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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局志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5-12-30 17:29

十七大的学习心得体会,文化性质的单位。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我要一篇<<史记>>或<<汉书>>或<<三国志>>的心得体会

《史记》是司马迁用鲜血和生命铸成的,是我国第一部纪传通史,是我国历史学的奠基之作。

全书所记内容上起中华民族的始祖轩辕黄帝,下至汉武帝太初年间,总括三千年史事,计十二本记,十表、八书、三十世家、七十列传,共一百三十篇,五十二万六千五百字。

一部体大思精、前无古人的历史巨著,也是一部内容浩瀚、形象生动的文学巨著。

《史记》在史学上的巨大价值表现在: 一、首创纪传体通史的体例。

司马迁写《史记》创造了五体结构的述史形式。

本纪,专记历代帝王的重要史事,以显示天下的发展大势;世家,专记诸候王国和功臣大夫的世系;列传,第一次突出了“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表,反映历史发展的线索和阶段性;书,记载历代典章制度和专门史。

自此以后,历代遵循,成为中国传统史学的定则。

宋代郑樵说:《史记》“使百代而下,史官不能易其法,学者不能舍其书。

” 二、首创百科全书式的通史。

《史记》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律、道德、科技、宗教、民族、风俗、地理、文学、艺术等,都包括在历史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广泛地开拓了历史研究的领域,推动了史学的大发展。

它记载了社会各阶层不同类型的人物,从帝王、贵族、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文学家、经济家到说客、策士、刺客、游侠、隐士、土豪、商人、医者、卜者、农夫、倡优、妇女等,无所不有,无所不包,凡对推动历史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人都写了进去。

而且记载的范围延伸到中国的版图之外,西至中亚、北至大漠、南至越南,把历史编纂的时空界限,第一次扩大到当时人所能知的范围,使《史记》具有了世界史的性质。

三、首创实录史事的信史。

司马迁著史不虚美、不隐恶、不为尊者讳,不为亲者讳。

他勇敢地揭露批判了历代皇帝和臣们的种种荒淫、奢侈、残忍、自私的丑行。

他不顾忌当朝治者的喜怒勇敢地直书史实,即使残暴的汉武帝也不例外。

他不因个人的爱憎而歪曲历史真相。

他深入实际,认真调查考核,弥补了旧有史料的许多缺漏,纠正了旧记载旧传闻的许多偏颇之处。

他的这种实录精神是前无古人后少来者的。

《史记》在文学上的巨大贡献: 一、司马迁是中国和世界传记文学的开山祖。

在中国,《史记》之前的一些作品虽然也刻画了人物形象,但往往以叙事说理为主。

而《史记》中的列传、本记、世家多数是精彩的传记文学,是古代传记文学的高峰和典范,开创了以写人为中心的写人文学,在我国的文学史上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欧洲人称颂古希腊的普鲁塔克为“世界传记之王”。

他写了希腊与罗马名人传各23篇。

而司马迁《史记》中的人物传记则达100多篇。

普鲁塔克大约生于公元46年,较司马迁要晚两个世纪。

所以司马管才真正是世界传记之王。

二、《史记》塑造了一大批典型形象。

《史记》所写人物,上至帝王将相、皇亲国戚、文武大臣,下至专家学者、平民、商人、游侠、妇女、医生、方士,旁及少数民族首领、农民起义领袖等。

举凡自黄帝到汉武帝时代三千年在历史大舞台上活跃的各种各类、各行各业的代表人物都有记载和描绘,一部《史记》写了四千多个人物,能够称得上典型象的则有一百多位。

个个形象逼真,呼之欲出,其共性与个性达到了和谐的统一。

三、《史记》对后世文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史记》是汉代文学的最高峰。

是历代作家和读者学习和欣赏的光辉典范。

《史记》写人叙事,在场面描写、心理描写、细节描写、性格化的语言,乃至结构布局等方面,创造出了一整套的表现手法和写作技巧,被称为“史公笔法”,为后世的散文、小说、戏剧、曲艺、电影、电视等各类文学体裁的创作所学习和借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史记》还为小说、戏剧、电影、电视提供了大量奇伟、悲壮、瑰丽多姿的历史题材。

司马迁精心描绘的许多惊天动地的斗争,气势恢宏的事件,慷慨激昂的人物,错综复杂的故事是后世文学创作取之不尽的宝库。

总之,司马迁集史学家、文学家、思想家于一身,在中封建史上是一位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文化巨人,在世界古代上也是一位罕见的天才。

法律知识竞赛心得体会三百字

例文,可适当修改。

[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观后感]争当守法好公民在看完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后,让我受益匪浅,使我明白,如果要当一个好公民,就要学法、守法、用法、普法,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观后感。

这次的节目为青少年身心健康,提供了良好的教育素材,让青少年在此次节目中懂得法律的重要性。

这次的节目筹备精心,各领导人纷纷到场,观看比赛,安排比赛,在此表示感谢。

此次竞赛中,六支代表队同台竞技,各显神通,为青少年法律知识普及做出榜样。

评委更是专心致志,与选手一同答题,指出错误,纠正观点。

现场观众兴致勃勃,使比赛进行十分顺利。

题目虽难,但在选手的充分准备下,一一解答。

从各方面来看,此次活动影响广泛,使法律知识快速传播。

比赛中,各代表队的才华一览无余,充分体现了我省法律教育的优良传统。

在答题中,使我知道了许多法律知识,让我重新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培养了我对法律的认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度,观后感《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观后感》。

