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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的遗嘱读后感

时间:2015-08-23 06:50

老鹰的遗言报纸答案

【题目和问题】一只年迈的老鹰孤傲地独居在鸟迹罕至的悬崖峭壁上,生活了好多好多个年头。

然而,它的精力日益不济,感到自己寿数已尽。

老鹰发出一声强有力的呼唤,召集来居住在附近山岩上的儿女们。

大家到齐之后,老鹰环顾一下每个孩子说:“你们都是我养大的,我把你们抚养大,从小就使你们养成勇敢地直视太阳的习惯。

我让你们那些经受不住烈日烤射的弟兄都饿死了。

这就是为什么你们理应比其它鸟类飞得更高的缘故。

谁敢靠近你们的巢穴,谁就要倒霉!一切动物在你们面前都会心惊胆战。

不过,你们要宽宏大量,不要伤害无力自卫的弱者。

要记住那条古老的格言:你可以迫使别人怕你,但不能迫使别人尊敬你。

”孩子们恭敬地聆听父亲的教诲。

“我的寿数已尽,”老鹰接着说,“但我不想死在窝里。

决不!我要最后一次竭尽全力振翅冲人云霄。

我要迎着太阳飞去,让烈焰烧掉我衰老的羽毛,然后立即坠人大海深处……”说这番话的时候,四周万籁俱寂,连山谷的回声也不敢来扰乱这庄严的寂静。

“但你们要知道!”父亲最后对孩子们说,“就在那一瞬间,将会出现一个奇迹:我将变成一只年轻力壮的山鹰飞出水面,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同样的命运在等待你们。

这就是我们鹰的命运

”说完,老鹰展开双翅进行最后一次翱翔。

它是那样高傲和庄严,在山崖上空作了最后告别的盘旋,在这里,它养育厂无数后代,度过了漫长的岁月。

孩子们怀着无比深厚的感情,肃然目送父亲勇敢地迎着太阳冲去。

1、“但你们要知道!”父亲最后对孩子们说,“就在那一瞬间,将会出现一个奇迹:我将变成一只年轻力壮的山鹰飞出水面,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老鹰真的能从大海中:“变成一只年轻力壮的山鹰”,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吗

你是怎么理解的

)2、要记住那条古老的格言:你可以迫使别人怕你,但不能迫使别人尊敬你。

(依据前文意思,被人“怕”和被人“尊敬”,哪一点难做到

为什么

)3、鹰在遗言中告诉了孩子们什么

请概括。

4、鹰的遗言中给你的印象最深的是哪一句话

说说理由。

5、任选角度谈谈这篇文章在公司上的特点。

6、有一则资料说,当幼鹰长到足够大的时候,鹰妈妈竟然狠心的把幼鹰赶下山崖。

幼鹰往谷底坠下时,拼命地拍打翅膀,趁此掌握了基本的本领——飞翔。

文中的父亲也对孩子们说自己曾让他们“那些经受不住烈日烤射的弟兄都饿死了”,你怎样评价鹰的这一特点

【答案】1、不是真的会变成山鹰。

而是作为孩子心里的精神力量而存在。

2、被尊敬难做到。

因为,被人怕,不需要道德。

被尊敬,除了有高超的技能之外,还要有温暖的心,公正良好的道德行为标准。

3、老鹰的遗言----- 最后被扶养大的鹰,都是被挑选出来的勇士。

他为他们骄傲。

小鹰的强悍是值得自豪的资本,但不是伤害别人的武器。

做人,要做仁慈的强者,被人尊敬。

4、我让你们那些经受不住烈日烤射的弟兄都饿死了。

-------- 其实, 不仅是鹰,别的动物一样。

这是生命体最早的竞争,肉体和精神的竞争。

在精神上有缺陷的生命,最后,都不能为自己拼搏。

没有必要浪费资源和生命把他们养大。

5、公司把能力不足的候选者都淘汰了。

最后留下的,都是有能力,有毅力的员工。

公司培养他们,照顾他们,为他们自豪。

他们的本领不是为了让别人害怕,让别人避而远之;而是要做以本领和道德征服人心的领袖。

6、鹰的特点就是恨。

恨的背后是爱。

这和母鸡的爱很不同。

母鸡的爱是溺爱,背后是害。

老鹰之所以能狠心,是相信压力之下,能激发潜能。

小鹰一旦发现自己的潜能,就能知道自己如何运用潜能,知道自己擅长做什么。

鹰的遗言这则寓言明白了什么道理

自由是最重要的,没了自由,一事无成,白白的活在世上,等于失去了一切.

