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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心得体会

时间:2019-12-24 21:26

FIDIC合同的特点

工程师必须是一种复合型人不仅要有较强的专业,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较高的政策水平,较高的交流沟通艺术,良好的品德,能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而且要能够组织协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国际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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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探讨 1、引言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自80年代初期实行改革以来,在建立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体制上,在推广以应用FIDIC合同条款为核心的工程管理模式上,取得了一系列较大的成绩。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现行的水利水电建筑承包市场运行还远不够有序和规范;业主单位在此市场条件下占有绝对的市场主动权,影响了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施工企业改革时期各种显现的矛盾迫切需要施工合同来缓解,所以,施工企业为迎合业主单位取标的意向,普遍低价投标以增加中标的机会(在一些由地方投资的中小型工程上,甚至出现了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

在此情况下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若按常规的施工工艺和项目管理方法,必将难以获得理想的利润额,甚至连预期的亏损都很难弥补。

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成本可分为两部分:施工成本(具体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和经营管理费用(具体包括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其中施工成本一般占合同总价的70%以上,所以,施工成本是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

通过施工成本控制,可以促使项目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支出;可以分析和考核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计划消耗情况,挖掘降低施工成本的潜力;可以为企业投标和经营管理提供决策和预测的依据。

然而,在实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中,施工成本控制是相当复杂的。

因为水利水电工程一般施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技术条件复杂,产品单件性鲜明,不可能建立和其他制造业一样的标准成本控制系统;而且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是临时组成的,施工人员中民工较多,施工区域地理和气候条件一般又不利,这使有效地对施工成本控制变得更加困难。

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毕竟有其内在的规律,只要我们科学地组织和规划,采取适当的控制标准,严格地按规章实施,施工成本控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施工成本的控制必须以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2、施工成本控制的实施步骤 2.1制定施工成本控制的标准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类型和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采取合适的施工成本控制措施,制定可行的控制标准。

这个过程是整个施工成本控制的关键,其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施工成本控制的效果,甚至影响整个工作的成败。

2.2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记录应建立在仔细观察的基础上,对记录的内容要求详细又完整。

它涉及到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施工工艺、现场管理、工作面情况、场地布置和施工准备等项目;也包括资源的数量、类别,人工和施工机械进退工作面的时间、休息或闲置时间,以及设备的保养、维护时间等内容。

这一过程是施工成本控制的基础。

2.3对记录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 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记录的内容进行加工处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并对原始资料仔细地审核,对整理的资料进行事后的结构性、及时性、计算和逻辑检查,使成果成为能反映施工和管理水平特征的资料。

然后用适当的控制标准与整理的资料相比较,并结合实际施工和管理中的情况,撰写出施工成本统计分析报告,对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

2.4落实报告中的措施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即对报告中成功的经验进行广泛地推广;对存在问题的环节及时地监督改正。

3、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 3.1合同施工成本控制标准 合同施工成本控制标准是以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施工成本作为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

由于这套标准以合同为基础,适用性较强,在很多项目管理中被使用。

合同价作为限制成本价,经常被切块或按工序进行分解,以切块价和工序单价为各施工队和部门的承包指标。

这种倒逼的方法将施工成本控制在一个“封闭”的范围内,迫使各核算主体都自觉地采取适当的手段降低单位施工成本。

但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或施工企业投标中熟练使用一些技巧(如不平衡报价),使整个合同中或某些单价的施工成本低于施工企业相应的实际施工成本,造成核算主体在施工和管理方面虽然付出极大的努力,可承包指标却是一个无法降到的目标。

这种情况下合同施工成本作为标准发挥的作用将极其有限。

为此,一些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即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综合评价和单价平衡,以调整后的可行价作为实际施工成本控制的标准(这种做法有时会造成较大的工作量)。

3.2预算定额控制标准 预算定额控制标准是从水利水电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统一预算定额作为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

由于它反映的是本行业的平均水平,即使施工企业在投标和项目管理时对其作出一定调整,也不能准确地反映具体单位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

一般来讲,当前的市场竞争价大大低于预算定额编制价,纯粹按照预算定额水平作为标准进行施工成本控制的实际意义并不大。

但是,我国当前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仍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专业的咨询市场还不够发达,在这种情况下,预算定额是国家对工程造价合理与否判断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也必然以此来控制工程造价;同时,对一些施工承包合同价低于成本价或大大高于市场价,而施工企业又没有可参照的企业定额的合同工程,将不得不选择预算断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也必然以此来控制工程造价;同时,对一些施工承包合同价低于成本价或大大高于市场价,而施工企业又没有可参照的企业定额的合同工程,将不得不选择预算定额作为施工成本控制标准。

所以,一些施工企业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予以调整,以调整后的实物消耗量作为控制标准。