由主席编纂《宪法》一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们青少年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从一九五四《宪法》颁布后,一直至二零零九年,由各种法律出台后,我们的社会井井有条,人们在和谐的是会中发展着,进步着。

这一切归功于法律,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每一条法例都铭刻在我们的灵魂上,如果你触犯法律,就是亵渎灵魂。

法律,维护每个公民的权益,保护社会的和谐安定。

法律不是让一个人遵守,而是要靠大家一起来维护与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的意义也就在于这三点,法律是国家的象征,传承书写者中华的美德与团结。

我国在坚持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的完善着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是平等的法制促使我们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已在青少年以至全国人民的心里根深蒂固,如果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用集体的力量建设国家的繁荣昌盛。

法律能使一个人受益终生,它是一个民族的象征,也意味着一个民族的兴起。

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在这个和谐的社会下生存,不然,你会被和谐赶走,被社会淘汰,这就是法律。

法律很严厉,但有时也近乎人情。

法律很复杂,但只要你做到了,你才会发现那么简单。

法律是把标尺,衡量我们的对错,法律时刻刀,帮你修正心中的错。

来吧

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当一个遵纪的好公民。

如何编写校志

什么是校志 校志是方志中的一种,方志,是记载一方之书的名称。

它以一定的行政区域作为记述的范围。

方,即地方、区域。

志,是记录、记载、记事的文章或书籍。

顾名思义,校志就是记载一校之书。

有人把方志称作地方的百科全书,那么,校志也是一个学校的百科全书。

这就要求把学校沿革、行政、教育、教学、总务、勤工俭学等各项内容记录下来。

一、校志的体例 (一)校志体例的要素 我们编写的校志姓“志”,必须符合志的特点。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制定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新志书的体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区域性,严格以行政区划为限,突出地方特点; 第二、历史与现实兼顾,以现实为主; 第三、横排竖写,横竖结合,以横为主; 第四、新志书包括记、志、传、图、表、录六种体裁; 第五、记实性、以记实叙事为己任,寓褒贬于叙事之中。

不难看出,上述五个方面,第一、二条讲内容,第三条讲结构,第四条讲体裁,第五条讲文体。

而后三条均是就志书的形式而言。

考察各种方志,它们与其他著作在形式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体裁、结构、文体三个方面。

因而,可以说,体裁、结构、文体是志书体例的三大要素。

只有掌握了这三大要素,才能编写出合乎志体的校志来。

二、校志的结构 要研究校志的结构,首先要弄清为什么叫“校志”而不叫“校史”,要弄清为什么叫“校志”不叫“校史”首先要弄清“史”与“志”的区别。

“史”与“志”同属于社会科学,它们的思想性、科学性、地域性是共同的。

“史”与“志”,又分属不同的学科: “史”为历史学,要求史论结合,要求作者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之上,对历史事件、人物进行分析研究,发表作者看法,总结历史发展规律,可述可论,多为一人之作。

“志”为编纂学,重在编纂,把多方面资料搜集、整理、考核,然后分门别类地记载下来,保存真实可靠资料。

不论证,不议论,寓褒贬于记述之中,述而不论,多为集体编纂。

“史”是探索规律的,“志”是编纂资料的,用资料反映规律。

这一点比史更难,要求更高。

隔代修史,当代修志,“史”远而“志”近。

“史”是一条线,简,以纵为主,纵写,采用历史分期法,史体纵看。

“志”是一大片,繁,先横后纵,以横为主,横写,不采用历史分期法,志体横看。

“史”与“志”,在编纂结构上各有自己的特点,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辩证的。

古人所谓志为史之积,史为志之成,就是指这种辩证关系。

从上述“史”与“志”的不同点来看,基本上可以了解编纂“校志”与“校史”的要求是大有区别的。

我们编写的校志,而不是校史,这是由于:我们的校志主要写建国后学校发展变化和各方面的工作情况,有些老学校早在清代或民国时期便已建校,建校历史有的已长达几十年,作为一部校志,这些老学校的建国前的历史当然不能不写,但主体部分是记述建国后五十年来的学校情况,所以编写“校志”符合“当代修志”的要求,也更为得体。

第二、编写校志,要求成为“学校资料大全”,要竖记建校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学校情况,横写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工作、文体卫生保健工作、学校党政领导与管理和总务工作、勤工俭学工作等等,要求竖不断线,横不缺项。

这些正是志的要求。

第三、要求用记述体,记而不议。

要通过记述各个时期各个方面的资料来反映学校教学规律、学校的成绩与缺点、经验和教训以及功过得失。

而要做到这些,必须采用“志”的结构,要求写校志而不是写校史。

三、校志的体裁 志书一般包括记、志、传、图、表、录六种体裁。

记:就是通常所说的“历史大事记实”或“大事记”。

(如记述简单,只记发生时间和事,极少涉及事的具体前因后果或中间经过的叫“大事年表”,属于“表”。

)大事记在志书中占用重要地位,是志书的总纲。

它以时间为经,以事件为纬,在一部志书中能起到提纲挈领、总括全貌的作用。

志:是志书的主体。

一般采用记事本未体,对一个学校的领导与管理、学制与学生、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总务工作、文体卫生保健工作、校办工厂、农(林)场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门别类的记述。

