不能定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22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

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的某村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

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

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的,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的原则,即“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针对这个案件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如:入村帐的发票复制件、发票出处的证人证言等。

第三个问题,定性准确1、什么叫定性准确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3、定性准确应注意的问题4、定性的步骤1、什么叫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违纪错误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

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

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3、违纪错误构成的四个要件①违纪错误的客体违纪错误的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的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大违纪行为:②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

简单理解为:违纪客体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的。

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③违纪错误的主体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两类: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④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错误的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违纪过失和违纪故意。

比如:违反政治纪律类的违纪错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违纪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故意构成。

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过失构成。

现在就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为例,看一下这两种错误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贪污和挪用公款错误的违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贪污 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客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主体是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中的共产党员。

主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直接故意,而且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即永久性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款不能挪用而非法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并不打算永久占有的行为。

4、定性的步骤①筛选案件事实。

②找出使用的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第174条都是实体性条款,筛选出来的案件事实,到底属于哪一种违纪行为,使用哪一个实体性条款,要加以认真地分析研究。

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三种错误——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有行为能力的共产党员;客体,侵犯的都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盗窃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诈骗使用欺骗的方法,敲诈勒索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③确定具体违纪犯错误名称。

第四个问题,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这里边需要讲六点内容。

1、处理恰当包的内容:一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2、定性与量纪的关系定性和量纪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活动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

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定性准确,而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

因此,正确处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纪恰当。

3、量纪的原则(1)量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2)量纪必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准绳。

4、量纪情节的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量纪情节有五种,即加重处分情节、从重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免予处分情节。

5、量纪制度(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重复量纪,是指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错误。

(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6、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的处理,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只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第三、第四章也就是第三十条至四十四条的内容)第五个问题,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的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这里边我讲两点内容:1、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

2、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1)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

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

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第六个问题,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

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确保案件质量的具体体现。

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的质量。

我主要讲讲做到程序合法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二是立案的权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四是立案文书要规范。

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调查中无论是证言还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三是调查中必须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四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调查中获得的原始证据或者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六是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来搜集证据;七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八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的目的,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

九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

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表述含糊、不准确;二是违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三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的责任没表述;四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五是对本人看了错误事实材料后的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说明。

事实证明,办案工作“事实清楚”是前提、“证据确凿”是基础、“定性准确”是关键、“处理恰当”是目的、“手续完备”是要求、“程序合法”是保证。

这既是做好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

只有全面地按照这些要求办案,才能有效地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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