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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读后感

时间:2020-04-07 19:28

依法治国读后感第1自然段

(一)必须更新观念。

依法治国是我国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转变,它必然要求我们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系列观念加以更新,尤其是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3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3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

在观念上,亦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如不加以更新,就很难在言行上自觉投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去。

对于需要更新的观念,有些前文已经涉及,如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就是要改变法律很不受重视的观念等。

这里,要着重论述如下几点:  第一,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法制有不少是属于'人治底下的法制',其所制定与实施的法律与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对社会主体的管理、控制。

(3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将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原来多年形成的主要以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为转移的人治体制,转变到主要依据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来办事的体制上。

治理国家靠什么

同志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33)  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和具体的制度程序上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第二,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从根本上讲,权利是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但在旧社会,人民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却要承担被强加的无数义务。

后来,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夺回了自己的权利。

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头脑中作怪,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漠视以至侵犯人民的权利,而对加重人民的义务、负担,却习以为常。

法治国家一个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要求及其价值取向的重心,是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非法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都是法治秩序的大敌。

因此,必须树立权利观念,享有权利是人民承担义务的前提。

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否定义务。

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第三,要改变官贵民贱的观念。

官与民是自有国家以来的一对矛盾。

官与民的矛盾在旧社会常常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历史上官逼民反的事件屡见不鲜。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理论和宪法、法律上,官与民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

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和惯性的作用,有的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一讲依法治理,就把治理的重点和对象放在老百姓身上,只想让老百姓严格守法,把老百姓管住,而自己则是居高临下的执法者、管理者。

这是官贵民贱观念余毒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官的地位和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官的衣食和工作、生活条件都是人民纳税、纳粮供给的,民是官的衣食父母。

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官要奉公守法,恪守职责,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民的拥护和爱戴。

  第四,要改变道德与法无关的观念。

道德是以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并由人们的内心驱使和舆论压力发生作用的社会行为规范。

有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和各种职业道德等之分。

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的角度说,它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

立法时,人们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法律意识等通过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渗透并且表现到法律中,影响着法律价值的道德取向,使法律呈现出良、恶状态。

良法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一。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执法主体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才能使其执法活动和结果合法、合理;执法客体亦须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才能使其行为不越法定界限一步。

  第五,要改变无所作为的观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

这就需要我们全体公民、包括全体公职人员,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工作,亦不论是在什么行业、什么岗位上,都要为实现依法治国尽匹夫之责。

现在,我们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有中央已经确定的、经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人翁姿态的热情支持和参与,任何困难都不能阻止我们义无反顾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所以,我们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无所作为的观念,充满必胜的信心,努力工作,积极参与,争取早日实现人民所期望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社会安宁、人民幸福的法治状态。

依法制校读后感100字

治校对我前的教育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我依法治校的基础是明确学校、教师生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管理的根本方略,教育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部分,国家的法制化离不开教育的法制化。

可以说,随着教育教学法律法规的发展完善,依法治教治校显得刻不容缓。

如何实施依法治校,我谈一些实践体会如下: 1.实行依法治校,最重要的是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就是校规校纪,包括校长、行政、教师的管理和学生的管理等各种活动,要求规范的东西都叫规章制度,学校的校规校纪等同于制度,不仅相对学生,也对教师、行政人员同样有效。

有规章制度才有法可依,学校依法治校,必然有各方面健全的规章制度,所以健全规章制度是依法治校的第一个方面。

制定完善的学校应当包括校名、层次、规模、基本制度、重要的财务制度等等。

章程,就相当于执照,相当于学校与政府的一份合同,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政府依照章程老判断学校是否依法办学,双方之间能形成规范的关系。

所以首先要强调制定章程。

如在制度中,教育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如何开展、教师职责如何分配,教师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应当如何进行都应当有章可循。

章程就是制度,就是校规校纪。

2.实行依法治校,制定规章制度,要了解教育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理,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实行依法治校,在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后,如何颁布呈现,应该做到公开,使每一个相关对象都知晓,这一个必需的程序。