传:指人物传记。

对人物的记述,自古以来在史、志中就占有重要的位置。

汉代史学家司马迁所著的《史记》,全书130卷,其中列传有70卷,占全书卷数的54%。

事类相从,又有数人和传。

实际上是“记”的未尽事宜的补充。

我们的校志,记述人物部分虽然不能象方志、部门志占的比重那样大,但写好人物传,记述好人物,仍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生不立传的原则,新编校志只对故去的符合立传标准的人物写人物传记,对于符合立传标准但尚健在的人物可写人物简介。

表:在史志著述中有职官表、战争表、条约表、还有人物表等。

表可以收到简明易览之效,文省而事明,十分有利于记述。

校志中可以列出诸如历届学校领导人员表、历年职工一览表、历届学生毕业升学人数表、学校经费使用情况表、学校勤工俭学收支表等。

图:图在志中的作用不亚于表。

章学城认为图是史志中“无言之史”。

它可以表现文字所难以表现的事物。

校志中可以适当地配以图,可以使人耳目一新,一目了然。

校志中可以绘制学校平面图、比较图;尤其是利用现代照相技术,摄制各种图片,如学校校门图片、校舍照片、人物照片、师生各种活动照片等。

利用完美的图像和照片,反映和表述学校各方面的面貌与办学成就,做到图文并茂,不仅为校志增辉,而且能作传代的重要史料。

录:也叫附录。

它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于不够立传标准的人物和占有的人物事迹少而不够立传,但又应加以记述的,可以编制名录,或英明录;二是对不宜归类又需要记载的事物,可归为附录或杂记,如重要文件摘编、专题材料、文存等。

校志中的序言、凡例、跋、和杂记,是校志中的附属部分,但也是不可少的。

序言:也叫“前言”。

“ 序”通常以叙缘起、宣宗旨、作总评为得体,应该是一篇很精粹的很漂亮的用以交代编写背景、简明指导思想与作法、它是一部志书的头一篇文字,应当短小精悍。

一般序言往往请领导写,也可请与本校有关系的有名望的人写,如老校友、往届老校长、老教师等。

凡例:是说明本部校志的内容和编纂体例的文字。

如校志的内容与章节的安排,校志的结构与体例,有关校志中的一些资料数字的运用的说明等,总之对读者阅读时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以说明,对读者运用本书时可能遇到的困难给以指导。

文字必须力求扼要,做到有的放矢。

跋:也叫后记。

多数都是追叙编纂过程,对赞助人员表示谢意,对读者表示谢逊,向有识之士征求意见。

也应该写成一篇极为简要的文字,使人读后可以回味。

杂记:把不能入校志各部分的内容而又有必要记载和保存下来的有关资料列入杂记之中。

有的纳入“录”中。

有的不设杂记而设“重要文件摘抄”或叫“文存”。

杂记不宜多,所记内容应有史料价值和参考作用。

文件摘抄或文存,要注意挑选。

学校中重要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学校党政、工会对学校某一方面工作做出重要决策或进行改革的有关文件,与国内外或省市兄弟学校签订的友好协议,教师的重要学术论文,获得良好效果的公开课的教案等等,都可以纳入文存中加以保存。

四、校志的文体。

校志,属记实性的文体。

志者,记也。

它以记实叙事为己任,寓褒贬于叙事之中。

五、编写校志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过去史学家提出写史修志要“秉笔直书”,存真求实,对人对事,不作曲笔,不作虚亏,不作溢美和赠垢,不为亲者讳,一是一,二是二。

秉笔直书本身并没有错误,但在理解与运用上确实存在过一定的片面性,也容易导致客观主义的毛病,这对编写新方志是有害的。

因而,在1983年5月召开的全国县志座谈会上,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还是提“实事求是”好。

中国地方志领导小组副组长梁寒冰同志说:“春秋时期称董狐最为秉笔直书的人,其实也不是那么回事,在封建社会为王者讳,为尊者讳,我们今天也要有所讳。

不利于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就要讳,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不是客观主义者,不利于社会主义的就不能直书”。

梁寒冰同志还说:“‘文化大革命’能不能直书

我看不能,‘文革’期间的许多事不能写,那时的许多照片也不能登,我们应有所讳,任何社会,任何阶段都有所讳。

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维护人民的利益。

我们认为用‘实事求是’的提法好,不用秉笔直书这个词”。

实事求是,就是要真实准确地反映当时的历史,在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求”的过程,来达到“是”,引出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所谓“求”,就是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对社会的和自然的各种事物和现象进行分析、研究。

实事求是并不是说凡是历史上发生过的“事实”都可以入志。

一定要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透过现象探讨本质,取“是”而去“非”,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的就记,不利于此的就弃。

