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在调度室会议上观看了省厅制作下发的典型水害事故案例、四川桃子沟煤矿“5· 11” 瓦斯爆炸事故案例等安全生产事故教育片,并浏览了由安监部搜集整理的《吉林省吉煤团体通化矿业团体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 29”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抹不往的痛走不完的路—吉林省吉煤团体通化矿业团体公司八宝煤矿“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周年祭》等事故教训文章,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事故暴露出来的题目是:只顾利益,违章、麻痹、不负责任、蛮干,没有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快当,存有侥幸心理,怕麻烦。
这就造成了煤矿惨烈的重特大事故,给国家、人民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给遇难职员家属带来没法抹往的伤害。
惨重的教训让我深入的领悟到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公司定要引以为戒,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建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果断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建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建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业绩观,认真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摆正生命与生产、生命与矿井、生命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以安全为条件和保障,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和企业的发展。
关于安全的心得体会500~600字
谢谢
只 有 用 才 能 安 全 在我们日常的生,人们对任何一项工作的工作态度都有主动和被动之安全工作也不例外,所谓的“我要安全”,我的理解就是主动安全,是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
为什么集团公司党组要把“我要安全”这项活动提高到如此高的地位去宣贯并抓落实
从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大型事故的原因上即可看出来,这些事故之所以发生排除管理因素外,主要的原因仍是人的不安全因素,尤其是人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造成的。
所以,我认为要把我要安全这项活动落到实处,以下三个关键环节还要重点把握。
1、要真正理解安全是什么,只有理解才会力行。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
从人文关怀上讲,安全是一种仁爱之心。
讲安全就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要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安全不仅牵连到自己,而且还可能危及到他人,自己出事儿,如果有机会,会遗憾终生。
但由于自己的失误而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或死亡,说严重点儿,这就是犯罪,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
所以说,对自己、家庭,安全是一种责任;对企业,安全就是效益;对社会,安全是一种义不容辞的义务。
2、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HSE文化建设和持续的有效的安全意识培养是保证“我要安全”的长效机制。
从事故形成的因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方面来分析,尽管有时不安全因素较多,但只要这些因素不同时存在,不同时起作用,那么事故也就不会发生。
在事故致因论中,骨牌论强调的是,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链条中,只要消除其中一个,就会杜绝事故的发生;而轨迹交叉论说明的是,只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交汇在一起时,才会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这两种理论的共同启示是:要防范事故的发生,不一定所有的不安全因素都要消除,关键要消除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抓住关键,切断事故链条中的一环,达到实现有效防范事故的目的,做到事半功倍。
所以,要想有效地预防事故,必须对上述两大因素分别加以控制。
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安全投入进行技术改造、更新,消除隐患,达到本质上的安全,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则必须通过安全培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来实现。
意识是一种长期不间断的心理现象,除了制度的约束,更多的还需要靠长效的氛围、环境去培养和造就。
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忠在搞好安全工作中强调五要素,第一个要素就是创建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是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安全文化的意识和理念最终体现于行为中。
我们回顾一下美国9.11事件,它创造了世界上两个奇迹,一是上万人在楼内办公,灾难发生时只死亡3600多人,且大部分是救援人员;二是仅用了7天时间就恢复了整个金融秩序。
这说明美国国民受到了良好的安全意识教育。
今年的“5·12”汶川大地震中,其中桑枣镇出了一位英雄的叶校长,由于他们的学校处于地震带上,几年如一日,他坚持让学生和老师进行地震紧急疏散演练,地震前,疏散的速度由原来的半个多小时无序疏散缩短到仅有三分钟左右的有序疏散,就是这短短的三分钟,使该校师生在这次地震中无一伤亡。
这也充分说明了良好的安全意识是要在持续不断的培训中才能锻炼出来。
从日常安全意识教育细节上看,美国杜邦公司教育员工铅笔不得笔尖朝上插放,员工下楼必须扶楼梯扶手,过马路必须走斑马线,打开的抽屉必须及时关闭等等,就是这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构成了杜邦公司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3、扎实的危害辩识能力和HSE基本技能是实现“我要安全”的基础。