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变革时期的客观情况,但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不断发展,在大型施工企业中这套控制标准正逐步被企业定额所代替。

3.3企业实物消耗控制标准 企业实物消耗控制标准是以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编制出的实物量消耗定额作为项目实际施工成本的控制标准。

企业中标后,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实物量定额对合同价进行调整,并以此标准对项目总的盈亏情况和单价盈亏情况予以评价,将其作为各施工队和部门盈利或减亏的承包依据。

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在项目管理和投标中的应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水利水电建筑承包市场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竞争的迈进,也说明了项目管理和企业决策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过渡。

但是,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的编制是一项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技术条件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作保障,并不是一般中小型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能够做好的。

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4、施工成本与控制费用的关系 很显然,施工成本的控制措施越多越严,控制费用的支出也就越多。

措施越多越严,措施的制定、实施、监督和修改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控制费用的支出也就越多;同时,施工成本控制标准不同,也对控制费用的支出有着不同的影响。

前述的三种施工成本控制标准从制定到根据分析报告所采取的措施,每一步都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在同一施工措施同一控制程度情况下,对施工成本控制的实际步骤第一步而言,预算定额标准的制定费用最低(因为施工企业一般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对定额中人工和施工机械的效率按一定的经验值进行调整),而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最高(因为它包括了编制定额的成本摊销费、定额调整发生费、定额维护、管理和改进摊销费等);从第二步到第四步,不论何种标准,都是对整个工程项目施工和管理活动的记录、整理和分析,费用支出应该相差不大。

那么,是不是施工成本措施越多越严就越好呢?由图1可以看出:在控制措施不断地增多和加严的过程中 ,开始时施工成本的减少远远大于控制费用的支出,项目总成本在不断下降;当控制到一定程度后,施工成本的减少将小于控制费用支出,项目总成本开始上升。

工程总成本的最低点为收支平衡点,也是施工成本控制的最优点。

当然,工程项目一般并不能够提供准确而又可靠的这类曲线,也就无法确定实施的措施。

但是,对每一个项目而言,项目经理可根据经验和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合理地掌握施工成本的控制度,使其尽量接近收支平衡点。

5、做好施工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 5.1编制适用的企业定额 以企业定额来进行成本控制,是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投标市场竞争对施工企业的客观要求。

企业实物量消耗定额是企业定额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企业在自身的水平上充分考虑了人的积极因素,在施工强度、质量以及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方面规定所能达到的标准。

编制先进而又可行的工时(工日)、材料单位耗量、台时(台班)等项消耗定额,是成本计划,考核、分析施工消耗水平的重要依据。

有了定额,才能据以审核各项消耗是否合理,是否节约,借以控制不必要的施工消耗,因此,规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

随着新的施工技术、新的建筑材料、新的施工工艺和新施工设备在施工中的应用,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必将不断提高。

所以,为了准确掌握企业的竞争实力,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地对内部定额进行修订,使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位置。

5.2加强材料管理 材料费(含配件)是施工成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对材料费的控制是施工成本控制的重要内容。

凡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以及不同核算主体间的内部转移,都要经过清点和填制必要的凭证,并经一定的审批手续,以防止乱领、乱用。

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要按规定及时地盘点、清查,防止积压浪费、变质和贪污盗窃;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的要求进行施工,尽量避免由于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缺陷,从而减少返工的材料费损失;另外,材料的质量管理也直接决定着施工成本。

材料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合格的才能进入工地,坚决杜绝因使用不合格材料而造成返工和增加补救措施费用。

5.3制定健全可行的原始记录制度 原始记录是反映施工和管理活动的原始资料,是进行成本预测、成本控制、消耗分析和施工索赔的重要依据,是施工成本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所以必须为原始记录提供健全可行的技术保障制度和管理制度。

记录人员要与合同、技术、施工、劳资和设备等部门充分协调,认真制定科学易行、讲究实效的原始记录技术保障制度,使原始资料即能达到施工成本控制的要求,又能满足其它各方的管理需要,同时对各原始记录的登记、传递、审核和保管工作也要组织好,并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及时完整地为施工成本控制和其它有关方面提供资料。

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的分析题求大神解答项目合同谈判中,如何防范意向较大的分包商突然提出退出的合同风险?

