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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犯罪案件读后感

时间:2018-03-14 15:00

我想找关于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的书籍,给我们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学习。

并没有专门关于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的书籍,您可以把刑法中关于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的法条整理出来,进行学习

农业银行员工学习《歧路年华》读后感

第一段把书里面的一些主要的内容,加以概括,作者写了些什么,想表达些什么。

第二段选择一个其中比较重要的点,也可以是自己认为重要的一些地方,把它表达出来,切记是要用记得语言最好不要摘抄。

比如说我觉得那些地方写得好哪些地方有隐含的意思,我有什样的看法。

 第三段联系实际的生活,把书里的和生活中的结合起来,抒发下真情的实感,生活中怎么怎么样,我觉得怎么怎么样,我学到了些什么。

如何处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关于如何处理涉嫌职务犯罪,在中纪委和监察部网站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全部内容: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及政权核心。

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历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点,可以说,许多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给司法机关的,甚至有些是在审判机关判决前先行作出党政纪处分的。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自办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先于审判机关作出党政纪处分,是一项政治需要,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特别是如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量纪,避免与审判机关的判决出现偏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大课题。

要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的特征,借鉴法院系统丰富的审判经验,严格审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交流,正确处理好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从近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看,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呈现出新特点和趋势:一是违纪违法主体多样化,一些违纪违法案件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有些甚至向集体、组织行为发展。

涉案干部的级别,从一般办事员、乡科级一直到厅级干部,各个层级都有。

同时,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共同违纪违法在许多案件中均有涉及。

二是违纪违法领域多元化,涉案领域从行政执法部门、国有企业、金融领域向一般领域延伸,党委、人大、政协、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都有,过去被视为清水衙门的教育、医疗、统计等部门出现了不少案件。

三是违纪违法方式复杂化,在“利用职权为本人及他人谋取利益”上,有的是以“集体”名义进行,表面上经集体班子研究,严格按程序、规章制度办理,实际上却是谋取私利;有的是心照不宣,表面上没有请托和承诺,暗地里却利用职务便利在各方面为相对方提供关照和帮助;有的是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打招呼”施加影响,谋取私利,在书证上没有留下“把柄”;在“收受贿赂的方式”上,以现金居多逐渐发展为收受购物卡、信用卡、银行借记卡、房产、股份等多种方式,这些案件违纪金额的认定,有的需要有关部门出具凭证证明,有的还需要专业鉴定。

四是违纪违法数额扩大化,贪污受贿数额越来越大,作案动机呈现从消费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变的趋势。

从抽查的各设区市纪委、省直纪工委查处的案件看,违纪数额从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职务犯罪出现这些新的特点和趋势,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主要是: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等。

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的负面影响;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

审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判断当前职务违纪案件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的特征,严格审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是正确处理好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

关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

根据中央纪委〔2008〕33号文件的要求,“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纪检监察机关自办的涉刑案件由案件审理室审查后移送,这里涉及到四个问题:一是提请司法机关介入是否等于移送司法机关问题,案件检查部门先提请司法机关介入与案件经审理后移送司法机关存在较大区别,在调查阶段就一并与司法机关一起工作有助于案件的调查取证,但同时也使案件经审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变成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案件应在什么时间移送的问题,即先审查涉嫌犯罪问题后移送还是全案审结后一并提出移送意见;三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移送的问题,具体指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移送还是由案件审理室负责移送;四是移送什么的问题,即全案移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取得的证据等,还是只移送涉嫌犯罪部分的线索。

关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问题。

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阶段就已独立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书证等,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后,上述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否要求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进行转化。

此外,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共同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这个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后予以明确。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认定的结论与司法判决出现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审理认定的涉案事实,法院不予认定,或审理不予认定的涉案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审理认定涉案事实构成违纪,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事实不构成犯罪;审理对涉案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但二审法院改判不予认定。

如何准确认定涉刑案件的违纪事实、先行做出党政纪处分,同时避免认定的事实与司法判决出现冲突,是涉刑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这方面今后还要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和联系,共同把握好此类案件的认定。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是否要进行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的问题。

