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坚持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自己,自觉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一是认真学习《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政治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政治素养。
二是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坚持向同事学习,向前辈请教,多动笔,多听课,不断给自己充电,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三是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使学生能够从生理和心理上都能健康成长。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基地,教师是培养人才的关键。
作为一名教师,深感任重而道远。
本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经验,取他人之所长,补己之不足,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
以下是我师德师风的个人总结: 一、在活动一开始,认真学习了方案和动员报告,感触很深,原来我总是觉得自己的工作进步较快,成绩还行,没有紧迫感和压力。
这次我认真仔细的与他人横向一比,终于使我看到了自己在各方面与学校和社会要求的标准还有着很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有继续拉大之势。
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自己确实感到了这次思想作
如何简单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是规定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律。
义务教育法是专门规定义务教育的法律。
教育法包含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是一般法,义务教育法是专门法。
教育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师的权利是什么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待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
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材教法与专业创新、政治思想与道德教育、考试评价与能力培养、校园文化与课外活动等。
教师的教学活动是一项教与学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教为学而存在,学又要靠教来引导,两者是相互作用的统一整体。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学生、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其中第一要素是教师,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传授知识的重要主体。
因此,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
这是党对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战略性指导意见。
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主要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提升。
特别是教师的知识,它是单一的、不变的,需要不断地加以保养和更新。
例如从事国际贸易法律教学的教师,不仅要注意传统的货物贸易及其法律的变革,还必须认真地去学研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因此,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高校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受教育者的活动,受教育者的学习活动必须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按照一定教学计划的具体要求进行。
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的学习避免反复探索的曲折道路,而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
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
当然,教师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不能主观、片面,更不能出现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
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
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以想象,如果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又怎样能保障其从事教学工作
如果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又怎样能要求他们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对学校教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学校中,从事教学的主体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任务是靠教师完成的;学校中的各行政和后勤部门人员是为教学服务的,与其说他们是管理者,不如说是服务者。
一些学校的行政部门本末倒置,大搞官本位,不仅对教师的正确意见和建设不予采纳,而且还破坏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应该指出:学校的管理者不一定对学校的运行状况了如指掌,也不一定拥有管理学校的专门知识。
而教师是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的专业人员,有些教师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
他们对学校状况比较了解,又有管理学校的动力。
如果这部分人才在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决策中不予考虑,则学校管理层的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完备,甚至是错误的。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的,《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在现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只设立于公办高校中,民办高校是否设立教工代表大会法律上设有明确规定。
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既然公办学校的教师有权通过教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那么民办学校的教师也应当有这个权利。
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靠单个人的行为是不行的,只有组成一定的机构参与管理才能达到目的。
因此,笔者建议,对民办学校中的教职工机构缺位的规定,法律应当有所作用。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养”的权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报告中指出:“我们再也不能刻苦地一劳永逸地获取知识了,而需要终生学习如何去建立一个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学会生存”①。
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要想生存,就得不断地学习,终身学习。
终生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是教师这一特殊的主体,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积极地为教师提供进修或培训的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不仅是学校发展的需要,而且是办学者的法定义务。