2、详今略古、突出时代精神的原则。

我们只要较多地翻阅一下旧志书,就会发现,它们记人载事的时间上,都是统合古今和详今略古的,这已经形成方志的一个传统和惯例。

统合古今、详今略古,是方志的一个共性。

我们编写校志,统一规定上限从建校之日写起,包括学校的前身,下限写到2012年底。

这就要求写清楚各个学校建校以来的沿革和发展。

对于一些老学校来说,就要写清几十年的情况。

但是,对几十年的办学过程,不能不分轻重地记述,各个时期不能平分秋色。

建国前的情况应当略,建国后情况应当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情况应当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情况应当详。

这个原则并不是因为过去的资料少、不好搜集才提出来的,而是从编写校志的目的出发提出这个原则的,这里所说的“略”,并不是说可以忽略不说,而是要求对解放前学校的情况作简要记述。

从实际出发,做到纵不断线。

对解放前的办学情况,也不是说可以不分内容,统统略写。

比如对于党在这个学校领导的学生运动,对于师生所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内容,不但不能略,还应该尽量作详细的记载。

对于日本帝国主义控制学校时所进行的奴化教育,也不应当略。

如果对这部分内容记述得过于简略,就不能很好地揭露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罪行,以激励学生为祖国而学习的热情。

校志的内容应当把重点放到建国以来的办学情况上。

这50年来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教育,有很大成绩,也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加以总结,从而作为进行教学改革、办出本校特色的借鉴。

50年来,我们学校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但是总的来说,是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

各校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中,经过师生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大批的有用人才,应当载入史册。

在编写校志时,必须突出时代的特点。

使别人看了这本校志,更加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不移跟党走,坚定改革的信心。

3、突出本校特色的原则。

方志,是记载一方之书的名称。

它以一定的行政区域作为其记述的范围。

方,即地方、区域。

志,是记载、记录、记事的文章或书籍。

顾名思义,校志就是记载一校之书。

有人把方志称作地方的百科全书。

那么,校志也应当成为一个学校的百科全书。

这就要求把学校沿革、行政、教育、教学、总务、勤工俭学等各项内容都包括进去。

但是,在进行全面记述的时候,必须突出本校的特色。

有的同志说,我们学校没有什么特点。

这是对本校缺乏深入了解、没有经过认真研究的一种看法,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

任何事物,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由于有它的特殊性。

如果这个事物没有自己的个性,它也就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

不论哪个学校,总有它特殊的地方,总有不同于其他学校的地方,这就是它的特色。

不过,各个学校的特色有多有少之分,有程度的差别。

如果校志不能反映出本校的特色,那么,这本校志就失去了它的价值。

4、述而不评、寓评于叙的原则。

述而不评、寓评于叙本来是个文体问题,我们作为编写校志的原则鲜明地提出来,并不是因为它的重要性可以同前几条原则并列,而是由于发现在编写校志的过程中,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常常被大家忽视。

一些校志的初稿,写成了总结报告,包括优点、缺点、经验、教训、今后打算等,一些学校的校志,写成了讲话稿,或者是学术论文、离开事实,空发议论,这种写法不合志体的要求。

什么叫志体呢

志体就是方志的文体。

这种文体要求志书朴实无华、不加雕琢、不发议论地载述当地的人、事、物,使读者一目了然就可以了。

翻看过去的志书,就会知道,述而不评,寓评于叙是志书的惯例。

《春秋左传》中有这样一段记载:齐国大夫崔杼杀死了他的国君庄公,齐国太史写到:“崔杼弑其君”。

崔杼对这个“弑”字很有意见,要太史重新写。

太史以职责所在,不同意改,崔杼就把他杀了。

太史死后,他的大弟继任,仍然书其事曰“崔杼弑其君”,崔杼又让他改,他仍不答应,因而也被杀。

后来,他二弟继任,也不肯改,他仍不答应,又被杀。

三弟再继任,仍直书“崔杼弑其君”,崔杼无奈,只好作罢。

这几任太史对崔杼杀国君的事都未作任何评论,只直书其事,就使崔杼恨之入骨,连杀三人。

可见,述而不评还是很有力量的。

述而不评、寓评于叙并不是客观主义的记述,述而不评也不是“述而不作”。

相反,我们编写“三新”的志书,必须要有鲜明的无产阶级立场、观点、评论、规律、是非、褒贬,都要寓于事实的记叙之中,切忌空发议论。

观点和材料的统一,思想性和科学性的统一,都体现在叙述的事实之中。

让记载的事实本身来体现编写者的立场、观点,体现是非功过、褒贬扬抑。

坚持让事实说话,坚持让资料说话,做到语不空发。

齐国的几任太史虽然都没有发议论,但他们用“弑”这个贬义词,来表述臣杀君、下犯上,就表明了这件事的性质。

在执行述而不评、寓评于叙,在事实的叙述中,一定要体现出这个“评”字,要通过对资料的选择、使用、表现出我们的倾向性,勇于揭示事物的客观规律。

凡需要归纳、综合,上升到规律的说明时,应当作出必要的归纳和综合,给予理论性的说明。

这种理论的概括,要建筑在充分叙述事实的基础上,要精当简要,“少而精”。

六、资料的来源。

一是文字记载的资料,如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收藏的各种文件、总结、报告、会议记录、章程、报纸、杂志、书刊等。

