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忏悔录心得体会
学习违纪违法忏悔录心得体会通过学习违纪违法忏悔录,使我深深地体会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
看到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在被审查期间所作的反省和悔罪记录,看完了这些领导声泪俱下的忏悔,心中颇有感触,下面谈谈学习心得体会。
一、理想信念是防腐拒变之根本 通过部分干部的“东窗事发”不难看出,那些之所以成了阶下囚,究其原因,根源在于理想信念的动摇。
平时,他们淡化了理想信念的自我教育和学习。
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
结果,自然地就肆无忌惮地受贿、贪污。
从这些人不难看到,理想信念动摇的危险性。
二、工作作风过硬是防腐拒变的内在要求 没有过硬的工作作风,就很难经得起现实对你的综合考验。
工作作风是一个人思想的外在行为表现。
光有好思想而不去身体力行不行,只有去做了,才能真正实现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人生价值。
作风不过硬,就容易为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名利所诱惑。
一些党员干部就是作风不过硬而被别有用心之人牵着鼻子下水。
于是,总是会上谈廉政,会下收好处费。
只有从严要求本身和身边的人,建立起坚定的工作作风,才能经得起各种考验。
三、廉洁自律是约束保护自我的真正法宝 从干部保护的角度讲,廉洁自律是干部防腐拒变的法宝。
作为一个干部,只有从严要求本身,才能经得起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的诱惑。
从领导岗位到阶下囚,无不说明一个人在岗位上自制力的重要性。
从小贪到巨贪,从小贿收礼到大贿
谁有不少于1500字的学法心得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你们好高兴也非常感谢领导我这次宝贵的机会与大家交流关于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我主要是从法律的历史渊源以及总体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的情况做一个总结,重点说说自己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首先第一点,简单说一下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
我国的法律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处于奴隶社会,所以当时的法律神权色彩极为强烈,到后来的封建社会,重刑、严刑思想占了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残酷,例如我们都知道的中国历史上最严酷的死刑-凌迟,就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宋朝,到清末变法,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始,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体现了废除旧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
而在我们所处的当代,我们所说的法律,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权利、自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性的、惩戒性的条文。
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第二点,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自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构成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
这7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就是有这七种部门的法律构成,但是在谈到对我国法律体系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时,社会上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创设权利义务规范,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则是为实现法律所创设的规范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不能看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点说说我的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收获很多,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
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觉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
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
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
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
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
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
第三,就是: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
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尤其是今年年底,我市县乡两级人大将面临换届选举,其中就要用到《选举法》、《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知识,我觉得这对我们这些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次考验,我们应该在干好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开始之前,最大限度的把准备工作做好,我觉得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做: 第一,尽快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查找并学习往年换届的相关资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将程序搞明白之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画一个流程图,这样就对以后的工作进度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对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看,而是应该将法律脉络和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条理的整理出来,记录到笔记本上,在日后工作中多学多看,这样才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第三,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应该突出重点,例如,今年的换届选举将与往届不完全一样,因为我国在04年对选举法、组织法都作了一定修改,因此,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这些法律被修改的地方,把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找出来,加以对比,加强理解,加深印象,只要这样才不会出现因为在工作中照搬往年做法而导致工作失误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成为领导的好助手
以上是我考讲的内容,谢谢!