①《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 二、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教师所享有的合法的权益,是由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加强保护教师的立法,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日趋完备,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同时,加强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每一个教师都能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教师的义务,这也是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应该指出,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各个执法部门的一项共同任务。
一项权益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的事前规则和法律的事后救济。
法律的事前规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是与非,从而影响全社会对自己行为人的价值判断;法律事后救济的功能是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当然,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法律对教师保护的事前规则。
在实践中,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指当教师的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的事后救济,即法律对其权益予以恢复和补救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一)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 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
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
自物权是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在他人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按照权利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前者主要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需具备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的健康、名誉、姓名等;后者是指为法律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人身权利。
如教师被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光荣称号,就是一种与身份权有关的荣誉权。
当教师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视不同情况,提起下列三种诉讼: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
例如,教师获得的“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剥夺。
如果学校剥夺了教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教师有权请求法院就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效加以确认,从而保护教师的合法荣誉权;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
例如,要求义务主体给付拖欠的工资等; 3.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例如,教师在与他人合著的作品出版时,有权要求承认其作者身份的权利。
(二)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 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通过刑事法律的救济,可以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刑法与民法相比,具有对受害者的补偿不具有直接性的特点。
但是刑法的适用,能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
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
《教师法》中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
应该指出,《教师法》中的申诉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在以下情形可以提起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学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如: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指导学生与评定学生,获取报酬与民主管理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以上两种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的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一定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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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强制性、普遍性、基。
义务教育三个特征:1.强制性。
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
它指义务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
义务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而且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国家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伴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证。
在我国,只有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能够强迫一定的教育对象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并为法律所规定和允许,其他任何教育制度都没有这种权力。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2.基础性。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
少年都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
这不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是现代社会对每一个公民素质的最基本要求。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基础教育。
义务教育的基础性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
普及教育是人人有书读,义务教育是人人必须要读书。
面向少数人的英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
人只有受到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3.普遍性。
是指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全部或者大部分的就学费用。
这是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共同特点。
当然,义务教育从免除部分费用到免除全部费用,要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收取杂费,而所收的杂费相对国家社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来说,只能是很少的一部分。
免收学费,实际上已经免除了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大部分费用,体现了义务教育免费性的特征。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还表现在,对那些贫困的学生不仅免收学费,而且《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旧法有什么变化