二是通过文字记录的口述资料,也就是通称的口碑资料,如访问录、回忆录、座谈记录、个人自述以及各种传说记录等。

三是实物资料,有文物、考古、图片、奖状、证明、证件等。

在这三种资料来源中,文字记载的资料是最基本的,是修志的重要材料,因此对文字资料要作重点搜集。

它包含哪些资料呢

1、档案资料。

它是政党、政府、社团、企事业等机构和单位归档保存,备用查考的材料。

这种材料是在实际活动中形成的,它是原始见证,是可靠性较大的材料。

这种材料,历史上各个时代都很重视。

在各级行政体制中,都设有档案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市、县都普遍地设立了档案机构。

2、报刊资料。

它是历史真实的或曲折的记录,所以资料比较准确。

从这些资料中可以取到有用的有价值的资料。

3、个人著述资料。

笔记、诗文、日记、回忆、调查等。

4、图像照片资料。

它真实地反映当时的情况。

资料多保存在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处。

这就要求编写人员善于分析,多方面搜集,对档案报刊中反映本校情况的文字应认真去查阅。

校志主要记述学校的历史和现状,因此它的文字资料来源主要在校内。

所以搜集资料要从校内开始,并把它作为重点。

学校文书档案保存资料最多,它记录了学校的各项活动和事件,可靠性大,应把它作为搜集的第一个目标。

其次,教导处是在学校校长领导下指挥全校教学活动的中心。

也是资料集存较多的地方,切不可放过,应是搜集资料的第二个目标。

再次,其他职能部门如教研组、校图书室、医务室、总务处、校办工厂等处,也存有大量资料,也应深入挖掘。

总之写校志要多方面搜集资料,不论校内、校外,力求收集得全面彻底。

搜集文字资料,要特别注重翔实准确。

有些文字资料价值大,需要录,就全文收入。

有的只需要摘录其中的一部分,就摘录一部分,并要标明“摘录”字样,以免误解。

有的不需要摘录,只记录原文大意,就转述大意,但要在抄件上标明“意录”字样,作为说明。

不论采取哪一种摘录方法,都必须忠实于原文,且不可断章取义,或改头换面,失去真实价值。

所谓口碑资料,就是通过调查或走访老同志而得来的口头资料。

这些资料是十分可贵的,必须认真搜集,因为这些老同志对历史事件身经目睹,是历史活动的见证。

那些历史较久的学校,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尤为重要,尤为迫切。

现在有些知情的老同志已年近古稀,应趁他们健在时,及早地把资料弄到手,切不可错过时机。

怎样收集这些资料

一般可采用访问和座谈的办法。

在访问或座谈之前,应先发提纲,做好准备,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搜集口碑资料一定要如实记录或录音,切实保证资料翔实准确,事后并要同本人进行核对。

口碑资料多凭回忆,难免与事实有所出入,往往需要佐证。

众口皆碑,多数可信;一人之言,就难以明断,还需要从多方面去加以对证。

写志切不可以“孤证”定论,以免失实。

宁可存疑待查,切不可妄言武断。

实物资料也是收集资料的重要来源。

如图书、照片、证件、奖状等,可以证明一时难以定论的问题。

搜集资料,在内容上,要求全、详、准、特。

所谓全,就是要求“纵不断线,横不缺项”,全面地历史地反映学校的历史和现状。

所谓详,是指叙事详详细细、清清楚楚、不遗漏、不丢项。

所谓准,就是资料真实、准确。

这是对资料的基本要求。

此外搜集资料要有重点,对反映本校特点的资料要特别予以重视。

搜集资料,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对同一件事往往有几种不同的说法,对几种不同说法都应搜集起来,然后再进行核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如果只搜集到其中的一种说法,便信以为真,就往往会失真,影响校志的准确性。