伤亡事故的发生,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其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减少伤亡事故的主要措施,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教育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我认为两点非常重要,一是我们的职工能从他工作的环境中动态地把危害因素辩识出来,二是他能够熟练采取消减风险的措施。
如在某集团车间的一个角落,因工作原因,工人需要爬上爬下,因此,放置了一个活动梯子,用时将梯子支上,不用时就把梯子移到拐角处。
为了防止梯子倒下砸着人,工作人员特地在梯子旁挂了一个警示牌:“请留神梯子,注意安全”。
这件事谁也没放在心上。
后来外方来了一个参观团,一位专家提议将小条幅改成“不用时请将梯子横放”。
同样是9个字,这一改,效果大不一样。
这两个条幅都在讲注意安全,区别在于:前者仅仅是提醒,后者则是把潜在危险彻底消除。
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
安全工作只有靠大家共同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只有大家群策群力,对自己分管的设备、工作场所如有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建议并提出风险削减的措施,直至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才能真正做到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隐患,实现企业生产的本质安全,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我要安全”活动的目的
《违章作业害人害己》心得体会
《违章作业害人害己》心得体会近日,根据公司安排,安监站组织全体员工观看了《违章作业害人害己》警示教育片,短短的半个小时,让我们切身感受到了事故的无情,遇难者亲友的悲痛和肇事者的悔恨,震撼心灵,发人深思。
三场悲剧发生的场景虽然不同,但都指向了同一个源头——违章作业
警示教育片中,一幕幕惨剧告诉我们:“十次事故九违章”,“三违”不除,事故不止。
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制止并杜绝“三违”行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正常秩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
要杜绝“三违”行为,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为何会出现“三违”行为。
这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侥幸心理,冒险蛮干,投机取巧。
侥幸心理源于“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的“三惯”思想,危害性极大,影响范围极广。
别人以前就是这么干的也没出事,我这样干过好几次了不照样没事,诸如此类的想法、经历,麻痹着岗位工的内心。
于是,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进入受限空间不佩戴防毒面具,动火前不进行气体分析等等“三违”行为就会屡禁不止。
一次两次没事,但幸运之神不会永远眷顾你,只要工作中‘三违’行为不除,下一个伤亡的人可能就是我、就是你、就是他。
为克服侥幸心理导致的违章行为,安监站定期组织全员参加安全培训,让员工了解到事故导致的惨重后果,给亲人、家庭带来的沉重灾难,利用亲情的纽带,提高员工自保、互保、联保安全意识。
公司各级领导更是利用安全办公会、早调会等时间不厌其烦地天天讲、班班讲,在中夜班等薄
铁路安全心得体会
铁路安全安全文章提前做“安全第一 预防为 安全生产依靠谁路工人
以史为鉴知兴衰;以人为鉴,可明得失;回顾自建国以来铁路发生的重大事故,共计二十八起。
胡锦涛严厉批评某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
安全是什么
安全就是一种责任,就是一种使命,数以千万计的旅客把人身安全交给我们,国家把上亿财产安全交给了我们,作为车辆段职工,我们只有凭借自己的业务技能和强烈的责任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来认真检修车辆。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可见安全生产有多么的重要,什么是责任
对家庭而言我们是顶梁之柱,对铁路而言那是万千生命的保护神。
我们分内的工作就是干好本职工作,这样才是一名真正的铁路职工,可能在现实社会人的眼中,我们是那么的无能,我们没有节假日,没有休息日,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安全是什么
安全就是我们对工作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安全对我们铁路行业来说放在首位,我们经常讲“安全第一”这就是我们的态度,也是我们的原则,安全是我们取得效益的前提,安全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就要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不重视安全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
我们不能把安全第一只放在口头,只做成标语,只写进课本,我们要在思想烙上安全第一印记,在做每件事前都要考虑安全,在工作中时时刻刻不忘安全。
安全是什么
安全就是一种经验。
每出一个事故都能总结出教训,这些教训就成了我们的规章,血的教训换来了我们的规章制度,我们是靠规章制度来保证我们的安全,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人类之所以不断的进步,就是人类关善于总结、并从总结中得到进步。
安全是什么
安全就是一种荣誉。
对于铁路行业来说,安全就是一种荣誉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旅客们选择自己的出行方式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安全,我们铁路企业就是抓住了安全,才赢得了市场,取得效益,这是我们铁路行业共有的荣誉,我们铁路以安全、正点、优质服务在国人面前也出尽了风头,功劳的取得也和和位默默无闻、呕心沥血、谨慎细心,风里来、雨里去密不可分。
追根结底,安全生产就是我们铁路的命根子,我们马上都要奔赴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上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种种困难,吸取别人的教训,遵章守纪、严格把关、搞活好自控互控,从工作中的每一分钟入手,从每一趟进库列车的安全入手,让我们晴天一身雨,雨天一身泥的劳动果实不被安全事故窃取。
安全事故的警钟时刻在铁路工人耳中回响
安监局检查安全从哪几方面
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班组、员工及每个环节,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落实,关键和危险部位是否有警示标示标牌,是否经常进行安全自查,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整改等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怎样的罚款