关于修改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标准,加快普及,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八、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进,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九、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年轻教师如何自我提升业务水平
从2008年以来,陆续有很多年轻教师加入了我校的教师队伍,据统计我校现有教师中有近三成教师的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年轻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新生力量,他们有着与时代同步的思想和活力,他们的到来可以使学校更有朝气和活力,但也同时面临着一些问题,年轻教师对教育教学的各项业务不熟,没有实践经验,不能顺利得进行教育教学。
几乎在每一个学校里,年轻教师都是最为忙碌且压力最大的一个群体。
他们作为新人不仅要手足无措地应付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还要像那些经验丰富的老员工一样完成同样的教学任务,这就使很多年轻教师叫苦不迭,牢骚满腹,进而灰心丧气。
怎样使他们尽快成熟起来,胜任教学工作,为我校的教师队伍培养出强大的后继力量,这是我校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个年轻教师自我的内在要求。
\\r我认为要想快速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有客观环境的因素,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其他各种提升锻炼的平台等等,但更主要的是教师的主观因素,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r一、理论先行\\r很多教师都认为教学理论是高高在上的,与我们这些一线教师关系不大,更有甚者自诩“我不知道什么教学理论不是也照样教了这么多年书嘛。
”其实则不然,凡是有成就的老师,对教育理论一定是有着深刻的理解和独特的思考的,要想有独特的思考,就离不开教育理论的学习。
教育理论是人们在长期的教育实践过程中总结、归纳、抽象、概括而形成的理性认识,是由概念、命题、原则等构筑的系统的理论结构,反映了教育活动现象背后的必然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
”作为一名年轻教师,为提高工作的自觉性,避免盲目性,落实我国的教育方针,培养更多更好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必须掌握基本的教育理论,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设计教育活动,调整控制教育行为。
它既是描述性的理论,也是一种处方性和规范性的理论。
“理论——实践——总结——提升——理论”的链条充分证明了理论先行这一道理。
有了理论的指引,就胜过一切盲目的摸索和乱撞。
教育理论能有助于年轻教师认识教育现象,解释教育现象,指导教育实践,预测教育未来。
\\r那么哪些教育理论需要年轻教师掌握呢
总体来说就是教育学和心理学,但是不仅仅停留在大学所学习的那些粗浅的知识,还应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课程标准》《考试说明》等等。
具体的理论知识更是纷繁复杂,如“木桶理论”“鲶鱼效应”“破窗效应”“青蛙现象”“罗森塔尔效应”等等。
这些理论的习得会使年轻教师开阔教育视野,提高理论基础,从实践的角度来讲必然会更上一层楼。
教师在看书、读报时,要特别关注那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文章,好的文句要做一些笔录,好的文章可以把它剪下来做成剪报收藏好,并且在有空的时候经常翻出来看看,以使自己经常受到激励和启迪。
\\r二、模仿学习\\r很多教师不屑于模仿,认为模仿会使自己失掉特色,会让人耻笑。
其实学习的本质就是模仿,并变成自己的一种技能。
教学模仿可以分再造性模仿和创造性模仿两类。
再造性模仿侧重于教学方法和教学思路,是模仿的初级阶段,通常包括整体模仿和局部模仿两种:整体模仿就是整节课全搬照抄;局部模仿指在一节课的某一个教学环节中,采用骨干教师的教学思路和指导方法。
创造性模仿是模仿的高级阶段,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教学技能,模仿时不拘泥于细节,而是从整体风格方面去模仿,灵活性比较大。
只有当教师的再造性模仿积累到一定时期,教师掌握了娴熟的教学技巧和名师的教学风格,具有足够的举一反三或触类旁通的能力了,然后才能结合个人的教学实际情况,从语言风格到课堂结构、设计思路等进行创造性的改革,力求体现个人的教学特色,这就是创造性模仿。
\\r我们要求年轻教师先从再造性模仿开始,通过结成师徒对子,多听课,学习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的方法和设计模式,也可以是语言、手势等。
看得多了就会有比较,必然思考的多,拿到自己的课堂中就会有所取舍,这取舍之间就趋向于创造。
当然要想将再造性模仿提高到创造性模仿,进而形成自己的风格模式,就需要年轻教师花费很多时间去听课,去比较,去思考,去总结,把自己还原为一个学生,让自己在学生的身份中渐渐体悟教学的奥妙。
\\r三、钻研教材\\r教师的主要工作是讲课。
为了把课讲好,在课前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大纲、钻研教材、参阅资料、了解学生、编写教案等等,这些工作,统称为备课。
只有课备得充分,才能把课讲好。
钻研教材是备课的重要内容,教材是众多专家根据大纲的要求精心编写的,是我们教师进行教学的依据,必须反复琢磨、认真钻研。
实践证明,学习、分析、研究和处理教材的过程,就是形成、提高和完善教师教学能力的过程。
常常看到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出现照本宣读、平铺直叙、不分主次、重复嗦、含糊不清等现象,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深入地钻研教材。
\\r那么要如何钻研教材呢
我认为要从三个角度入手。
首先是从教材编者的角度,要了解编排体系、理解编者的意图,才能居高临下地把握教材。
其次要从学生的角度,要像学生一样,阅读教材,回顾旧知,提出疑问,心中有学生,才能做到心中有教材,也才能使教案设计更贴近学生,切合实际,收到完美的教学效果。
再次要从自己的角度,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做到与编者统一,即明确编者的意图——教学目标,又要做到与学生统一,即清楚学习目标,达到教学目标与学习目标一致。
\\r钻研教材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教师坐得住板凳,耐得住寂寞,对于活泼年轻的教师而言,更需要我们放弃很多繁华热闹,但这正是我们获得心灵宁静的基础。
\\r四、实战演练\\r小说《我的青春谁做主》中有一句话,是钱小样的外婆劝钱小样求职时说的,她说:“进入社会第一步首先是展示,人家肯给你舞台,就別问回报,等他们承认你有能力了,下一步才有可能给你发挥的机会,光想挣钱,亮不好相,以后全白扯,找一个自己能胜任的工作,把它干好,站稳位置,第二步才是赚钱。
”的确,年轻教师参加工作后先要有一个中长期的规划,不要将眼光只局限于一时的得失,从工作角度而言,不要怕承担任务,有责才有得。
要专注一切能展示自己的机会,利用一切平台让自己在众多人之中崭露头角。
在日常的教学中这种机会就是上公开课,先在学校内上出名气,才有可能被推荐到更高一层的平台。
同样的还有一些比赛,如基本功比赛、教师技能比赛、说课比赛、课件制作比赛、演讲比赛、书法比赛、征文比赛,甚至是才艺比赛等。
别小看这些比赛,在比赛中你就会凸显而出,同时也促进了交流,加深了别人对你的印象,更通过比赛逐步锻炼了自己的能力。
很多优秀教师都是充分利用一切展示自己的机会才最终获得同人的认可的。
\\r五、反思提升\\r一个教师写一辈子教案不一定成为名师,如果一个教师写三年反思可能成为名师。
反思是一种教师改进教学策略、不断提升自己教学水平的好方法,是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素养的过程。
通过反思正确地认识自己,通过反思客观地评价自己,进而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自觉性。
新教师要想使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地提高,就要让课堂中的成功或失败等能为以后的教学提供借鉴,也就是使经验得以提升、失误得以避免,实现这些最好的办法就是勤写教学反思。
写教学反思既可以防止教育机智、教学感语的流失,防止教学中的“缺陷”与“遗憾”的忘记,也可以为我们今后的经验总结、进行行动研究提供鲜活的素材,还可以促使教师有效地进行自评、自查、自省、自改,达到自主提高的目的。
为此,我们强调年轻教师要勤写教后反思或随笔,及时记录教学过程中的成功、失败之处,记录课堂意外收获。
做好课后“备课”。
\\r对于每一个热爱教育事业的青年人来说,怎样才能在提高素质、加速成长的道路上走得更好、更快些呢
最主要的就是要有“内动力”。
只有当自己真正有了“内动力”,才会发现机会、珍惜机会、抓住机会。
影响青年人成长的最大障碍,不是环境和他人的作用,而是自己的惰性、满足、自我原谅、自我开脱,是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做这种轻浮的“潇洒”。
对一个人来说,变“老”最快的是“心”,变“钝”最快的是脑。
作为教师,保持“职业青春”常在的秘密只有一条,那就是终身学习、不断进取。
最后我衷心祝愿我校的每一位年轻教师都能尽快成长为学校的中坚力量,让自己的事业蒸蒸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