这有两个作用,一是相关对象有这个权利,让其知道,可以提高认同感和执行力;同时,如果缺了这个步骤,这个制度从法律上讲就无效。

比如,有的学校发现教师在工作期间多次上网聊天,就给予纪律处分,但事先学校从来没有对教师上网做过类似明确规定。

这样教师就会不服,就如俗话说得不知者不罪,也得不到公众支持,一般只能批评教育;如果之前就明确上网聊天属影响教育违纪行为,发现达几次就要给予某个合适的处分的话,就能预防在前,并且对照条款当事人无话可说。

所以,平时要注重对师生组织必要的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习,特别是校长,要更多地了解法律法规,为制定学校制定章程、处理事务进行明智的决策。

3.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学校可以借助法律法规和司法途径避免更大损失。

比如,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这是常会发生并且容易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理很难。

因此有的学校为回避体育活动事故,就干脆取消体育活动,甚至体育课也不上。

停止学生的正常的体育活动,这是因噎废食。

如果停止体育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因为《教育法》地二十九条规定学校的义务中包括“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而体育学科是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停止体育活动也是剥夺学生作为公民具有的法律所赋有的生命健康权,学生有活动锻炼的自由;停止体育活动,有损学生身体健康,这是不合情理的,这是更大的损害。

所以,尽管体育活动会造成伤害,但是活动还是要开展。

其实,学校也不必害怕,根据此条例,学校应该主动重点做好的工作是维护好设施设备的安全,严格要求教师按要求组织好服装穿着、准备活动、活动秩序,掌握学生体质健康,学校安全保险等,以此来有效防范,做到工作在前。

如果一旦发生学校责任之外的意外事故,那学校在协商不果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司法途径来解决,借助法律来推卸不应有的包袱,维护合法权益,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4.在实行依法治校过程中,要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恰当合理的办法来完善章程,处理问题事务。

依法治校要切实维护好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明确其职责,督促其积极履行好义务,这是依法治校工作的关键。

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

依法行政的意义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的体现和要求,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推行依法行政,在我国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基本方略是指基本的方针和战略。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成法治国家。

法治的主要精神是要求用良好的法律治理国家,反对任何超越法律的人和权力的存在。

依法治国在我国的意义,正如十五大报告所指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实行依法行政。

  首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事务最大量、最主要的是行政管理事务,主要由行政机关执行。

我国的80%以上的法律、90%左右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法行政,国家主要部分的公共事

给我提供一片行政法读后感

(1义不同。

依法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其内容主要有加强党对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

简单地说,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2)主体不同。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不同。

依法行政的“政”,应为政务之“政”,即国家权力部门赋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负的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政”,则为政权之“政”,即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它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

(4)原则不同。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前者相对更加宏观,后者相对更加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的读后感

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

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

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

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

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

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

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

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

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

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

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

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动 ,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 ,政府服从人民。

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 by law) 。

“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 ,政府运用“法”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 ,治理老百姓。

单纯“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 ,人民服从政府 ,因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

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创制。

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 法律优越。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3) 法律保留。

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 ,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 ,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日本学者认为 ,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形式上体现为三项要求:(1)建立议院内阁制、议会制的民主主义 ,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 (2) 在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着立法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制问题 ;(3)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 ,而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

在我国 ,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 ,宪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

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 ,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 ,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政府不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 ,不严格依法律规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

但是 ,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

这是因为 :其一 ,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

特别是现代社会 ,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广泛 ,越来越复杂 ,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从而 ,法律不能不给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

对于自由裁量行为 ,依法行政对政府的要求是依据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则 ,如公开、公正、公平、诚信、信赖保护、考虑相关因素和不考虑不相关因素等[10 。

其二 ,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则不仅指导立法 ,即指导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导执法、司法 ,即指导法律的执行和法律争议的裁决。

因此 ,政府实施行政行为 ,包括实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都不仅要依据法的规定 ,而且要依据法的原理、原则。

否则 ,如果行政只拘泥于法的文字 ,拘泥于法的具体规定 ,机械依法 ,其行为就可能背离法的目的 ,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