因此,搜集资料要重在多、博、全。

七、资料的整理 这是资料工作的第二步,编写一部校志需要大量的资料做基础。

一般地说,写一万字的内容,需要二十万字左右的资料。

学校历史较长,资料也就越多。

这大量的资料,不能杂乱存放,必须进行科学整理。

整理资料是资料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科学管理和正确使用资料的前提,不可没有。

如何整理,一般方法是填卡、分类、编号、收档。

填卡,就是把收集的资料来源、资料名称、资料时间、资料保存单位、卷宗号、作者姓名、摘抄人、核对人、摘抄时间、摘录内容等填卡,要一事一卡。

填写要及时,字迹必须清楚。

填卡之后,要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编号。

分类编号最好同“篇目”一致起来,以便于使用。

分类编号方法是:按资料的时间分期,在每一时期内可按资料的内容分类,类中再设目、细目。

期、类、目、细目均拟代号,这样一份资料有一个编号。

其次,再进行资料登记。

资料卡、资料目录卡、资料登记簿三者在内容、编号填写上不允许有差错,做到“三合一”。

最后按类存入卷宗,长期保存,以备查用。

上述方法是一般整理方法,各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其他科学实用的管理办法。

八、资料的辨析 这是资料工作的第三步。

资料既要广征博采,又要准确翔实。

不论是文字资料还是口碑资料,在使用前,都应辨析真伪,确定取舍。

如何辨析,一是对资料进行排列,分项对比研究,弄清人物、时间、地点和事情的原委。

二是对资料进行历史分析,看它是否合乎实际。

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资料,更应作历史分析,千万不可以讹传讹,遗误后人。

三是通过知情人进行核实。

特别是口碑资料,更应作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印证,以求准确无误。

对有质疑的问题,应该进行调查核对或找出旁证。

实在弄不清楚的材料只好存疑,对观点不同、说法不一的材料,未经核查之前,也不可入志。

九、资料的使用 这是资料工作的最终目的,资料的价值在于应用。

写校志用哪些资料,不用哪些资料,应以最好确定的校志篇目为依据。

凡是篇目需要的资料就用;不需要的就不用。

因此写校志对现有资料要进行筛选。

对资料要精选精用,不可堆砌资料。

第一、选择能说明学校工作本质的资料。

学校工作千头万绪,无外乎两个方面,学生工作和教师工作,总的目的是为现代化培养人才。

校志编写中要处处着眼于反映育人效果和过程的资料。

如制定过什么规章制度,进行过哪些教学研究,做过什么重大教学改革等,要因果一致、前后照应。

要注意选取最能反映学校发展变化过程和重大转折的资料;能够对师生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资料;选取与社会进步和两个文明建设有密切关联的资料。

第二、选择能反映学校特色的资料。

“特”,是对“普”而言的。

别人没有,我独有;别人没做,我已做;别人未成,我自成,这就是特,校志中一定要充分反映出来。

第三、选择能集中反映问题的典型资料。

典型是同一类型事物的代表,具有同类事物的共性,最能说服人,最能反映事物的本质。

比如写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可以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教研组,具有说服力的一个教学班,使人窥斑见豹。

选取典型忌“左视眼”,又忌“右视眼”,不能用特例说明全面,以假充真。

如有的学校不注意课堂教学,而热衷于搞早自习晚补课、开小灶、吃偏食等形式来提高教学“质量”,其结果确实地取得了考试分数的暂时提高,但由于这种手法,违背教学规律,以暂时假象掩盖着事实的本质,所以绝不能以此作为提高教学效果的经验记入校志。

总之,经过筛选要明确哪些是全面准确的资料,哪些是参考资料,哪些是佐证资料,哪些是可作记述经验成绩的资料,哪些可作记述失误教训的资料,以便编写时能得心应手地驾驭这些资料。

资料工作是修志工作的基础,贯穿修志始终。

搜集资料,整理资料,应用资料,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

在搜集和整理中,要为资料应用创造条件,而在应用时尚需进一步搜集和整理。

资料搜集人员必须熟悉篇目,总揽全局,心中有数。

资料工作不仅为现实编志工作服务,也要为未来事业发展提供资料和借鉴。

各校对已搜集到的资料,必须加以妥善保存,应借修志的机会建立起学校资料管理制度,使资料得到长期保存。

十、校志的行文规格 (一)文稿。

已定稿要达到“齐、清、定”。

“齐”指文稿、封面、图样、表格、照片等均无缺漏;“清”指文稿字迹清晰,对模糊不清、勾划、删改较多的地方,应当誊清;“定”指书稿已成最后审定稿,再不增删,修改要在最后一页写上“完”字,以防底稿丢失或相混。

稿纸要同样大小,同样规格。

要用钢笔写清楚,不要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二)文字。

文字必须工整、清晰,要用规范的楷书或行书,不要草写。

文稿用规范的简化字。

繁体字和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只有在做人名时可用。

(三)标点。

标点符号按《新华字典》(1997年修订重排本)附载的《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使用。

(四)词语。

所用词语都要合乎现代汉语语法规范,行文中不用方言土语,不用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语言,如:“有的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组织上”、“可能”、“兴许”等模糊语言。

用语要注意政策策略:“俄国十月革命”不能说成“苏联十月革命”;“清朝”、“清代”不能说成“满清”;“水泥”、“铁钉”不说成“洋灰”、“洋钉”;“日军、日本侵略者”不说“日本鬼子”;对蒋介石集团,1949年前称“国民党政府”,新中国成立后称“台湾当局”;“苏联”不称“苏修”;“朝鲜族”、“蒙古族”不用简称“鲜族”、“蒙族”,“回族”不称“回民”。

(五)名称。

同一名称文中不止一次出现的,要注意前后不统一的现象。

注意名称的变动,一些地点、校名、人员职务经常变动,涉及变动时要注意,原来是校长后来改任书记了就不能沿袭旧称校长。

副校长不能按口头习惯称呼写成校长。

使用省、市、地区地名要具体写明,如辽宁省、铁岭市不能用“本省”、“本市”、“我地区”。

文中第一次出现的区、镇、乡等名称,应在前面冠以市、县、区,如“铁岭市银州区”、“昌图县八面城镇”。

各种名称在文中第一次出现都用全程,如“共青团铁岭市委员会”,以后再用时可简称“团市委”。

所用简称必须为大家所公认:“市政协”(市政治协商会议),“全总”(全国总工会)。

不要生造难以理解的缩略语:如“农转非”(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挖革改”(挖潜、革新、改造)之类、科技术语、名词及名称,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以自拟或采用比较合理的暂用名词。