是这样规定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有安全生产管理职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 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加油站安全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中石化安全站安全检查内容一、基础安全管理 一)人员配备和持证 1、检查内容 (1)加油站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属于在册员工,并持证上岗。
2、检查方式 查看员工档案、任命文件和培训记录,核查所持证书。
(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 1、检查内容 (1)是否颁布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张贴上墙; (2)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油站设备管理和保养制度、外来车辆加油卸油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制度等); (3)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各种台帐。
2、检查方式 (1)抽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种制度、操作规程; (2)抽查各种台帐。
(三)应急救援预案 1、检查内容 (1)有无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2)是否根据演练结果,适时修编应急救援预案。
2、检查方式 抽查预案及演练记录。
二、现场安全管理 (一)现场布局 1、检查内容 (1)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2)架空通信线路和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加油站; (3)加油站内的各种设施(如: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变配电房、密闭卸油点、站房等)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4)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明确指示标识;(5)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其宽度不应小于1.2m; (6)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二)检测、报警系统 1、检查内容 (1)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2)对设在水源保护区内及建在地下建筑物上方的埋地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检测设施。
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三)工艺、设施安全 1、检查内容 (1)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2)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3)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 (4)汽油罐车卸油应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5)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6)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管口高出地面4m。
若沿建筑物向上敷设时,应高出建筑物顶面1.5m以上。
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四)防火安全及消防设施 1、检查内容 (1)通气管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2)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所设置的罩棚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3)加油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a.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 b.埋地油罐须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c.一、二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须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4)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五)电气安全设施 1、检查内容(1)一、二级加油站的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2)加油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节能型照明灯具; (3)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且不得与油品、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六)防雷、防静电措施 1、检查内容 (1)油罐必须有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2)加油站的防雷、防静电接地,必须定期检测,并在有效期内; (3)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业管道之间以及法兰与法兰之间相互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4)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及查验相关检测报告。
三、作业环境管理 1、检查内容 (1)加油站场地应平整,无积水、无积油,无任何障碍物; (2)加油站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 (3)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排水管道; (4)加油站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5)站内停车场及道路路面不应为沥青路面; (6)站内的沟、坑应有盖板盖住。
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四、守法安全管理 1、检查内容 (1)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加油站或违规搭建加油、储油设备、设施; (2)不得建经营性住宿、餐饮和娱乐等设施; (3)不得擅自启用已经被有关部门封存的设备、设施。
2、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