根据中央纪委〔2008〕33号文件的要求,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而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时不可避免地要将审理认定的事实告知当事人,这会对当事人的思想造成影响,也可能使其在提审、庭审中产生翻供或供述变化等情况,当事人甚至可能以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涉及的事实对抗司法机关的认定。

关于涉案款物的追缴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先于法院作出认定,涉及到款项追缴的问题,如果以纪检监察机关的追缴优先,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之后无力承担财产刑,对其今后减刑、假释造成影响,从而使其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如果以法院财产刑罚没优先,则当涉案事实被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纪应予追缴时,由于审理已先于法院作出认定,最终可能造成漏缴。

如何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加强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二要完善衔接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促进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三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

应把握好三个阶段的沟通协调问题:一是移送前,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检查部门在与审理部门沟通、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时,应同时征询公安或检察机关意见,听取他们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完善证据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公检法等机关联席会议,形成执纪司法机关协作办案的合力。

二是移送过程中,检查部门应与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移送案件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审理部门在移送前后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事实、补充取证、送达处分文书等,应与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管、侦查监督、公诉以及法院的审判部门保持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

三是移送后,检查、审理部门应共同全程跟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办理情况,既各司其责、互相监督,又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及变化情况,做好司法判决或其他处理后的有关后续工作,主要包括:涉案事实和涉案数额的认定与司法判决是否一致、涉案款项如何追缴等。

此外,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对于涉刑案件的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案件审理人员也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要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出具相关手续,司法机关可派员监督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的过程,案件审理人员要注重谈话的方式方法,注意把握谈话的分寸,尽量避免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审判造成影响。

银行职员个人忏悔录怎么写

银行犯罪员工“潘某”案件读后感近几年金融系统案件频频,如今看了潘某锒铛入狱的故事和他的一纸忏悔书,让我触目惊心,扼腕叹息,同时引起了我深深的沉思。

从潘某的案例中,我感悟到许多:潘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在主观上放松对自己的世界观改造而导致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蜕化变质,这是导致犯罪的致命诱因。

潘某拜金主义思想严重,私欲贪婪。

“钱”是一切犯罪的导火线,金钱固然重要,但是金钱不是万能的,金钱更不能买来灵魂和尊严,潘某却成为了金钱的奴隶。

他贪恋赌博,一而再地犯赌瘾,不仅葬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还给家人带来不幸和灾难,甚至连累了领导,同事,朋友。

但凡敢“以身试法”的人都对犯罪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过高估计自己的作案能力,总以为不会被别人发现,或是抱着一种捞一把就远走高飞的心理。

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要接受法律的审判。

潘某就是抱有侥幸心理,开始假造凭证,然后以为逃之夭夭就没事,但是潜逃了10余年,没有一顿安稳觉,最终被锁上手铐,这是他始料未及的。

再者潘某法律意识淡薄,无视银行规章制度,违章操作,践踏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潘某锒铛入狱后,后悔不已,然而世间没有后悔药,我们不愿看到在播下罪恶的种子后再去亡羊补牢,我们宁肯防范于未然,把罪恶的种子消灭在萌芽状态。

工作中只有照章办事,从小事做起,严于律己,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才能防范于未然。

除此外,我们银行系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预防和控制犯罪。

第一,要加强员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大家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御各种腐蚀思想的侵蚀。

第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未雨绸缪,把犯罪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第三,加大惩处力度,不能姑息迁就犯罪分子。

建立和完善银行系统的稽核审计体系,完善专业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严格执法执

会计人员犯罪案例

台儿庄区农业银行后孟储蓄所原会计陈某某挪用公款案,陈在担任后孟储蓄所会计期间,通过吸收客户存款,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入账,截留客户资金90余万元,供他们搞赢利活动,最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还有台儿庄区闫埠矿原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提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泥沟镇计生办原出纳员周华贪污案、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农技站原会计刘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化肥厂原会计贾某某贪污案等等,他们大都在财务上采取收入不记账或者重复记账等手段,截留、侵吞公款,中饱私囊。