项目合同风险防范是我国公路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相对薄弱的环节。

对此,本文总结了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的五大法律特征,并通过对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分析,提供风险防范的方法和措施,为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一些依据。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的五大法律特征公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公路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等。

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1999年第1版的《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计划性和程序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等文件签订。

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和规定的程序签订公路建设承包合同。

合同标的具有特殊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公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项目与其它工程项目相比,存在投资金额大、专业性强、空间跨度广、实施周期长、牵涉的主体多、易受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影响、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影响大等特点。

合同主体具有限定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建设人和承建人,建设人即发包方,承建人即承包方。

从事公路建设承包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公路建设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公路建设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根据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公路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承包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设为首页合同管理严格。

国家对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实行特殊的管理、监督,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行政监督,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合同的联系结构复杂。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按标段签订合同。

大型公路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公路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承揽,承包人各方对该公路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转包他人。

同时,也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风险根据合同主体行为,可将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分为主观性合同风险和客观性合同风险。

客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客观风险是公路建设工程中较常见的一种合同风险。

一般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的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且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往往也无法控制的一些不确定因素。

例如,公路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有,工程变更在1.5%的合同金额内,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补偿,又如合同价格规定不予调整差价,则承包商必须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差价,则承担部分风险;还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商必须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否则索赔失效。

主观性合同风险。

合同的主观性风险与合同的客观性风险不同,合同的主观性风险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同时通过人为因素可以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风险。

在相当多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条款的便利条件,在合同协议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让承包商就范。

而承包商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不敢据理力争,任其摆布。

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予注意。

承包商在参与合同谈判时,往往受制于业主,这样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很难体现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

有时承包商过于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许诺,轻率地签订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

承包商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当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的保护性条款时,没有全力争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地接受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

因承包商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进行合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

识别风险首先要对风险因素进行分解,构成风险结构层次图(公路项目的风险结构图),然后运用反向思维把不利因素找出来,从反向角度来论证,最后,通过对项目进行后评估不断积累经验,加强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我们把风险定义为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见风险的大小与出现不利结果的概率大小成正比。

在公路项目中,仅仅利用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来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公路项目的特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即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就是以风险估测的三个参数为基础,对具体的公路项目评价模式进行适当的数学处理,使之能反映风险因素的过程。

风险分析也就是在这些评价指标中加入风险因素,例如法律风险因素、经济风险因素等。

始终坚持“利益原则”。

缔约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况且授标后商签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

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承包商可以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

总之,放弃权力等于自杀,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任何承包商都应坚持的原则。

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慎重选择合同商签人员。

大中型建设合同文本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

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文本,其中可能隐含了大量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

这就要求承包方的谈判人员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才能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笔者建议承包商组建工程合约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的人才保证。

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

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

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拒绝补偿承包商的损失,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

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审查,其审查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不要轻信任何口头承诺。

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写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

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生效。

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招标完成后图纸进行了修编,工程量出入很大,是否用签订补充合同,有依据么

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ABC(一)—学习56号令心得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国家九部委局共同颁布了2008年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并在附件中编制公布了2007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规定可选择政府投资项目自2008年5月1日起试点实施。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编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招标活动的成败和工程项目后期的实施,对业主影响较大。

过去招标时,各行业使用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版本不同,承发包合同适用度不同,基本属于各自为政状态,文件编制随意性大,行业之间没有统一性和规范性。

其中:制定规范不清;计价方式不明;合同的专用条款编制漏洞(双方权利义务、工程预付款、履约保证金、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甲供材料交代不清;标段划分不合理;工期要求不科学;现场条件不明确;清单错漏;评审条件不公平、评标细则不载明等问题很多,给业主的后期工作带来很多的麻烦和困难。

因招标项目操作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上述问题多,工作难度大,所以急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一部与国际接轨的具有统一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同时也方便管理、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九部委局结合各行业工程施工招标的共性及国际惯例和参照《FIDIC合同条件》为主要合同条件共同编制的符合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系、适用于我国国情的2007版《标准文件》,为招标投标活动参与者提供规范文件版本,为提高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质量,维护“三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各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提供了有利保障。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不同于单台设备采购或材料采购,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特殊性。

由于建设工程各行业、各专业不同,每份招标文件的编制就都不同,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人要求编制的合同专用条件也会有差异,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就更加不一样了。

56号文规定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附表除外)、“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不加修改的引用《标准文件》,并同时规定了第三条:……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鉴于此,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项目后,各行业自己没有制定本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与招标人协商自行根据工程特点和行业标准编制和完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所有《标准文件》中的前附表和附表的内容,从而编制出完整、规范、适用于本工程项目操作的施工招标文件,并将其特殊性考虑进去,负责任地将招标文件编制的合理、合法、明了、严谨、公正,并具有可操作性。

学习《标准文件》后看到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编制的比较合理,“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不同施工项目需招标人确认的问题,都按“条款号”概括出来,并概括的比较全面。

这样即方便了招标人对项目的陈述又方便了投标人对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了解,使用起来十分简便。

尤其在“编列内容”里事先设定了选择项,让即使对本工程施工还不熟悉的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也能够事先知道与招标人协商的问题有那些,便于操作项目过程中的交流,更加便于监督人的审查和监督。

