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观后感600字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观后感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家长的法律维权意识也在增强,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很重要。
通过学习我想,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
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但实际上,学校即使无过错或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家长仍然会向学校要求经济赔偿,即使对簿公堂,从“无责与公平原则”出发,学校也常常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
《方法》实施以来,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因此,校园安全管理的成败,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制约着学校的发展。
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后让我更明确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角度。
无时无刻不再提醒我们:校园安全不能忘,安全警钟需长鸣。
校园的安全是实行教育教学的保障,没有安全的保障,就没有办法实行教育教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应该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交通安全心得体会200字 交通安全心得体会200字一 当今社会,车多人多,尽管公安部门费尽了苦心,但还有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听了交通安全讲座之后,我对交通安全知识又掌握了许多。
讲座总共分为四个方面,一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同学们,你们知道吗
我们武陟县是交通事故隐患大县,去年大大小小交通事故有1485起,造成死亡人数27人,受伤人数726人,损失财产991万元。
光XX年至现在,就有563起交通事故发生,最多一天高达五十多起。
这一个个惊人的数字说明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二是交通危害,交通危害猛如虎,如果发生事故,会造成当事人当场死亡或受伤,甚至危害到群众安全。
这不仅对社会风气有所伤害,还给亲人造成沉重的打击。
三是造成交通的事故的原因,多数人都是因为赶时间才造成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就在4月21日晚上,就有6人违法。
所以,我们应多为自己的安全着想,不要因为赶时间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
最后是交通事故预防,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在平时,我们就应多学习一些交通安全知识,街道一般分为三道,分别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走时都要靠右行。
告诉大家一个悲剧:前不久,就在小原村,有三个高年级同学在马路上,边聊边走,有一个人自行车技术非常高,他一直在那里来回跑,正当他得意忘形的时候,一辆大货车突然冲来,造成那个人当场死亡。
这就是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后果,我们可不敢学他。
所以,同学们,让我们争当交通安全小天使吧
预防校园暴力,共建和谐校园作文观后感400字
预防校园暴力,共建和谐校园作文观后有人是宝藏;有人说,生命是黄金。
我说,生命是花,就像春天绚丽多彩的花。
世界因如花的生命而精彩,可是,有的人却轻易地让生命之花过早地凋谢了。
大家知道,人类最基本的需求——除了对空气、水和食物的需要外,就是安全了。
报纸、电视、新闻的内容越来越让人感到恐惧,如火灾、矿难、洪水、海啸、地震、车祸、战争、恐怖袭击、等等,我们已经确信自己生活的环境不能100%的安全了。
作为学生,一年有绝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和学校周围生活。
在这个人口密集,面积狭小的特殊的环境里,安全更是我们的一直关注的重点,国家有关部门为此专门立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条例。
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同时国家也提出了“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国家又成立了安全总局,负责全国安全工作的管理,这说明国家非常重视安全工作。
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食物中毒、溺水、治安事故、暴力犯罪等死亡,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失去他们如花的生命
楼房拥挤造成学生受伤,课间追逐打闹造成骨折,课堂上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溺水身亡、学生打架斗殴以及车祸等意外事故令人防不胜防。
枯燥冰冷的数字,这些令人心颤的事实背后我们看见了什么呢
逝者以他们的鲜活而短暂的生命向我们提出了哪些警示呢
望老师、同学深思
同时,我希望全体员工要进一步增强“校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和“我是安全工作责任人”的意识,每一个人在自己所在的岗位上把好每一关,关心学生胜于关心自己(今天下午的火场逃生演习全体师生参加,除班主任、进班老师外,科任老师一律随班参加);各个班级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到“四化”——教育经常化,制度科学化,安全措施具体化,学生行为规范化,努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为学生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
最后,让我们牢记“珍惜生命,关注安全”,祝我们的同学们在江海一小美丽、可爱的校园里学习进步,健康成长。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有哪些
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使不少父母的心中隐隐担忧。
从福建南平事件到陕西汉中事件,那些小小生命牵动了多少人的心。
都说孩子是含苞待放的花蕾,是未来希望的承载,孩子是弱小的,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关注。
就拿我们学校来说,至上而下进行全方面的安全整顿,做出一系列安全防范,原本学校内部就是全程监控,领导轮流值班,门口又有保安24小时执勤,可以说是很安全的。
如今更是武警、巡警、志愿者齐聚一堂,就从这阵势不难看出我们的政府为保护祖国未来的花朵真是煞费苦心。
静思默想,当危险到来之时,外来援助和自我防护孰重孰轻呢我们不妨先来回想一个故事。
《狼和小羊》的故事老少皆知,我们在教学这一课时总会提这样一个问题:“狼想吃羊总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小羊怎样才能避免被狼吃掉呢”孩子们的答案五花八门:有的说:“勇敢的小羊用角向狼顶去,把大灰狼顶进河里。
”有的说:“聪明的小羊说,亲爱的狼先生,谢谢你,最近我不小心吃上带du的草,浑身疼痛生不如死,您快吃掉我吧!”;有的说:“坚强的小羊毫不畏惧地跳进小河,在水里挣扎着向对岸游去。
