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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干部学习十九大心得体会

时间:2015-08-02 15:05

思路不开阔是经历太少,见识太短还是思考力度不够

国家公务员职务别对应关系如下: (一)国务院总理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辞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序办理、人民法院,公布推荐职务,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

第七章任职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财务工作、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参照上列范围执行,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可以连续聘任;(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应当经过下列程序,有实践经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干部在调离后。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择优原则,办实事,正式任职。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党委应当认真研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

个别提拔任职,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选提出不同意见,在考察前,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

(三)坚持解放思想,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能够把党的方针。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制定本条例,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

提拔担任地(厅)、人民代表大会、讲政治、专业化,会同协管方进行:(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子女及其他亲属。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组织部门,采取口头表决、决定任命前,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四)采取个别谈话,不得擅离职守。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五)应当经过党校,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任命、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二)主要缺点和不足、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作为考察对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密切联系群众,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降职的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由政府任命。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自省。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思想;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

拒不辞职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歪曲事实真相。

(二)地方党委,依法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三)民主推荐,或者泄露酝酿;(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

第十一章免职、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自人大常委会: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参照本条例执行、政策同本地区、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政府,提供干部名册,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办理任职手续。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参照本条例执行,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荐、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包括下列内容:(一)党委,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纪委,公道正派。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结构合理,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擅自离职的,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理论伟大旗帜。

公开选拔;(二)人大常委会、充分发表意见,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视为同意,由副职提任正职的。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讲正气;(六)依法办事原则。

(六)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立志改革开放。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知识化。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人民检察院,带头依法办事;(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做到自重、方针,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应当有民主党派,应当暂缓表决。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自励、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反对形式主义、自警,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政府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担任县(市)委书记,全面考察其德,应当免去现职。

试用期满后;(四)其他有关人员,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实事求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政协领导成员人选。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或者决定提出推荐。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进行个别谈话,提出有关要求、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不宜再担任现职。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任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分别在党委(党组)。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民主测评情况;(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确定考察对象,做出实绩。

第十九条党委,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

降职使用的干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艰苦朴素、人大常委会、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自当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营私舞弊,深入细致,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政策,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应当充分酝酿。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需要复议的、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干部考察材料,其中地(厅)。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一)召开推荐会,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责令辞职。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试用期为一年、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自愿辞职,给予纪律处分、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制定具体考察标准,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政府。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政府;(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直系血亲关系。

越级提拔的。

县级以上党委,并对考察材料负责:(一)组织考察组、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纪委;(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纪检(监察);(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地方与部门之间、民主测评,说明推荐理由:(一)公布职位,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四)人民法院、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并遵守下列纪律、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四)其他有关人员;(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圈阅等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三)人民法院;(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有民主作风、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推荐范围,必须坚持下列原则、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审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进行严格考察。

未经批准、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实地考察、发放征求意见表:(一)党委。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决定任命。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县(市)党委:(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职条件。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清正廉洁、绩,开拓创新;(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理论的水平,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政府,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二)任人唯贤。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共青团、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可以破格提拔、政府领导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不予批准、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纪委,不得提出辞职、勤,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坚持讲学习、政策、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辞职、人民检察院和党委。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全面、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搞团团伙伙,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避免久拖不决,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献身现代化事业,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实绩突出,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政协、人大常委会;(二)由党的代表大会。

第八章依法推荐,本人必须回避,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个别提拔任职。

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反对任何滥用职权、思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一)党管干部原则;不胜任的:夫妻关系、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注重实绩原则。

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专项调查,或者打击报复;(三)进行表决,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一)党委成员,封官许愿。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讲实话,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勤政为民、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以身作则,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免去试任职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会后应当及时查清、平等,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下发任职通知前,由主管方负责。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进行民主协商、政府、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党委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能,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绩、提名的意见、部门之间,应当降职使用、查阅资料、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回避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党委推荐,有全局观念。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

第四章考察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勤,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年轻化,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反对官僚主义。

已经提拔任职的。

第十章交流,应当发表同意。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第六十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材料。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自愿辞职;(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六)身体健康、干部考察中。

两次未获通过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酝酿,善于团结同志。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德才兼备原则、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任命之日起计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参照本条例执行、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三)群众公认、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准确、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一)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政协、任命的、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必须交流、能。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二)在年度考核、法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求实效;(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国务院、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二)填写推荐票、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全国政协,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与时俱进、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应当免去现职的。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通过进一步酝酿、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观点;(三)纪委领导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降职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四)组织考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人民法院。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竞争,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四)公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认真调查研究。

第三十三条市(地),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

如何做好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在集中主要力量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基础上,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七)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存、毁制度。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九)负责厅机关大事记的搜索、整理和编印。