随着业主和施工企业对《标准文件》熟悉程度的增加,不同工程施工项目的要求只在“前附表”里就可以了解个大概,这样就将复杂的文件和条件变的简单化了。

在“试行规定”的第七条中还规定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的条款,也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文件时需注意。

下面就施工招标文件中十二个内容分别谈一下笔者以往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和学习《标准文件》后的体会:一、编制工程概况在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工程概况叙述的目的在于帮助潜在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地质地貌、气候条件、现场情况、工程情况(结构类型、建筑物构筑物形式及数量、层数、主要建筑内容、对周边环境要求、设计标准)、建设前期准备情况和地质资料等。

如为一般民用房屋建筑,可稍微简单一些,但也应表述清楚,最起码也应将房屋建筑地点、数量、建筑面积、层数、层高、总高、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屋面形式、现场情况等说清楚。

如果建设工程为一个小区或组团,可将其编号,按结构形式或同类图纸划分标段后加以说明。

如果建筑工程各单体其用途、结构不同时,就必须逐个单体介绍清楚。

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概况的技术要求应描述的更为详细和清楚,如抗渗、防火、耐温、自控系统的特殊要求及所采用的工艺,所安装的设备等。

有些工业建筑项目,其构筑物较多,如多种池类,地下通道、烟囱、塔类、炉体等,技术要求特殊、复杂,一般应按各单位工程载明其特殊要求。

招标人已经提供了整套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工程概况可以写的简要些,但要把工程项目情况、地质地貌、气候条件、建筑规模、特点写出来,让投标人基本能在工程概况中了解到项目大体情况。

招标文件发售时,除发给潜在投标人全套施工图纸外,如港口、码头、桥梁等特殊工程,还应附工程附近的海域图和施工地点工程区形势图等。

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项目概况的编制应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或初步设计文件中查找,或由施工图纸中查找和计算得出。

做为一个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如果编写不出一个扼要、简洁、清楚又明白的“工程概况”是不及格的。

二、投标资质审定。

投标人的资质一般在发公告和资格预审时明确规定,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还应注明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要求和资格审查的程序及方式。

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资质等级的要求应根据行业、工程类别、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复杂难易程度、工期、工程质量的要求审定。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的条件,依工程类别(面积或体积)、复杂难易程度(结构复杂、钢结构多、大跨度、高耸、机电设备安装复杂)、工期要求、分部分项质量要求(如抗渗、耐热、防辐射、抗震等),施工条件恶劣(高温、场地狭窄、流沙、大水量和生产交叉等)等内容综合考虑,共同确定适宜本工程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以满足工程需要。

对于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分清是施工总承包资质,还是专业承包资质,看其覆盖穿插情况。

级别等级不能设定太高,以免将有实力又经济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或投标人不够法定开标人数,,更不能含有歧视条件和按个人意向设定。

国家资质的管理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施工总承包资质,根据系统不同已经划分了十二类;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也已经划分了六十类;还有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划分了十三类。

这些都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级别分级管理和认定颁布,但是我国国家太大,行政管理部门太多,又有很多相关部门自行分别给予了各个相关企业颁布了各种各样资质证书。

所以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对于投标人的资质,就较难确定,一般遵循的原则,先看施工总承包,再看专业承包,再看其他各部、协会颁布的,尽量考虑周全。

各承包资质的名称和级别一定要写准确,不能出差错,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设定资格要求就捎带说一下资格预审:如果投标人人数不多时按《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的“合格制”审定即可,如果考虑投标人太多时,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公布资审比较的方法(评分法),按照《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有限数量制”即可。

三、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预备会”和“踏勘现场”应该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的时间、集合地点和是否由投标人自带车辆等内容。

在发售招标文件几天后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时间前几天组织和举行(留出招标人讨论和确定澄清文件的时间)。

而后,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所以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和“踏勘现场”。

为便于操作和节省大家的时间及费用,“标前会”和“踏勘现场”最好一起组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程序和时间以及注意事项等。

“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由四步完成:程序一:组织标前会议,进行项目介绍;程序二:踏勘现场,介绍现场条件;程序三:举行面对面质疑澄清会议;程序四:汇总会议纪要,发放答疑文件。

“预备会”和“踏勘现场”的组织和操作,很能反映一个代理公司和其项目经理的水平和能力,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组织的严谨、规范又有条不紊也是不易(当然,项目地点环境简单,技术条件不复杂又另当别论),那种将会议组织的拖拖拉拉,杂乱无章、连人都拢不到一块,又不知下一步该干什么招标代理机构,估计业主也就不会用你第二回了.注:踏勘现场过程中,介绍人介绍现场情况时应让各潜在投标人都听得到,避免一家提问就只给一家讲解,引起大家误会\ \ 不用,工程量清单单价实际结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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