”答案也许有很多种,只有一种是最不可能的:羊妈妈和羊爸爸、还有许多朋友就在身边,他们一起扑向大灰狼。
因为孩子们都知道,大灰狼很聪明,他要吃羊,总会选择远离羊群的小羊下手。
从这个故事中我们不难悟出,危险的到来是防不胜防的,面对危险最有效的方法是自我救护。
“安全,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你的生命你的健康是最重要的。
”这句话我每天都要跟学生说。
过马路上要左右看,确认没有车才可通行,特别是有车阻挡视线的时候一定先探出头看个仔细;在学校上下楼梯要靠右走,如果有拥挤发生,不论掉下什么东西都不要弯腰蹲下去捡,因为那样后边的人会踩到你身上,几乎没有机会再站起来;如果遇到坏人抢你的东西,给他,东西没了还可以再买,绝对不能发生争抢,不要奢望靠武力解决;当人生安全受到威胁时,首先应该启动的是智慧和意念,任何时候都不要放弃生存的希望…… 狼吃小羊是生存需要,而在人类社会的高压生活环境中,有许多人因各种原因对生活失去信心,与社会脱节,从而变成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的“狼”,我们爱孩子,就让他(她)们从学会保护自己开始! 第二篇:校园安全隐患学习心得体会 今天我学习了安全教育,感慨很多,收获也很多,体会也很多,尤其是关于校园安全隐患的有关问题,感触很深。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通过xxx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
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xx作为学校的一员只有处处留心。
学习让我系统、全面了解了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懂得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原则、方法和途径。
任何事物都有起规律可寻,只要xx把握了,就可以解决。
我们的xx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
如:xxx告诉我们如何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法和要求;告诉我们发生与校园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何处理。
针对本校存在的具体问题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和整治力度。
xx这里是一所xxx学,因此学生上学,放假都是靠xx,有的离学校非常远,因此如何管理好学生在路上的安全就很重要了。
对此,xxx一方面在放假之前都会召开一次全校学生大会,宣传路上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学生的警惕;另一方面,我们又以村为单位将学生组织在一起,让他们集体行动,并选出一个稳重负责的作为队长,代老师管理好学生在路上的安全。
另一个我们学校不远就有xx,为了防止学生到xxx,xxx,我们在学校张贴警示牌,在学校举行宣誓签字仪式.并天天、时时、事事向学生讲安全知识.还有学校xxx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总之,通过学习,让我提高了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习到的有关内容应用进去,使学校的工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
第三篇:校园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国之古语:人命大于天
虽简单几个字,却道出了各行各业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阅古览今:从大的方面来说,国之盛状是“国泰民安”,人民是“安居乐业”;从小的方面来说,家人外出,也是“马上相逢无纸笔,凭君传语报平安”。
可见安全是人之根本,完成各项任务的基础。
在培养祖国栋梁的校园,“安全”更似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松懈之处。
作为教师,只有抓好安全教育工作,才能让学生安心学习,茁壮成长。
自参加工作十年来,我对安全教育有如下几点小小的体会。
一、校园的安全教育与教学质量必须双管齐下。
正如“安居乐业”一词中的“安居”与“乐业”是相辅相成的一样,若不“乐业”,能“安居”吗
同理,一个学校,学生以“学习”为主,学习是学生的“业”;教师以“教学”为主,教学是教师的“业”。
抓好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学生对各种知识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自觉地、自主地学习。
让学生养成爱看书,爱查阅资料,爱追踪讨论、探究自己感兴趣的问题。
但须注意,中国是历经长久的科举考试,以及前期的应试教育,令许多人走入了“死读书,读死书”的胡同中。
教师在抓教学质量时也会走入一天到晚都是作业的魔鬼似训练,虽然让教室里的孩子们变乖了,不到处惹事了,但低视力的、低能力的学生却是一大片。
这是教育中的糟粕现象,我们应该抛弃。
古人常提“棋、琴、诗、画”,“文能治国,武能安邦”,“文韬武略”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无不说明了教育的多方面发展。
因此,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师在各科教学方面注重对学生的引导和激发兴趣。
学生只有爱学习-乐业,才会杜绝在校打架斗殴,无所事事的不良现象。
才会让校园真正平安。
二、必须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
我国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习惯成自然。
”良好的行为习惯铸就人的性格,显示人的魅力,体现人的修养。
良好的行为习惯让人受益终身。
学校是培养人的地方,孩子们良好习惯的养成关系着祖国未来的社会风气。
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在培养学生行为习惯方面应该赏罚分明,公平公正地对待,才能让孩子们“知荣辱,辨是非”,只有爱憎分明,才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普法教育迫在眉睫。
面对是非观念弱,荣辱感不强的小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孩子,身体的成长让他们对许多事产生好奇感。
在农村,由于一些家长的乱开玩笑的语句,更让孩子们带进了校园,不加辨别地说和做。
给其他同学带来伤害。
我觉得,学校应该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让孩子们明白“肖像权”、“名誉权”等,加强法律意识,安定校园环境。
四、亟待整顿的家长教育。
目前,在很多的家庭中,一是独苗苗成了公婆的手上明珠,父母的心中肉,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溺爱现象随处可见,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更谈不上严格。
二是父母天天沉溺于麻将馆,地主桌,对孩子的教育放任自流。
孩子放学要么守在喧闹的麻将桌旁,两眼发困不能回家,还挨赌输了的父母的气;要么钻进网吧,也昏天黑地玩游戏,看图像;要么独守“空”房,饱一顿,饥一顿;要么三五成群,从这个山坡,浪荡到那个街角,打架斗殴没话说。
三是留守儿童,公婆管其生活,却不能引导心灵的成长。
孩子对公婆的逆反心重,不听公婆絮絮叨叨念陈旧的教育。
特别是放任自流性的家长,学生在学校闹事,教师请家长,家长“忙”,总请不来;教师家访,家中大门紧闭。
学校与家庭这一教育环节严重脱钩,加大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难度。
故,家长理应接受“培养孩子”的教育。



