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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读后感

时间:2017-03-29 12:56

《刑法哲学》读后感

解答如下:  关于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  一、罪刑法定原则能制约刑法司法解释,主要表现在:  (1)对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制约。

作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在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制条件下,司法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机关是必然的。

  (2)对刑法司法解释范围的制约。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禁止习惯法的排斥原则都表达了“法定”罪刑的宗旨。

因此刑法司法解释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解释行为的性质, 依照规定的刑种和刑度裁量,犯罪构成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得以犯罪处理,不得超越刑种和刑度量刑。

  (3)对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制约。

罪刑法定的排斥原则之一就是禁止刑法解释的溯及既往。

因此,刑法司法解释的根据应以行为时的法律文本为基准进行适用解释。

解释的效力只能对以后发生的行为适用。

但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例外。

  (4)对刑法司法解释方式的制约。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司法解释的种类可以划分出很多种。

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又一派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类推解释的理解,这在各国刑法理论中都有所体现。

  二、刑法司法解释适用与罪刑法定原则也是辩证统一的  罪刑法定的价值目标是在形式公正中实现刑法的安全价值,而刑法解释的价值目标则是如何突破罪刑法定的束缚寻求实体公正。

前者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一种观念形态,后者则是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性问题。

这样,在观念和现实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冲突。

其实,如果我们将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置于刑法的价值目标之下,将会发现,这种冲突不仅表现在现实层面上,而且表现在观念层面上。

罪刑法定强调形式公正,,求刑法的安全价值。

为了防止司法擅断,严格限制司法权就是其必然选择。

因而作为一种价值目标,罪刑法定之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刑法解释在价值选择上是偏向于刑法的公正价值的,并以此来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

从司法实践看,司法行为不仅要接受立法者的评判,更重要的它要接受全体国民的评判。

因为法律不仅是立法者的法律,它更应当是全体国民的法律。

刑法解释应当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实践,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维护刑事立法的权威性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

因此,法解释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应在立法意蕴所允许的范围内,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以刑法的价值目标为终极归宿,以积极的态度趋向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使刑法解释起到阐明立法精神,补救立法之不足的功效。

  仅供参考

在二十二世纪的刑法下读后感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目前,风险刑法观已经成为当代颇具影响力的刑法思想。

其最大的影响就是将刑罚的目的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论转变为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即为了消除风险社会中,人们对未来的极度的不安,保障社会安全,立法者就大量采用了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的做法。

前者表现为刑法干涉范围的扩大,将许多过去由行政法规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内;后者是通过采用处罚抽象危险犯或者将预备犯独立成罪的方式,将处罚的重心从引起结果转移到实施行为本身上去了。

笔者认为,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明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风险刑法观之下,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加重刑法的惩罚力度。

众所周知,刑罚在具有强烈的保护法益作用的反面,也会造成许多弊端。

因此,刑法应当尽量慎用。

在使用民事救济或者行政制裁等其他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不应将该行为作为犯罪而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在风险刑法的名义之下,大量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将一些传统上使用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对象,显然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是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宗旨。

在刑法明确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基本原则的当今,应当说,刑法的最基本任务还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人们的不安感。

虽说西方国家目前已经进入到了自由为安全让路的时代,但西方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自由主义的熏陶,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但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因此,在这种现状之下,贸然提倡风险刑法,大力扩张刑法处罚范围,可能会出现物极必反的效果。

三是为侵犯人权提供借口。

风险刑法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以刑法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让大家相信和忠诚于法律,从而达到社会安全的效果。

用刑法手段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混淆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的界限。

不仅如此,还极有可能将人们的内心思想作为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最终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

(黎宏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载于《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我眼中的民法与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刑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一一个法科学生,不仅仅,要学好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知识,更要学会融会贯通,将“死”的法律条款,灵活的运用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虽然两者在地位,上难分伯仲,但是其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了解这些所谓的差别,于我们日后的学习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有人说,“民法是不流血的法律,而刑法却是流血的法律”。

虽然这种说法多少有些片面,但也不是全无道理。

我们都知道,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刑法却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望文生义,也可知晓两者之间定是有着许多的不同。

民法具有私法的性质,而刑法却是公法,这是源于两者调整的社会范围不同。

民法主要是解决私人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相对于刑法而言,其更具有自由性和随意性,相反刑法则具有极其强烈的惩治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法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但是也不能就此忽略掉刑法自身所具有的重要性。

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均适用于民法;民法无明文规定者,参照习惯;习惯难以调整时,按照法理。

但是刑法却与之大相径庭,“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也就是说,民法的调整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使得它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我们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时我们就可以借用习惯法、法理等来进行辅助调整。

但是刑法却不行,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不允许有任何偏差的,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行法定原则”。

不得不说这是一部相当严苛的法律,但是也正因为它的严苛,才能真真正正的打击犯罪分子,还社会一片平安与和谐。

身处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中,我们必须知法、明法、守法,做一个真正具有法律素养的优秀公民。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与被引起的关系法。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法。

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法。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法。

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法。

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法。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法。

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法。

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法。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法。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 一因一果 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法。

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法。

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法。

(2) 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法。

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法。

商 (3) 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法。

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法。

(4) 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法。

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法。

6、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法。

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法。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法。

7、与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法。

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法,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法。

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法。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法。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法。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

时效中断法。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法。

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

学习法律必读的几本书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推荐)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

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政法笔记》——冯象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

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

《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

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 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

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

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

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5、《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并非纯粹性的学术著作,而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材,这对我们了解西方法理学、西方的法学教育、西方的教材撰写编排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因此这本书介绍给大家其意义要比纯粹性学术著作更大,是能启发法学思维的一本好书。

6、《正义论》——罗尔斯正义论是一部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

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它不仅反映了西方学术界20年来争论的主要问题,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极好的文献。

7、《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本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西方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西方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8《乡土中国》》——费孝通这本书虽然是社会学入门级读物,却有着深厚的理论素养作为支撑;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上乡土浓浓的气息,没有了让人忘而却步的拗口难懂的理论术语,读后确有万条万缕了然在胸的豁然开朗感。

9《论犯罪与刑罚》——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也是一部震动了全世界的经典之作。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10《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梁治平本书是作者的第一部论文集。

作者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以奠定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

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之一新。

(岳运生,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副主席、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

)说明:本文出处我忘了,在网上应该很容易搜到,此处擅自转载敬请著作权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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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⒈人生观的核心是( A )A、人生目的 B、人生价值 C、人生态度 D、人生理想⒉世界观是人们对( D )的最根本看法和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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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自我与社会 B 集体与社会 C 自我与他人 D 社会与他人⒍人生的价值趋向是对(D)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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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意志 B 经济关系 C 政策 D 政治24.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25.国家对个体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6.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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