其三 ,法律规定适用于社会事实是需要解释的。

在很多情况下 ,具体法律规定的涵义并不是十分明确的和唯一的。

在法律规定涵义不十分明确 ,人们对之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 ,执法者如何确定相应法律规定在具体情境中的涵义 ,就必须依据法的原理、原则。

否则 ,政府如果可以脱离法的原理、原则而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专制政府了。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政府不严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限度办事 ,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

但是 ,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依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

行政组织法规定政府的职责、职权。

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越位(即政府内部越权) 、错位(即政府外部越权) 、缺位 (即政府不作为) 。

行政程序法规定政府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 ,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导致专断和滥用权力。

可见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为规则行政 ,还要求依法定职权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因为“行政”的基本涵义就是管理 ,没有依法管理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

但是 ,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

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

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规范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仅仅依法治民 ,只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至于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为行政意味着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会则意味着服务;依法行政意味着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则意味着接受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实施的监督。

政府脱离人民的监督 ,其权力就必然被滥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躏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在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条件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1.依法执政是什么意义上的原则

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执政原则,但它主要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还是同时作为保障和规范执政行为的法治原则

如果依法执政主要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它的指导地位是崇高的,它的权威性是极大的,但比较抽象。

如十二大党章规定的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主要是一项政治原则,具有很强的政治指导性。

又如,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具有明确而具体的可操作性。

如果依法执政不仅是一项政治原则,同时也是作为保证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规范执政行为的法治原则,就应当由宪法对其做出原则性规定,并由法律法规对各种类、各层级的执政行为做出明确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保证依法执政得到具体实施。

2.依法执政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过去以政策、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执政而言,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执政的法律规则或法定程序的问题,解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如何保障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规范执政行为而言,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程序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那么它所要坚持的主要是思想教育、制度机制、行为规范等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针对党政关系,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中的职能、权力和体制等问题。

我认为,依法执政要综合解决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而关键是要保证党的领导,解决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执政能力、执政方式以及执政的权威性、合法性等问题。

3.依法执政的主体是谁

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

这种主体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特点,因为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型政党;因为中国不搞两党制、多党制。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各地省委、市委等都是依法执政的主体。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各级党委、党委的有关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等)、党组、相当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它们能不能作为依法执政的主体,享有依法执政的各项权力和权利,承担依法执政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它们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依法执政的主体

4.依法执政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营工业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防法、工会法等笼统地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相关内容。

对于执政党的各种主体而言,应当具体依据哪些法律依法执政

对此有两者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考虑制定一部《政党法》(或者叫做《政党活动法》),以调整和规范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

对于是否制定中国的政党法,我的倾向性意见是否定的。

因为,其一,外国制定政党法是以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为前提条件,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不具备制定政党法的前提。

其二,其他国家制定政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政党关系、控制政党行为、规范政党活动、防止政党破坏宪政体制。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先进性,决定了它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政党,我国不需要制定一部以防范共产党为宗旨的政党法。

当然,我们党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应当重视研究国外政党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执政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执政行为,应当以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为依据;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照法律履行其法定职责。

而执政党内部的管理和建设活动,则以执政党党内的党规党法作为依据。

这就要求,执政党内部的规范体系与国家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应当保持一致,不能存在冲突和矛盾。

如果出现冲突,应当有协调解决的程序和机制。

5.依法执政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

在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强调重大决策与立法的紧密结合和协调统一。

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人民至上,强调执政党通过国家政体来实现领导和执政。

在执政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强调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在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上,应当强调依法执政和依法参政,坚持一切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违法执政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法定权力越大,法律责任也就越重。

违法执政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与依法执政的主体相关联。

享有执政权力的主体,如果实施了违法执政的具体行为,产生了违法后果---例如某个地方党委或其部门(组织部---用人失察、政法委审批个案)的决策或决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当怎么办

其一,这种违法执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或是两种责任都要承担

其二,如果违法执政的决策是党委集体做出的,由谁具体承担法律责任

其三,违法执政的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还是违宪责任

其四,应当由哪个机关依照什么程序来追究违法执政的法律责任

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基础上,加以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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