但在书稿中第一次出现,需在该名之后加括号注出相应的外文名词。

明清兵书的编纂,有哪三个方面的时代特点值得分析和总结

写在前面的话——山西阳城,我生活了二十年的地方,算是我的家乡么

但在我心中对那个地方有着深深的眷恋,又一个二十年的都市生活,也没有让我从心底将它淡忘……69年的六月初,十八岁的我,从海河之滨天津来到了山西阳城。

我不是做为知青来这里插队的,而是跟着承建三线军工厂的父亲,母亲,一家人来到阳城一个小山村的。

那时阳城没有火车站,我们在晋城八甲口下的车,当汽车穿行在盘山公路上,同行的一位大叔对我说:“丫头,从此天津的生活结束了。

”那语气分明带着些许的惆怅,可我却被眼前的景色吸引住了。

青山,郁郁葱葱;路边,山花烂漫,头上,蓝天白云,脚下,泥土芳香。

从小生活在天津的我那见过这些好景致呢

我和欢呼雀跃着……当我们来到工厂所在地时,也没感到了一丁点的陌生。

因为我们住的地方和在天津一样,虽然是一排平房。

见到的人,也是我们从天津老厂来的那些人,说的还是家乡话,吃的还是原来一样的饭,那时我觉得要比天津还好呢。

记得那时在天津也很难买到排骨,活着的大公鸡,猪肝,猪蹄的更是很少见,可在这却不一样了,我们不用起的很早去排队,也不用票,都能常吃到,只是青菜少,但管生活的同志会去到侯马,焦作采买,水果到太原用车拉回去。

我和同龄人在这里一起走上了工作岗位,一起度过了人生最美好的年华,一起在阳城的小山村安了家,二十年,经过我们辛勤的建设,我们生活的地方就像个村中的小城,花果山种着各样的果树,山脚下流淌着芦苇河的水,有商店,邮局,幼儿园,托儿所,两个学校,有蓝球场,图书馆,所有的孩子都是在那接受并完成了他们最初的教育和学业……所以当我看到《美丽家乡——山西阳城》这篇博文章时,就想转载在《听雨轩》。

告诉大家我曾生活在这个地方。

从我做博起“寻访三晋名人故里”就是一条主线,想让更多的朋友了解山西,热爱山西,向往着这个地方。

现在我转载到四十多位名人和他们的故里了,但没有一个是我曾经生活过的地方,只有下一位要向大家介绍的“陈廷敬”他的故里就是——山西阳城。

所以我先将这篇文章转载在此,以便让大家更多的了解这位“午亭山村”的主人。

美丽家乡——山西阳城 山西省的东南部,有一座小城,它位于太行山上,相连太岳山、中条山,气候宜人。

那就是阳城。

阳城县隶属于山西省晋城市。

它位于晋城的最南端,南与河南省的济源市相交,西与山西省沁水县相接。

阳城于西汉设县,古称“获泽”。

距今已有两千多年。

是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城。

阳城,古称凤凰城,为什么叫凤凰城,已无从考证了。

但是,据老人们讲,古时,阳城旧城酷似凤凰,凤凰头朝东,向着晋城。

尾朝西,对着沁水,两个翅膀向南 北。

是吃晋城,屙沁水。

只是,在解放阳城的过程中,古城遭到破坏,在十年文革中,做为破四旧的革命对象,旧城更是消失殆尽。

老人们说,由于县城的风水好、脉气好。

所以,阳城出了许多名震四方,流芳千古的大人物。

自隋朝科举以来,先后出过120余名进士,出过王国光、张慎言等4 位尚书和田从典、陈廷敬两位宰相。

铸就了“康雍盛时,名列三城”、“嘉道之际,风高五属”的历史辉煌。

在县城,至今还流传着“九凤朝阳,十凤齐鸣”的故 事。

这“十凤”全出在阳城县城北的一个小村,当时科举应试,全村共去了十位学生,应试揭榜,全村十位是榜上九位有名,惟独老师最看好的,最有潜力的学生榜 上无名,且不知去处,当地县衙和老师在伤感之余书了九凤齐名的门楼,在树起门楼之后,那位学生回来了,原来他被皇帝钦点为状元,参加殿试并陪皇帝用膳。