另外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相勾结大肆侵吞国家资产的也不少见,例如,枣庄市造船厂原厂长蔡某某和该厂会计孙某合伙贪污案,他们相互勾结,随身携带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打着国有企业的旗号,大肆骗取银行信用,侵吞金融资产,供二人玩乐享受;台儿庄区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赵某某、副行长孙某、魏某与本行会计科科长辛某相勾结,将我区粮食系统、棉花加工企业支付的上千万元利息,采取收入不记账或做假账的方法,将上千万元利息收入非法转出,用于违规购置(配置超标轿车)、私分、挥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大量的这类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问题,财务人员及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犯罪已不可忽视,特别是二者相勾结的犯罪,其危害性更大、国有资产被侵吞的可能性更大。

造纸厂成品纸仓库从1993年1月至1999年8月间,与账面核对发现亏损3000多吨,价值700余万元,究其原因就是财务部门和仓库部门从来不对账造成的,再加上仓库存保管员更换频繁,账目交接不清,材料入库单丢失严重,根本也对不上账。

会计部门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单位领导人也不过问,丢失、偷卖等现象相当严重,结果致使3000多吨纸,价值700多万元白白流失了。

700多万元在我们经济欠发达区,能办多少事,何况一个企业

账账相对,账实相符,在财务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是财务人员、仓库存保管人员份内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都干不好,谈何管理

创新

在实践中,企业管理松懈还会造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侵吞存款利息、侵吞上级拨款、虚报冒领、私分公款等犯罪。

关于银行职员犯罪的问题

近几年来,金融部门已成为经济犯罪的多发部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的案件在经济犯罪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他们或内外勾结,或上下串过,大肆进行贪污、挪用公款和收受贿赂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败坏金融声誉,直接危害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管理、经济运行和交往过程中,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行业特点,为了消除这一破坏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痼疾,本文试就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探讨如下:  一、犯罪特点  我市法院近二年来审理的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案件占整个经济犯罪案件的33%左右、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从罪犯身份看,年龄偏轻。

年龄在30岁以下的罪犯占7.7%,以金融部门的年轻业务人员居多,他们踏入社会时间较短,头脑简单,法律意识淡薄,极易被人利用和拉拢。

如被告人韩某,年仅19岁,因朋友做生意缺乏资金,要求其帮忙,韩某便伙同本银行会计,共同挪用公款50万元,汇到其朋友指定的帐户上。

  2、银行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串通或与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作案情况突出,约占60%。

有银行内部会计、出纳之间串通,此银行与彼银行人员串通,银行工作人员与个体经营者或本银行料自(一般为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经办人)串通等。

如被告人彭××,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武昌区办事处计划科资金调度员,勾结本办事处会计金××大肆贪污。

彭犯因个人拖欠嘉鱼县宁麻纺织厂债务一万元,即起挪用公款还债之念。

1989年11月,彭利用职务之便填制虚假票汇委托书和银行划收凭证,通过金××经管的“130”科目在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的存款帐户,签发汇票50万元。

以返汇将此款借给嘉鱼县宁麻纺织厂。

尔后,彭又指使全伪造当月的“银行与往来单位帐务核对调节平衡表”以掩盖犯罪事实。

彭、金共获利息7200元。

同年12月,彭所在单位误划给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利息135000元,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委托彭将此款凭证带回单位,彭即和金串通,共同销毁凭证,将135000元予以侵吞。

  2、作案手段具有专业性,形式多样。

银行工作人员的犯罪手段一般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已掌握的财会专业知识在银行会计薄记帐册上做手脚。

表现形式有销毁原始凭证;伪造帐务核对调节平衡表;付款不计帐,无凭证上帐;转帐不上收方的帐户,直接用现金付出传票将转帐款取出;伪造储户存折,偷盖银行印鉴,偷支储户存款;违反规定私自贷款等等。

除以上犯罪手段外,还有的是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进行的,如以银行密押进行诈骗,也应引起警觉。