怎样写学法笔记
学法笔记之一---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1.专门的行业,专业化的工作。
2.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3.由此可见,法律是独立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方法、法律思维的特点——忠于法律:1.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2.以法律为依据。
3.要通过法律程序。
三、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分为三类:1.从法的自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是规则、命令、判决或预测。
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归结为精神力量,神的意志、人的意志、正义的思想。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把握法律。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隐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才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四、法的本质具有:1.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通过一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官方文件公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2.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3.物质制约性,法律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立法者并非是在创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时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五、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
大学生怎样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大学生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
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
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
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如校规、道德、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礼仪习惯等,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
然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互相看不起对方;或者漠视对方权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被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
例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恶性杀人案件,还有发生在北京动物园的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的“泼熊事件”等。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会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
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
有关环境保护的感想怎么写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员会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
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人民警察盘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节 各种卧位一位的性质1、卧位 主动卧位指患者自取的最舒适的卧位2、被动卧位 被动卧位是指患者无力变换卧位而需由他人帮助安置的卧位。
3、被迫卧位 被迫卧位是指患者为了减轻疾病所致的痛苦或因治疗所需而被迫采取的卧位。
二、常用卧位(一)仰卧位1、去枕仰卧位 适用范围:昏迷或全身麻醉未清醒的患者,主要为避免呕吐物误吸到呼吸道而引起窒息或肺部并发症患者。
2、中凹卧位 适用范围 :休克患者。
因为抬高头胸部,有利于保持气道通畅,改善呼吸及缺氧症状;抬高下肢,有利于静脉回流,增加心输出量。
3、屈膝仰卧位 适用范围:胸腹部检查时,可使腹肌放松,便于检查;行导尿术及会阴冲洗时,便于暴露操作部位。
(二)侧卧位 适用范围:灌肠、肛门检查、及配合胃镜、肠镜检查等。
臀部肌肉注射。
(三)俯卧位 适用范围:腰、背部检查或配合胰、胆管造影检查时。
脊椎手术后腰、背、臀部有伤口,不能平卧或侧卧的患者。
(四)半坐卧位 适用范围: 腹腔、盆腔手术后或有炎症的患者,心肺疾病所引起呼吸困难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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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期体质虚弱的患者。
(五)端坐位 适用范围:心力衰竭、心包积液及支气管哮喘发作的患者。
(六)头高足低位 适用范围:颈椎骨折进行颅骨牵引时作反牵引力。
减低颅内压,预防脑水肿。
(七)头低足高位 适用范围:肺部分泌物引流,使痰易于咳出。
十二指肠引流术,有利于胆汁引流。
下肢骨折牵引。
利用人体重力作为反牵引力。
妊娠时胎膜早破,防止脐带脱垂。
(八)截石卧位 病人接受会阴、阴道、子宫颈及肛门部位的检查、治疗、护理或手术。
(九)膝胸卧位 适用范围:作肛门、直肠、乙状结肠镜检查及治疗。
矫正子宫后倾或胎位不正。
三、协助病人更换卧位(一)协助患者翻身侧卧1、方法(1)一人协助翻身法 先将枕头移向对侧,然后将患者肩部、腰部及臀部移向护士侧床缘,再将双下肢移近并曲膝。
一手托肩 ,一手托膝,轻轻将患者转向对侧,使患者背对护士。
(2)两人协助翻身法 两人站在床的同一侧,一人托住患者颈肩部和腰部,另一人托住患者臀部和膝下部,两人同时将患者移向近侧。
(3)轴式翻身法:患者去枕仰卧,护士将大单铺于患者身体下。
三名护士站于病床同侧,分别抓紧靠近患者头、肩、腰、髋及双下肢等处的大单,将患者拉至近侧,拉起床栏。
护士绕至床另一侧,三人分别抓紧患者近侧头、肩、胸、腰、背、臀及双下肢等处的远侧大单,同时将患者整个身体以圆滚轴式翻转至近侧,使患者面向护士,放枕头于近侧。
(二)协助患者移向床头法1、目的:协助滑向床尾而自己不能移动的患者移向床头,恢复正确而舒适的卧位。
(1)一人协助移向床头法 患者仰卧屈曲,双手握住床头栏杆,双脚蹬床面。
护士一手放于患者的肩部,一手放于臀部。
(2)二人协助移向床头法:患者仰卧屈膝。
两人分别站在床的两侧,交叉托住患者颈肩部和臀部,同时抬起患者移向床头。
(四)保护具的应用保护具是用来限制病人身体或机体某部位的活动,以达到维护病人安全与治疗效果的各种器具。
(一)适用范围1、坠床机率高的患者 如麻醉后未清醒者,意识不清、躁动不安、失明、痉挛或年老者。
2、儿科病人 凡未满6岁的儿童,因认知及自我保护能力尚未发育完善,无法完全了解护理人员及家属的解说,易致坠床、撞伤、抓伤等意外或不配合治疗等行为。
3、精神病病人 如躁狂症者、自我伤害者。
(二)使用原则1、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使用保护具的原因、目的和方法,以取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及配合,注意保护病人的自尊,严格掌握保护具的使用指征,一般只能短期使用。
2、预防被约束部位发生血液循环障碍或皮肤受损3、约束时应注意维持病人的肢体功能位置。
4、确定病人可以随时呼叫护士,呼叫器开关放在病人手可触及处。
5、记录使用保护具的原因、目的、时间,每次观察的结果,执行护理措施情况及解除约束的时间。
(三)保护具的常用方法1、床档 保护病人以防坠床。
2、约束带 用于保护躁动患者,限制失控的肢体活动,使病人免于伤害自己或他人。
3、支被架 用于肢体瘫痪或极度衰弱者,防止盖被压迫肢体而造成不适或影响肢体的功能位置造成永久性的伤害如足下垂、足尖褥疮等。
也用于烧伤病人的暴露疗法需保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