该 老师在经历了伤感高兴之际,又书“十凤齐鸣”,又做门楼。

结果,小村口,共有两道门楼,各刻有“九凤朝阳”和“十凤齐鸣”。

可惜,这也在文革中被毁,但 是,小村从此后就叫被做鸣凤村,流传至今。

老人们说,阳城可以有这么多的名人,全赖于我们的凤凰古城,全赖于阳城的脉气好。

其实,我认为,之所以有阳城如此的成就和阳城比较先进的生产力是分不开 的。

阳城是个多资源的地方,是个煤炭大县,就是现在,煤炭依然是我县的支柱产业。

从明初开始,阳城煤炭的开采业就很发达。

同时,在元初,我县的蚕桑种植, 冶炼铸造,陶瓷工艺位于全国之最。

阳城的产品数量多,质量好,销向各地。

对了,北京故宫里的琉璃瓦就是我们阳城产的。

所以,阳城的经济实力自古就很不一 般。

不一般的经济实力自然支持着阳城人的读书求仕。

同样,这个经济实力造就了阳城人好学的文化氛围。

在这种环境下,涌现出一大批能人志士,也就不奇怪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

老人们说的脉气好,风水好,也并不是胡说。

不是有个成语叫人杰地灵吗。

我们阳城人杰,地也灵。

阳城位于太行山上,自然该县也多山,多美 景。

随便走走,便可见青山翠柏,流水人家。

有人说,蜀道难,难于上青天。

我说,“阳城险,蜀道可比肩”。

记得有一回与阳城司机闲聊:“外地司机一到了阳 城,就不会开车,为什么,在外地是平坦大道,而阳城是弯多,坡陡。

在车上可以看见不远处的白雾飞过,不用开车了,走都能吓爬下”。

这个并非虚言。

记得一次 去山东回来在高速路上,看到了那里的海,看到那里的平川,曾是十分兴奋。

谁知,不久便已厌烦。

当车子驶入晋城地段时忽然看到路旁高山林立。

山峰险赫,道路 劈山而过,起伏不止。

车内一片感叹之声,竟有人哼起了《人说山西好风光》的曲子。

是的,阳城的风光美,美不甚收。

古人也说“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

阳城的山和外面的名山大川相比,不是很高,但是很美。

阳城的山,很多。

有名的有蟒河、云蒙山、九女 湖、析城山、小尖山、历山等,数不甚数。

无论夏秋,远眺群山,苍山如海,残阳如血。

来到历山或者羊柏山,我们站在圣王坪和舜王坪上可以感受着草原的心情, 古书上记载:“舜耕于历山,陶于河喾,渔于镬泽”。

呵呵,也许,我们坐着的地方就是舜或尧耕作的地方呢。

蟒河有“秀、险、幽、奇”四大特点,享有“北方小桂林”的美誉。

在蟒河,就想起了的《沁园春 长沙》里的一句来:看万山红遍,层林竟染。

是啊,面对着漫山红叶,残阳夕照,名贵的国家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兰草星散其间。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猕猴穿越其间, 娃娃鱼(大鲵)游在水中。

使人如入仙境,流连忘返。

如果来到阳城,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地方要去,那就是皇城相府。

它是清康熙年间的宰相,《康熙字典》的编纂者陈廷敬的故居。

相传,陈廷敬的老母年迈,可是想 看看雄伟的皇城。

无奈,岁数已大,儿子心疼老娘。

数日后做出个决定,要翻修府邸,让母亲不仅可以看到“皇城”,而且可以住在“皇城”。

于是,开始了修建 “皇城”,这件事情立刻惊动了朝野,康熙帝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爱臣会逾制修建,于是微服私访。

在陈廷敬的新城里,看到了高大的城墙和被城墙围着的内城、 外城还有河山楼,中道庄等。

只是,它们的规格很小。

同时,皇帝听到了陈廷敬孝母的故事,大受感动。

当即为陈府题词为“午亭山庄”,所以皇城又名午亭山庄。

说到皇城相府,我提一下皇城村的带头人,张家胜,他有魄力,有远见,有胆识。

当地村民都叫他张大帅,他农民出身,在改革开放初,他顶住内外压力,跑借贷、 请专家、要批复,在本村发展煤矿。

一九九八年,全村收入达6000万元,人均收入4000元,率先实现了全国小康乡镇之列。

一九九七年,他又一次顶住压 力,挖掘陈廷敬故居的潜力,开发了皇城相府旅游圣地,并邀请到《康熙王朝》、《别拿豆包不当干粮》等剧组在该地拍摄,造就了皇城相府的繁荣景象。

张家胜可 以说是阳城人实干苦干的一个缩影。

阳城的多山造就了阳城人的吃苦耐劳,也形成了阳城的秀美山河。

但是,也阻碍了信息的流通,影响了阳城的发展。

阳城有许多的特色土产,美味小吃包括更多的美丽地方未被外面所了解。

阳城的特产以山萸最为有名。

它产于风景区蟒河,微红,果小,味甜涩、可补肾、涩精,是不可多得的名贵中药。

此外,阳城县横河镇的核桃也深负其名。

它核大,瓤厚,能补脑益髓,早已远销海外。

对于阳城的地方小吃,我最喜欢的是烧肝。

它以鲜猪肝加佐料,用花油包卷,加料酒,姜、蒜、盐等物,经煎、蒸、炸等工序,最后达焦黄酥软。

出锅就可以闻到一 阵香味扑鼻,咬一口外焦里嫩。

沾上香醋,也可以加点蒜末,又解馋,又解酒,真是好吃。

除此外,阳城的杂格、煎饼、米羹等小吃也是让人过口不忘。

其实,阳城的山美、水美、小吃美,都没有阳城人民美。

阳城人民的质朴、好客,更是阳城的美丽风景线。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阳城人民欢迎着大家的光临。

(完)(下周我带大家走近阳城,寻访中国清朝康熙大帝的老师、《康熙字典》的总裁官、文渊阁大学士光禄大夫陈廷敬的名人故居,位于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皇城村的——皇城相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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