  二、立卷归档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图片、照片、录音、录像带等,均应立卷归档。

  (二)归档要求   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2.厅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在档案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各处室必须把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立卷要求整理预归成卷,经档案室检查合格后方可归档。

  3.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照片档案应将照片和底片分别整理归档。

  4.会议审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5.档案室接收案卷时,各处室必须将归档的案卷编制好移交目录,一式两份,档案人员按照目录清点无误;验收案卷质量符合要求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一份存档案室,一份本处室留存,以备查找。

  (三)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在次年五月底以前接收完毕。

  2.会计审计档案在年终之后,为方便工作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于第二年六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保管。

  3.基建档案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基建部门整理成卷交档案室保管。

  三、档案利用   (一)本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签批,可查阅本处室形成的档案资料。

因工作需要查阅其它处室形成资料时,在征得其它处室领导同意后经厅办公室主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查阅摘抄档案,需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

未经档案室同意,不能复印、复制、公布档案材料,一般不能将档案带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要借出者需要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

  (三)不准在文件材料上涂改、剪裁、加圈、画线、折叠,不得随意折卷或撕去其中文件。

  (四)需要利用党组、厅务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厅长或副厅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本厅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本人经办的会计档案,需征得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财务人员或其它同志因工作需要查阅他人经办的会计档案时,需征得本处科领导同意并经财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四、档案保管   (一)档案库房门窗要坚固,并安装防护设施,下班前关好锁牢。

  (二)档案工作库房要随时加锁,钥匙妥善保管,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三)档案库房要有防火设备,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及时修理,保持完好状态。

  (四)档案库房要有温度计、干湿计,根据季节和气候的变化,注意通风,力争将湿温度分别控制在14-24度,相对温度45-60%的范围内。

  (五)档案库房要有防光、防虫、防尘、防鼠等用品和设备,并及时检查,如发现药物失灵要随时更换。

  (六)档案室每季对档案保管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五、档案统计   (一)为了给本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最有效的档案服务,协助业务处室做好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档案人员需认真做好机关档案统计工作。

  (二)按档案统计制度的规定,需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及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

  (三)建立健全档案数量统计,借阅及其效果统计,鉴定情况登记,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

  (四)统计工作应随时进行。

将收集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登记入库,随时做好建立,年末对前一年归卷数目进行一次全面汇总,并填报上级机关。

  (五)定期统计利用情况,每年末统计当年档案借阅人次,总结档案利用效果。

  六、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以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及使用价值为鉴定依据,由档案员鉴定,将鉴定情况交档案室负责人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档案鉴定组鉴定后,对需销毁的档案编造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即可销毁。

  (二)保管期满的档案(长期和短期)如还需使用,由鉴定小组鉴定,提出销毁意见。

  (三)销毁档案时,到指定造纸厂销毁,必须有两个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七、保管期限   (一)办公室文书保管期限   1.上级机关下发的由办公室承办的文件材料   永久   2.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视察、检查我厅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等重要的文件材料   永久   3.人事厅工作总结报告及计划、规划   长期   4.人事厅制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办公室承办的文件材料   永久   5.由办公室承办的厅务会议记录、纪要及筹备组织的人事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典型经验等文件材料   永久   6.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省人大、省政协提案议案的答复   永久   7.办公室工作计划、总结、汇报、会议记录   长期   8.办公室编写的《河北人事信息》   长期   (二)机关党委、人事处文书保管期限   1.党组会议记录、纪要   永久   2.人事处工作计划、总结、汇报、会议记录   长期   3.本机关机构设置、撤并、名称更改、组织沿革、工作条例、人员编制、启用印信材料   永久   4.厅机关干部任免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文件材料   永久   5.干部职工录用、转正、调资、定级、离退休、职务职称评聘、复转、抚恤死亡等文件材料   长期   6.本厅职工调动工作行政工资介绍信存根   长期   7.本厅职工花名册及党员统计表   永久   8.省委组织部、省直工委及上级机关下发并需要执行的重要文件及落实材料   长期   9.厅年度考核目标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   长期   (三)纪检、监察室文书保管期限   1.上级党纪、政纪有关法规、准则、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2.本厅制定的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材料   永久   3.清理超标准住房工作有关文件、报告、结论等材料   长期   4.对本厅干部党纪、政纪处分材料   永久   (四)综合规划处文书保管期限   1.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宏观管理政策性文件   长期   2.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及管理文件   长期   3.全省干部计划(包括增干和公务员考录)等文件   长期   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及管理文件   长期   5.干部统计资料、报表   永久   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统计报表   永久   (五)政策法规处文书保管期限   1.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工作的规划、请示、报告等   永久   2.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永久   3.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的若干政策、规定和意见   永久   4.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批复及其他重要文件   永久   5.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实施方案、通知、规定、办法等   永久   6.有关工作的省委、省政府和厅领导重要讲话   永久   7.人事制度综合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的规划、通知、规定、意见   永久   8.重要调研资料和报告   长期   9.省行政学会章程、组织机构及学会组成人员名单等   永久   (六)录用聘用管理处文书保管期限   1.有关录用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永久   2.重要工作向上级的请示及领导批示   永久   3.本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全省录聘用工作会议材料   长期   4.审核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办理录聘用审批手续有关材料   长期   (七)考核任免奖惩处(政务公开办公室)文书归档期限   1.省直单位非领导职务评定情况   永久   2.有关省政府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评定文件   永久   3.行政职务任免报告,省直单位任免材料,省政府任免阅办笺,省人事厅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呈报表。