兔和猫读后感

兔和猫读后感(一)这是的小说集中的一篇。

文章通过可恶的大猫吃掉了作者所喜爱的白兔的事情,表达了作者对弱小的同情,对随意欺凌弱小者的憎恨;同时也流露出作者反对无原则“修善”的主张。

“这一对白兔,似乎离娘并不久,虽然是异类,也可以看出他们的天真烂漫来。

但也竖直了小小得通红的耳朵,动着鼻子,眼睛里颇现些惊异的神色……”“这小院子里有一株野桑树,桑子落地,他们最爱吃,便连喂他们的菠菜也不吃了。

乌鸦喜鹊想要下来时,他们便弓着身子用后脚在地上使劲地一弹,嚯的一声直跳上去,像飞起了一团雪,鸦鹊吓得赶紧走,这样的几回,再也不敢来了……”确实后来这一对白兔的两个孩子被“可恶的”“一匹大猫”吃掉了。

所以一直以来非常讨厌猫,他的很多作品中都提到过;甚至后来起了要把这一批大猫用氰酸钾给毒死的念头

在现实社会中,难道可以一味“修善”而宽恕恶人吗

之死都坚持这个主张,请看他那篇写于1936年9月5日,可以当作遗嘱来读的,那上面斩钉截铁般的声明道:“欧洲人临死时,往往有一种仪式,是请别人宽恕,自己也宽恕了别人。

我的怨敌可谓多矣,我想了一想,决定的是:让他们怨恨去,我也一个都不宽恕。

”不恕敌,不“修善”,这是鲁迅的,他终生奉行并至死不移。

鲁迅是那样的黑白分明,在他的眼睛里是没有灰色这种颜色存在的,黑就是黑,白就是白。

当然我是不能用鲁迅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的,更何况我也没有那么“高级”的敌人

虽然是这样,至少有一点我还可以学习并且做到,那就是——认真的态度。

兔和猫读后感(二)读了鲁迅先生的兔和猫的文章,我知道,生命不存在着天生的贫贱。

就让我来给大家讲讲这篇文章吧。

文中后院的三太太在夏间买回一对白兔,几个月之后,这对白兔开始自己掘洞,为即将添丁而幸福地准备着。

忙活了大半天,一个简易的爱心小窝建成了。

而三太太家的那只猫却总虎视眈眈地盯着刚会跳的小兔。

幸而,狗与猫不共戴天,三太太才放心一些。

不料,在大家都漠视那只猫的存在时,这只猫却神不知鬼不觉地掠走了,可爱的小兔成了它的佳肴。

然而,大家却全都没有听见狗警惕的吠声,以致两个小生命就这样悄无声息地去了。

在鲁迅先生看来,鸽子、小狗、苍蝇,以及他笔下的小兔子、鸭子、黑猴,乃至宇宙万物都是生命。

它们不仅和人的生命一样,有着独立的价值,他们的生存与死亡,欢乐与痛苦都和人们息息相关。

鲁迅先生因此把他对生命的关爱由人扩展到一切生物。

是啊,每一条生命都有自己最终的归宿,每一条生命都将会是一颗闪亮的明星。

造物主赋予大自然的一切生物,都有他本身存在的价值。

爱惜每一个生命,包括我们身边的一草一木和所有的小动物。

兔和猫读后感(三)文中在前面描写了那一对大兔子的可爱之处与作者为何如此喜爱这一对大兔子,()对兔子外貌的描写的出神入化,“竖直了小小的通红的长耳朵,动着鼻子,眼睛里颇现惊疑的神色”,对兔子的动作习性也有具体的描写“孩子们时时捉他们玩耍;他们颇和气,竖起耳朵,动着鼻子,驯良的站在小手的圈子里,但一有空,却也就溜开去了。

”这句话主要写了孩子与兔子玩耍时,兔子所表现出来动作,行为特点。

“他们忽而自己掘土了,掘得非常快,前脚一抓,后脚一踢,不到半天,已经掘成一个深洞,第二天,他们便将干草和树叶衔进洞里去。

”在这句话中,我们看出兔的一种习性,喜爱掘土。

也可以明白为什么有成语叫做“狡兔三窟”。

在描写兔子如何掘洞时,作者刻意运用了许多动词,如“抓”,“踢”,“掘”等等,更能生动形象的让读者了解当时兔子掘洞的情景。

从这篇文章的题目就可以读出,这篇文章有两个主角,。

在前面,我们可以读出对兔子细微的描写。

但猫在这里充当的是一个反面的角色,是一个反面角色,是一个谋害兔子的凶手,最后被作者杀死,自然也就不会对猫本身有细致的描写,而是通过几个配角,如三太太,“我”,对猫的看法,来衬托出猫的恶毒。

这种写作手法是需要我们学习的,在文章的最后,作者用杀死猫做为结尾,我个人认为,真是“天经地义”,反面角色得以恶惩,并展现了作者一种惩恶扬善的观念。

从这篇文章中,我们要学习作者对正面角色的细微描写,也要学习对反面角色进行衬托的

求20个经典笑话

1.被告人杨某,1994年5月1日中学生。

2009年8月29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

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

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

(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

3月20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

家具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

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

(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

甲、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

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

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

为什么

(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

为什么

(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

为什么

(4)农场应向谁索赔

为什么

  9.答:(1)可以,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

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

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

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

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

为什么

(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

(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

为什么

(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

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

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降低就降低吧。

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

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

问:(1)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

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

所以,刘乙、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刘乙、李丙应负责赔偿。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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