被告人张某原系农业银行某营业所的储蓄员,其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趁会计核对密押号码时偷听偷记,掌握了密押,并伙同他人在假汇票上填写窃取的密押号码,诈骗银行巨款560万元。

再有的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象征的计算机作案,隐蔽性强,更具有专业性。

  4、犯罪数领人,介国家造成的损失严重。

银行工作人员犯罪,大多是动辄上万、乃至上百万元的大案要案,他们利用职权犯罪,实质上是权力的物化和商品化在行为方式上的具体农现。

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为收受他人贿赂或接受他人请吃,违反规定,擅自为他人贷款,既不审查对方资产状况,又不要提供担保,致使大量贷款无法收回,有的贪污巨额库款或利益大肆挥霍;还有的银行人员和个体户相互勾结,在短时间内挪用巨额公款从事经营活动,案发后不能退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

如被告人李×、彭××(均系银行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涂改、伪造记帐凭证、进帐单等,在单到8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挪用公款280万元给个体户从事营利活动及木人挥霍,案发后有220余万元不能退还。

  5,触犯罪名多,涉及人员和牵连环节多。

如利用行贿所货得的公款进行非法经营或违法活动,利用行贿贷得的公款挪作私用、携款潜逃等。

由于各犯罪主体相互勾结、串通和利用,关系休戚与共,涉及面广,卷入的人多,环节复杂,给案件调查取证和处理造成一定难度。

  二、犯罪原因   1、拜金主义价值观和一切向钱看的社会心态是银行工作人员犯罪的内心起因。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整天与金钱打交道的人,由于原本思想素质就差,又经受不住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和诱发,不择手段捞钱,表现出极大的贪婪性。

如被告人李×为了攫取金钱,置国法和工作纪律于不顾,在短短的8个月时间,就挪用公款280万元给个体户从事经营活动,企图从个体户的经营利润中谋取利益。

  2、超前消费享乐主义是滋生犯罪的重要因素。

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上盛行超前消费和享乐主义。

摆阔气,讲排场,互相攀比,因此,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贪污、挪用公款。

还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受到社会上犯罪分子的引诱、拉扰和腐蚀,或由于接受了他人施予的小恩小惠,竟铤而走险,为他人违法贷款,或非法转贷外汇。

如被告人石×(原系中国银行长江分行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准用外汇单位名义办理外汇贷款手续”的欺骗手段,先后为广东省深圳金陵企业有限公司非法转贷外汇95400美元,为深圳市深圳电子

近几年有哪些什么典型的会计人员犯罪案例

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 中山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告判刑5年新华网广州 ·陈晓建  记者由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涉嫌为34家资金不足却企图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公司、企业出具虚假验资告的注册会计师黄炎林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黄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据中山人民法院办案干警介绍,被告人黄炎林利用担任中山市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谋求非法利益,与时任中山市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程少南经事先预谋后,由黄炎林提供客户,程少南伪造银行询证函及银行时帐单,先后为34家公司 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验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并收取高额费用,使上述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

经法院核 实,黄炎林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共非法出具34份验资报告,收费均在5000元之上,远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 业务收费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并且其在收钱后,只出具收据,概不出发票。

  记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本案的案发是由于2007年2月,被告人程少南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同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 验资报告为由,向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叶南泉发手机短信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0元,叶南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工商部门报告。

经调查,工商部门于同年3月28日,将黄炎林在为客户办理验资报告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有关材料、线索等移交于公安部门。

公 安部门在同年4月9日立案侦查,并随后将黄炎林和程少南抓捕归案。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犯程少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判决后,黄、程二人服判,均未上诉。

  案例二: 两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判刑  作者: 侯昌忠 陶刚 谢正伟 发布时间: 2006-02-26 10:31:03  中国法院网讯 2月23日下午,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宜宾赛尔登丰案中涉嫌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两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鲁礼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丁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鲁礼和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被告人丁勇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2004年2月,周文(另案)、徐崇炎(死亡)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注册成立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目的,徐崇炎找到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郑熙孝,请其帮忙审验该公司200万元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设立验资200万元的虚假证明文件。