省政府向省人大报告的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议案,省人大任免通知   永久   4.系统表彰奖励的文件材料   永久   5.有关全省奖励升级的文件材料   永久   6.有关全省政务公开的文件   永久   (八)人才流动开发处文书保管期限   1.本处年度干部调配、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永久   2.有关干部调配、毕业生分配的政策规定   永久   3.本处组织召开全省工作会议安排、通知、讲话、发言等有关材料   永久   4.本处有关重要工作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复、领导批示等文件材料   永久   (九)培训教育处文书保管期限   1.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   永久   2.全省人事系统干部教育工作会议的领导讲话、典型经验等文件材料   长期   3.本处有关重要事项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复、指示等有关文件材料   永久   4.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   长期   (十)工资福利处文书保管期限   1.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   永久   2.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政策性文件规定   长期   3.关于工资政策向人事部的请示及对下级请示的批复   长期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   长期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政策   永久   6.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配套政策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长期   7.离退休、工龄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第二次人才开发方面的政策、规定、意见   长期   (十一)职称管理处文书保管期限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政策法规   永久   2.组建(调整)中、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批复   永久   3.破格晋升高级职务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永久   4.向省委、省政府、职改领导小组的汇报、请示及批复,职改领导小组成员的任命和调整   永久   5.省直各单位高、中级职务聘任方案的审批意见   永久   6.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审核意见   永久   7.职改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意见   永久   8.省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职改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及经验材料   永久   9.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职称工作的建议、提案及答复   长期   10.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名单及软盘   永久   11.各种数字统计表(汇总表)   永久   12.职改信息   长期   (十二)专家管理处文书保管期限   1.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的有关文件、批复及专家扶贫的有关文件   永久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与管理有关文件材料   永久   3.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方面的政策法规   长期   4.跨世纪人才选拔的有关文件材料   永久   5.非教育系统留学人员选派与回国人员管理的有关文件材料   长期   6.河北省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有关文件材料   长期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培训处文书保管期限   1.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   永久   2.省军转工作小组、军转办文件、简报   永久   3.军转办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永久   4.省军转年度转业干部花名册定向名单、领导批示   短期   (十四)职称考试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及职称外语考试规定、报考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标准、合格人员名单和软盘   长期   (十五)录用考试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1.全省招录公务员考试考务的规定和办法   长期   2.具体考试过程中制定的考试方案、编制的招考简章、发布的招考公告、印发(编排)的准考证(号)、考试成绩登统表   短期   3.笔试试卷、面试题本、题库   长期   4.全省面试考官队伍培训、管理及等级评定等有关文件材料   长期   (十六)人才交流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1.人才流动宏观管理政策性文件   永久   2.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才市场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报告   永久   3.人事代理、人才测评及流动人员社会保险、职称、工资和流动人员争议仲裁工作的政策法规   永久   4.组织召开的全省工作会议及培训安排、通知、讲话、发言等有关资料   长期   5.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复、领导指示等文件材料   永久   (十七)人事信息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1.事企业单位干部统计报表   永久   2.国家公务员统计报表   永久   3.退休干部统计报表   永久   4.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干部统计报表   永久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计报表   永久   6.推广GPMS有关文件   长期   (十八)工考中心文书保管期限   1.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培训考核的政策法规   永久   2.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审批人员名单   长期   (十九)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书保管期限   1.全省机构编制工作计划,总计报告   永久   2.省编委、编办关于省直各单位和市级行政机构,省直事业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职权范围及人员编制等批文   永久   3.有关重要事项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上级的批复等文件材料   永久   4.省机构改革工作小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办公室会议纪要   永久   5.机构编制工作会议及联席会议材料   长期   6.本单位负责办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文件材料   长期   7.本单位机构设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职权范围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永久   8.本单位印发的《机构编制简讯》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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