2月20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设立验资业务约定书。

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

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2月24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物资本160万元、货币资金40万元)的验资报告。

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所出具的设立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月27日注册取得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

  同年4月,周文、徐崇炎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虚假增资300万元的目的,再次向蜀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虚假的增资300万元的证明文件、材料。

4月8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变更验资的业务约定书。

验资范围是货币、实物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

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变更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固定资产审验程序表和实物资产现场核实审验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4月9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物资本235万元、货币资金65万元)的验资报告。

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变更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任,于2004年4月15日取得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增资300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

  2005年3月17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因负债过多而停业倒闭,注册时出资的固定资产款项也未付清,拖欠了商家的大量货款、设备款和装修款,给经营者和相关商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设立验资、变更验资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未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未实施有效的验证程序。

其一,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2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是货币出资,没有实物出资,验资业务约定书也约定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

而验资报告出具的是货币出资占40万元,160万元是实物出资。

其二,该所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伪造的4张实物发票为依据,审验确认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

在审验设立验资的实物出资部分时,实物发票、收款证明与实物合同对比,表明是合同签定后即付清全款,这与合同上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不一致,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的出具时间、金额与实物合同上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不一致的疑点,也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上的内容与收款证明上出具的收款项目不一致的疑点。

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出具单位和实物的购货合同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重要疑点。

两次实物验资该所不仅未能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周文、徐崇炎等人提供的验资材料中的疑点,也未采取其他验资程序证明提供的验资材料的真实性。

其三,该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盖上未参与该份验资报告工作的会计师蒋某的注册会计师章,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基本程序。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礼和、丁勇作为承担资产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变更验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鉴于丁勇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单处罚金。

鉴于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倒闭时拖欠员工工资事件的妥善处理中产生了积极作用,可对被告人鲁礼和、丁勇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鲁礼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 河南:法盲会计隐匿会计凭证和帐簿被判刑  2004-11-20 23:21:22 来源: 新华网 华网郑州11月20日电(马占西、李钧德)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运输公司会计竟然把本公司会计资料藏匿,并拒不交出。

日前,这名法盲会计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杨景和系平顶山市鹏源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队会计。

2003年11月,为了逃避查处,他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该公司的收入、支出原始票据等会计资料,用铁箱子锁住藏匿到王艳召家中,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原始票据、记帐凭证以及公司为应付年检而做的帐目、记帐凭证、明细帐等会计资料,于2004年2月28日晚藏匿到自己家中,拒不向侦查机关提供。

后来,被告人卢白孩伙同郭现民(在逃)又将杨景和藏匿于家中的相关会计资料取出,由卢白孩藏匿自己家中,拒不交出。

2004年3月3日,该资料被公安机关搜查时依法扣押。

  宝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景和、卢白孩为逃避查处,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故意隐匿、拒不交出,致使大部分会计资料不知去向,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属情节严重。

依法判处杨景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卢白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求近年金融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近,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电话和互联网实施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社安,给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让我们小孩子也提高一些警惕性,所以学校给我们播放“防止电话诈骗案”的录像光盘。

这张光碟讲述了几个实际的电话诈骗案件的经过,揭露了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市民要出庭应诉。

是称当事人有执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经济犯罪,名下账户将被冻结,以此为由进行恐吓,最后以提供“公共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将名下存款转入其提供的诈骗账户。

2、冒充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

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当事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账户”,并且频频催促当事人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3、冒充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

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

4、冒充亲朋熟人诈骗。

编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车祸摔伤等谎言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帐户。

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片中还给我们介绍了办理贷款诈骗、婚介、招聘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敲诈信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重金求子等等。

看了这个录像以后,我觉得这种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的眼前。

如果我们放松一丁点儿警惕,就会给予嫌犯多一分的机会来进行犯罪活动。

在各种诈骗犯罪中骗子的目的是骗钱,而最终将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所以无论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我们只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如有疑问直接拨打110进行咨询或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

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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